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之一百十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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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民間年久墳墓。
及供奉神佛之寺廟僧道等。
為朕穉子建立寝園之故。
俱令遷移。
朕心實為不忍。
況群黎百姓、莫非朕之赤子。
所有墳墓寺廟、不必遷移。
仍着照舊存留。
禮部尚書恩格德、可作速前往。
将榮親王新園附近墳主眷屬、并寺廟僧道等、傳集曉谕。
俾知朕體恤民隐之至意。
○太子太保大學士成克鞏、傅以漸、考滿。
各加少保。
蔭一子入監讀書 ○谕内院、朕惟庶常之選、所以儲養人才。
允宜慎重。
故詳加簡閱親行考試。
茲取馬晉允、楊正中、王遵訓、吳珂鳴、富鴻業、郭谏、王吉人、俞之琰、王封溁、王于玉、山西澤州人陳敬、沈振嗣、蕭惟豫、彭之鳳、王曰高、譚篆、田麟、殷觀光、鄒度珙、王揚昌、呂顯祖、王鐘靈、陸懋廷、徐臻、熊賜履、熊賜玙、李天馥、項嘉、張貞生、崔蔚林、吳本植、直隸通州人陳敬、三十二人。
俱為庶吉士。
即傳谕吏部遵行。
○命學士折庫讷、常鼐、李霨、王熙、教習庶吉士。
○廷試就教舉人史起賢等、二百六十九名。
恩拔□山戊不□貢生馮登鳌等、七百五十四名 ○壬午。
升太常寺少卿高珩、為大理寺少卿。
轉太仆寺少卿協理督捕事務張自德、為鴻胪寺卿。
○升山西冀南道參政祖建衡為福建按察使司按察使。
甯國府知府遲日豫、為兩浙運鹽使司運使。
補外轉都給事中張文光、為江南按察使司副使、池太道。
原任陝西關西道佥事楊三辰、為浙江按察使司佥事、分巡甯紹台兵備道。
○通政使司通政使喀恺、引年乞休不允 ○癸未。
孝端文皇後忌辰遣官祭昭陵。
○日生暈。
青黃色 ○免湖廣江夏、江陵、石首、益陽、安鄉、華容、攸縣等、十三年分水災額賦。
○補原任吏部理事官席特讷、為都察院理事官。
○甲申。
厄魯特部落鄂齊爾圖台吉下渾圖爾額爾克台吉等貢馬。
宴赉如例。
○丙戌。
谕吏部、設科取士。
原為授官治民。
使之練習政事。
向例二甲授京官。
三甲授外官。
同一進士、頓分内外。
未習民事、遽任内職未為得當今科進士、除選取庶吉士外。
二甲三甲、俱着除授外官。
遇京官有缺。
擇其稱職者升補。
着永着為例。
應如何分别選授、爾部詳議具奏。
上幸景山。
觀内大臣及侍衛等騎射。
上躬擐甲胄。
置帽為的。
騎射三發俱中。
内大臣及侍衛等射中者、每矢賞緞一疋。
○内三院議覆、宗人府疏言、皇城為皇上宸居。
諸王在内居住。
所屬人員、往來出入、難以稽察。
應遷居于外。
又諸王以下、不系另室侍妾所生子女、向來俱不載檔。
但天潢一派。
不行記載。
竟與齊民無别。
于典制似有未合。
應另立檔記載。
從之。
○丁亥。
禮部更定科場條例。
一、解卷遲延。
司府官每十日、罰俸兩月。
如系解役耽閣者。
另行治罪。
一、磨勘試卷。
字句可疑。
一卷、主考官罰俸九月。
同考官降三級。
二卷、主考官罰俸一年。
同考官降四級。
三卷、主考官降一級。
同考官革職提問。
四卷、主考官降二級。
五卷、主考官降三級。
六卷、主考官革職。
七卷、主考官革職提問。
一、文體不正。
一卷、主考官罰俸六月。
同考官降一級。
二卷、主考官罰俸九月。
同考官降二級。
三卷、主考官罰俸一年。
同考官降三級。
四卷、主考官降一級。
同考官革職。
五卷、主考官降二級。
同考官革職提問。
六卷、主考官降三級。
七卷以上、主考官革職。
一、舉子試卷字句可疑、文體不正者。
俱褫革。
有蒙詞累句者。
罰停會試二科。
不谙禁例者。
罰停會試三科。
一、用墨筆、藍筆添改字句者。
主考官降三級。
其同經共閱、查系何官筆迹、亦降三級。
同閱官降一級。
一、卷面主考官列名注批外。
同考官俱叙品級列銜。
違式者、主考官降一級。
一、取中卷内二三場、同考官藍筆不全點閱。
各降一級。
主考官罰俸一年。
副榜卷不全點閱。
同考官各罰俸一年。
主考官罰俸九月。
一、程文用諸生原墨、稍加裁定。
各考官輕率改作者。
降三級。
一、朱卷應先填舉子名次、後填姓名。
墨卷雖有姓名、亦應填寫名次。
違者主考官降一級。
一、墨卷錯落、及違式、應貼不貼者。
受卷官降一級。
本生文内筆誤一二字、不礙禁例者。
罰停會試一科。
錯落題目者罰停會試二科。
其文内有不谙禁例、字句稍涉可疑者。
罰停會試三科。
一、謄寫錯落數行者。
對讀任錯不改者。
謄錄對讀官、各罰俸九月。
一、對讀向用藍筆。
今改用黃筆。
違者官降一級。
