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十 志第二 禮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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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八座丞郎,研盡同異。
" 尚書令褚淵難儉議曰:"厭屈之典,由所尊奪情,故祥缟備制,而年月不申。
今以十一月而祥,從期可知。
既計以月數,則應數閏以成典。
若猶含之,何以異于缟制?疑者正以祥之當閏,月數相縣。
積分餘閏,曆象所弘。
計月者數閏,故有餘月,計年者苞含,故緻盈積。
稱理從制,有何不可?" 儉又答淵難曰:"含閏之義,通儒所難。
但祥本應期,屈而不遂。
語事則名體具存,論哀則情無以異。
迹雖數月,義實計年,閏是年之歸餘,故宜總而苞之。
期而兩祥,緣尊故屈,祥則沒閏,象年所申,屈申兼著,二途具舉。
經記之旨,其在茲乎?如使五月小祥,六月乃閏,則祥之去缟,事成二月,是為十一月以象前期,二朔以放後歲,名有區域,不得相參。
魯襄二十八年'十二月乙未楚子卒'。
唯書上月,初不言閏,此又附上之明義也。
鄭、射、王、賀唯雲期則沒閏,初不複區别杖期之中祥,将謂不俟言矣。
成休甫雲'大祥後禫,有閏别數之',明杖期之祥,不得方于浸缟之末。
即恩如彼,就例如此。
"淵又據舊義難儉十餘問,儉随事解釋。
祠部郎中王圭之議,謂"喪以閏施,功衰以下小祥值閏,則略而不言。
今雖厭屈,祥名猶存,異于餘服。
計月為數,屈追慕之心,以遠為迩。
日既餘分,月非正朔,含而全制,于情唯允。
仆射儉議,理據詳博,謹所附同。
今司徒淵始雖疑難,再經往反,未同儉議。
依舊八座丞郎通共博議為允。
以來五月晦小祥,其祥禫自依常限。
奏禦,班下内外。
"诏"可"。
皇太子穆妃服,尚書左丞兼著作郎王逡問左仆射王儉:"中軍南郡王小祥,應待聞喜不?穆妃七月二十四日薨,聞喜公八月發哀,計十一月之限,應在六月。
南郡王為當同取六月,則大祥複申一月,應用八月,非複正月,在存親之義,若各自為祥,廬垩相間,玄素雜糅,未審當有此疑不?"儉曰:"送往有已,複生有節,罔極非服制所申,祥缟明示終之斷。
相待之義,經記無聞。
世人多以廬室衰麻,不宜有異,故相去一二月者,或申以俱除。
此所謂任情徑行,未達禮旨。
昔撰《喪記》,已嘗言之。
遠還之人,自有為而未祭,在家之子,立何辭以不變?禮有除喪而歸者,此則經記之遺文,不待之明據。
假使應待,則相去彌年,亦宜必待,乃為衰绖永服以窮生,吉蠲長絕于宗廟,斯不可矣。
苟曰非宜,則旬月之間,亦不容申。
何者?禮有倫序,義無徒設。
今遠則不待,近必相須,禮例既乖,即心無取。
若疑兄弟同居,吉兇舛雜,則古有異宮之義。
設無異宮,則遠還之子,自應開立别門,以終喪事。
靈筵祭奠,随在家之人,再期而毀。
所以然者,《奔喪禮》雲'為位不奠',鄭玄雲'以其精神不存乎此也'。
聞哀不時,實緣在遠。
為位不奠,益有可安。
此自有為而然,不關嫡庶。
庶子在家,亦不待嫡矣。
而況儲妃正體王室,中軍長嫡之重,天朝又行權制,進退彌複非疑。
謂不應相待。
中軍祥缟之日,聞喜緻哀而已,不受吊慰。
及至忌辰變除,昆弟亦宜相就寫情而不對客。
此國之大典,宜通關八座丞郎,共盡同異,然後奏禦。
"司徒褚淵等二十人并同儉議為允,請以為永制。
诏"可"。
建元三年,太子穆妃薨,南郡王聞喜公國臣疑制君母服。
儉又議:"《禮》'庶人為國君齊衰'。
