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一百二十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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欽定四庫全書 明會典卷一百二十七 刑部二 憲科 諸司職掌 律令 職制    公式    儀制 人命    名例    盜賊 詐僞    鬭毆    伸寃 名例 大明律舊以名例律附于斷獄之後洪武二十二年更定寘于篇首蓋以此為刑名之總例也諸司職掌次于儀制人命之後蓋未更定者今依律仍以名例為篇首餘如職掌而律令憲科等四科皆同故次卷亦不複列 明律 五刑 笞刑五 一十【贖銅錢六百文】 二十【贖銅錢一貫二百文】 三十【贖銅錢一貫八百文】 四十【贖銅錢二貫四百文】 五十【贖銅錢三貫】 杖刑五 六十【贖銅錢三貫六百文】 七十【贖銅錢四貫二百文】 八十【贖銅錢四貫八百文】 九十【贖銅錢五貫四百文】 一百【贖銅錢六貫】 徒刑五 一年杖六十【贖銅錢一十二貫】 一年半杖七十【贖銅錢一十五貫】 二年杖八十【贖銅錢一十八貫】 二年半杖九十【贖銅錢二十四貫】 三年杖一百【贖銅錢二十四貫】 流刑三 二千裡杖一百【贖銅錢三十貫】 二千五百裡杖一百【贖銅錢三十三貫】 三千裡杖一百【贖銅錢三十六貫】 死刑二 絞斬【贖銅錢四十二貫】 十惡 一曰謀反【謂謀危社稷】 二曰謀大逆【謂謀毀宗廟山陵及宮阙】 三曰謀叛【謂謀背本國潛從他國】 四曰惡逆【謂毆及謀殺祖父母父母夫之祖父母父母殺伯叔父母姑兄姊外祖父 母及夫者】 五曰不道【謂殺一家非死罪人及支解人若采生造畜蠱毒魇魅】 六曰大不敬【謂盜大祀神禦之物乘輿服禦物盜及僞造禦寶合和禦藥誤不依 本方及封題錯誤若造禦膳誤犯食禁禦幸舟船誤不堅固】 七曰不孝【謂告言呪罵祖父母父母夫之祖父母父母及祖父母父母在别籍異财 若奉養有缺居父母喪身自嫁娶若作樂釋服從吉間祖父母父母喪匿 不舉哀詐稱祖父母父母死】 八曰不睦【謂謀殺及賣缌麻以上親毆告夫及大功以上尊長小功尊屬】九曰不義【謂部民殺本屬知府知州知縣軍士殺本管指揮千戶百戶吏卒殺本部 五品以上長官若殺見受業師及聞夫喪匿不舉哀若作樂釋服從吉及 改嫁】 十曰内亂【謂奸小功以上親父祖妾及與和者】 八議 一曰議親【謂皇家袒免以上親及太皇太後皇太後缌麻以上親皇後小功以上親 皇太子妃大功以上親】 二曰議故【謂皇家故舊之人素得侍見特蒙恩待日久者】 三曰議功【謂能斬将奪旗摧鋒萬裡或率衆來歸寜濟一時?開拓疆宇有大勲勞 銘功太常者】 四曰議賢【謂有大德行之賢人君子其言行可以為法則者】 五曰議能【謂有大才業能整軍旅治政事為帝王之輔佐人倫之師範者】六曰議勤【謂有大将吏謹守官職早夜奉公?出使遠方經涉艱難有大勤勞者】七曰議貴【謂爵一品及文武職事官三品以上散官二品以上者】 八曰議賓【謂承先代之後為國賓者】 應議者犯罪 凡八議者犯罪實封奏聞取旨不許擅自勾問若奉旨推問者開具所犯及應議之狀先奏請議議定奏聞取自上裁其犯十惡者不用此律 職官有犯 凡京官及在外五品以上官有犯奏聞請者不許擅問六品以下聽分巡禦史按察司并分司取問明白議拟奏聞區處 若府州縣官犯罪所轄上司不得擅自勾問止許開具所犯事由實封奏聞若許準推問依律議拟回奏候委官審實方許判決 其犯應該笞決罰俸收贖紀錄者不在奏請之限 若所屬官被本管上司非理淩虐亦聽開具實迹實封徑直奏陳 軍官有犯 凡軍官犯罪從本管衙門開具事由申呈五軍都督府奏聞請旨取問 若六部察院按察司并分司及有司見問公事但有幹連軍官及承告軍官不公不法等事須要密切實封奏聞不許擅自勾問 若奉旨推問除笞罪收贖明白回奏杖罪以上須要論功定議請旨區處 其管軍衙門首領官有犯不在此限 文武官犯公罪 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