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之一百十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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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司即與開單。
不得遲誤。
參罰開複等事、科抄到部。
即照限期題覆。
如某衙門稽留、即行查參。
大選急選應補之缺。
嚴責司官、每日詳查缺簿。
不時呈堂稽考。
參罰官員、陸續開複日、考功司即行說堂。
依限具覆。
命下後、即付文選司注銷。
不得延遲。
督撫按舉劾各官、其庸碌者、許不時查參。
不得徇庇。
贻誤地方。
薦舉大省不過十人。
小省不過三四人。
不得充數濫舉。
其有舉無劾者、不準注冊。
仍聽該部院參處。
會試進士、每科三百名。
應酌減一百名。
其鄉試舉人、照各省額數減半。
以上各款。
并舉人揀選就教。
貢監除授考職。
吏員援納職銜。
吏胥作弊、堂司連坐數事。
俱遵上□日行。
至于窮诘吏胥作弊之法。
以後現在衙門舊書役、每月朔、令同衙門吏胥、各具連名保結。
送該管官存案。
如有作奸發覺。
将本犯與同謀受贓者。
一體治以理罪。
有知情不舉者、審出、即不受贓、亦減一等治罪。
其互結之人、即不知情、亦治以失察之罪。
有能舉首到官者、役滿免考即選。
其犯事革退吏胥、責令五城嚴查驅逐。
不許潛住在京。
串通作弊。
其服役年滿者、應照舊咨送吏部考職。
遺缺不許自引下手。
俱聽吏部咨行各省巡撫、陳選端悫之人。
查取甘結。
咨送吏部。
照缺發各衙門補用。
至于變通選人考授之法。
舉人已經考定職銜、見在候選者、除遠省照舊選授外。
其直隸近省地方、亦照揀選例、自中舉年計算。
系已過五科者、許其取選。
如未及五科者、不許取選。
發回會試。
五科不第後、許照原定職銜補用。
貢生已經考定職銜、見在候選者。
亦應照舉人就教例、自起貢生計算。
系已過三科者、許其取選。
如未及三科者、發回科舉。
三科不第後、許照原定職銜補用。
其未考職貢生、照此例行。
奏入。
得上□日、督撫按薦舉、原因吏治為據。
因地限人。
是否妥便。
鄉會試減去額數、多寡未均。
俱着再行确議具奏。
餘俱依議行。
○吏部遵上□日議禦史李森先、市恩徇情。
任意妄奏。
應革職送刑部、從重拟罪。
從之。
○免山東十一年以前逃亡竈丁課銀。
○禮部議覆、光祿寺條奏、長蘆運司所解青白鹽鹽磚、曆年存剩六十萬斤有零現在足用。
應暫停解本色自十五年以後、該地方官照時價改折将折銀。
并腳價銀、一并解送光祿寺。
俟庫内現存之鹽、用完日具題仍解本色。
至裁并南光祿寺錢糧、又酌裁司牲司大使二款。
俱應如該寺所議行。
從之。
○甲寅。
山西五台縣、大雨雹。
○丁巳。
夏至。
祭地于方澤。
遣公額爾克戴青行禮。
○戊午。
予平南王屬下總兵官都督同知班志富、祭葬如例。
○裁宣大巡按差歸并山西巡按 ○九卿、詹事、科、道、會議禮部條奏四事一、該部官莊、原為餧養牲口而設。
應交回戶部。
及上林苑監、照例徵收丁地錢糧解送光祿寺。
其餧養應用各項、自戶部支給。
催屯撥什庫亦應退回。
各旗牛錄。
一、庫貯藥材、既尚足用。
應令該部同太醫院核明。
其各省應解本色者、照舊起解如有可以折解者、暫令該地方官查照時價折解。
俟庫貯用完、再題請起解本色。
至查給僧道度牒、令照舊納銀。
以杜奸宄。
及請裁無益人役、儒士五名、匠役八名、會同館馬法四名、通州館馬法六名、會同館夫四十五名。
二款俱應如該部所議行。
從之。
○又會議、都察院條奏四事。
一、巡方察吏安民。
若所屬地方、巡曆未到。
則百姓利害、有司賢否、何由得知。
今後應令巡曆周遍。
仍将巡到地方、登記彙報。
一、禦史差滿、若久候境上、徒費供應。
以後差滿、應即回京。
将文卷交巡撫收存。
候更替禦史到日交付。
惟鹽倉漕茶馬等差、關系錢糧。
俱候親身交代。
一、鹽引用印繁多。
一時印用不敷。
今後禦史奉上□日後。
該部嚴催該司、将用過印引、交巡鹽盡數帶去。
其用印未完者、俟陸續給發。
一、緝奸禁暴、巡城所關最重。
三月一換、未免太速。
以後應六月一換。
如無人更換。
仍在城辦事。
從之。
○又會議、大理寺條奏、凡奉上□日三法司核議事理、堂官已經遵行。
惟寺屬無職掌可盡。
應如該寺所請、副理事、評事等官、亦與刑部司官會議。
從之。
○吏部議覆、憲臣魏裔介條奏、舉用孝子授官、從未有例。
但孝行關系風化。
若有司呈報、果有真正孝子。
許撫按嚴行體勘。
詳開事實具題。
禮部覆核真确。
敕臣部考試。
酌量選授縣正佐貳等官。
如有冒濫捏報、将原舉官參處。
從之。
○己未。
上幸景山。
觀衆侍衛較射。
中者賞以币。
