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講 智慧是自由人性的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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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心靈的義務 二、智慧的愛 三、不朽的靈魂 四、知性與超感性 五、人的自身與自由 六、理想與信仰 七、知性與感官判斷 一、心靈的義務 道德品質,對一個人而言象征着人格的高低。

    有些道德品質是這樣的:當人不具備時,也不必非得獲得。

    它們是:道德情感,良知,對鄰人的愛,對自己的尊重(自重)。

    人沒有責任非要得到它們,因為這些隻是對義務概念易感性的主觀條件,而不是道德性的客觀條件。

    它們都是心靈受義務概念的影響而激發感性的、先行的、粗樸的感受能力,這種感受能力不能被視為每個人的義務,而隻能看作是人人都具有的一種能力,人們會因此而服從責任。

    對這些道德素質的覺察不是出于經驗來源,而隻能是來自于對道德法則的覺察,即心靈覺察到道德法則而産生的結果。

     道德情感是一種敏感性,即心靈出于對我們的行為,是否符合義務法則的覺察所産生的或愉快,或不快的反應。

    擇别意志的每一個決斷,都來自可能做的行為的觀念;擇别意志考慮這種觀念所帶來的,或者說這一觀念付諸實施的結果所帶來的愉快或不快的情感,并由此決定對這一可能行為的取舍,這種敏感狀态(是内覺的影響結果)可能是病理性情感,也可能是道德情感。

    前一種情感導引出法律觀念,而後一種則導引出道德觀念。

     具有或獲得道德情感無法成為一項義務,因為為了使人能意識到義務概念中所含的強制性,各種責任觀念都預設了這種情感的存在。

    因此,它隻能是每個人(作為道德存在物)生來就有的,我們的責任也隻是培養它、強化它而已,哪怕是以推崇它不可思議的來源的方式來做到這一點,這體現了它完全是被理性的概念&mdash&mdash依仗理性自身的純潔性擺脫各種病理性刺激&mdash&mdash最強烈地激發出來的。

    但稱這種情感為道德感也是不恰當的,因為&ldquo感覺&rdquo一詞一般意味着指向某一客體的知覺的理論能力,而道德情感(同一般的愉快和不快一樣)僅僅是一種主觀的東西,并不能提供知識。

    沒有誰完全欠缺道德情感,因為倘若他完全感受不到這種感情,那麼他在道德上就已經死了。

    或者用心理醫生的行話來說,如果一個人的精神生命力不再對這種情感起作用,那麼他的人性就會消解(如同化學規律熔解一樣)而成為純粹的動物性,從而永劫不複地混同于動物。

    盡管我們常常用&ldquo道德感&rdquo這個詞,但實際上在識别真僞的感官能力之外我們并沒有一種專門用來識别(道德的)善惡的官能,也隻有自由擇别意志由于受純粹實踐理性,及其法則的激發而産生的一種敏感性而已,我們稱作道德情感的正是這個。

     類似的,良知也并非可向外求而得之物,自然也就沒有義務去獲得它,而是任何人作為道德存在物與生俱來的。

    說人有義務具有良知,等于說人有義務去辨識義務,因為良知是實踐理性,它在法則的每一種情形下,都執掌着判定人是清白還是有罪的職能,因此它不指向客體,而僅指涉主體(由其行為而激發道德情感)。

    故它是一種必然事實,而非一項責任或義務。

    所以,當我們說一個人沒有良知時,意思是說他把良知的教導當作耳邊風;倘若他果真沒有良知,他就既不會因為遵循義務而感到自豪,又不會因為違背義務而譴責自己,甚至連&ldquo具有良知是項義務&rdquo的念頭也壓根不可能有。

     這裡對良知的種種細分略而不論,僅考察由上述特點而得出的推論,即良知會不會出差錯。

    在對某事是否屬義務的客觀判斷方面,無疑有時會出現差錯,但在主觀上是否将其與(起着裁決作用的)實踐理性相比較以形成判斷這一點上,則是不會出錯的,因為要是出了錯,就根本不會有實際判斷付諸實施了,那樣的話也就更談不上對錯了。

