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六十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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則理有枉直。

    近在阙門之外,則非理皆得上聞。

    庫務官司,亦何嫌于難禀?今若隻用如張師顔者一人,與三司表裡綱紀細務,則恐與三司權不均,體不敵。

    雖足以綱紀細務,而三司措置,百司失理,莫能與之抗議。

    今使内制一人總其權以敵三司,又使如張師顔者一人躬親點檢細事,小既足以究察諸司奸弊,大又足以檢制三司,如此處置,未為失也。

    若以為費而當省,則提舉百司于内制,但為兼職,廢之何所省乎? 議曰:廢宮觀使副都監。

     臣某曰:宮觀置使、提舉、都監,誠為冗散。

    然今所置,但為兼職,其有特置,則朝廷禮當尊寵,而不以職事責之者也。

    廢與置,其為利害亦不多。

    若議冗費,則宮觀之類自有可議,非但置使、提舉、都監為可省也。

     議曰:外則并郡縣。

     臣某曰:中國受命至今百馀年,無大兵革,生齒之衆,蓋自秦、漢以來莫及。

    臣所見東南州縣,大抵患在戶口衆,而官少不足以治之。

    臣嘗奉使河北,疑其所置州縣太多,如雄、莫二州,相去才二十馀裡。

    聞如此者甚衆。

    其民徭役固多,财力凋弊,恐亦因此。

    然臣不深知其利害,不敢有言。

     議曰:诏執事之臣下逮有司,俾行審官铨選之職,稍稍寬假,使時有簡拔。

     臣某曰:今朝廷使監司守ヘ及知雜以上,各以所知同罪薦舉人材,其尚患所舉不如舉狀。

    今若令有司行審官铨選之職,時有簡拔,臣恐以一二人之耳目不足以盡天下之材,而所簡拔不足以塞士大夫之非議,又其所任或不免交私,則于時政徒有所損而已。

     議曰:擇判司簿尉三考四考有兩紙三紙舉狀者引對,給筆劄,條為治目,不拘文辭,鹹以事對。

    命官考驗,有理趣者,除縣令。

    三考績效有聞,委提刑、轉運上其實狀,除京官。

    再入兩任知縣,如政績顯白,與減一任通判,便除知州。

     臣某曰:議者以為近世縣令最卑,有出身三考,無出身四考,不問其人材如何,但非贓犯,則以次而授焉,甚非重民安本之誼。

    臣以為今有出身三考,無出身四考,皆有三人舉主,乃得為縣令,非不問其人材如何而特以次授也。

    蓋近歲朝廷舉令之法最善,故近歲縣令亦稍勝于往時。

    但朝廷誘養之道未純,督察之方未盡。

    大抵人才難得,非特縣令乏人。

    今議者欲擇判司簿尉三考四考有兩紙三紙舉狀者引對,欲除以為令,則與舉令之法無甚異也。

    若欲以筆劄條對,求治民之材,臣恐不必得治材之實,但得能文辭談說者爾。

    又以為績效有聞,則提刑、轉運上其實狀,即除京官。

    若令提刑、轉運舉者至于五人,而後與轉京官,則得轉京官者少;若但要提刑、轉運舉狀,不必五人而後轉,則如此選擢之人,何以知其賢于舉令,而遽優異之如此!又以為兩任知縣,政績顯白,與減一任通判,便除知州。

    不知政績如何而可以謂之顯白?若有殊尤可賞,則朝廷自當選擢及有升任指揮,若不足以緻選擢及升任指揮,則其政績不為甚異。

    政績無甚異,而更不用關升之法,便減一任通判,與除知州,臣恐入知州者愈冗,而所除又未必賢。

    右臣所聞淺陋,不足以知治體,謹具條奏,并元降《雜議》封上,取進止。

     【詳定十二等議】 起居舍人司馬光起請:“舊官九品之外,别分職任差遣為十二等,以進退群臣。

    十二等之制,宰相第一,兩府第二,兩制以上第三,三司副使、知雜禦史第四,三司判官、轉運使第五,提點刑獄第六,知州第七,通判第八,知縣第九,幕職第十,令錄第十一,判、司、簿、尉第十二,其馀文武職任差遣,并以此比類為十二等。

    若上等有缺,則于次之中擇才以補之。

    ”奉聖旨,兩制詳定聞奏。

    王等詳定司馬光起請難盡施行外,“緻治之要,在任官之久。

    欲乞知州,令滿三年為一任;通判人緣審官院見今員多缺少,候将來差遣得行亦别取指揮;知縣人今後初入者,并滿六周年方入通判。

    仍乞下審官詳定條約聞奏”者。

    臣愚以謂司馬光十二等之說,王等既以為難行,而等所議知州三年為一任,知縣六年方入通判,亦無補于官人失得之數。

    朝廷必欲大修法度,甄序人材,則以至誠、恻怛、求治之心,博延天下論議之士,而與之反複,必有至當之論,可施于當世。

    凡區區變更而終無補于事實者,臣愚竊恐皆不足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