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之一百三十三
關燈
小
中
大
、請下戶部核明再議踰限十日、是何緣故。
仍着明白回奏。
○以随征内閣中書舍人彭兆聲、為雲南布政使司參議、分守普安道。
沈天錫、為雲南按察使司佥事、分巡金滄道。
○辛酉。
遣官祭曆代帝王 ○禮部議。
合祭大享殿典禮上帝皇祗南向。
太祖太宗東西相向。
俱在殿内大明一壇、在東。
西向。
夜明一壇、星辰一壇、在西。
東向。
俱在丹墀内。
設東十壇。
北嶽、北鎮、東嶽、東鎮、東海、太□山戊不□、帝王、山川、神祗、四渎西十壇。
北海、西嶽、西鎮、西海、中嶽、中鎮風雲雷雨、南嶽、南鎮、南海、在内壝外東西相向。
再照會典、大祀殿圖樣、與大享殿方圓異制其殿内神座、原止奉上帝神牌。
今合祭皇祗、應并設二座。
其原壇狹小。
應敕工部改造。
并設二座之壇。
其大明夜明、星辰壇、照舊用頂架。
在丹墀内東西相向。
其東西二十壇、原在内壝外設。
今查丹墀地面寬闊。
亦應在丹墀内、照東西壇于大明、夜明、星辰壇後、用頂架陳設。
祭畢、藏于兩庑。
至于神牌、今俱在各壇廟。
臨期迎請、似屬未便。
應行太常寺、将神牌式樣、及後殿兩庑藏神牌座位、并所用器物等件、令工部預行造辦。
其祭期前一日、惟初次舉行、于各壇廟行祭告禮。
其供獻品物、應行太常寺照例備辦。
再查會典、鐘山、原附于中嶽。
天壽山、原附于北嶽。
今應将本朝所封啟運山、附于中嶽壇。
天柱、隆業二山。
附于北嶽壇設祭。
其祝文樂章、應行内閣撰拟。
報可。
○禮部議覆刑科都給事中粘本盛疏言、查漢唐以 來、皆祀北嶽于曲陽。
今科臣條議、宜祀于渾源州。
應敕晉撫、察渾源州有無北嶽祠迹。
再行酌議。
再查祭祀周公、向在太學。
至唐顯慶間、以周公制禮作樂功侔、帝王。
儒宮就享、實貶其功。
遂定周公配享武王于帝王廟。
既不與孔子并祭于太學。
乃于文廟後别立。
傳聖祠、失尊崇之禮。
不便舉行從之。
○壬戌。
吏部遵内升監司谕上□日、列楊思聖等十五人資俸薦紀以進。
得上□日、嚴正矩冀如錫、王允祚、着内升。
藩臬監司各官、前命爾部選擇勤慎廉能才品素着者以示鼓勵。
谕上□日甚明爾部不加詳核僅憑資俸開列殊屬不合。
如陳韓遴外轉未久。
豈無資俸在前者、似此草率塞責。
殊失人臣盡心求賢之義。
着嚴饬。
○吏部遵谕議奏京官給假。
遷葬應酌改在任三年者為五年。
永為定例。
其别項給假者、必取同鄉官印結。
仍令堂上掌印官勘實代奏無堂官掌印者、同寅官具結、方準自奏、扶同朦胧者、事發一體分别議處至給假限期酌量地方遠近、除往返路程外許在籍住四月。
違限一年以上者、罰俸一年。
年半以上者、降職一級。
二年以外、革職。
至告假在籍稱病者、該撫按責令府縣官驗看。
取具印結、方行題請。
如有托病遷延者、事發。
并具印結官、一體分别議處。
報可。
○吏部又奏言、馬葉曾等奉谕内升、或仍補翰林院官或補卿寺衙門三四品堂官請上□日定奪。
得上□日、着于卿寺等衙門補用。
○在告大學士傅以漸、遵谕自陳。
引疾求罷。
得上 □日、卿清慎素着。
佐理有年着加意調。
攝痊日即前來供職。
不必求罷。
○癸亥。
定平南靖南二藩屬下鎮标綠旗官兵營制平藩左翼鎮标統兵四千名。
分為中左右前後五營。
每營設遊擊、守備、千總、各一員。
把總各二員。
分統兵八百名。
右翼鎮标統兵三千五百名。
亦分為中左右、前後五營。
每營設遊擊、守備、千把總。
各如左翼之數。
各統兵七百名。
靖藩兩翼鎮标、各設中左右前後五營。
每營遊擊、守備、千把總、各如平藩下員數。
各統兵七百名。
○刑部議覆江甯巡按衛貞元疏言、海逆入犯時、各府州縣、縱放獄囚、内有王以約、張一琇、朱昌泰三犯、守法不去。
又董文等十二人、先經縱放。
複歸待罪。
應請減等。
從之。
○甲子。
升山東左布政使史紀功、為都察院右副都禦史。
巡撫浙江等處、提督軍務。
○刑部議覆江甯巡按衛貞元條奏、訟師訟棍、串通衙役、詭名誣告良民詐财者、詢實應照光棍三人以上例、為首立絞。
為從責戍從之。
○乙醜。
三法司核議浙江巡按牟雲龍罪。
一議、牟雲龍系欽差巡按、将貪官吳之榮原參贓四萬餘兩、妄請脫卸。
雖無受賄實據。
但情罪重大。
應照先拟立斬。
一議、或系承問官隐匿受贓原情、以緻雲龍憑詳具題。
請敕督撫取承問官、及書辦口供、以憑定拟。
得上□日、貪官審實贓款。
辄為出脫請銷。
徇庇情弊、法難寬貸。
着該督撫嚴取申詳經承員役口供再加詳審确議畫一具奏。
○丙寅。
