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一百四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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杖七十已成婚者杖八十後定娶者知情與同罪财禮入官不知者不坐追還财禮女歸前夫前夫不願者倍追财禮給還其女仍從後夫男家悔者罪亦如之不追财禮其未成婚男女有犯奸盜者不用此律 若為婚而女家妄冒者杖八十追還财禮男家妄冒者加一等不追财禮未成婚者仍依原定已成婚者離異 其應為婚者雖已納聘财期約未至而男家強娶及期約已至而女家故違期者并笞五十 若卑幼或仕宦或買賣在外其祖父母父母及伯叔父母姑兄姊後為定婚而卑幼自娶妻已成婚者仍舊為婚未成婚者從尊長所定違者杖八十
典雇妻女
凡将妻妾受财典雇與人為妻妾者杖八十典雇女者杖六十婦女不坐 若将妻妾妄作姊妹嫁人者杖一百妻妾杖八十 知而典娶者各與同罪并離異财禮入官不知者不坐追還财禮
妻妾失序
凡以妻為妾者杖一百妻在以妾為妻者杖九十并改正 若有妻更娶妻者亦杖九十離異其民年四十以上無子者方聽娶妾違者笞四十
逐壻嫁女
凡逐壻嫁女或再招壻者杖一百其女不坐男家知而娶者同罪不知者亦不坐其女斷付前夫出居完聚
居喪嫁娶
凡居父母及夫喪而身自嫁娶者杖一百若男子居喪娶妾妻女嫁人為妾者各減二等若命婦夫亡再嫁者罪亦如之追奪并離異知而共為婚姻者各減五等不知者不坐若居祖父母伯叔父母姑兄姊喪而嫁娶者杖八十妾不坐 若居父母舅姑及夫喪而與應嫁娶人主婚者杖八十 其夫喪服滿願守志非女之祖父母父母而強嫁之者杖八十期親強嫁者減二等婦人不坐追歸前夫之家聽從守志娶者亦不坐追還财禮
父母囚禁嫁娶
凡祖父母父母犯死罪被囚禁而子孫嫁娶者杖八十為妾者減二等其奉祖父母父母命而嫁女娶妻者不坐亦不得筵宴
同姓為婚
凡同姓為婚者各杖六十離異
尊卑為婚
凡外姻有服尊屬卑幼共為婚姻及娶同母異父姊妹若妻前夫之女者各以奸論 其父母之姑舅兩姨姊妹及姨若堂姨母之姑堂姑已之堂姨及再從姨堂外甥女若女壻及子孫婦之姊妹并不得為婚姻違者各杖一百 若娶已之姑舅兩姨姊妹者杖八十 并離異
娶親屬妻妾
凡娶同宗無服之親及無服親之妻者各杖一百若娶缌麻親之妻及舅甥妻各杖六十徒一年小功以上各以奸論其曾被出及已改嫁而娶為妻妾者各杖八十若收父祖妾及伯叔母者各斬若兄亡收嫂弟亡收
弟婦者各絞 妾各減二等 若娶同宗缌麻以上姑侄姊妹者亦各以奸論 并離異
娶部民婦女為妻妾
凡府州縣親民官任内娶部民婦女為妻妾者杖八十若監臨官娶為事人妻妾及女為妻妾者杖一百女家并同罪妻妾仍兩離之女給親财禮入官強娶者各加二等女家不坐不追财禮若為子孫弟侄家人娶者罪亦如之男女不坐
娶逃走婦女
凡娶犯罪逃走婦女為妻妾知情者與同罪至死者減一等離異不知者不坐若無夫會赦免罪者不離
強占良家妻女
凡豪勢之人強奪良家妻女奸占為妻妾者絞婦女給親配與子孫弟侄家人者罪亦如之男女不坐
娶樂人為妻妾
凡官吏娶樂人為妻妾者杖六十并離異若官員子孫娶者罪亦如之附過候廕襲之日降一等於邊遠叙用其在洪武元年以前娶者勿論
僧道娶妻
凡僧道娶妻妾者杖八十還俗女家同罪離異寺觀住持知情與同罪不知者不坐 若僧道假托親屬或僮仆為名求娶而僧道自占者以奸論
良賤為婚姻
凡家長與奴娶良人女為妻者杖八十女家減一等不知者不坐其奴自娶者罪亦如之家長知情者減二等因而入籍為婢者杖一百若妄以奴婢為良人而與良人為夫妻者杖九十各離異改正
蒙古色目人婚姻
凡蒙古色目人聽與中國人為婚姻務要兩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