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之一百十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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詭巧詐、最為隐秘。
吏部書役、更為狡猾。
不但四司互相作弊。
且連結各部書役。
一切往來文移、皆相交通。
預藏弊端。
令外人不得而知。
任其營利行私。
即偶被發覺。
更有彼此推托、卸責避罪之術。
是以雖有糾參。
不能窮其作弊根源。
惟衙門堂官、一秉至公。
精明稽察。
杜絕請托。
則司官警省。
大破因循情面積習。
事事詳查。
将從前隐藏情弊、立時摘發。
呈堂參處吏弊既清。
選法方得疏通。
今官吏乘機作奸。
報缺到部、則于開單取選之時、任意遲速。
以遂貪私。
參罰開複、則于各部咨付之間、朦混稽留。
以待營競。
大選急選、雖有定期。
應補之缺、不肯盡數開出。
應選之官、未盡均平察取。
往往擇地之遠近美惡以待人。
因人之靜聽左營以出缺。
各部參罰官員、初咨吏部、盡開名數。
後陸續開複、則零星咨送。
文選考功兩司書吏、通同作奸。
某官既經關說、則注某官已曾開複。
未經關說、則仍注初參降罰。
不注開複。
上下其手。
交相朦蔽。
種種弊端。
摘發難盡。
此皆堂司官、平日不嚴行察糾。
以緻筆帖式書吏等、肆行無忌。
今後堂官嚴饬司官、盡力厘剔。
務絕前弊。
至于督撫按臣、舉劾方面有司官。
每每舉者數十人。
劾者不過數人。
庸碌之官、徒令糜祿廢事。
久占地方員缺。
此皆選法壅滞之由也。
今當疏通選法。
會試鄉試、斟酌舊例、量減額數。
舊例舉人會試三科、乃準揀選。
就教者不拘年分。
今将遠省舉人、酌議仍舊。
其餘直隸近省舉人、會試五科、方準揀選。
會試三科、方準就教。
各項貢監、已考定職銜者。
過堂之時、滿漢公閱、察其年力衰老者、照遙授職銜例、給與頂帶。
不必除授。
此外有因難于久候、情願告降者。
許呈明察準。
嗣後除□山戊不□貢照舊外。
其餘貢監考職、每百名止取正印八人。
餘俱以州縣佐貳用。
告降遙授、俱照舊例行。
吏員初選、止與九品以下職銜。
不得越授。
至于奸吏作弊、責成司官按日清察。
堂官不時稽核。
如司官不行舉發。
即治以通同作弊之罪。
堂官不能覺察。
即治以徇庇之罪。
此外吏胥情弊、尚有何法窮诘。
選人考授、更當如何變通。
着會同九卿、詹事、科、道、一并詳議具奏。
○谕戶部。
年來錢糧匮乏。
屢經會議。
未能實濟急需。
皆由費用繁多。
積弊未革。
今惟再籌裁省。
嚴剔弊端。
乃可漸至充裕。
在京各衙門官、有一缺而設數員者。
半屬閑冗。
着各衙門将滿漢司官、自筆帖式以上、俱開列員數職掌、奏請裁定。
在外文武各官、如有贅員。
亦量行裁減。
各省于順治元二年間、開報荒田甚多。
連年雖屢奉清察。
未見報明。
其中豈無豪強隐占。
官吏欺朦。
上下推诿。
不肯清出實數。
按期征收。
隐漏錢糧。
為數不少。
江南蘆政一項、地方廣遠。
漫衍數省。
連年雖經行察。
其中隐混未清者甚多。
責成撫按、嚴行确察。
又江南無錫等縣、曆來錢糧、欠至數十萬。
地方官未見有大破積弊、徵比完結者。
