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六十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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曰:内外之官,正其名稱,出則正刺史、縣令之名,入則還台、省之名。

     臣某曰:前代有勳官,有散官,有檢校官,有職事官。

    勳官、散官,當其有罪,則皆得議請減,而應免官則又可以當官;而檢校官與今行守之官無異,故朝廷與奪,皆足以為人榮辱利害。

    今散官、勳官、檢校官,既不足以為人榮辱利害,為人榮辱利害者,唯有職事官與差遣而已。

    今若令内外官正其名稱,出則正刺史、縣令之名,入則還台、省之名,則是丞郎知州謂之刺史,京朝官知州亦謂之刺史,不知職事官之貴賤,何以别乎?又其祿秩位次,不知當複如何?若同之則理不可行,若不同則與未名之時又何以異?臣以為今州郡長吏謂之知州,非不正名,所領職事官,乃與前代刺史等帶檢校官無異,何傷于正名而欲改之乎?且漢以丞相史刺察州郡,謂之刺史,今欲名州郡長吏為刺史,則何得謂之正名? 議曰:罷官而止俸。

     臣某曰:文王治岐,仕者世祿,武王克商,庶士倍祿。

    蓋人主于士大夫,能饒之以财,然後可責之以廉恥。

    方今士大夫所以鮮廉寡恥,其原亦多出于祿賜不足,又以官多員少之故。

    大抵罷官數年而後複得一官。

    若罷官而止俸,恐士大夫愈困窮而無廉恥。

    士大夫無廉恥,最人主所當憂。

    且邦财費省之大原,乃不在此。

    議者但知引據唐事,乃不知唐時官人俸厚,故罷為前資,未至困乏。

    今官人俸薄,則與唐時事不得同。

    且不吝于與人以官,而欲吝于與官以祿,非計之得也。

     議曰:以厘務實日并為三年,以叙磨勘之法,以符考績之義。

     臣某曰:今欲以厘務實日并為三年,以叙磨勘之法。

    竊以為不厘務者,非人情之所欲也,厘務者,非人情之所苦也。

    今等之無功,而厘務則計日得遷,等之無罪,而不厘務則不得計日而遷,恐未足以符考績之義,而适足以緻不均之怨也。

    且黜陟之法,務在沮勸罪功,不知立法如此,有何沮勸? 議曰:置兵部審官院。

     臣某曰:崇班以上置兵部審官院,此恐可議而行。

    然崇班以上差遣,盡付之兵部則不可行,當約文字之法,相度所任輕重緩急,有付之審官者,有屬之樞密者。

    至于磨勘,則官視卿、監以下,皆付之兵部審官可也。

     議曰:置兵部流内铨,以代三班及置南曹。

     臣某曰:三班院無以異于兵部流内铨,何必以代三班乎?今三班自無缺事,而又增置南曹,則非省官之意。

     議曰:廢江淮荊浙發運使。

     臣某曰:江淮荊浙發運使嘗廢矣,未幾複置者,以不可廢故也。

    蓋發運使廢,則其本司職事,必令淮南轉運使領之。

    淮南轉運所總州軍已多,地裡已遠,而發運司據六路之會,以應接轉輸及他制置,事亦不少。

    但以淮南轉運使領發運,則發運一司事多壅廢。

    此蓋其所以廢而複置也。

    臣比見許元為發運使時,諸路有歲歉米貴,則令輸錢以當年額,而為之就米賤路分籴之,以足年額。

    諸路年額易辦,而發運司所收錢米常以有馀,或以其馀借助諸路缺乏,其所制置利便,多如此類。

    要在揀擇能吏以為發運而已,廢之不為便也。

     議曰:廢都水監。

     臣某曰:都水監亦恐不可廢。

    今議者以謂此三司判官主領之時,事日煩,費日廣,舉天下之役,其半在于河渠堤埽,故欲廢之,此臣之所未喻也。

    朝廷以為天下水利領于三司,則三司事叢,不得專意,而河渠堤埽之類,有當經治,而力不暇給,故别置都水監。

    此所謂修廢官也。

    官修,則事舉;事舉,則雖煩何傷?财費,則利興;利興,則雖費何害?且所謂舉天下之役半在于河渠堤埽者,以為不當役而役之乎?以為當役而役之乎?以為不當役而役之,則但當察官吏之不才,而不當廢監;以為當役而役之,則役雖多,是乃因置監故吏得修其職而無廢事也,何可以廢監乎?且今水土之利,患在置官不多,而不患其冗也。

     議曰:合三部勾院。

     臣某曰:三部勾院臣未知其詳,然恐由近歲三司帳籍鈎考之法大壞而不舉,故三司勾院有事簡處。

    若不然,則此三部勾院,理不可合。

     議曰:提舉百司不當用内制,但用如張師顔者。

     臣某曰:提舉百司多用内制,而今患其與三司并行指揮,庫務異同難禀。

    臣以為唯權均體敵,乃可以相檢制。

    事有異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