    所謂沒良心不是指缺乏良知,而是人受習氣影響不能遵循良知的裁決,而當人覺得自己已經按良心行事了時,不能就良心上感到有罪或無辜這方面對他做更多的要求了。

    他所應該做的也隻是啟發自己的知性,明白什麼是義務,什麼不是義務,而當他開始這麼做或這麼做了時,良知必然會自然而然地發揮其作用。

    因此,憑良知行事就不是一項義務,否則必須再有一個良知來覺知前一個良知的行動情況。

    這裡涉及的義務隻是涵養我們的良知,時時警醒自己要聽從良知(做出的内在裁決)的召喚,以各種方法确保自己順從于它,故而此乃一項間接的義務。

     愛是一種情感,不是意志或意願。

    我之所以愛,不是因為我想要這麼做,更不是因為我應該這麼做(我不可能是必須去愛),因此不存在所謂的愛之義務。

    而仁作為一種行為方式,可以隸屬于義務的法則,雖然不偏不倚的仁常常被(不恰當地)稱作愛(&ldquo仁愛&rdquo),愛有時也會盲目到全然不顧他人的幸福,而隻為某一個人或超人存在物的目的徹徹底底、心甘情願地放棄自己的目的,居然還有人稱愛也是我們的義務!再者,所有的義務都是一種強迫或強制,即使依照法律而自制也屬于一種強制,而出于強制的行為絕不是出于愛的行為。

     根據我們的能力向他人行善,不管他們是否為我們所愛,這是一項義務。

    盡管我們不得不悲哀地指出:&ldquo人類,唉!當你對其有了更深的了解,就會發現人不值得這麼特别地偏愛。

    &rdquo但行善的義務并不因此而失去意義。

    然而,仇恨人,即使沒有付諸行動,而隻是一種對人類的徹底敵意(根深蒂固的厭惡人類傾向),也總是可憎的。

    對這些厭惡人類的人,我們也可以向他們表示慈悲,即使我們不可能愛他們。

    這裡仁仍然是一項義務。

     憎惡人身上的邪惡,既非義務,又不與義務相悖,僅僅是出于對邪惡恐懼而産生的情感。

    意志對這種情感并無影響,反過來它對意志也并無影響。

    仁是一項義務,一個經常行仁、看到他的仁義實現的人,最後就會真的會愛上他所施仁的對象。

    因此,當我們說:&ldquo你當愛鄰如己&rdquo,這并不是說,首先你應該愛鄰人,其次以這種愛向其行善;而是說,向鄰人行善,這種仁善會促使你産生對他們的(作為一種習慣或自然的親仁的傾向的)愛。

     然而心滿意足的愛需要單獨加以說明,這種情感是&mdash&mdash想到某個對象的存在就産生的愉悅。

    說有義務産生這種情感,就等于說被迫從某一事物中發現可高興之處,但這是說不通的。

     敬重心同樣也隻是主觀的東西,它是一種特殊的情感,而不是關于一個對象的判斷;若是後者,倒可能是一種應履行或實現的義務,故而實際上它也不是義務。

    倫理義務隻有當我們遵其為義務時才稱其為義務。

    說我們有義務敬重,等于說我們有義務去有一項義務。

    因此,當我們說人有自尊的義務時,這種表述是不恰當的。

    我們應該說:他内心的法則必然迫使他尊重自己,這種(特别的)情感是具體義務即與他對自身的義務相一緻的各種行為的基礎。

    但我們不能說人有尊重自己的義務,因為人必須先有了對内心法則的敬重心,才可能懂得什麼叫作義務。

     不存在堕落的必然性,除非在這種情況下,當一個無條件的責任與另一個有條件的責任發生沖突,盡管這個有條件的責任很重大時,即如果這個問題是關于通過背叛一個人來保全一個國家免遭破壞,而這個(被背叛的)人與另一個人有父子關系,那麼,為了拯救國家免遭傷害,這将是一個無條件的義務,而去挽救一個個人隻是一個有條件的責任,即假設他還沒犯有違背國家利益的罪。

    報告給當權者的信息可能是出于最大的不情願,而它隻是出于壓力,即道德的必要性。

    但是,如果一個在遇難船隻上的人為了保全自己而把另一個人從甲闆上推下去的話,并且據說他有這樣做的必要性的權利(即,肉體的必要性),那麼這就全錯了。

    保留我自己的生命隻是一個有條件的責任(也就是說,如果這樣做了而不會犯罪),但是不能剝奪另外一個沒有傷害我們,而且還沒有把我們逼到喪失性命地步的人的生命,這則是一個無條件的責任。

