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13卷 卷十三 明道學案(上)
關燈
小
中
大
明道學案(上)(黃宗羲原本 黃百家纂輯 全祖望次定)
明道學案表
程顥(太中子。
)劉絢 (濂溪門人。
) 李籲(並為《劉李諸儒學案》。
) 謝良佐(別為《上蔡學案》。
) 楊時(別為《龜山學案》。
) 遊酢(別為《廌山學案》。
) 呂大忠 呂大鈞?? 呂大臨(並為《呂範諸儒學案》。
) 侯仲良 劉立之 朱光庭(並見《劉李諸儒學案》。
) 田述古(別見《安定學案》。
) 邵伯溫(別見《百源學案》。
) 蘇■(別見《呂範諸儒學案》。
) 邢恕(別見《劉李諸儒學案》。
) (私淑)靳裁之胡安國(別為《武夷學案》。
) 陳瓘(別為《陳鄒諸儒學案》。
) 李俊民 (明道續傳。
) 程頤(別為《伊川學案》。
) 張載(別為《橫渠學案》。
) 呂希哲(別為《滎陽學案》。
) (並明道學侶。
) 韓維 王巖叟(並見《範呂諸儒學案》。
) (並明道同調。
) 明道學案序錄 祖望謹案:大程子之學,先儒謂其近于顏子,蓋天生之完器。
然哉!然哉!故世有疑小程子之言若傷我者,而獨無所加于大程子。
述《明道學案》。
(梓材案:《明道學案》,謝山分為二卷,當有增補,特其稿未全。
) ◆濂溪門人 純公程明道先生顥 程顥,字伯淳,世居中山,後徙為河南人。
高祖羽,太宗朝三司使。
父■,太中大夫。
先生生而秀爽。
叔祖母任抱之,釵墜不覺,後數日方求之,先生未能言,以手指示其處,得之。
踰冠,中進士第,調鄠縣主簿。
南山有石佛,歲傳其首放光,違近聚觀。
先生謂其僧曰:「吾有職事。
俟復見,為吾取其首來觀之。
」自是光不復見。
改上元縣,盛夏隄決,法當言之府,府言之漕司,然後興作。
先生曰:「若是,苗槁久矣!」竟發民塞之,歲乃大熟。
上元當水運之衝,設營以處病卒,至者輒死。
先生曰:「病者給券而後得食。
待食數日,奚而不死!」乃白漕司豫貯米營中,死者減半。
仁宗登遐,遺制,官吏成服三日而除。
三日之朝,府尹率屬吏將釋服,先生進曰:「請盡今曰。
若朝而除之,所服止二日爾。
」尹不從。
先生曰:「公自除之。
某非至夜,不敢釋也。
」一府相視,無敢除者。
茅山有龍池,其龍如蜥蜴而五色,自昔嚴奉,以為神物。
先生捕而脯之,使人不惑。
始至邑時,見持竿以黏飛鳥者,取其竿折之,自是鄉民子弟不敢復畜禽鳥。
其不嚴而令行如此。
移晉城令。
河東財賦窘迫,官所科買,雖至賤之物,價必騰湧。
先生度所需,使富室豫儲以待,及期,定價買之,貧富鹹利。
縣庫有雜納錢數百千,常借以補助民力。
部使者至,則告之曰:「此錢令自用而不私,請一切不問。
」先生視民如子。
民以事至縣者,必告之以孝悌忠信。
欲辨事者,或不持牒,徑至庭下,先生從容理其曲直,無不釋然。
度鄉村遠近為保伍,使之力役相助,患難相卹,而姦偽無所容。
凡孤煢殘廢者,責之親戚鄉黨,使無失所。
行旅出于其塗者,疾病皆有所養。
鄉皆有校,暇時親至,召父老而與之語;童兒所讀書,親為正句讀。