皆由官吏作弊。
上官不行嚴察。
且鄉紳舉貢之豪強者、包攬錢糧。
隐混抗官。
多占地畝。
不納租稅。
反行挾制有司。
有司官不能廉明自守者、更懼其權勢、不敢徵催。
該部遇有如無錫等州縣之欠糧者、察明奏請。
選擇廉明謹慎滿洲啟心郎、理事等官、先往一縣。
不帶多人。
不預别事。
專令督理拖欠錢糧。
或錢糧在官、借口民欠。
或鄉紳、及其子弟、舉貢、生員、土豪、隐占地畝、抗不納糧。
或畏懼豪強、不敢徵比等項情弊。
務期察明懲治。
清察一處、即可為他處榜樣。
曆年各省逋欠錢糧、多系貪官猾吏、那移隐蝕。
以及鄉紳、舉貢、生員、土豪、影射占隐。
年來撫按未行清察。
不能盡厘奸剔弊之職。
今責成撫按、嚴加清察。
如有前項情弊、題參重處。
如曲庇不行指參。
本犯一經發覺。
即治撫按以徇縱之罪。
至于那借侵蝕諸弊。
有在藩司者。
有在有司者。
互相朦隐。
奸弊百出。
雖嚴行追比、而完解無多。
或借端脫卸。
攀累無辜。
或飾稱産盡。
希圖豁免。
責成巡撫、不時稽核。
巡按巡曆一處、将藩司經承、及府州縣吏書、提集按冊磨對。
當面質訊。
弊在藩司、則罪藩司官吏。
弊在有司。
則罪有司官吏。
各省地丁錢糧、向來屢奉清察。
奏報者少。
況兵荒之後、冊籍無存。
豈無欺隐情弊。
今責成撫按。
大破情面。
徹底清察。
如仍前徇庇、别經發覺。
即治撫按以溺職之罪。
又胥役侵蝕錢糧、往往假他人名色、置買田産。
及事發追比、則動稱無産。
承追之官、不行嚴比。
反聽其優遊延緩。
是以積欠愈多。
嗣後凡奸胥弊發。
贓銀能完與否、即當清察。
勒限完結。
逾限不完、即行治罪。
不得姑息縱容。
稽延□山戊不□月。
其他人代為胥役影占田産者、承追官嚴加清察。
重行治罪。
又地方有司、奉有設處供應之文、即借
吏部書役、更為狡猾。
不但四司互相作弊。
且連結各部書役。
一切往來文移、皆相交通。
預藏弊端。
令外人不得而知。
任其營利行私。
即偶被發覺。
更有彼此推托、卸責避罪之術。
是以雖有糾參。
不能窮其作弊根源。
惟衙門堂官、一秉至公。
精明稽察。
杜絕請托。
則司官警省。
大破因循情面積習。
事事詳查。
将從前隐藏情弊、立時摘發。
呈堂參處吏弊既清。
選法方得疏通。
今官吏乘機作奸。
報缺到部、則于開單取選之時、任意遲速。
以遂貪私。
參罰開複、則于各部咨付之間、朦混稽留。
以待營競。
大選急選、雖有定期。
應補之缺、不肯盡數開出。
應選之官、未盡均平察取。
往往擇地之遠近美惡以待人。
因人之靜聽左營以出缺。
各部參罰官員、初咨吏部、盡開名數。
後陸續開複、則零星咨送。
文選考功兩司書吏、通同作奸。
某官既經關說、則注某官已曾開複。
未經關說、則仍注初參降罰。
不注開複。
上下其手。
交相朦蔽。
種種弊端。
摘發難盡。
此皆堂司官、平日不嚴行察糾。
以緻筆帖式書吏等、肆行無忌。
今後堂官嚴饬司官、盡力厘剔。
務絕前弊。
至于督撫按臣、舉劾方面有司官。
每每舉者數十人。
劾者不過數人。
庸碌之官、徒令糜祿廢事。
久占地方員缺。
此皆選法壅滞之由也。
今當疏通選法。
會試鄉試、斟酌舊例、量減額數。
舊例舉人會試三科、乃準揀選。
就教者不拘年分。
今将遠省舉人、酌議仍舊。
其餘直隸近省舉人、會試五科、方準揀選。
會試三科、方準就教。
