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之一百十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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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橫行科斂。
且于正項之外、暗征私派。
今責成撫按、嚴行清察。
題參重處。
以上種種情弊、雖因在外撫按、屢奉谕上□日、不能恪遵。
亦由部中司官筆帖式、書吏、交通容隐。
徇庇行私之所緻也。
今後堂官、宜随事嚴加詳察。
盡革弊端。
使司官等知所畏懼。
如仍前因循曲庇。
不肯大破情面。
書吏等事、一經發覺、即治司官筆帖式之罪。
堂官不行糾舉、一同議處。
着會同九卿、詹事、科、道、詳議具奏。
○補假滿原任刑部尚書劉昌、為工部尚書。
○己酉。
遣官祭關聖帝君。
○庚戌。
遣官祭固山額真阿爾津 ○升河南睢陳道副使于鵬舉、為福建布政使司參政、分守福甯道。
廣東海北道佥事劉繼昌、為陝西布政使司參議、分守商雒道。
○九卿、詹事、科、道、會議更定逃人事例。
一、州縣官查解逃人、至十五名者、加一級。
三十名者、不論俸滿即升。
知府、三十名、加一級。
六十名、不論俸滿即升。
不屬府轄之州、照知府例。
道官、四十五名、加一級。
九十名、不論俸滿即升。
巡撫、七十五名、紀錄一次。
一百五十名者、加一級。
三百名者、加二級。
總督、一百五十名者、紀錄一次。
三百名者、加一級。
六百名、加二級。
解多者照數遞加。
仍準功過相抵。
其鹽運司運使、照道員。
分司、照知府。
鹽場官、照典史例。
内外錢局中、布政、照道員。
主事、照知府。
同知、照知縣例。
窰場中該管官、照知府例。
其捕盜同知、通判、州吏目、縣典史等官、俱照各掌印官例。
州縣解逃十五名後、地方窩逃一名者、功過不準相抵。
仍革職。
其知府以上、總督以下等官、罰俸降級、俱照先定例。
巡按所屬、解逃七十五名者、紀錄一次。
一百五十名者、加一級。
至營伍等官、功過俱照文官例。
一、滿洲家人、不許給票探親。
詐害良民。
一、盛京出征所獲人、出口逃走。
及未到京而先逃者。
如有本主認領、取有保結者、仍給本主。
倘後有冒認假保情弊發覺。
即将認主及保人、一并從重治罪。
一、逃人經部文提解者、其地方官免議處。
倘在别處拏獲、審出行提時在彼地方居住者、該地方官從重議處。
一、将已獲逃人、并窩主、仍照前定例。
解督捕衙門審理。
一、民人首告逃人、如系挾仇誣害者、即将原告仍照定例、責四十闆。
枷号一月。
免流徙甯古塔。
一、民人自首身系逃人、借端行詐者。
免行徙發。
責四十闆。
妻子、家産、人口入官。
一、各處解來逃人、不必交與撥什庫兵丁、俱送交城門。
如有主者、審結後鞭剌。
交與伊主。
如無主認之逃人、原行肘鎖。
發與各旗認主。
夜間仍交與各旗門上看守。
一、官員子弟逃走者、免剌字。
送門、枷号一月。
滿日、鞭一百。
不準折贖。
一、地方文武官、毋論有無逃人。
每年兩次造冊報部。
