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66卷 卷六十六 南湖學案(黃氏原本、全氏補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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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湖學案(黃宗羲原本 黃百家纂輯 全祖望補定) 南湖學案表 杜煜       (從孫)範  車若水   盛象翁(別見《北山四先生學案》。

    ) (晦翁、石克齋               潘希宗 門人。

    )                  金叔明 (延平、白水、籍             (附董華翁) 溪,屏山再傳。

    )        胡常 (元城、龜山、譙        王賁(別見《北山四先生學案》。

    ) 氏、武夷、豫章         沈可亭 三傳。

    )           (並玉峰講友。

    ) (涑水、二程四         蔡希點   潘希宗(見上《玉峰門人》。

    ) 傳。

    )             戴良齊   吳澄(別為《草廬學案》。

    ) (並玉峰同調。

    ) 邱漸    戴亨 方儀 杜知仁     (從孫)範(見上《南湖家學》。

    ) (南湖弟 晦翁、石克齋門人。

    ) 車瑾       (子)似慶 (孫)倬  (曾孫)若水(見上《清獻門人》。

    ) (南湖同調。

    )  (子)似度 (孫)景山 (曾孫)若綰(別見《木鐘學案》。

    ) (孫)安行(別見《木鐘學案》。

    ) 蔡夢說   黃超然(別見《北山四先生學案》。

    ) 高耕 方儀(見上《木居門人》。

    ) 南湖學案序錄 祖望謹案:南湖杜氏兄弟之在滄州,亦其良也。

    再傳而有立齋,為嘉定以後宰輔之最,聲望幾侔于涑水矣,其學傳之車氏。

    是時天台學者皆襲篔、荊溪之文統,車氏能正之。

    述《南湖學案》。

    (梓材案:是卷為謝山所分立,底■未全移入,車玉峰《腳氣集》尚有梨洲原本。

    ) ◆朱石門人(劉、李再傳。

    ) 主簿杜南湖先生煜 杜煜,字良仲,黃巖人。

    嘉定元年進士,官終東陽縣簿。

    初與弟知仁學于克齋石先生。

    克齋緻先生于紫陽,于是師事者十餘年。

    紫陽嘗謂其論敬字工夫甚善,論氣稟有偏,而理之統體未嘗有異,亦為得之。

    學者稱南湖先生。

    從孫則卿裒集成書,名之曰《南湖先生文集》。

    (參《台學源流》。

    ) 杜方山先生知仁 杜知仁,字仁仲,號方山,南湖先生之弟也。

    少有俊才,為舉子文,操筆即驚人;刻意于詩,不奇不已。

    曰:「是不足以為學。

    」于是節《六經》、《語》、《孟》,考論一時諸先生風旨,至紫陽之書,則拱而曰:「道在是矣!窮理求仁,吾知所止。

    」所著詩文十五卷,訂《禮》讀《易》說《詩》,多所論述,未及裒次而卒。

    (同上。

    ) ◆南湖同調 隱君車敬齋先生瑾 車瑾,字元瑜,號敬齋,黃巖人。

    究心理學,隱居馬家山。

    (參《台州府志》。

    ) (梓材謹案:謝山《學案劄記》:「車瑾,字敬齋,蔡夢說之師也。

    」誤以其號為字。

    《劄記》又雲:「車敬齋未識即安行否﹖」又雲:「敬齋當是魯齋弟子。

    」攷《浙江通志》引《黃巖遺逸傳》亦雲:「車敬齋名瑾,字元瑜,景山其孫也。

    」觀先生弟子之門人,有在魯齋之門者,玉峰為先生曾孫,亦嘗學于魯齋,則先生之不得為魯齋弟子,明矣。

    ) ◆南湖家學(劉、李三傳。

    ) 清獻杜立齋先生範 杜範,字成之,(雲濠案:一作成己。

    )黃巖人。

    少從其從祖良仲、仁仲遊。

    從祖受學文公,至先生益著。

    由進士轉軍器監丞。

    入對,言:「君相之私未去,更新之效未睹。

    」又言:「近用名儒,發明格緻誠正之學,願以其講明,見之施行。

    」及為禦史,以言忤時相鄭清之,先生自劾,言:「宰相與臺諫當同心為國,豈容以私害公!」並論斥侍從、近臣、監司、郡守之失職者,時相愈忌之。

    先生自入臺,屢丐祠,至改常少,復五上歸田之請,不允,還祕書監,拜殿中侍禦史。

    先生奏:「臣冒耳目之寄,輒忤宰相。

    今又使居言職,豈以臣絕私比,而其言猶有可取邪﹖」復言時相橫啟邊釁,並發其私。

    疏入不報,而有左史之命,即渡江歸。

    嘉熙二年,知寧國府。

    四年,還朝,累遷至禮部尚書兼中書舍人,擢同簽書樞密院事。

    先生自還朝後,抗言無隱情。

    既入都堂,丞相史嵩之忌之。

    遷同知樞密院事,以李鳴復參知政事,先生曾劾鳴復,不屑與共政,去之。

    會嵩之遭喪,拜先生右丞相,力疾入覲。

    帝親書「開誠心,布公道,集眾思,廣忠益」賜之。

    先生上五事,並條利病與政事可行者為十二事,一以去私為主。

    雖秉鈞未久,不能大有所匡正,而其忠君愛國之忱,悱惻懇到,于宋之末葉求之,蓋亦難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