先儒雲'庶人在官,若府史之屬是也'。
又諸侯之大夫妻為大人服繐衰七月,以此輕微疏遠,故不得盡禮。
今皇孫自是蕃國之王公,太子穆妃是天朝之嫡婦。
宮臣得申小君之禮,國官豈敢為夫人之敬?當單衣白帢素帶
" 尚書令褚淵難儉議曰:"厭屈之典,由所尊奪情,故祥缟備制,而年月不申。
今以十一月而祥,從期可知。
既計以月數,則應數閏以成典。
若猶含之,何以異于缟制?疑者正以祥之當閏,月數相縣。
積分餘閏,曆象所弘。
計月者數閏,故有餘月,計年者苞含,故緻盈積。
稱理從制,有何不可?" 儉又答淵難曰:"含閏之義,通儒所難。
但祥本應期,屈而不遂。
語事則名體具存,論哀則情無以異。
迹雖數月,義實計年,閏是年之歸餘,故宜總而苞之。
期而兩祥,緣尊故屈,祥則沒閏,象年所申,屈申兼著,二途具舉。
經記之旨,其在茲乎?如使五月小祥,六月乃閏,則祥之去缟,事成二月,是為十一月以象前期,二朔以放後歲,名有區域,不得相參。
魯襄二十八年'十二月乙未楚子卒'。
唯書上月,初不言閏,此又附上之明義也。
鄭、射、王、賀唯雲期則沒閏,初不複區别杖期之中祥,将謂不俟言矣。
成休甫雲'大祥後禫,有閏别數之',明杖期之祥,不得方于浸缟之末。
即恩如彼,就例如此。
"淵又據舊義難儉十餘問,儉随事解釋。
祠部郎中王圭之議,謂"喪以閏施,功衰以下小祥值閏,則略而不言。
今雖厭屈,祥名猶存,異于餘服。
計月為數,屈追慕之心,以遠為迩。
日既餘分,月非正朔,含而全制,于情唯允。
仆射儉議,理據詳博,謹所附同。
今司徒淵始雖疑難,再經往反,未同儉議。
依舊八座丞郎通共博議為允。
以來五月晦小祥,其祥禫自依常限。
奏禦,班下内外。
"诏"可"。
皇太子穆妃服,尚書左丞兼著作郎王逡問左仆射王儉:"中軍南郡王小祥,應待聞喜不?穆妃七月二十四日薨,聞喜公八月發哀,計十一月之限,應在六月。
南郡王為當同取六月,則大祥複申一月,應用八月,非複正月,在存親之義,若各自為祥,廬垩相間,玄素雜糅,未審當有此疑不?"儉曰:"送往有已,複生有節,罔極非服制所申,祥缟明示終之斷。
相待之義,經記無聞。
世人多以廬室衰麻,不宜有異,故相去一二月者,或申以俱除。
此所謂任情徑行,未達禮旨。
昔撰《喪記》,已嘗言之。
遠還之人,自有為而未祭,在家之子,立何辭以不變?禮有除喪而歸者,此則經記之遺文,不待之明據。
假使應待,則相去彌年,亦宜必待,乃為衰绖永服以窮生,吉蠲長絕于宗廟,斯不可矣。
苟曰非宜,則旬月之間,亦不容申。
何者?禮有倫序,義無徒設。
今遠則不待,近必相須,禮例既乖,即心無取。
若疑兄弟同居,吉兇舛雜,則古有異宮之義。
設無異宮,則遠還之子,自應開立别門,以終喪事。
靈筵祭奠,随在家之人,再期而毀。
所以然者,《奔喪禮》雲'為位不奠',鄭玄雲'以其精神不存乎此也'。
聞哀不時,實緣在遠。
為位不奠,益有可安。
此自有為而然,不關嫡庶。
庶子在家,亦不待嫡矣。
而況儲妃正體王室,中軍長嫡之重,天朝又行權制,進退彌複非疑。
謂不應相待。
中軍祥缟之日,聞喜緻哀而已,不受吊慰。
及至忌辰變除,昆弟亦宜相就寫情而不對客。
此國之大典,宜通關八座丞郎,共盡同異,然後奏禦。
"司徒褚淵等二十人并同儉議為允,請以為永制。
诏"可"。
建元三年,太子穆妃薨,南郡王聞喜公國臣疑制君母服。
儉又議:"《禮》'庶人為國君齊衰'。
先儒雲'庶人在官,若府史之屬是也'。
又諸侯之大夫妻為大人服繐衰七月,以此輕微疏遠,故不得盡禮。
今皇孫自是蕃國之王公,太子穆妃是天朝之嫡婦。
宮臣得申小君之禮,國官豈敢為夫人之敬?當單衣白帢素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