其虛報者、除革職外。
仍罰銀一百兩。
議上。
得上□日、禁逃之法宜嚴。
若官員子弟逃走免剌、則法弛。
着仍照舊。
餘俱如議行。
○辛亥。
九卿、詹事、科、道、會議刑部條奏四款。
一、請遴委大臣、将大清律例、校訂成書。
進呈禦覽親裁。
頒行遵守。
一、行财說事、計贓與受同罪。
如系抑勒詐索者、與财人不坐。
一、番役獲盜、未經送官、私行拷打者、于本衙門枷号一個月。
責四十闆。
革役。
如得财、及誣陷無辜者、從重科罪。
一、除官員、武進士、武舉、及兵丁、應捕人役、準其乘馬外。
其馬印烙拴帶木牌。
民間乘馬、永行停止。
違者責四十闆。
馬入官。
從之。
○兩廣總督王國光疏報、澄海遊擊劉進忠、知縣祖之麟、典史江景雲、叛從海逆。
縣城被陷。
下兵部知之 ○以二等阿達哈哈番沙裡代、襲其兄沙濟三等阿思哈尼哈番職、為二等精奇尼哈番。
故一等阿達哈哈番、兼一拖沙喇哈番金炳世子達爾虎、二等阿達哈哈番鄭庫子安泰、阿哈子席達、拜他喇布勒哈番、兼一拖沙喇哈番傅達禮兄庫素裡、拖沙喇哈番厄古德弟諾木齊、祁塔特子噶爾馬、各襲職。
○贈陣亡昂阿、為拖沙喇哈番。
以其弟畢登襲職。
周鼎、為拖沙喇哈番。
以其子家允襲職 ○壬子。
升鑲紅旗滿洲二等護衛薩穆代、為護軍參領 ○兵部左侍郎原毓宗、奏請給假遷葬、允之。
○學士折庫讷、都察院左副都禦史能圖、兵部督捕侍郎霍達、吏科都給事中王益朋、掌河南道禦史高爾位等、遵上□日以麻勒吉、祁徹白、胡兆龍口供。
與張懸錫質對。
因據懸錫口供上聞得上□日、張懸錫、系大臣。
非有迫切急情。
豈肯輕生自刎。
今察問張懸錫、又畏懼麻勒吉等、不敢盡吐實情。
質審諸臣、亦瞻徇麻勒吉等、不行詳察。
着吏部詳察議奏。
○九卿、詹事、科、道、遵上□日會議铨法事宜。
凡降革、丁憂、病故各官、科抄咨文到部。
且于正項之外、暗征私派。
今責成撫按、嚴行清察。
題參重處。
以上種種情弊、雖因在外撫按、屢奉谕上□日、不能恪遵。
亦由部中司官筆帖式、書吏、交通容隐。
徇庇行私之所緻也。
今後堂官、宜随事嚴加詳察。
盡革弊端。
使司官等知所畏懼。
如仍前因循曲庇。
不肯大破情面。
書吏等事、一經發覺、即治司官筆帖式之罪。
堂官不行糾舉、一同議處。
着會同九卿、詹事、科、道、詳議具奏。
○補假滿原任刑部尚書劉昌、為工部尚書。
○己酉。
遣官祭關聖帝君。
○庚戌。
遣官祭固山額真阿爾津 ○升河南睢陳道副使于鵬舉、為福建布政使司參政、分守福甯道。
廣東海北道佥事劉繼昌、為陝西布政使司參議、分守商雒道。
○九卿、詹事、科、道、會議更定逃人事例。
一、州縣官查解逃人、至十五名者、加一級。
三十名者、不論俸滿即升。
知府、三十名、加一級。
六十名、不論俸滿即升。
不屬府轄之州、照知府例。
道官、四十五名、加一級。
九十名、不論俸滿即升。
巡撫、七十五名、紀錄一次。
一百五十名者、加一級。
三百名者、加二級。
總督、一百五十名者、紀錄一次。
三百名者、加一級。
六百名、加二級。
解多者照數遞加。
仍準功過相抵。
其鹽運司運使、照道員。
分司、照知府。
鹽場官、照典史例。
内外錢局中、布政、照道員。
主事、照知府。
同知、照知縣例。
窰場中該管官、照知府例。
