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一百四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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欽定四庫全書 明會典卷一百四十一 刑部十六 都官科 諸司職掌 律令 捕亡    婚姻    犯奸 雜犯    斷獄 捕亡 明律 應捕人追捕罪人 凡應捕人承差追捕罪人而推故不行若知罪人所在而不捕者減罪人罪一等限三十日内能自捕得一半以上雖不及一半但所獲者最重皆免其罪雖一人捕得餘人亦同若罪人已死及自首各盡者亦免罪不盡者止以不盡之人為坐其非應捕人臨時差遣者各減應捕人罪一等受财故縱者不給捕限各與囚同罪?重者計贓以枉法從重論 罪人拒捕 凡犯罪逃走拒捕者各於本罪上加二等罪止杖一百流三千裡毆人至折傷以上者絞殺人者斬為從者各減一等 若罪人持杖拒捕其捕者格殺之及囚逃走捕者逐而殺之若囚窘迫而自殺者皆勿論 若已就拘執及不拒捕而殺或折傷者各以鬭殺傷論罪人本犯應死而擅殺者杖一百 獄囚脫監及反獄在逃 凡犯罪被囚禁而脫監及解脫自帶枷鎻越獄在逃者各於本罪上加二等因而竊放他囚罪重者與囚同罪并罪止杖一百流三千裡本犯應死者依常律 若罪囚反獄在逃者皆斬同牢囚人不知情者不坐 徒流人逃 凡徒流遷徙囚人役限内而逃者一日笞五十每三日加一等罪止杖一百仍發配所其徒囚照依原犯徒年從新拘役役過月日并不準理 若起發已斷決徒流遷徙充軍囚徒未到配所中途在逃者罪亦如之 主守及押解人不覺失囚者一名杖六十每一名加一等罪止杖一百皆聽一百日内追捕提調官及長押官減主守及押解人罪三等限内能自捕得或他人捕得若囚已死及自首皆免罪故縱者各與囚同罪受财者計?以枉法從重論 稽留囚徒 凡應徒流遷徙充軍囚徒斷決後當該官司限一十日内如法枷杻差人管押牢固關防發遣所拟地方交割若限外無故稽留不送者三日笞二十每三日加一等罪止杖六十因而在逃者就将提調官吏抵犯入本罪發遣候捕獲犯人到官替役至日疎放别叙若臨境官司囚到稽留不即逓送者罪亦如之 若發遣之時提調官吏不行如法枷杻以緻囚徒中途解脫自帶枷杻在逃者與押解人同罪 并罪坐所由受财者計?以枉法從重論 主守不覺失囚 凡獄卒不覺失囚者減囚罪二等若囚自内反獄在逃又減二等聽給限一百日追捕限内能自捕得及他人捕得若囚已死及自首皆免罪司獄官典減獄卒罪三等其提牢官曾經躬親逐一點視罪囚枷鎖杻俱已如法取責獄官獄卒牢固收禁文狀者不坐若不曾點視以緻失囚者與獄官罪同故縱者不給捕限各與囚同罪未斷之間能自捕得及他人捕得若囚已死及自首各減一等受财者計?以枉法從重論 若賊自外入刼囚力不能敵者免罪 若押解罪囚中途不覺失囚者罪亦如之 知情藏匿罪人 凡知人犯罪事發官司差人追喚而藏匿在家不行捕告及指引道路資給衣糧送令隐避者各減罪人罪一等其展轉相送而隐藏罪人知情者皆坐不知者勿論若知官司追捕罪人而漏洩其事緻令罪人得以逃 避者減罪人罪一等未斷之間能自捕得者免罪若他人捕得及罪人已死若自首又各減一等 盜賊捕限 凡捕強竊盜賊以事發日為始當該應捕弓兵一月不獲強盜者笞二十兩月笞三十三月笞四十捕盜官罰俸錢兩月弓兵一月不獲竊盜者笞一十兩月笞二十三月笞三十捕盜官罰俸錢一月限内獲賊及半者免罪 若經隔二十日以上告官者不拘捕限捕殺人賊與捕強盜限同 婚姻 明律 男女婚姻 凡男女定婚之初若有疾殘老幼庶出過房乞養者務要兩家明白通知各從所願寫立婚書依禮聘嫁若許嫁女已報婚書及有私約而辄悔者笞五十雖無婚書但曾受聘财者亦是 若再許他人未成婚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