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一百四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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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願不許本類自相嫁娶違者杖八十男女入官為奴其中國人不願與囘囘欽察為婚姻者聽從本類自相嫁娶不在禁限
出妻
凡妻無應出及義絶之狀而出之者杖八十雖犯七出有三不去而出之者減二等追還完聚 若犯義絶應離而不離者亦杖八十若夫妻不相和諧而兩願離者不坐 若妻背夫在逃者杖一百從夫嫁賣因而改嫁者絞其因夫逃亡三年之内不告官司而逃去者杖八十擅改嫁者杖一百妾各減二等 若婢背家長在逃者杖八十因而改嫁者杖一百給還家長 窩主及知情娶者各與同罪至死者減一等不知者俱不坐 若由期親以上尊長主婚改嫁者罪坐主婚妻妾止得在逃之罪餘親主婚者事由主婚主婚為首男女為從事由男女男女為首主婚為從至死者主婚人并減一等
嫁娶違律主婚媒人罪
凡嫁娶違律若由祖父母父母伯叔父母姑兄姊及外祖父母主婚者獨坐主婚餘親主婚者事由主婚主婚為首男女為從事由男女男女為首主婚為從至死者主婚人并減一等 其男女被主婚人威逼事不由己若男年二十歲以下及在室之女亦獨坐主婚男女俱不坐 未成婚者各減已成婚罪五等 若媒人知情者各減犯人罪一等不知者不坐 其違律為婚各條稱離異改正者雖會赦猶離異改正離異者婦女并歸宗 财禮若娶者知情則追入官不知者則追還主
犯奸
明律
犯奸
凡和奸杖八十有夫杖九十刁奸杖一百 強奸者絞未成者杖一百流三千裡 奸幼女十二歲以下者雖和同強論 其和奸刁奸者男女同罪奸生男女責付奸夫收養奸婦從夫嫁賣其夫願留者聽若嫁賣與奸夫者奸夫本夫各杖八十婦人離異歸宗财物入官強奸者婦女不坐 若媒合容止通奸者各減犯人罪一等私和奸事者減二等 其非奸所捕獲及指奸者勿論若奸婦有孕罪坐本婦
縱容妻妾犯奸
凡縱容妻妾與人通奸本夫奸夫奸婦各杖九十抑勒妻妾及乞養女與人通奸者本夫義父各杖一百奸夫杖八十婦女不坐并離異歸宗 若縱容抑勒親女及子孫之婦妾與人通奸者罪亦如之 若用财買休賣休和娶人妻者本夫本婦及買休人各杖一百婦人離異歸宗财禮入官若買休人與婦人用計逼勒本夫休棄其夫别無賣休之情者不坐買休人及婦人各杖六十徒一年婦人餘罪收贖給付本夫從其嫁賣妾減一等媒合人各減犯人罪一等
親屬相奸
凡奸同宗無服之親及無服親之妻者各杖一百 若奸缌麻以上親及缌麻以上親之妻若妻前夫之女及同母異父姊妹者各杖一百徒三年強者斬若奸從祖祖母姑從祖伯叔母姑從父姊妹母之姊妹及兄弟妻兄弟子妻者各絞強者斬若奸父祖妾伯叔母姑姊妹子孫之婦兄弟之女者各斬 妾各減一等強者絞
誣執翁奸
凡男婦誣執親翁及弟婦誣執夫兄欺奸者斬
奴及雇工人奸家長妻
凡奴及雇工人奸家長妻女者各斬 若奸家長之期親若期親之妻者絞婦女減一等若奸家長之缌麻以上親及缌麻以上親之妻者各杖一百流二千裡強者斬 妾各減一等強者亦斬
奸部民妻女
凡軍民官吏奸所部妻女者加凡奸罪二等各罷職役不叙婦女以凡奸論 若奸囚婦者杖一百徒三年囚婦止坐元犯罪名
居喪及僧道犯奸
凡居父母及夫喪若僧尼道士女冠犯奸者各加凡奸罪二等相奸之人以凡奸論
良賤相奸
凡奴奸良人婦女者加凡奸罪一等良人奸他人婢者減一等奴婢相奸者以凡奸論
官吏宿娼
凡官吏宿娼者杖六十媒合人減一等 若官員子孫宿娼者罪亦如之附過候廕襲之日降一等於邊遠叙用
買良為娼
凡娼優樂人買良人子女為娼優及娶為妻妾或乞養為子女者杖一百知情嫁賣者同罪媒合人減一等财禮入官子女歸宗
明會典卷一百四十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