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之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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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應納租賦。
不拘坐落何處。
概準蠲免三年。
以順治三年十二月終為止。
其南北二城雖未遷徙而房屋被人分居者所有田地、應納租賦。
不拘坐落何處準免一年以順治元年十二月終為止。
一丁銀原有定額年來生齒凋耗版籍日削。
孤貧老幼盡苦追徵殊可憫恻。
自今以後各撫按官嚴行有司細加查核。
凡幼未成丁、老殘未豁者。
悉與豁免一、軍民年七十以上者、許一丁侍養。
免其雜泛差役。
八十以上者、給與絹一疋、綿一斤、米一石、肉十斤。
九十以上者倍之有德行着聞為鄉裡所敬服者給冠帶榮身。
一窮民鳏笃孤獨笃廢殘疾不能自存者。
在京許兩縣申文戶部告給養濟在外聽該府州縣申詳撫按動支預備倉糧給養。
務使人沾實惠。
昭朝廷恤民至意。
一、所在孝子順孫養夫節婦有司細加咨訪。
确具事實、申該巡按禦史詳核奏聞以憑建坊旌表一、所在神祇壇廟不系淫祠者。
有司務竭誠敬。
毋緻亵慢。
明國諸陵仍用内員及陵戶看守。
撥給香火地土。
仍春秋緻祭。
各處帝王陵寝、及名臣賢士墳墓被人毀發者。
即與修理。
禁止樵牧。
一、在京文官一品至九品。
在外方面各官及知府、府佐、州縣正官。
俱給與應得诰敕。
凡京官署職試職俱準實授。
仍給應得敕命。
文官三品以上、蔭一子入監讀書京官八品以下準給本身敕命。
願移封移贈者聽。
一部院及各衙門辦事滿洲官員年老深久。
該部通行察叙。
一山林隐逸之士有懷才抱德堪為時用。
及武略出衆膽量過人者。
撫按據實舉薦。
該部覆核徵聘來京。
以便擢用。
一前朝建言降谪諸臣。
果系持論公平有裨治理者。
吏部具奏召用其各衙門官、有橫被誣害公論稱冤曾經薦舉不系貪酷犯贓者。
并與昭雪叙用一、應為民者準複冠帶。
閑住者、準緻仕。
一會試、定于辰戌醜未年。
各直省鄉試、定于子午卯酉年。
凡舉人不系行止黜革者仍準會試。
各處府州縣儒學食廪生員、仍準給廪增附生員、仍準在學肆業俱照例優免。
一武舉會試定于辰戌醜未年。
各直省武鄉試定于子午卯酉年。
俱照舊例。
一京衛武學官生、遇子午卯酉鄉試年仍準開科。
一體會試一、京府并直省各府州縣學廪生貢額年分不等。
今正貢準改恩貢。
次貢準改正貢。
每處貢二名止行一年。
後不為例有才華出衆孝弟着聞者。
不拘廪增附學、俱許提學官特薦試用。
一、前朝文武進士、文武舉人仍聽該部核用。
一品官有三母、三妻、照前朝覃恩事例俱準封贈。
一、品官妻已受封。
其次室亦準用本品冠帔束帶禮服。
一、直省各學貧生、聽地方官核實申文該提學官于所在學田内、動支錢米酌量赈給。
一、國子監積分監生已經考定者。
即與選授。
撥出曆事監生免曆二個月其各衙門辦事官吏自大軍入京以來、效有勤勞者聽該堂上官分别具奏。
應上卯者準與上卯。
應冠帶者量給冠帶。
一前朝宗室首倡投誠、先來歸順。
赴京朝見者。
仍給祿養以昭朝廷興繼至意。
一、在京在外武職官員應給封诰者。
照例給與三品以上仍準撰文。
一、前朝勳臣及子弟有倡先投順、仍立功績責與本朝諸臣一體叙錄。
應給封诰照例頒給。
其見有官職、已經來朝者。
仍準授原職。
一、在京錦衣等衛所、及在外衛所官員已經歸順者。
俱準照舊供職。
其帶領兵丁、獻納地土、倡先投誠者。
加一級歸順後立有功績者。
另行優叙一、在外營路将領等官有乘寇亂擾攘私帶在官兵丁馬匹自護回家者準将原兵原馬照數交官。
前事免其追論。
一、北直河南山東節裁銀及山西太原平陽二府新裁銀、應解兵部者。
前朝己經免解其太原平陽二府舊截及各府新舊節裁銀兩、在本年五月初一日以前者。
俱免解。
以後仍照見行事例分别蠲免。
一會同館馬站、館夫及遞運所車站、夫價等銀除本年五月初一日以前、免解外。
以後仍照例分别蠲免。
一有司徵收錢糧、止取正數。
凡分外侵漁、秤頭火耗、重科加罰、巧取民财者、嚴加禁約。
違者從重參處。
一、京師行商車戶等役、一遇佥派、頓至流離。
近年己經停報嗣後永行除豁以蘇民困。
一各運司鹽法、向來遞年加增。
有新饷練饷及雜項加派等銀深為厲商。
今盡行蠲免。
止照舊額按引徵收本年仍免三分之一。
一、關津抽稅、原寓譏察。
非欲困商。
順治元年準通免一年。
自二年正月初一日以後、方照故明初額起稅凡末年一切加增盡行豁免。
其直省州縣零星抽取落地稅銀名色概行嚴禁。
一、各處州縣、有曾經兵燹寇亂殘破地方其應納錢糧、己經前朝全免者戶部察明彙題、仍與全免。