教者不善,則為易置。
鄉民為社會,為立科條,旌別善惡,使有勸有恥。
在縣三年,民無強盜及■死者。
秩滿,吏夜叩門,稱有殺人者,先生曰:「吾邑安有此!誠有之,必某村某人也。
」問之,果然。
或詢其故,曰:「吾嘗疑此人惡少之勿革者也。
」熙寧初,用呂正獻 公分著薦,為太子中允、監察禦史裏行。
神宗素知其名,每召見,從容咨訪。
將退,則曰:「卿可頻來求對。
欲常相見耳。
」一日,議論甚久,日官報午正,先生始退。
中人相謂曰:「禦史不知上未食邪﹖」務以誠意感動人主,言人主當防未萌之欲。
神宗俯身拱手曰:「當為卿戒之!」及論人才,曰:「陛下奈何輕天下士﹖」神宗曰:「朕何敢如是!」前後進說,未有一語及于功利。
嘗極陳治道,神宗曰:「此堯、舜之事,朕何敢當!」先生愀然曰:「陛下此言,非天下之福也。
」王安石執政,議更法令,言者攻之甚力。
先生被旨赴中堂議事,安石方怒言者,厲色待之。
先生徐曰:「天下事非一家私議,願平氣以聽。
」安石為之媿屈。
新法既行,先生言:「智者若禹之行水,行所無事。
自古興治立事,未有中外人情交謂不可,而能有成者。
就使徼倖小成,而興利之臣日進,尚德之風浸衰,尤非朝廷之福。
」乞去言職。
安石本與之善,及是,雖不合,猶敬其忠信,不深怒,但出提點京西刑獄。
先生固辭,改簽書鎮寧軍判官。
奄人程昉治河,取澶卒八百,天方大寒而虐用之,眾逃歸。
群僚畏昉,欲勿納。
先生曰:「彼逃死自歸,勿納必亂。
」即親往啟門,約少休,三日後役,眾驩呼而入。
具以事上,得不遣。
昉後過州,見先生,言甘而氣懾。
退而揚言于眾曰:「澶卒之潰,程中允誘之,吾且訴于上。
」先生聞之,笑曰:「彼方憚我,故為是言也。
」果不敢訴。
曹村埽決,先生謂郡守劉渙曰:「曹村決,京師可虞。
請以廂兵見付,事或可集。
」渙以鎮印假之,先生立走決所,激諭士卒。
議者以為勢不可塞,徒勞人耳。
先生募善泅者銜細繩以渡決口,得引大索,兩岸並進,數曰而合。
遷太常丞、知扶溝縣,廣濟、蔡河在縣境,瀕河惡子脅取行舟財貨,歲必焚舟十數。
先生捕得一人,引其類,得數十人,不復根治,但使分地挽舟,督察作過者,其患始息。
水災,請發粟,司農遣使閱實,鄰邑多自陳「穀且登,無貸可也」,先生請貸不已,得穀六千石,饑者用濟。
司農視貸籍,戶同等而所貸不等,檄縣杖主吏。
先生言:「濟饑當以口之眾寡,不以戶之高下。
令實為之,非吏罪。
」乃已。
奄人王中正巡閱保甲,權寵張甚,諸邑供帳,唯恐得罪。
至扶溝,主吏以告。
先生曰:「吾邑貧,安能效他邑。
取于民,法所禁也,獨有令故青帳可用爾。
」中正亦憚之,不敢入境。
有犯小盜者,先生諭而遣之。
再發,盜謂其妻曰:「我與大丞約,不復為盜。
今何面目見之邪!」遂自經。
除判武學,李定劾其新法之初,首為異論,罷復舊任。
已坐逸獄,責監汝州酒稅。
哲宗立,召為宗正丞,未行而卒,元豐八年六月十五日也,年五十四。
先生資性過人,而充養有道,和粹之氣,盎于面背。
門人交友從之數十年,未嘗見其忿厲之容。
遇事優為,雖當倉卒,不動聲色。
自十五六時,與弟正叔聞汝南周茂叔論學,遂厭科舉之習,慨然有求道之志。