谕刑部。
楊鵬舉、已經甄别革職。
朕于
仍着明白回奏。
○以随征内閣中書舍人彭兆聲、為雲南布政使司參議、分守普安道。
沈天錫、為雲南按察使司佥事、分巡金滄道。
○辛酉。
遣官祭曆代帝王 ○禮部議。
合祭大享殿典禮上帝皇祗南向。
太祖太宗東西相向。
俱在殿内大明一壇、在東。
西向。
夜明一壇、星辰一壇、在西。
東向。
俱在丹墀内。
設東十壇。
北嶽、北鎮、東嶽、東鎮、東海、太□山戊不□、帝王、山川、神祗、四渎西十壇。
北海、西嶽、西鎮、西海、中嶽、中鎮風雲雷雨、南嶽、南鎮、南海、在内壝外東西相向。
再照會典、大祀殿圖樣、與大享殿方圓異制其殿内神座、原止奉上帝神牌。
今合祭皇祗、應并設二座。
其原壇狹小。
應敕工部改造。
并設二座之壇。
其大明夜明、星辰壇、照舊用頂架。
在丹墀内東西相向。
其東西二十壇、原在内壝外設。
今查丹墀地面寬闊。
亦應在丹墀内、照東西壇于大明、夜明、星辰壇後、用頂架陳設。
祭畢、藏于兩庑。
至于神牌、今俱在各壇廟。
臨期迎請、似屬未便。
應行太常寺、将神牌式樣、及後殿兩庑藏神牌座位、并所用器物等件、令工部預行造辦。
其祭期前一日、惟初次舉行、于各壇廟行祭告禮。
其供獻品物、應行太常寺照例備辦。
再查會典、鐘山、原附于中嶽。
天壽山、原附于北嶽。
今應将本朝所封啟運山、附于中嶽壇。
天柱、隆業二山。
附于北嶽壇設祭。
其祝文樂章、應行内閣撰拟。
報可。
○禮部議覆刑科都給事中粘本盛疏言、查漢唐以 來、皆祀北嶽于曲陽。
今科臣條議、宜祀于渾源州。
應敕晉撫、察渾源州有無北嶽祠迹。
再行酌議。
再查祭祀周公、向在太學。
至唐顯慶間、以周公制禮作樂功侔、帝王。
儒宮就享、實貶其功。
遂定周公配享武王于帝王廟。
既不與孔子并祭于太學。
乃于文廟後别立。
傳聖祠、失尊崇之禮。
不便舉行從之。
○壬戌。
吏部遵内升監司谕上□日、列楊思聖等十五人資俸薦紀以進。
得上□日、嚴正矩冀如錫、王允祚、着内升。
藩臬監司各官、前命爾部選擇勤慎廉能才品素着者以示鼓勵。
谕上□日甚明爾部不加詳核僅憑資俸開列殊屬不合。
如陳韓遴外轉未久。
豈無資俸在前者、似此草率塞責。
殊失人臣盡心求賢之義。
着嚴饬。
○吏部遵谕議奏京官給假。
遷葬應酌改在任三年者為五年。
永為定例。
其别項給假者、必取同鄉官印結。
仍令堂上掌印官勘實代奏無堂官掌印者、同寅官具結、方準自奏、扶同朦胧者、事發一體分别議處至給假限期酌量地方遠近、除往返路程外許在籍住四月。
違限一年以上者、罰俸一年。
年半以上者、降職一級。
二年以外、革職。
至告假在籍稱病者、該撫按責令府縣官驗看。
取具印結、方行題請。
如有托病遷延者、事發。
并具印結官、一體分别議處。
報可。
○吏部又奏言、馬葉曾等奉谕内升、或仍補翰林院官或補卿寺衙門三四品堂官請上□日定奪。
得上□日、着于卿寺等衙門補用。
○在告大學士傅以漸、遵谕自陳。
引疾求罷。
得上 □日、卿清慎素着。
佐理有年着加意調。
攝痊日即前來供職。
不必求罷。
○癸亥。
定平南靖南二藩屬下鎮标綠旗官兵營制平藩左翼鎮标統兵四千名。
分為中左右前後五營。
每營設遊擊、守備、千總、各一員。
把總各二員。
分統兵八百名。
右翼鎮标統兵三千五百名。
亦分為中左右、前後五營。
每營設遊擊、守備、千把總。
各如左翼之數。
各統兵七百名。
靖藩兩翼鎮标、各設中左右前後五營。
每營遊擊、守備、千把總、各如平藩下員數。
各統兵七百名。
○刑部議覆江甯巡按衛貞元疏言、海逆入犯時、各府州縣、縱放獄囚、内有王以約、張一琇、朱昌泰三犯、守法不去。
又董文等十二人、先經縱放。
複歸待罪。
應請減等。
從之。
○甲子。
升山東左布政使史紀功、為都察院右副都禦史。
巡撫浙江等處、提督軍務。
○刑部議覆江甯巡按衛貞元條奏、訟師訟棍、串通衙役、詭名誣告良民詐财者、詢實應照光棍三人以上例、為首立絞。
為從責戍從之。
○乙醜。
三法司核議浙江巡按牟雲龍罪。
一議、牟雲龍系欽差巡按、将貪官吳之榮原參贓四萬餘兩、妄請脫卸。
雖無受賄實據。
但情罪重大。
應照先拟立斬。
一議、或系承問官隐匿受贓原情、以緻雲龍憑詳具題。
請敕督撫取承問官、及書辦口供、以憑定拟。
得上□日、貪官審實贓款。
辄為出脫請銷。
徇庇情弊、法難寬貸。
着該督撫嚴取申詳經承員役口供再加詳審确議畫一具奏。
○丙寅。
谕刑部。
楊鵬舉、已經甄别革職。
朕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