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十 志第二 禮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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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元四年,高帝山陵,昭皇後應遷祔。

    祠部疑有祖祭及遣啟諸奠九飯之儀不。

    左仆射王儉議:"奠如大斂。

    賀循雲'從墓之墓皆設奠,如将葬廟朝之禮'。

    範甯雲'将窆而奠'。

    雖不稱為祖,而不得無祭。

    "從之。

    有司又奏:"昭皇後神主在廟,今遷祔葬,廟有虞以安神,神既已處廟,改葬出靈,豈應虞祭?鄭注改葬雲'從廟之廟,禮宜同從墓之墓'。

    事何容異!前代謂應無虞。

    "左仆射王儉議:"範甯雲'葬必有魂車'。

    若不為其歸,神将安舍?世中改葬,即墓所施靈設祭,何得不祭而毀耶?賀循雲'既窆,設奠于墓,以終其事'。

    雖非正虞,亦粗相似。

    晉氏修複五陵,宋朝敬後改葬,皆有虞。

    今設虞非疑。

    "從之。

     建元二年,皇太子妃薨,前宮臣疑所服。

    左仆射王儉議:"《禮記·文王世子》'父在斯為子,君在斯為臣。

    '且漢魏以來,宮僚充備,臣隸之節,具體在三。

    昔庾翼妻喪,王允、滕弘謂府吏宜有小君之服,況臣節之重邪?宜依禮為舊君妻齊衰三月,居官之身,并合屬假,朝晡臨哭悉系東宮。

    今臣之未從官在遠者,于居官之所,屬甯二日半,仍行喪成服,遣箋表,不得奔赴。

    "從之。

     太子妃斬草乘黃,議建銘旌。

    仆射王儉議:"禮,既塗棺,祝取銘置于殡東,大斂畢,便應建于西階之東。

    " 宋大明二年,太子妃斃,建九旒。

    有司又議:"斬草日建旒與不?若建旒,應幾旒?及畫龍升降雲何?又用幾翣?仆射王儉議:"旒本是命服,無關于兇事。

    今公卿以下,平存不能備禮,故在兇乃建耳。

    東宮秩同上公九命之儀,妃與儲君一體,義不容異,無緣未同常例,别立兇旒。

    大明舊事,是不經詳議,率爾便行耳。

    今宜考以禮典,不得效尤從失。

    吉部伍自有桁辂,兇部别有銘旌,若複立旒,複置何處?翣自用八。

    "從之。

     有司奏:"大明故事,太子妃玄宮中有石志。

    參議墓銘不出禮典。

    近宋元嘉中,顔延作王球石志。

    素族無碑策,故以紀德。

    自爾以來,王公以下,鹹共遵用。

    儲妃之重,禮殊恒列,既有哀策,謂不須石志。

    "從之。

     有司奏:"穆妃卒哭後,靈還在道,遇朔望,當須設祭不?"王儉議:"既虞卒哭,祭之于廟,本是祭序昭穆耳,未全同卒吉四時之祭也,所以有朔望殷事。

    蕃國不行權制,宋江夏王妃卒哭以後,朔望設祭。

    帝室既以卒哭除喪,無緣方有朔望之祭。

    靈筵雖未升廟堂,而舫中即成行廟,猶如桓玄及宋高祖長沙、臨川二國,并有移廟之禮。

    豈複謂靈筵在途,便設殷事耶?推此而言,朔望不複俟祭。

    宋懿後時舊事不及此,益可知時議。

    "從之。

     建元三年,有司奏:"皇太子穆妃以去年七月薨,其年閏九月。

    未審當月數閏?為應以閏附正月?若用月數數閏者,南郡王兄弟便應以此四月晦小祥,至于祥月,不為有疑不?"左仆射王儉議:"三百六旬,尚書明義,文公納币,春秋緻譏。

    《谷梁》雲"積分而成月"。

    《公羊》雲"天無是月"。

    雖然,左氏謂告朔為得禮。

    是故先儒鹹謂三年期喪,歲數沒閏,大功以下,月數數閏。

    夫閏者,蓋是年之餘日,而月之異朔,所以吳商雲"含閏以正期,允協情理"。

    今杖期之喪,雖以十一月而小祥,至于祥缟,必須周歲。

    凡厭屈之禮,要取象正服。

    祥缟相去二月,厭降小祥,亦以則之。

    又且求之名義,則小祥本以年限,考于倫例,則相去必應二朔。

    今以厭屈而先祥,不得謂此事之非期,事既同條,情無異貫,沒閏之理,固在言先。

    設令祥在此晦,則去缟三月,依附準例,益複為礙。

    謂應須五月晦乃祥。

    此國之大典,宜共精詳。

    并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