泛濫于諸家,出入于老、釋者幾十年,返求諸《六經》,而後得之。
秦、漢而下,未有臻斯理也。
文潞公採眾議而為之表其墓曰明道先生。
嘉定十三年,賜諡曰純公。
淳祐元年,封河南伯,從祀孔子廟庭。
明嘉靖中,祀稱「先儒程子」。
百家謹案:宋乾德五年,五星聚奎,占啟文明之運。
逮後景德四年、慶曆三年復兩聚,而周子、二程子生于其間。
朱子曰:「元公不由師傳,默契道體,建《圖》屬《書》,根極領要。
當時見而知之者有程氏 ,遂廣大而推明之,使夫天理之微,人倫之著,事物之眾,鬼神之幽,莫不洞然畢貫于一,而周、孔、孟氏之傳,煥然復明。
」此定論也。
顧二程子雖同受學濂溪,而大程德性寬宏,規模闊廣,以光風霽月為懷;二程氣質剛方,文理密察,以峭壁孤峰為體。
其道雖同,而造德自各有殊也。
識仁篇 學者須先識仁。
仁者,渾然與物同體,義、禮、智、信皆仁也。
識得此理,以誠敬存之而已,不須防檢,不須窮索。
若心懈,則有防;心苟不懈,何防之有!理有未得,故須窮索;存久自明,安待窮索!此道與物無對,「大」不足以明之。
天地之用,皆我之用。
孟子言「萬物皆備于我」,須「反身而誠」,乃為大樂。
若反身未誠,則猶是二物有對,以己合彼,終未有之,又安得樂!《訂頑》意思,(橫渠西銘,舊名《訂頑》。
)乃備言此體,以此意存之,更有何事。
「必有事焉而勿正,心勿忘,勿助長」,未嘗緻纖毫之力,此其存之之道。
若存得,便合有得。
蓋良知良能,元不喪失。
以昔日習心未除,卻須存習此心,久則可奪舊習。
此理至約,惟患不能守。
既能體之而樂,亦不患不能守也。
劉蕺山曰:程子首識仁,不是教人懸空參悟,正就學者隨事精察力行之中,先與識箇大頭腦所在,便好容易下工夫也。
識得後,隻須用葆任法,曰「誠敬存之」而已。
而勿忘、勿助之間,其真用力候也。
蓋天理微妙之中,著不得一毫意見伎倆,與之湊泊。
纔用纖毫之力,便是以己合彼之勞矣,安得有反身而誠之樂。
誠者,自明而誠之謂。
敬者,一于誠而不二之謂。
誠隻是誠此理,敬隻是敬此誠,何力之有!後人不識仁,將天地間一種無外之理,封作一膜看,因并不識誠敬,將本心中一點活潑之靈,滯作一物用,胥失之矣!良知良能是本心,昏昧放逸是習心。
向來不識此理,故種種本心為習心用;今來既識此理,故種種習心為本心轉。
又何患不存之,又存而不能期月守也﹖此程子見道分明語也。
乃先儒以為地位高者之事,非淺學可幾,學者隻合說「克己復禮為仁」。
周海門先生深不然之,以為「不識仁而能復禮者無有」,是處極為有見。
而顧涇陽先生則雲:「學者極喜舉程子識仁。
但昔人是全提,後人隻是半提。
『仁者,渾然與物同體,義禮智信皆仁也』,此全提也。
後人隻說得『渾然與物同體』,而遺卻下句,此半提也。
『識得此理,以誠敬存之,不須防檢,不須窮索』,此全提也。
後人隻說得『不須』二句,而遺卻上句,此半提也。
」尤見衛道之苦心矣! 又曰:朱子謂程子《識仁篇》乃地位高者之事,故《近思錄》遺之。
然「誠敬存之」四字,自是中道而立。