其捕盜同知、通判、州吏目、縣典史等官、俱照各掌印官例。
州縣解逃十五名後、地方窩逃一名者、功過不準相抵。
仍革職。
其知府以上、總督以下等官、罰俸降級、俱照先定例。
巡按所屬、解逃七十五名者、紀錄一次。
一百五十名者、加一級。
至營伍等官、功過俱照文官例。
一、滿洲家人、不許給票探親。
詐害良民。
一、盛京出征所獲人、出口逃走。
及未到京而先逃者。
如有本主認領、取有保結者、仍給本主。
倘後有冒認假保情弊發覺。
即将認主及保人、一并從重治罪。
一、逃人經部文提解者、其地方官免議處。
倘在别處拏獲、審出行提時在彼地方居住者、該地方官從重議處。
一、将已獲逃人、并窩主、仍照前定例。
解督捕衙門審理。
一、民人首告逃人、如系挾仇誣害者、即将原告仍照定例、責四十闆。
枷号一月。
免流徙甯古塔。
一、民人自首身系逃人、借端行詐者。
免行徙發。
責四十闆。
妻子、家産、人口入官。
一、各處解來逃人、不必交與撥什庫兵丁、俱送交城門。
如有主者、審結後鞭剌。
交與伊主。
如無主認之逃人、原行肘鎖。
發與各旗認主。
夜間仍交與各旗門上看守。
一、官員子弟逃走者、免剌字。
送門、枷号一月。
滿日、鞭一百。
不準折贖。
一、地方文武官、毋論有無逃人。
每年兩次造冊報部。
其虛報者、除革職外。
仍罰銀一百兩。
議上。
得上□日、禁逃之法宜嚴。
若官員子弟逃走免剌、則法弛。
着仍照舊。
餘俱如議行。
○辛亥。
九卿、詹事、科、道、會議刑部條奏四款。
一、請遴委大臣、将大清律例、校訂成書。
進呈禦覽親裁。
頒行遵守。
一、行财說事、計贓與受同罪。
如系抑勒詐索者、與财人不坐。
一、番役獲盜、未經送官、私行拷打者、于本衙門枷号一個月。
責四十闆。
革役。
如得财、及誣陷無辜者、從重科罪。
一、除官員、武進士、武舉、及兵丁、應捕人役、準其乘馬外。
其馬印烙拴帶木牌。
民間乘馬、永行停止。
違者責四十闆。
馬入官。
從之。
○兩廣總督王國光疏報、澄海遊擊劉進忠、知縣祖之麟、典史江景雲、叛從海逆。
縣城被陷。
下兵部知之 ○以二等阿達哈哈番沙裡代、襲其兄沙濟三等阿思哈尼哈番職、為二等精奇尼哈番。
故一等阿達哈哈番、兼一拖沙喇哈番金炳世子達爾虎、二等阿達哈哈番鄭庫子安泰、阿哈子席達、拜他喇布勒哈番、兼一拖沙喇哈番傅達禮兄庫素裡、拖沙喇哈番厄古德弟諾木齊、祁塔特子噶爾馬、各襲職。
○贈陣亡昂阿、為拖沙喇哈番。
以其弟畢登襲職。
周鼎、為拖沙喇哈番。
以其子家允襲職 ○壬子。
升鑲紅旗滿洲二等護衛薩穆代、為護軍參領 ○兵部左侍郎原毓宗、奏請給假遷葬、允之。
○學士折庫讷、都察院左副都禦史能圖、兵部督捕侍郎霍達、吏科都給事中王益朋、掌河南道禦史高爾位等、遵上□日以麻勒吉、祁徹白、胡兆龍口供。
與張懸錫質對。
因據懸錫口供上聞得上□日、張懸錫、系大臣。
非有迫切急情。
豈肯輕生自刎。
今察問張懸錫、又畏懼麻勒吉等、不敢盡吐實情。
質審諸臣、亦瞻徇麻勒吉等、不行詳察。
着吏部詳察議奏。
○九卿、詹事、科、道、遵上□日會議铨法事宜。
凡降革、丁憂、病故各官、科抄咨文到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