卷之一百三十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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順治十七年。
庚子。
三月。
丙辰朔。
谕吏部。
馬葉曾、吳正治、王無咎、曹申吉、李昌祚、胡亶、由翰林官轉用。
今在外練習有年。
俱着内升。
○谕禮部。
國家推恩列爵、加厚親藩。
兼重内壸。
理宜考訂舊制、錫号貤封。
以着彜章。
親王、郡王、貝勒、貝子、公等、及外藩正室、例有應得封典。
有已舉行者。
有未舉行者。
今欲俱照舊例、一體封王妃、夫人等号。
又親王、郡王、貝勒、貝子、公等女封典、亦應察照舊例、稱郡主、縣主、郡君、縣君等名。
以彰敦叙之誼。
爾部一并詳察典例、酌議妥确具奏。
○贈殉難江南江浦縣知縣許立達、天長縣知縣王辛、俱為本省按察使司副使。
各蔭一子入監讀書。
○裁廣東雷州府遂溪縣縣丞。
○降甘肅總兵官劉友元職三級照舊管事。
以鎮番營兵噪變故也。
○議政王、貝勒、大臣等會議、禮部左侍郎協理理藩院事席達禮等條陳各款。
俱應允行。
得上□日、外藩蒙古凡事與在内有異。
補用固山額真、梅勒章京、甲喇章京、牛錄章京時若将本人及職名并送理藩院啟奏、往返煩擾。
糜費錢糧各藩王貝勒酌量補用、曆來定例已久。
未嘗違誤且又無頂帶俸祿。
似難與内地一例又死罪律例向皆酌量定拟遵行亦不可與在内者比。
至所雲遺漏台吉、賜台吉名号時、如何遺漏先給壯丁之時、在于何處。
凡事應于發覺後酌議。
此查遺漏序品級等語、甚屬多事。
從來台吉未給敕書。
亦無承襲之例。
或照舊不令承襲、或分别應令承襲之處、應再行定議。
又逃人若因原主不認、即行入官、原獲之人、毫無給賞、誰願拏獲。
此皆系更正定例。
不可苟且草率。
俱着詳加确議定例具奏。
○喀爾喀部落土謝圖汗下萬舒克諾顔、厄魯特部落阿裡祿克山托因等、各貢駝馬。
宴赉如例。
○戊午。
谕吏部。
京官甄别之後、懸缺須人升補。
在外藩臬監司各官、有勤慎廉能、才品素着者、宜加内擢。
以示鼓勵。
見任司道各官、除旗下舊人外、其由進士舉人出身者、爾部察資俸薦舉紀錄等項、開列十五員具奏。
○谕吏戶二部馬騰升所參蘇松等處未完閩饷各官、分别議處、吏部稱未經戶部核明遽難懸議。
請敕戶部核明再議。
今戶部又稱已經核明。
仍請下吏部照先題疏内事理察議。
然并未言何日核明具題。
如此推诿耽延時日殊不合理。
俱着明白回奏。
○谕兵部。
朕親試劉炎等騎射視初選時、未有進益。
着仍行教習務令精熟。
爾部即傳谕遵行 ○谕刑部。
民間果有冤抑事情、自當據實陳告。
以求伸理乃近來刁風日熾。
常有持刀抹項、故為情急以圖幸準深為可惡。
嗣後有此等人除所告不與準理外仍按法究懲其妻子并流徙尚陽堡。
爾部即遵谕傳饬。
仍行直省各地方官刊刻榜示、嚴加禁饬。
○升經略軍前參議王廷弼、為貴州按察使司副使、管本省督糧、分守安平道事。
湖廣黃州府知府徐士儀、為貴州按察使司副使、管思石兵備、分巡思仁道事。
○虎爾哈部落宜讷克等、貢黑狐、貂皮。
宴赉如例。
○予殉難浙江海門遊擊李宏德、祭葬如例。
○己未。
吏部等衙門、奉上谕甄别。
四品以下京官、列名奏上。
得上□日、陰應節、發江南科場奸弊。
仍着留任。
劉士蘭、王啟祚、劉曰義、俱着緻仕。
柯士芳、何綸、邱象升、陸懋廷、李鼎玉、上官鑒、俱着對品調外用。
龔鼎孳、着降三級、在内調用。
遲日巽、着降一級調外用。
餘依議。
○升山東按察使司按察使徐炟、為山西布政使司右布政使。
山東布政使司參議東兖道鐘性樸、為江西按察使司副使、分巡饒南九江道。
補外轉江南道禦史祖永傑、為江西布政使司參議分守嶺北道。
○以緻仕拜他喇布勒哈番曹友義侄啟國、襲職。
○庚申。
谕吏部。
凡給假赴湯泉、赴蒙古駐牧地。
方給引出關、赴馬場牧馬、及蒙古使臣往來一切筵宴等事、除特遣大臣主席外。
俱停其具本。
着以綠頭牌啟奏如兵部以授駐防章京請交吏部等項、亦不必具本。
着即移咨其各部奉上□日議覆本章、有應行查别部者、俱不必具本。
即移咨行查監犯病故、着年終彙奏不必逐項具本。
此等事件甚多俱照此例酌行。
○吏部遵上□日回奏、蘇松巡按馬騰升所參蘇松等處未完閩饷各官科鈔、于十六年十二月二十六日到部。
臣部以錢糧事隸戶部未經戶部核明、遽難懸議、于本年正月二十六日、請敕戶部核明再議具覆。
奉有依議之上 □日。
而戶部核明之疏、至今尚未到部。
實非臣部推诿耽延也。
疏入。
