志第二 律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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密近有驗。
今下晷景漏刻四十八箭,立成斧官府當用者,計吏到,班予四十八箭。
」文多,故魁取二十四氣日所在,并黃道去極、晷景、漏刻、昏明中星刻于下。
昔《太初曆》之興也,發謀于元封,啟定于元鳳,積三十年,是非乃審。
及用《四分》,亦于建武,施于元和,訖于永元,七十餘年,然後儀式備立,司候有準。
天事幽微,若此其難也。
中興以來,圖谶漏洩,而《考靈曜》、《命曆序》皆有甲寅元。
其所起在四分庚申元後百一十四歲,朔差卻二日。
學士修之于草澤,信何以為得正。
及《太初曆》以後天為疾,而修之者雲「百四十四歲而太歲超一辰,百七十一歲當棄朔餘六十三,中餘千一百九十七,乃可常行」。
自太初元年至永平十一年,百七十一,當去分而不去,故令益有疏闊。
此二家常挾其術,庶幾施行,每有訟者,百寮會議,群儒騁思,論之有方,益于多聞識之,故詳錄焉。
安帝延光二年,中谒者亶誦言當用甲寅元,河南梁豐言當複用《太初》。
尚書郎張衡、周興皆能曆,數難誦、豐,或不對,或言失誤。
衡、興參案儀注,考往校今,以為《九道法》最密。
诏書下公卿詳議。
太尉恺等上侍中施廷等議:「《太初》過天,日一度,弦望失正,月以晦見西方,食不與天相應;元和改從《四分》,《四分》雖密于《太初》,複不正,皆不可用。
甲寅元與天相應,合圖谶,可施行。
」博士黃廣、大行令任佥議,如《九道》。
河南尹祉、太子舍人李泓等四十人議:「即用甲寅元,當除《元命苞》天地開辟獲麟中百一十四歲,推閏月六直其日,或朔、晦、弦、望,二十四氣宿度不相應者非一。
用《九道》為朔,月有比三大二小,皆疏遠。
元和變曆,以應《保乾圖》'三百歲鬥曆改憲'之文。
《四分曆》本起圖谶,最得其正,不宜易。
」恺等八十四人議,宜從《太初》。
尚書令忠上奏:「諸從《太初》者,皆無他效驗,徒以世宗攘夷廓境,享國久長為辭。
或雲孝章改《四分》,災異卒甚,未有善應。
臣仗惟聖王興起,各異正朔,以通三統。
漢祖受命,因秦之紀,十月為年首,閏常在歲後。
不稽先代,違于帝典。
太宗遵修,三階以平,黃龍以至,刑犴以錯,五是以備。
哀、平之際,同承《太初》,而妖孽累仍,D058禍非一。
議者不以成數相參,考真求實,而泛采妄說,歸福《太初》,緻咎《四分》。
《太初曆》衆賢所立,是非已定,永平不審,複革其弦望。
《四分》有謬,不可施行。
元和鳳鳥不當應曆而翔集。
遠嘉前造,則表其休;近譏後改,則隐其福。
漏見曲論,未可為是。
臣辄複重難衡、興,以為五紀論推步行度,當時比諸術為近,然猶未稽于古。
及向子歆欲以合《春秋》,橫斷年數,損夏益周,考之表紀,差謬數百。
兩曆相課,六千一百五十六歲,而《太初》多一日。
冬至日直鬥,而雲在牽牛。
迂闊不可複用,昭然如此。
史官所共見,非獨衡、興。
前以為《九道》密近,今議者以為有阙,及甲寅元複多違失,皆未可取正。
昔仲尼順假馬之名,以崇君之義。
況天之曆數,不可任疑從虛,以非易是!」上納其言,遂寝改曆事。
