志第二 律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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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曰歲。
歲從一辰,日不得空周天,則歲無由超辰。
案百七十一歲二蔀一章,小餘六十三,自然之數也。
夫數出于杪B85E,以成毫DA3E,毫DA3E積累,以成分寸。
兩儀既定,日月始離。
初行生分,積分成度。
日行一度,一歲而周。
故為術者,各生度法,或以九百四十,或以八十一。
法有細粗,以生兩科,其歸一也。
日法者,日之所行分也。
日垂令明,行有常節,日法所該,通遠無已。
損益毫牦,差以千裡,自此言之,數無緣得有虧棄之意也。
今欲飾平之失,斷法垂分,恐傷大道。
以步日月行度,終數不同,四章更不得朔餘一。
雖言《九道》去課進退,恐不足以補其阙。
且課曆之法,晦朔變弦,以月食天驗,昭着莫大焉。
今以去六十三分之法為曆,驗章和元年以來日變二十事,月食二十八事,與《四分曆》更失,定課相除,《四分》尚得多,而又便近。
孝章皇帝曆度審正,圖儀晷漏,與天相應,不可複尚。
《文曜鈎》曰:「高辛受命,重黎說文。
唐堯即位,羲和立渾。
夏後制德,昆吾列神。
成周改号,苌弘分官。
」《運鬥樞》曰:「常占有經,世史所明。
」《洪範五紀論》曰:「民間亦有黃帝諸曆,不如史官記之明也。
」自古及今,聖帝明王,莫不取言于羲和、常占之官,定精微于晷儀,正衆疑,秘藏中書,改行《四分》之原。
及光武皇帝數下诏書,草創其端,孝明皇帝課校其實,孝章皇帝宣行其法。
君更三聖,年曆數十,信而征之,舉而行之。
其元則上統開辟,其數則複古《四分》。
宜如甲寅诏書故事。
奏可。
靈帝熹平四年,五官郎中馮光、沛相上計掾陳晃言:「曆元不正,故妖民叛寇益州,盜賊相續為害。
曆當用甲寅為元而用庚申,圖緯無以庚申為元者。
近秦所用代周之元。
太史治曆郎中郭香、劉固意造妄說,乞本庚申元經炜明文,受虛欺重誅。
」乙卯,诏書下三府,與儒林明道者詳議,務得道真。
以群臣會司徒府議。
議郎蔡邕議,以為: 曆數精微,去聖久遠,得失更疊,術無常是。
漢興承秦,曆用颛顼,元用乙卯。
百有二歲,孝武皇帝始改正朔,曆用《太初》,元用丁醜,行之百八十九歲。
孝章皇帝改從《四分》,元用庚申。
今光、晃各以庚申為非,甲寅為是。
案曆法,黃帝、颛顼、夏、殷、周、魯,凡六家,各自有元。
光、晃所據,則殷曆元也。
他元雖不明于圖谶,各自一家之術,皆當有效于當時。
武帝始用《太初》丁醜之後,六家紛錯,争訟是非。
太史令張壽王挾甲寅元以非漢曆,雜候清台,課在下第,卒以疏闊,連見劾奏,《太初》效驗,無所漏失。
是則雖非圖谶之元,而有效于前者也。
及用《四分》以來,考之行度,密于《太初》,是又新元有效于今者也。
延光元年,中谒者亶誦亦非《四分》庚申,上言當用《命曆序》甲寅元。
公卿百寮參議正處,竟不施行。
且三光之行,遲速進退,不必若一。
術家以算,追而求之,取合于當時而已。
故有古今之術。
今術之不能上通于古,亦猶古術之不能下通于今也。