又曰:《識仁》一篇,總隻是狀仁體合下來如此,當下認取,活潑潑地,不須著纖毫氣力,所謂「我固有之」也。
然誠敬為力
)劉絢 (濂溪門人。
) 李籲(並為《劉李諸儒學案》。
) 謝良佐(別為《上蔡學案》。
) 楊時(別為《龜山學案》。
) 遊酢(別為《廌山學案》。
) 呂大忠 呂大鈞?? 呂大臨(並為《呂範諸儒學案》。
) 侯仲良 劉立之 朱光庭(並見《劉李諸儒學案》。
) 田述古(別見《安定學案》。
) 邵伯溫(別見《百源學案》。
) 蘇■(別見《呂範諸儒學案》。
) 邢恕(別見《劉李諸儒學案》。
) (私淑)靳裁之胡安國(別為《武夷學案》。
) 陳瓘(別為《陳鄒諸儒學案》。
) 李俊民 (明道續傳。
) 程頤(別為《伊川學案》。
) 張載(別為《橫渠學案》。
) 呂希哲(別為《滎陽學案》。
) (並明道學侶。
) 韓維 王巖叟(並見《範呂諸儒學案》。
) (並明道同調。
) 明道學案序錄 祖望謹案:大程子之學,先儒謂其近于顏子,蓋天生之完器。
然哉!然哉!故世有疑小程子之言若傷我者,而獨無所加于大程子。
述《明道學案》。
(梓材案:《明道學案》,謝山分為二卷,當有增補,特其稿未全。
) ◆濂溪門人 純公程明道先生顥 程顥,字伯淳,世居中山,後徙為河南人。
高祖羽,太宗朝三司使。
父■,太中大夫。
先生生而秀爽。
叔祖母任抱之,釵墜不覺,後數日方求之,先生未能言,以手指示其處,得之。
踰冠,中進士第,調鄠縣主簿。
南山有石佛,歲傳其首放光,違近聚觀。
先生謂其僧曰:「吾有職事。
俟復見,為吾取其首來觀之。
」自是光不復見。
改上元縣,盛夏隄決,法當言之府,府言之漕司,然後興作。
先生曰:「若是,苗槁久矣!」竟發民塞之,歲乃大熟。
上元當水運之衝,設營以處病卒,至者輒死。
先生曰:「病者給券而後得食。
待食數日,奚而不死!」乃白漕司豫貯米營中,死者減半。
仁宗登遐,遺制,官吏成服三日而除。
三日之朝,府尹率屬吏將釋服,先生進曰:「請盡今曰。
若朝而除之,所服止二日爾。
」尹不從。
先生曰:「公自除之。
某非至夜,不敢釋也。
」一府相視,無敢除者。
茅山有龍池,其龍如蜥蜴而五色,自昔嚴奉,以為神物。
先生捕而脯之,使人不惑。
始至邑時,見持竿以黏飛鳥者,取其竿折之,自是鄉民子弟不敢復畜禽鳥。
其不嚴而令行如此。
移晉城令。
河東財賦窘迫,官所科買,雖至賤之物,價必騰湧。
先生度所需,使富室豫儲以待,及期,定價買之,貧富鹹利。
縣庫有雜納錢數百千,常借以補助民力。
部使者至,則告之曰:「此錢令自用而不私,請一切不問。
」先生視民如子。
民以事至縣者,必告之以孝悌忠信。
欲辨事者,或不持牒,徑至庭下,先生從容理其曲直,無不釋然。
度鄉村遠近為保伍,使之力役相助,患難相卹,而姦偽無所容。
凡孤煢殘廢者,責之親戚鄉黨,使無失所。
行旅出于其塗者,疾病皆有所養。
鄉皆有校,暇時親至,召父老而與之語;童兒所讀書,親為正句讀。
教者不善,則為易置。
鄉民為社會,為立科條,旌別善惡,使有勸有恥。
在縣三年,民無強盜及■死者。
秩滿,吏夜叩門,稱有殺人者,先生曰:「吾邑安有此!誠有之,必某村某人也。