○庚申。
轉通政使司右通政盛複選、為本司左通政。
升鴻胪寺卿張自德、為通政使司右通政。
○旌表浙江節婦、會稽縣儒士金日昌妻張氏、歸安縣民徐廷賢妻何氏、龍遊縣生員陸鈖
不得遲誤。
參罰開複等事、科抄到部。
即照限期題覆。
如某衙門稽留、即行查參。
大選急選應補之缺。
嚴責司官、每日詳查缺簿。
不時呈堂稽考。
參罰官員、陸續開複日、考功司即行說堂。
依限具覆。
命下後、即付文選司注銷。
不得延遲。
督撫按舉劾各官、其庸碌者、許不時查參。
不得徇庇。
贻誤地方。
薦舉大省不過十人。
小省不過三四人。
不得充數濫舉。
其有舉無劾者、不準注冊。
仍聽該部院參處。
會試進士、每科三百名。
應酌減一百名。
其鄉試舉人、照各省額數減半。
以上各款。
并舉人揀選就教。
貢監除授考職。
吏員援納職銜。
吏胥作弊、堂司連坐數事。
俱遵上□日行。
至于窮诘吏胥作弊之法。
以後現在衙門舊書役、每月朔、令同衙門吏胥、各具連名保結。
送該管官存案。
如有作奸發覺。
将本犯與同謀受贓者。
一體治以理罪。
有知情不舉者、審出、即不受贓、亦減一等治罪。
其互結之人、即不知情、亦治以失察之罪。
有能舉首到官者、役滿免考即選。
其犯事革退吏胥、責令五城嚴查驅逐。
不許潛住在京。
串通作弊。
其服役年滿者、應照舊咨送吏部考職。
遺缺不許自引下手。
俱聽吏部咨行各省巡撫、陳選端悫之人。
查取甘結。
咨送吏部。
照缺發各衙門補用。
至于變通選人考授之法。
舉人已經考定職銜、見在候選者、除遠省照舊選授外。
其直隸近省地方、亦照揀選例、自中舉年計算。
系已過五科者、許其取選。
如未及五科者、不許取選。
發回會試。
五科不第後、許照原定職銜補用。
貢生已經考定職銜、見在候選者。
亦應照舉人就教例、自起貢生計算。
系已過三科者、許其取選。
如未及三科者、發回科舉。
三科不第後、許照原定職銜補用。
其未考職貢生、照此例行。
奏入。
得上□日、督撫按薦舉、原因吏治為據。
因地限人。
是否妥便。
鄉會試減去額數、多寡未均。
俱着再行确議具奏。
餘俱依議行。
○吏部遵上□日議禦史李森先、市恩徇情。
任意妄奏。
應革職送刑部、從重拟罪。
從之。
○免山東十一年以前逃亡竈丁課銀。
○禮部議覆、光祿寺條奏、長蘆運司所解青白鹽鹽磚、曆年存剩六十萬斤有零現在足用。
應暫停解本色自十五年以後、該地方官照時價改折将折銀。
并腳價銀、一并解送光祿寺。
俟庫内現存之鹽、用完日具題仍解本色。
至裁并南光祿寺錢糧、又酌裁司牲司大使二款。
俱應如該寺所議行。
從之。
○甲寅。
山西五台縣、大雨雹。
○丁巳。
夏至。
祭地于方澤。
遣公額爾克戴青行禮。
○戊午。
予平南王屬下總兵官都督同知班志富、祭葬如例。
○裁宣大巡按差歸并山西巡按 ○九卿、詹事、科、道、會議禮部條奏四事一、該部官莊、原為餧養牲口而設。
應交回戶部。
及上林苑監、照例徵收丁地錢糧解送光祿寺。
其餧養應用各項、自戶部支給。
催屯撥什庫亦應退回。
各旗牛錄。
一、庫貯藥材、既尚足用。
應令該部同太醫院核明。
其各省應解本色者、照舊起解如有可以折解者、暫令該地方官查照時價折解。
俟庫貯用完、再題請起解本色。
至查給僧道度牒、令照舊納銀。
以杜奸宄。
及請裁無益人役、儒士五名、匠役八名、會同館馬法四名、通州館馬法六名、會同館夫四十五名。
二款俱應如該部所議行。
從之。
○又會議、都察院條奏四事。
一、巡方察吏安民。
若所屬地方、巡曆未到。
則百姓利害、有司賢否、何由得知。
今後應令巡曆周遍。
仍将巡到地方、登記彙報。
一、禦史差滿、若久候境上、徒費供應。
以後差滿、應即回京。
将文卷交巡撫收存。
候更替禦史到日交付。
惟鹽倉漕茶馬等差、關系錢糧。
俱候親身交代。
一、鹽引用印繁多。
一時印用不敷。
今後禦史奉上□日後。
該部嚴催該司、将用過印引、交巡鹽盡數帶去。
其用印未完者、俟陸續給發。
一、緝奸禁暴、巡城所關最重。
三月一換、未免太速。
以後應六月一換。
如無人更換。
仍在城辦事。
從之。
○又會議、大理寺條奏、凡奉上□日三法司核議事理、堂官已經遵行。
惟寺屬無職掌可盡。
應如該寺所請、副理事、評事等官、亦與刑部司官會議。
從之。
○吏部議覆、憲臣魏裔介條奏、舉用孝子授官、從未有例。
但孝行關系風化。
若有司呈報、果有真正孝子。
許撫按嚴行體勘。
詳開事實具題。
禮部覆核真确。
敕臣部考試。
酌量選授縣正佐貳等官。
如有冒濫捏報、将原舉官參處。
從之。
○己未。
上幸景山。
觀衆侍衛較射。
中者賞以币。
○庚申。
轉通政使司右通政盛複選、為本司左通政。
升鴻胪寺卿張自德、為通政使司右通政。
○旌表浙江節婦、會稽縣儒士金日昌妻張氏、歸安縣民徐廷賢妻何氏、龍遊縣生員陸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