不在免半免一之例。
一、柴炭錢糧、向來派順天保定山西六十八衛所掌印官于軍饷内扣除解兵部、給發商人承辦。
今衛軍額饷久停。
前項銀兩
不拘坐落何處。
概準蠲免三年。
以順治三年十二月終為止。
其南北二城雖未遷徙而房屋被人分居者所有田地、應納租賦。
不拘坐落何處準免一年以順治元年十二月終為止。
一丁銀原有定額年來生齒凋耗版籍日削。
孤貧老幼盡苦追徵殊可憫恻。
自今以後各撫按官嚴行有司細加查核。
凡幼未成丁、老殘未豁者。
悉與豁免一、軍民年七十以上者、許一丁侍養。
免其雜泛差役。
八十以上者、給與絹一疋、綿一斤、米一石、肉十斤。
九十以上者倍之有德行着聞為鄉裡所敬服者給冠帶榮身。
一窮民鳏笃孤獨笃廢殘疾不能自存者。
在京許兩縣申文戶部告給養濟在外聽該府州縣申詳撫按動支預備倉糧給養。
務使人沾實惠。
昭朝廷恤民至意。
一、所在孝子順孫養夫節婦有司細加咨訪。
确具事實、申該巡按禦史詳核奏聞以憑建坊旌表一、所在神祇壇廟不系淫祠者。
有司務竭誠敬。
毋緻亵慢。
明國諸陵仍用内員及陵戶看守。
撥給香火地土。
仍春秋緻祭。
各處帝王陵寝、及名臣賢士墳墓被人毀發者。
即與修理。
禁止樵牧。
一、在京文官一品至九品。
在外方面各官及知府、府佐、州縣正官。
俱給與應得诰敕。
凡京官署職試職俱準實授。
仍給應得敕命。
文官三品以上、蔭一子入監讀書京官八品以下準給本身敕命。
願移封移贈者聽。
一部院及各衙門辦事滿洲官員年老深久。
該部通行察叙。
一山林隐逸之士有懷才抱德堪為時用。
及武略出衆膽量過人者。
撫按據實舉薦。
該部覆核徵聘來京。
以便擢用。
一前朝建言降谪諸臣。
果系持論公平有裨治理者。
吏部具奏召用其各衙門官、有橫被誣害公論稱冤曾經薦舉不系貪酷犯贓者。
并與昭雪叙用一、應為民者準複冠帶。
閑住者、準緻仕。
一會試、定于辰戌醜未年。
各直省鄉試、定于子午卯酉年。
凡舉人不系行止黜革者仍準會試。
各處府州縣儒學食廪生員、仍準給廪增附生員、仍準在學肆業俱照例優免。
一武舉會試定于辰戌醜未年。
各直省武鄉試定于子午卯酉年。
俱照舊例。
一京衛武學官生、遇子午卯酉鄉試年仍準開科。
一體會試一、京府并直省各府州縣學廪生貢額年分不等。
今正貢準改恩貢。
次貢準改正貢。
每處貢二名止行一年。
後不為例有才華出衆孝弟着聞者。
不拘廪增附學、俱許提學官特薦試用。
一、前朝文武進士、文武舉人仍聽該部核用。
一品官有三母、三妻、照前朝覃恩事例俱準封贈。
一、品官妻已受封。
其次室亦準用本品冠帔束帶禮服。
一、直省各學貧生、聽地方官核實申文該提學官于所在學田内、動支錢米酌量赈給。
一、國子監積分監生已經考定者。
即與選授。
撥出曆事監生免曆二個月其各衙門辦事官吏自大軍入京以來、效有勤勞者聽該堂上官分别具奏。
應上卯者準與上卯。
應冠帶者量給冠帶。
一前朝宗室首倡投誠、先來歸順。
赴京朝見者。
仍給祿養以昭朝廷興繼至意。
一、在京在外武職官員應給封诰者。
照例給與三品以上仍準撰文。
一、前朝勳臣及子弟有倡先投順、仍立功績責與本朝諸臣一體叙錄。
應給封诰照例頒給。
其見有官職、已經來朝者。
仍準授原職。
一、在京錦衣等衛所、及在外衛所官員已經歸順者。
俱準照舊供職。
其帶領兵丁、獻納地土、倡先投誠者。
加一級歸順後立有功績者。
另行優叙一、在外營路将領等官有乘寇亂擾攘私帶在官兵丁馬匹自護回家者準将原兵原馬照數交官。
前事免其追論。
一、北直河南山東節裁銀及山西太原平陽二府新裁銀、應解兵部者。
前朝己經免解其太原平陽二府舊截及各府新舊節裁銀兩、在本年五月初一日以前者。
俱免解。
以後仍照見行事例分别蠲免。
一會同館馬站、館夫及遞運所車站、夫價等銀除本年五月初一日以前、免解外。
以後仍照例分别蠲免。
一有司徵收錢糧、止取正數。
凡分外侵漁、秤頭火耗、重科加罰、巧取民财者、嚴加禁約。
違者從重參處。
一、京師行商車戶等役、一遇佥派、頓至流離。
近年己經停報嗣後永行除豁以蘇民困。
一各運司鹽法、向來遞年加增。
有新饷練饷及雜項加派等銀深為厲商。
今盡行蠲免。
止照舊額按引徵收本年仍免三分之一。
一、關津抽稅、原寓譏察。
非欲困商。
順治元年準通免一年。
自二年正月初一日以後、方照故明初額起稅凡末年一切加增盡行豁免。
其直省州縣零星抽取落地稅銀名色概行嚴禁。
一、各處州縣、有曾經兵燹寇亂殘破地方其應納錢糧、己經前朝全免者戶部察明彙題、仍與全免。
不在免半免一之例。
一、柴炭錢糧、向來派順天保定山西六十八衛所掌印官于軍饷内扣除解兵部、給發商人承辦。
今衛軍額饷久停。
前項銀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