」問之,果然。
或詢其故,曰:「吾嘗疑此人惡少之勿革者也。
」熙寧初,用呂正獻 公分著薦,為太子中允、監察禦史裏行。
神宗素知其名,每召見,從容咨訪。
將退,則曰:「卿可頻來求對。
欲常相見耳。
」一日,議論甚久,日官報午正,先生始退。
中人相謂曰:「禦史不知上未食邪﹖」務以誠意感動人主,言人主當防未萌之欲。
神宗俯身拱手曰:「當為卿戒之!」及論人才,曰:「陛下奈何輕天下士﹖」神宗曰:「朕何敢如是!」前後進說,未有一語及于功利。
嘗極陳治道,神宗曰:「此堯、舜之事,朕何敢當!」先生愀然曰:「陛下此言,非天下之福也。
」王安石執政,議更法令,言者攻之甚力。
先生被旨赴中堂議事,安石方怒言者,厲色待之。
先生徐曰:「天下事非一家私議,願平氣以聽。
」安石為之媿屈。
新法既行,先生言:「智者若禹之行水,行所無事。
自古興治立事,未有中外人情交謂不可,而能有成者。
就使徼倖小成,而興利之臣日進,尚德之風浸衰,尤非朝廷之福。
」乞去言職。
安石本與之善,及是,雖不合,猶敬其忠信,不深怒,但出提點京西刑獄。
先生固辭,改簽書鎮寧軍判官。
奄人程昉治河,取澶卒八百,天方大寒而虐用之,眾逃歸。
群僚畏昉,欲勿納。
先生曰:「彼逃死自歸,勿納必亂。
」即親往啟門,約少休,三日後役,眾驩呼而入。
具以事上,得不遣。
昉後過州,見先生,言甘而氣懾。
退而揚言于眾曰:「澶卒之潰,程中允誘之,吾且訴于上。
」先生聞之,笑曰:「彼方憚我,故為是言也。
」果不敢訴。
曹村埽決,先生謂郡守劉渙曰:「曹村決,京師可虞。
請以廂兵見付,事或可集。
」渙以鎮印假之,先生立走決所,激諭士卒。
議者以為勢不可塞,徒勞人耳。
先生募善泅者銜細繩以渡決口,得引大索,兩岸並進,數曰而合。
遷太常丞、知扶溝縣,廣濟、蔡河在縣境,瀕河惡子脅取行舟財貨,歲必焚舟十數。
先生捕得一人,引其類,得數十人,不復根治,但使分地挽舟,督察作過者,其患始息。
水災,請發粟,司農遣使閱實,鄰邑多自陳「穀且登,無貸可也」,先生請貸不已,得穀六千石,饑者用濟。
司農視貸籍,戶同等而所貸不等,檄縣杖主吏。
先生言:「濟饑當以口之眾寡,不以戶之高下。
令實為之,非吏罪。
」乃已。
奄人王中正巡閱保甲,權寵張甚,諸邑供帳,唯恐得罪。
至扶溝,主吏以告。
先生曰:「吾邑貧,安能效他邑。
取于民,法所禁也,獨有令故青帳可用爾。
」中正亦憚之,不敢入境。
有犯小盜者,先生諭而遣之。
再發,盜謂其妻曰:「我與大丞約,不復為盜。
今何面目見之邪!」遂自經。
除判武學,李定劾其新法之初,首為異論,罷復舊任。
已坐逸獄,責監汝州酒稅。
哲宗立,召為宗正丞,未行而卒,元豐八年六月十五日也,年五十四。
先生資性過人,而充養有道,和粹之氣,盎于面背。
門人交友從之數十年,未嘗見其忿厲之容。
遇事優為,雖當倉卒,不動聲色。
自十五六時,與弟正叔聞汝南周茂叔論學,遂厭科舉之習,慨然有求道之志。
泛濫于諸家,出入于老、釋者幾十年,返求諸《六經》,而後得之。
秦、漢而下,未有臻斯理也。
文潞公採眾議而為之表其墓曰明道先生。