各項貢監、已考定職銜者。
過堂之時、滿漢公閱、察其年力衰老者、照遙授職銜例、給與頂帶。
不必除授。
此外有因難于久候、情願告降者。
許呈明察準。
嗣後除□山戊不□貢照舊外。
其餘貢監考職、每百名止取正印八人。
餘俱以州縣佐貳用。
告降遙授、俱照舊例行。
吏員初選、止與九品以下職銜。
不得越授。
至于奸吏作弊、責成司官按日清察。
堂官不時稽核。
如司官不行舉發。
即治以通同作弊之罪。
堂官不能覺察。
即治以徇庇之罪。
此外吏胥情弊、尚有何法窮诘。
選人考授、更當如何變通。
着會同九卿、詹事、科、道、一并詳議具奏。
○谕戶部。
年來錢糧匮乏。
屢經會議。
未能實濟急需。
皆由費用繁多。
積弊未革。
今惟再籌裁省。
嚴剔弊端。
乃可漸至充裕。
在京各衙門官、有一缺而設數員者。
半屬閑冗。
着各衙門将滿漢司官、自筆帖式以上、俱開列員數職掌、奏請裁定。
在外文武各官、如有贅員。
亦量行裁減。
各省于順治元二年間、開報荒田甚多。
連年雖屢奉清察。
未見報明。
其中豈無豪強隐占。
官吏欺朦。
上下推诿。
不肯清出實數。
按期征收。
隐漏錢糧。
為數不少。
江南蘆政一項、地方廣遠。
漫衍數省。
連年雖經行察。
其中隐混未清者甚多。
責成撫按、嚴行确察。
又江南無錫等縣、曆來錢糧、欠至數十萬。
地方官未見有大破積弊、徵比完結者。
皆由官吏作弊。
上官不行嚴察。
且鄉紳舉貢之豪強者、包攬錢糧。
隐混抗官。
多占地畝。
不納租稅。
反行挾制有司。
有司官不能廉明自守者、更懼其權勢、不敢徵催。
該部遇有如無錫等州縣之欠糧者、察明奏請。
選擇廉明謹慎滿洲啟心郎、理事等官、先往一縣。
不帶多人。
不預别事。
專令督理拖欠錢糧。
或錢糧在官、借口民欠。
或鄉紳、及其子弟、舉貢、生員、土豪、隐占地畝、抗不納糧。
或畏懼豪強、不敢徵比等項情弊。
務期察明懲治。
清察一處、即可為他處榜樣。
曆年各省逋欠錢糧、多系貪官猾吏、那移隐蝕。
以及鄉紳、舉貢、生員、土豪、影射占隐。
年來撫按未行清察。
不能盡厘奸剔弊之職。
今責成撫按、嚴加清察。
如有前項情弊、題參重處。
如曲庇不行指參。
本犯一經發覺。
即治撫按以徇縱之罪。
至于那借侵蝕諸弊。
有在藩司者。
有在有司者。
互相朦隐。
奸弊百出。
雖嚴行追比、而完解無多。
或借端脫卸。
攀累無辜。
或飾稱産盡。
希圖豁免。
責成巡撫、不時稽核。
巡按巡曆一處、将藩司經承、及府州縣吏書、提集按冊磨對。
當面質訊。
弊在藩司、則罪藩司官吏。
弊在有司。
則罪有司官吏。
各省地丁錢糧、向來屢奉清察。
奏報者少。
況兵荒之後、冊籍無存。
豈無欺隐情弊。
今責成撫按。
大破情面。
徹底清察。
如仍前徇庇、别經發覺。
即治撫按以溺職之罪。
又胥役侵蝕錢糧、往往假他人名色、置買田産。
及事發追比、則動稱無産。
承追之官、不行嚴比。
反聽其優遊延緩。
是以積欠愈多。
嗣後凡奸胥弊發。
贓銀能完與否、即當清察。
勒限完結。
逾限不完、即行治罪。
不得姑息縱容。
稽延□山戊不□月。
其他人代為胥役影占田産者、承追官嚴加清察。
重行治罪。
又地方有司、奉有設處供應之文、即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