《元命苞》、《乾鑿度》皆以為開辟至獲麟二百七十六萬歲;及《命曆序》積獲麟至漢,起庚午蔀之二十三歲,竟已酉、戊子及丁卯蔀六十九歲,合為二百七十五歲。
漢元年歲在乙未,上至獲麟則歲在庚申。
推此以上,上極開辟,則元在庚申。
谶雖無文,其數見存。
而光、晃以為開辟至獲麟二百七十五萬九千八百八十六歲,獲麟至漢,百六十一歲,轉差少一百一十四歲。
雲當滿足,則上違《乾鑿度》、《元命苞》,中使獲麟不得在哀公十四年,下不及《命曆序》獲麟至漢相去四蔀年數,與奏記譜注不相應。
當今曆正月癸亥朔,光、晃以為乙醜朔。
乙醜之與癸亥,無題勒款識可與衆共别者,須以弦望晦朔、光魄虧滿可得而見者,考其符驗。
而光、晃曆以《考靈曜》為本,二十八宿度數及冬至日所在,與今史官甘、石舊文錯異,不可考校;以今渾天圖儀檢天文,亦不合于《考靈曜》。
光、晃誠能自依其術,更造望儀,以追天度,遠有驗于圖書,近有效于三光,可以易奪甘、石,窮服諸術者,實宜用之。
難問光、晃,但言圖谶,所言不服。
元和二年二月甲寅,制書曰:「朕聞古先聖王,先天而天不違,後天而奉天時。
史官用太初鄧平術,冬至之日,日在鬥二十一度,而曆以為牽牛中星,先立春一日,則四分數之立春也,而以折獄斷大刑,于氣已迕,用望平和,蓋亦遠矣。
今改行《四分》,以遵于堯,以順孔聖奉天之文。
」是始用《四分曆》庚申元之诏也。
深引《河》、《雒》圖谶以為符驗,非史官私意獨所興構。
而光、晃以為香、固意造妄說,違反經文,謬之甚者。
昔堯命羲和曆象日月星辰,舜葉時月正日,湯、武革命,治曆明時,可謂正矣,且猶遇水遭旱,戒以「蠻夷猾夏,寇賊奸宄」。
而光、晃以為陰陽不和,奸臣盜賊,皆元之咎,誠非其理。
元和二年,乃用庚申,至今九十二歲。
而光、晃言秦所用代周之元,不知從秦來,漢三易元,不常庚
歲從一辰,日不得空周天,則歲無由超辰。
案百七十一歲二蔀一章,小餘六十三,自然之數也。
夫數出于杪B85E,以成毫DA3E,毫DA3E積累,以成分寸。
兩儀既定,日月始離。
初行生分,積分成度。
日行一度,一歲而周。
故為術者,各生度法,或以九百四十,或以八十一。
法有細粗,以生兩科,其歸一也。
日法者,日之所行分也。
日垂令明,行有常節,日法所該,通遠無已。
損益毫牦,差以千裡,自此言之,數無緣得有虧棄之意也。
今欲飾平之失,斷法垂分,恐傷大道。
以步日月行度,終數不同,四章更不得朔餘一。
雖言《九道》去課進退,恐不足以補其阙。
且課曆之法,晦朔變弦,以月食天驗,昭着莫大焉。
今以去六十三分之法為曆,驗章和元年以來日變二十事,月食二十八事,與《四分曆》更失,定課相除,《四分》尚得多,而又便近。
孝章皇帝曆度審正,圖儀晷漏,與天相應,不可複尚。
《文曜鈎》曰:「高辛受命,重黎說文。
唐堯即位,羲和立渾。
夏後制德,昆吾列神。
成周改号,苌弘分官。
」《運鬥樞》曰:「常占有經,世史所明。
」《洪範五紀論》曰:「民間亦有黃帝諸曆,不如史官記之明也。
」自古及今,聖帝明王,莫不取言于羲和、常占之官,定精微于晷儀,正衆疑,秘藏中書,改行《四分》之原。
及光武皇帝數下诏書,草創其端,孝明皇帝課校其實,孝章皇帝宣行其法。
君更三聖,年曆數十,信而征之,舉而行之。
其元則上統開辟,其數則複古《四分》。
宜如甲寅诏書故事。
奏可。