對讀生員黜革。
議上。
從之。
○己醜。
谕内三院、翰林各官讀書作文。
是其職業。
不加考試、何以分優劣。
别勤惰。
除三衙門學士外。
其餘翰林官員、朕将親行考試。
應用
及供奉神佛之寺廟僧道等。
為朕穉子建立寝園之故。
俱令遷移。
朕心實為不忍。
況群黎百姓、莫非朕之赤子。
所有墳墓寺廟、不必遷移。
仍着照舊存留。
禮部尚書恩格德、可作速前往。
将榮親王新園附近墳主眷屬、并寺廟僧道等、傳集曉谕。
俾知朕體恤民隐之至意。
○太子太保大學士成克鞏、傅以漸、考滿。
各加少保。
蔭一子入監讀書 ○谕内院、朕惟庶常之選、所以儲養人才。
允宜慎重。
故詳加簡閱親行考試。
茲取馬晉允、楊正中、王遵訓、吳珂鳴、富鴻業、郭谏、王吉人、俞之琰、王封溁、王于玉、山西澤州人陳敬、沈振嗣、蕭惟豫、彭之鳳、王曰高、譚篆、田麟、殷觀光、鄒度珙、王揚昌、呂顯祖、王鐘靈、陸懋廷、徐臻、熊賜履、熊賜玙、李天馥、項嘉、張貞生、崔蔚林、吳本植、直隸通州人陳敬、三十二人。
俱為庶吉士。
即傳谕吏部遵行。
○命學士折庫讷、常鼐、李霨、王熙、教習庶吉士。
○廷試就教舉人史起賢等、二百六十九名。
恩拔□山戊不□貢生馮登鳌等、七百五十四名 ○壬午。
升太常寺少卿高珩、為大理寺少卿。
轉太仆寺少卿協理督捕事務張自德、為鴻胪寺卿。
○升山西冀南道參政祖建衡為福建按察使司按察使。
甯國府知府遲日豫、為兩浙運鹽使司運使。
補外轉都給事中張文光、為江南按察使司副使、池太道。
原任陝西關西道佥事楊三辰、為浙江按察使司佥事、分巡甯紹台兵備道。
○通政使司通政使喀恺、引年乞休不允 ○癸未。
孝端文皇後忌辰遣官祭昭陵。
○日生暈。
青黃色 ○免湖廣江夏、江陵、石首、益陽、安鄉、華容、攸縣等、十三年分水災額賦。
○補原任吏部理事官席特讷、為都察院理事官。
○甲申。
厄魯特部落鄂齊爾圖台吉下渾圖爾額爾克台吉等貢馬。
宴赉如例。
○丙戌。
谕吏部、設科取士。
原為授官治民。
使之練習政事。
向例二甲授京官。
三甲授外官。
同一進士、頓分内外。
未習民事、遽任内職未為得當今科進士、除選取庶吉士外。
二甲三甲、俱着除授外官。
遇京官有缺。
擇其稱職者升補。
着永着為例。
應如何分别選授、爾部詳議具奏。
上幸景山。
觀内大臣及侍衛等騎射。
上躬擐甲胄。
置帽為的。
騎射三發俱中。
内大臣及侍衛等射中者、每矢賞緞一疋。
○内三院議覆、宗人府疏言、皇城為皇上宸居。
諸王在内居住。
所屬人員、往來出入、難以稽察。
應遷居于外。
又諸王以下、不系另室侍妾所生子女、向來俱不載檔。
但天潢一派。
不行記載。
竟與齊民無别。
于典制似有未合。
應另立檔記載。
從之。
○丁亥。
禮部更定科場條例。
一、解卷遲延。
司府官每十日、罰俸兩月。
如系解役耽閣者。
另行治罪。
一、磨勘試卷。
字句可疑。
一卷、主考官罰俸九月。
同考官降三級。
二卷、主考官罰俸一年。
同考官降四級。
三卷、主考官降一級。
同考官革職提問。
四卷、主考官降二級。
五卷、主考官降三級。
六卷、主考官革職。
七卷、主考官革職提問。
一、文體不正。
一卷、主考官罰俸六月。
同考官降一級。
二卷、主考官罰俸九月。
同考官降二級。
三卷、主考官罰俸一年。
同考官降三級。
四卷、主考官降一級。
同考官革職。
五卷、主考官降二級。
同考官革職提問。
六卷、主考官降三級。
七卷以上、主考官革職。
一、舉子試卷字句可疑、文體不正者。
俱褫革。
有蒙詞累句者。
罰停會試二科。
不谙禁例者。
罰停會試三科。
一、用墨筆、藍筆添改字句者。
主考官降三級。
其同經共閱、查系何官筆迹、亦降三級。
同閱官降一級。
一、卷面主考官列名注批外。
同考官俱叙品級列銜。
違式者、主考官降一級。
一、取中卷内二三場、同考官藍筆不全點閱。
各降一級。
主考官罰俸一年。
副榜卷不全點閱。
同考官各罰俸一年。
主考官罰俸九月。
一、程文用諸生原墨、稍加裁定。
各考官輕率改作者。
降三級。
一、朱卷應先填舉子名次、後填姓名。
墨卷雖有姓名、亦應填寫名次。
違者主考官降一級。
一、墨卷錯落、及違式、應貼不貼者。
受卷官降一級。
本生文内筆誤一二字、不礙禁例者。
罰停會試一科。
錯落題目者罰停會試二科。
其文内有不谙禁例、字句稍涉可疑者。
罰停會試三科。
一、謄寫錯落數行者。
對讀任錯不改者。
謄錄對讀官、各罰俸九月。
一、對讀向用藍筆。
今改用黃筆。
違者官降一級。
對讀生員黜革。
議上。
從之。
○己醜。
谕内三院、翰林各官讀書作文。
是其職業。
不加考試、何以分優劣。
别勤惰。
除三衙門學士外。
其餘翰林官員、朕将親行考試。
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