順帝漢安二年,尚書侍郎邊韶上言: 世微于數虧,道盛于得常。
數虧則物衰,得常則國昌。
孝武皇帝摅發聖思,因元封七年十一月甲子朔旦冬至,乃诏太史令司馬遷、治曆鄧平等更建《太初》,改元易朔,行夏之正,《乾鑿度》八十一分之四十三為日法。
設清台之候。
驗六異,課效C72A密,《太初》為最。
其後劉歆研機極深,驗之《春秋》,參以《易》道,以《河圖帝覽嬉》、《雒書乾曜度》推廣《九道》,百七十一歲進退六十三分,百四十四歲一超次,與天相應,少有阙謬。
從太初至永平十一年,百七十一歲,進退餘分六十三,治曆者不知處之。
推得十二度弦望不效,挾廢術者得竄其說。
至元和二年,小終之數浸過,餘分稍增,月不用晦朔而先見。
孝章皇帝以《保乾圖》「三百年鬥曆改憲」,就用《四分》。
以太白複樞甲子為癸亥,引天從算,耦之目前。
更以庚申為元,既無明文;托之于獲麟之歲,又不與《感精符》單阏之歲同。
史官相代,因成習疑,少能鈎深緻遠。
案弦望足以知之。
诏書下三公、百官雜議。
太史令虞恭、治曆宗?等議: 建曆之本,必先立元,元正然後定日法,法定然後度周天以定分至。
三者有程,則曆可成也。
《四分曆》仲紀之元,起于孝文皇帝後元三年,歲在庚辰。
上四十五歲,歲在乙未,則漢興元年也。
又上二百七十五歲,歲在庚申,則孔子獲麟。
二百七十六萬歲,尋之上行,複得庚申。
歲歲相承,從下尋上,其執不誤。
此《四分曆》元明文圖谶所着也。
太初元年,歲在丁醜,上極其元,當在庚戌,而曰丙子,言百四十四歲超一辰,凡九百九十三超,歲有空行八十二周有奇,乃得丙子。
案歲所超,于天元十一月甲子朔旦冬至,日月俱超。
日行一度,積三百六十五度四分度一而周天一匝
今下晷景漏刻四十八箭,立成斧官府當用者,計吏到,班予四十八箭。
」文多,故魁取二十四氣日所在,并黃道去極、晷景、漏刻、昏明中星刻于下。
昔《太初曆》之興也,發謀于元封,啟定于元鳳,積三十年,是非乃審。
及用《四分》,亦于建武,施于元和,訖于永元,七十餘年,然後儀式備立,司候有準。
天事幽微,若此其難也。
中興以來,圖谶漏洩,而《考靈曜》、《命曆序》皆有甲寅元。
其所起在四分庚申元後百一十四歲,朔差卻二日。
學士修之于草澤,信何以為得正。
及《太初曆》以後天為疾,而修之者雲「百四十四歲而太歲超一辰,百七十一歲當棄朔餘六十三,中餘千一百九十七,乃可常行」。
自太初元年至永平十一年,百七十一,當去分而不去,故令益有疏闊。
此二家常挾其術,庶幾施行,每有訟者,百寮會議,群儒騁思,論之有方,益于多聞識之,故詳錄焉。
安帝延光二年,中谒者亶誦言當用甲寅元,河南梁豐言當複用《太初》。
尚書郎張衡、周興皆能曆,數難誦、豐,或不對,或言失誤。
衡、興參案儀注,考往校今,以為《九道法》最密。
诏書下公卿詳議。
太尉恺等上侍中施廷等議:「《太初》過天,日一度,弦望失正,月以晦見西方,食不與天相應;元和改從《四分》,《四分》雖密于《太初》,複不正,皆不可用。
甲寅元與天相應,合圖谶,可施行。
」博士黃廣、大行令任佥議,如《九道》。
河南尹祉、太子舍人李泓等四十人議:「即用甲寅元,當除《元命苞》天地開辟獲麟中百一十四歲,推閏月六直其日,或朔、晦、弦、望,二十四氣宿度不相應者非一。
