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一百二十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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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外大小軍民衙門官吏犯公罪該笞者官收贖吏每季類決不必附過杖罪以上明立文案每年一考紀錄罪名九年一次通考所犯次數重輕以憑黜陟 文武官犯私罪 凡文官犯私罪笞四十以下附過還職五十解見任别叙杖六十降一等七十降二等八十降三等九十降四等俱解見任流官於雜職内叙用雜職於邊遠叙用杖一百者罷職不叙 若軍官有犯私罪該笞者附過收贖杖罪解見任降等叙用該罷職不叙者降充總旗該徒流者照依地裡遠近?各衛充軍若建立事功不次擢用 若未入流品官及典吏有犯私罪笞四十者附過各還職役五十罷見役别叙杖罪并罷職役不叙 應議者之父祖有犯 凡應八議者之祖父母父母妻及子孫犯罪實封奏聞取旨不許擅自勾問若奉旨推問者開具所犯及應議之狀先奏請議議定奏聞取自上裁 若皇親國戚及功臣之外祖父母伯叔父母姑兄弟姊妹女壻兄弟之子若四品五品官之父母妻及應合襲廕子孫犯罪從有司依律追問議拟奏聞取自上裁 其犯十惡反逆緣坐及奸盜殺人受财枉法者不用此律 其餘親屬奴仆管莊佃甲倚勢虐害良民陵犯官府者加常人罪一等止坐犯人不在上請之律 若各衙門追問之際占恡不?者并聽當該官司實封奏聞區處 軍官軍人犯罪免徒流 凡軍官軍人犯罪律該徒流者各決杖一百徒五等皆?二千裡内衛分充軍流三等照依地裡遠近?各衛充軍該?邊遠充軍者依律?遣并免刺字 若軍丁軍吏及校尉犯罪俱準軍人拟斷亦免徒流刺字 犯罪得累減 凡一人犯罪應減者若為從減自首減故失減公罪逓減之類并得累減 以理去官 凡任滿得代改除緻仕等官與見任同封贈官與正官同其婦人犯夫及義絶者得與其子之品官同犯者并依職官犯罪律拟斷 無官犯罪 凡無官犯罪有官事?公罪亦得收贖紀録 卑官犯罪遷官事?在任犯罪去任事?犯公罪笞以下勿論杖以上紀録通考為事黜革笞杖以上皆勿論若事幹埋沒錢糧遺失官物罪雖紀録勿論事須追究明白但犯一應私罪并論如律其吏典有犯公罪罪名亦依上拟斷 除名當差 凡職官犯罪罷職不叙追奪除名者官爵皆除僧道犯罪曾經決罰者并令還俗軍民匠竈各從本色?還原籍當差 流囚家屬 凡犯流者妻妾從之父祖子孫欲随者聽遷徙安置人家口亦準此若流徒人身死家口雖經附籍願還鄉者放還其謀反逆叛及造畜蠱毒若采生折割人殺一家三人會赦猶流者家口不在聽還之律 常赦所不原 凡犯十惡殺人盜系官财物及強盜竊盜放火?塜受枉法不枉法?詐僞犯奸略人略賣和誘人口若奸黨及讒言左使殺人故出入人罪若知情故縱聽行藏匿引送說事過錢之類一應真犯雖會赦并不原宥其過誤犯罪及因人連累緻罪若官吏有犯公罪并從赦原其赦書臨時定罪名特免及減降從輕者不在此限 徒流人在道會赦 凡徒流人在道會赦計行程過限者不得以赦放有故者不用此律若曾在逃雖在程限内亦不放免其逃者身死所随家口願還者聽遷徙安置人準此 其徒流遷徙安置人已至配所及犯謀反逆叛緣坐應流若造畜蠱毒采生拆割人殺一家三人會赦猶流者并不在赦放之限 犯罪存留養親 凡犯死罪非常赦所不原者而祖父母父母老疾應侍家無以次成丁者開具所犯罪名奏聞取自上裁若犯徒流者止杖一百餘罪收贖存留養親 工樂戶及婦人犯罪 凡工匠樂戶犯流罪者三流并決杖一百留住拘?四年若欽天監天文生習業已成能專其事犯流及徒者各決杖一百餘罪收贖 其婦人犯罪應決杖者奸罪去衣受刑餘罪單衣決罰皆免刺字若犯徒流者決杖一百餘罪收贖 徒流人又犯罪 凡犯罪已?又犯罪者從重科斷已徒已流者又犯罪者依律再科後犯之罪其重犯流者依留住法三流并決杖一百於配所拘役四年若犯徒者依所犯杖數該徒年限決訖應役亦總不得過四年其杖罪以下亦各依數決之其應加杖者亦如之 老小廢疾收贖 凡年七十以上十五以下及廢疾犯流罪以下收贖八十以上十歲以下及笃疾犯反逆殺人應死者議拟奏聞取自上裁盜及傷人者亦收贖餘皆勿論九十以上七歲以下雖有死罪不加刑其有人教令坐其令者若有贓應償受贓者償之 犯罪時未老疾 凡犯罪時雖未老疾而事?時老疾者依老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