嘉定十三年,賜諡曰純公。
淳祐元年,封河南伯,從祀孔子廟庭。
明嘉靖中,祀稱「先儒程子」。
百家謹案:宋乾德五年,五星聚奎,占啟文明之運。
逮後景德四年、慶曆三年復兩聚,而周子、二程子生于其間。
朱子曰:「元公不由師傳,默契道體,建《圖》屬《書》,根極領要。
當時見而知之者有程氏 ,遂廣大而推明之,使夫天理之微,人倫之著,事物之眾,鬼神之幽,莫不洞然畢貫于一,而周、孔、孟氏之傳,煥然復明。
」此定論也。
顧二程子雖同受學濂溪,而大程德性寬宏,規模闊廣,以光風霽月為懷;二程氣質剛方,文理密察,以峭壁孤峰為體。
其道雖同,而造德自各有殊也。
識仁篇 學者須先識仁。
仁者,渾然與物同體,義、禮、智、信皆仁也。
識得此理,以誠敬存之而已,不須防檢,不須窮索。
若心懈,則有防;心苟不懈,何防之有!理有未得,故須窮索;存久自明,安待窮索!此道與物無對,「大」不足以明之。
天地之用,皆我之用。
孟子言「萬物皆備于我」,須「反身而誠」,乃為大樂。
若反身未誠,則猶是二物有對,以己合彼,終未有之,又安得樂!《訂頑》意思,(橫渠西銘,舊名《訂頑》。
)乃備言此體,以此意存之,更有何事。
「必有事焉而勿正,心勿忘,勿助長」,未嘗緻纖毫之力,此其存之之道。
若存得,便合有得。
蓋良知良能,元不喪失。
以昔日習心未除,卻須存習此心,久則可奪舊習。
此理至約,惟患不能守。
既能體之而樂,亦不患不能守也。
劉蕺山曰:程子首識仁,不是教人懸空參悟,正就學者隨事精察力行之中,先與識箇大頭腦所在,便好容易下工夫也。
識得後,隻須用葆任法,曰「誠敬存之」而已。
而勿忘、勿助之間,其真用力候也。
蓋天理微妙之中,著不得一毫意見伎倆,與之湊泊。
纔用纖毫之力,便是以己合彼之勞矣,安得有反身而誠之樂。
誠者,自明而誠之謂。
敬者,一于誠而不二之謂。
誠隻是誠此理,敬隻是敬此誠,何力之有!後人不識仁,將天地間一種無外之理,封作一膜看,因并不識誠敬,將本心中一點活潑之靈,滯作一物用,胥失之矣!良知良能是本心,昏昧放逸是習心。
向來不識此理,故種種本心為習心用;今來既識此理,故種種習心為本心轉。
又何患不存之,又存而不能期月守也﹖此程子見道分明語也。
乃先儒以為地位高者之事,非淺學可幾,學者隻合說「克己復禮為仁」。
周海門先生深不然之,以為「不識仁而能復禮者無有」,是處極為有見。
而顧涇陽先生則雲:「學者極喜舉程子識仁。
但昔人是全提,後人隻是半提。
『仁者,渾然與物同體,義禮智信皆仁也』,此全提也。
後人隻說得『渾然與物同體』,而遺卻下句,此半提也。
『識得此理,以誠敬存之,不須防檢,不須窮索』,此全提也。
後人隻說得『不須』二句,而遺卻上句,此半提也。
」尤見衛道之苦心矣! 又曰:朱子謂程子《識仁篇》乃地位高者之事,故《近思錄》遺之。
然「誠敬存之」四字,自是中道而立。
又曰:《識仁》一篇,總隻是狀仁體合下來如此,當下認取,活潑潑地,不須著纖毫氣力,所謂「我固有之」也。
然誠敬為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