用《九道》為朔,月有比三大二小,皆疏遠。
元和變曆,以應《保乾圖》'三百歲鬥曆改憲'之文。
《四分曆》本起圖谶,最得其正,不宜易。
」恺等八十四人議,宜從《太初》。
尚書令忠上奏:「諸從《太初》者,皆無他效驗,徒以世宗攘夷廓境,享國久長為辭。
或雲孝章改《四分》,災異卒甚,未有善應。
臣仗惟聖王興起,各異正朔,以通三統。
漢祖受命,因秦之紀,十月為年首,閏常在歲後。
不稽先代,違于帝典。
太宗遵修,三階以平,黃龍以至,刑犴以錯,五是以備。
哀、平之際,同承《太初》,而妖孽累仍,D058禍非一。
議者不以成數相參,考真求實,而泛采妄說,歸福《太初》,緻咎《四分》。
《太初曆》衆賢所立,是非已定,永平不審,複革其弦望。
《四分》有謬,不可施行。
元和鳳鳥不當應曆而翔集。
遠嘉前造,則表其休;近譏後改,則隐其福。
漏見曲論,未可為是。
臣辄複重難衡、興,以為五紀論推步行度,當時比諸術為近,然猶未稽于古。
及向子歆欲以合《春秋》,橫斷年數,損夏益周,考之表紀,差謬數百。
兩曆相課,六千一百五十六歲,而《太初》多一日。
冬至日直鬥,而雲在牽牛。
迂闊不可複用,昭然如此。
史官所共見,非獨衡、興。
前以為《九道》密近,今議者以為有阙,及甲寅元複多違失,皆未可取正。
昔仲尼順假馬之名,以崇君之義。
況天之曆數,不可任疑從虛,以非易是!」上納其言,遂寝改曆事。
順帝漢安二年,尚書侍郎邊韶上言: 世微于數虧,道盛于得常。
數虧則物衰,得常則國昌。
孝武皇帝摅發聖思,因元封七年十一月甲子朔旦冬至,乃诏太史令司馬遷、治曆鄧平等更建《太初》,改元易朔,行夏之正,《乾鑿度》八十一分之四十三為日法。
設清台之候。
驗六異,課效C72A密,《太初》為最。
其後劉歆研機極深,驗之《春秋》,參以《易》道,以《河圖帝覽嬉》、《雒書乾曜度》推廣《九道》,百七十一歲進退六十三分,百四十四歲一超次,與天相應,少有阙謬。
從太初至永平十一年,百七十一歲,進退餘分六十三,治曆者不知處之。
推得十二度弦望不效,挾廢術者得竄其說。
至元和二年,小終之數浸過,餘分稍增,月不用晦朔而先見。
孝章皇帝以《保乾圖》「三百年鬥曆改憲」,就用《四分》。
以太白複樞甲子為癸亥,引天從算,耦之目前。
更以庚申為元,既無明文;托之于獲麟之歲,又不與《感精符》單阏之歲同。
史官相代,因成習疑,少能鈎深緻遠。
案弦望足以知之。
诏書下三公、百官雜議。
太史令虞恭、治曆宗?等議: 建曆之本,必先立元,元正然後定日法,法定然後度周天以定分至。
三者有程,則曆可成也。
《四分曆》仲紀之元,起于孝文皇帝後元三年,歲在庚辰。
上四十五歲,歲在乙未,則漢興元年也。
又上二百七十五歲,歲在庚申,則孔子獲麟。
二百七十六萬歲,尋之上行,複得庚申。
歲歲相承,從下尋上,其執不誤。
此《四分曆》元明文圖谶所着也。
太初元年,歲在丁醜,上極其元,當在庚戌,而曰丙子,言百四十四歲超一辰,凡九百九十三超,歲有空行八十二周有奇,乃得丙子。
案歲所超,于天元十一月甲子朔旦冬至,日月俱超。
日行一度,積三百六十五度四分度一而周天一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