得上□日、據奏馬騰升參未完閩饷各官科鈔、于十六年十二月二十六日到爾部。
爾部至正月二十六日始具覆
庚子。
三月。
丙辰朔。
谕吏部。
馬葉曾、吳正治、王無咎、曹申吉、李昌祚、胡亶、由翰林官轉用。
今在外練習有年。
俱着内升。
○谕禮部。
國家推恩列爵、加厚親藩。
兼重内壸。
理宜考訂舊制、錫号貤封。
以着彜章。
親王、郡王、貝勒、貝子、公等、及外藩正室、例有應得封典。
有已舉行者。
有未舉行者。
今欲俱照舊例、一體封王妃、夫人等号。
又親王、郡王、貝勒、貝子、公等女封典、亦應察照舊例、稱郡主、縣主、郡君、縣君等名。
以彰敦叙之誼。
爾部一并詳察典例、酌議妥确具奏。
○贈殉難江南江浦縣知縣許立達、天長縣知縣王辛、俱為本省按察使司副使。
各蔭一子入監讀書。
○裁廣東雷州府遂溪縣縣丞。
○降甘肅總兵官劉友元職三級照舊管事。
以鎮番營兵噪變故也。
○議政王、貝勒、大臣等會議、禮部左侍郎協理理藩院事席達禮等條陳各款。
俱應允行。
得上□日、外藩蒙古凡事與在内有異。
補用固山額真、梅勒章京、甲喇章京、牛錄章京時若将本人及職名并送理藩院啟奏、往返煩擾。
糜費錢糧各藩王貝勒酌量補用、曆來定例已久。
未嘗違誤且又無頂帶俸祿。
似難與内地一例又死罪律例向皆酌量定拟遵行亦不可與在内者比。
至所雲遺漏台吉、賜台吉名号時、如何遺漏先給壯丁之時、在于何處。
凡事應于發覺後酌議。
此查遺漏序品級等語、甚屬多事。
從來台吉未給敕書。
亦無承襲之例。
或照舊不令承襲、或分别應令承襲之處、應再行定議。
又逃人若因原主不認、即行入官、原獲之人、毫無給賞、誰願拏獲。
此皆系更正定例。
不可苟且草率。
俱着詳加确議定例具奏。
○喀爾喀部落土謝圖汗下萬舒克諾顔、厄魯特部落阿裡祿克山托因等、各貢駝馬。
宴赉如例。
○戊午。
谕吏部。
京官甄别之後、懸缺須人升補。
在外藩臬監司各官、有勤慎廉能、才品素着者、宜加内擢。
以示鼓勵。
見任司道各官、除旗下舊人外、其由進士舉人出身者、爾部察資俸薦舉紀錄等項、開列十五員具奏。
○谕吏戶二部馬騰升所參蘇松等處未完閩饷各官、分别議處、吏部稱未經戶部核明遽難懸議。
請敕戶部核明再議。
今戶部又稱已經核明。
仍請下吏部照先題疏内事理察議。
然并未言何日核明具題。
如此推诿耽延時日殊不合理。
俱着明白回奏。
○谕兵部。
朕親試劉炎等騎射視初選時、未有進益。
着仍行教習務令精熟。
爾部即傳谕遵行 ○谕刑部。
民間果有冤抑事情、自當據實陳告。
以求伸理乃近來刁風日熾。
常有持刀抹項、故為情急以圖幸準深為可惡。
嗣後有此等人除所告不與準理外仍按法究懲其妻子并流徙尚陽堡。
爾部即遵谕傳饬。
仍行直省各地方官刊刻榜示、嚴加禁饬。
○升經略軍前參議王廷弼、為貴州按察使司副使、管本省督糧、分守安平道事。
湖廣黃州府知府徐士儀、為貴州按察使司副使、管思石兵備、分巡思仁道事。
○虎爾哈部落宜讷克等、貢黑狐、貂皮。
宴赉如例。
○予殉難浙江海門遊擊李宏德、祭葬如例。
○己未。
吏部等衙門、奉上谕甄别。
四品以下京官、列名奏上。
得上□日、陰應節、發江南科場奸弊。
仍着留任。
劉士蘭、王啟祚、劉曰義、俱着緻仕。
柯士芳、何綸、邱象升、陸懋廷、李鼎玉、上官鑒、俱着對品調外用。
龔鼎孳、着降三級、在内調用。
遲日巽、着降一級調外用。
餘依議。
○升山東按察使司按察使徐炟、為山西布政使司右布政使。
山東布政使司參議東兖道鐘性樸、為江西按察使司副使、分巡饒南九江道。
補外轉江南道禦史祖永傑、為江西布政使司參議分守嶺北道。
○以緻仕拜他喇布勒哈番曹友義侄啟國、襲職。
○庚申。
谕吏部。
凡給假赴湯泉、赴蒙古駐牧地。
方給引出關、赴馬場牧馬、及蒙古使臣往來一切筵宴等事、除特遣大臣主席外。
俱停其具本。
着以綠頭牌啟奏如兵部以授駐防章京請交吏部等項、亦不必具本。
着即移咨其各部奉上□日議覆本章、有應行查别部者、俱不必具本。
即移咨行查監犯病故、着年終彙奏不必逐項具本。
此等事件甚多俱照此例酌行。
○吏部遵上□日回奏、蘇松巡按馬騰升所參蘇松等處未完閩饷各官科鈔、于十六年十二月二十六日到部。
臣部以錢糧事隸戶部未經戶部核明、遽難懸議、于本年正月二十六日、請敕戶部核明再議具覆。
奉有依議之上 □日。
而戶部核明之疏、至今尚未到部。
實非臣部推诿耽延也。
疏入。
得上□日、據奏馬騰升參未完閩饷各官科鈔、于十六年十二月二十六日到爾部。
爾部至正月二十六日始具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