靈帝熹平四年,五官郎中馮光、沛相上計掾陳晃言:「曆元不正,故妖民叛寇益州,盜賊相續為害。
曆當用甲寅為元而用庚申,圖緯無以庚申為元者。
近秦所用代周之元。
太史治曆郎中郭香、劉固意造妄說,乞本庚申元經炜明文,受虛欺重誅。
」乙卯,诏書下三府,與儒林明道者詳議,務得道真。
以群臣會司徒府議。
議郎蔡邕議,以為: 曆數精微,去聖久遠,得失更疊,術無常是。
漢興承秦,曆用颛顼,元用乙卯。
百有二歲,孝武皇帝始改正朔,曆用《太初》,元用丁醜,行之百八十九歲。
孝章皇帝改從《四分》,元用庚申。
今光、晃各以庚申為非,甲寅為是。
案曆法,黃帝、颛顼、夏、殷、周、魯,凡六家,各自有元。
光、晃所據,則殷曆元也。
他元雖不明于圖谶,各自一家之術,皆當有效于當時。
武帝始用《太初》丁醜之後,六家紛錯,争訟是非。
太史令張壽王挾甲寅元以非漢曆,雜候清台,課在下第,卒以疏闊,連見劾奏,《太初》效驗,無所漏失。
是則雖非圖谶之元,而有效于前者也。
及用《四分》以來,考之行度,密于《太初》,是又新元有效于今者也。
延光元年,中谒者亶誦亦非《四分》庚申,上言當用《命曆序》甲寅元。
公卿百寮參議正處,竟不施行。
且三光之行,遲速進退,不必若一。
術家以算,追而求之,取合于當時而已。
故有古今之術。
今術之不能上通于古,亦猶古術之不能下通于今也。
《元命苞》、《乾鑿度》皆以為開辟至獲麟二百七十六萬歲;及《命曆序》積獲麟至漢,起庚午蔀之二十三歲,竟已酉、戊子及丁卯蔀六十九歲,合為二百七十五歲。
漢元年歲在乙未,上至獲麟則歲在庚申。
推此以上,上極開辟,則元在庚申。
谶雖無文,其數見存。
而光、晃以為開辟至獲麟二百七十五萬九千八百八十六歲,獲麟至漢,百六十一歲,轉差少一百一十四歲。
雲當滿足,則上違《乾鑿度》、《元命苞》,中使獲麟不得在哀公十四年,下不及《命曆序》獲麟至漢相去四蔀年數,與奏記譜注不相應。
當今曆正月癸亥朔,光、晃以為乙醜朔。
乙醜之與癸亥,無題勒款識可與衆共别者,須以弦望晦朔、光魄虧滿可得而見者,考其符驗。
而光、晃曆以《考靈曜》為本,二十八宿度數及冬至日所在,與今史官甘、石舊文錯異,不可考校;以今渾天圖儀檢天文,亦不合于《考靈曜》。
光、晃誠能自依其術,更造望儀,以追天度,遠有驗于圖書,近有效于三光,可以易奪甘、石,窮服諸術者,實宜用之。
難問光、晃,但言圖谶,所言不服。
元和二年二月甲寅,制書曰:「朕聞古先聖王,先天而天不違,後天而奉天時。
史官用太初鄧平術,冬至之日,日在鬥二十一度,而曆以為牽牛中星,先立春一日,則四分數之立春也,而以折獄斷大刑,于氣已迕,用望平和,蓋亦遠矣。
今改行《四分》,以遵于堯,以順孔聖奉天之文。
」是始用《四分曆》庚申元之诏也。
深引《河》、《雒》圖谶以為符驗,非史官私意獨所興構。
而光、晃以為香、固意造妄說,違反經文,謬之甚者。
昔堯命羲和曆象日月星辰,舜葉時月正日,湯、武革命,治曆明時,可謂正矣,且猶遇水遭旱,戒以「蠻夷猾夏,寇賊奸宄」。
而光、晃以為陰陽不和,奸臣盜賊,皆元之咎,誠非其理。
元和二年,乃用庚申,至今九十二歲。
而光、晃言秦所用代周之元,不知從秦來,漢三易元,不常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