    然而,一般公民權的老師們一直不懈地堅持承認這個必要性的權利。

    統治力量不能把任何懲罰都與禁令聯系起來,因為這個懲罰将必然就是死亡,但是,如果一個人在危難中不情願地接受死亡時,法律卻用死亡來威脅他,這将是一個可笑的法律。

     二、智慧的愛 純粹理性總有其辯證,不管從思辨的角度來看,或以其實踐的角度而看,這因為它對那特定有條件的東西要求其條件的絕對綜體,而此絕對綜體則終能見之于物自體。

    但是,因為一切事物的概念必須涉及直覺,而就我們人類來說,這些直覺除感性直覺外從不能是其他直覺,因此,這些直覺從不能見諸那&ldquo隻以有條件者與各種條件而組成&rdquo的&ldquo現象的鍊子&rdquo中,這樣,則從&ldquo條件的綜體這個理性的理念應用于現象&rdquo這應用中,遂發生不可避免的幻象,如同這些現象就是物自體似的。

    但是,如果這種幻象不通過&ldquo理性與同其自己的一種沖突&rdquo而洩露自己,則它從未被注意是虛妄的。

    但是,通過這種沖突,理性被迫着去追蹤這種幻象,追至其根源,并去尋求出它如何能被排除,而這一步工作則隻能通過對于全部純粹的理性機能,施以完整的批判考察而被做成。

    事實上是人類理性所曾陷于其中最有益的錯誤,因此它最後終于驅迫我們去尋求這把鑰匙以便去逃出迷宮,一旦鑰匙被拿,則這鑰匙又可進一步發現那&ldquo我們不曾尋求它但卻已需要&rdquo的東西,也就是說,發現一個&ldquo觀看到一較高而又是不變的事物秩序&rdquo的景觀,我們早已存在于這秩序中,甚至現在也存在于這秩序中,而在這秩序中,我們通過那些發現,能夠通過确定的規律去依照理性的最高指令繼續生活。

    在理性的思辨使用中,這自然的辯證如何被解決,如何防止十分自然的幻象而發生的錯誤,這可以在&ldquo純粹理性的批判&rdquo中詳細被看到,但是理性在其實踐的使用中也不見得較好一點。

    作為純粹的實踐理性,它同樣想去為實踐也有條件的東西去找那無條件者,而它去尋找那無條件者不是把它當作意志的決定原則而去尋找它,理性也還要在最高善(圓善)的名下尋求純粹實踐理性對象無條件的綜體。

     我們去實踐合理行為的各種格言,即充分地規定最高善的理念,這是&ldquo實踐的智慧論&rdquo的事,而此實踐的智慧論,作為一門學問來看,即所謂哲學。

    &ldquo哲學&rdquo一詞是取古人所了解之意。

    古人以為哲學意謂一種&ldquo概念中的教訓&rdquo,即&ldquo最高善已被置于其中&rdquo的概念,并且也意謂一種&ldquo行為中的教訓&rdquo,即&ldquo最高善所因它而被得到&rdquo的行為。

    把&ldquo哲學&rdquo一詞在其作為&ldquo最高善論&rdquo的古義中,這必應是妥善的。

    因為,一方面,(作為一種最高善論)這所附加的限制必應适合于那個希臘字(希臘字哲學一詞指表&ldquo愛智慧&rdquo),而同時又必足以在哲學的名下去擁有&ldquo愛學問&rdquo,也就是說,&ldquo愛一切思辨的理性知識&rdquo。

    所謂&ldquo愛一切思辨的理性知識&rdquo是就這思辨的理性知識在以下兩方面均可适用于理性而言,即一是在那個概念(即最高善的概念)方面可适用于理性,一是在&ldquo決定我們的行為&rdquo的那實踐原則方面可适用于理性,而在這兩方面适用于理性卻也并未喪失這主要的目的(愛智慧),而單為此主要目的的原因,故此思辨的理性知識才可叫作實踐的智慧論。

    另一方面,通過在此定義中掌握一個自我估價的标準,于一個人面前而去抑制那&ldquo冒險去要求哲學家的稱号&rdquo這樣一個人的自大,這必是無害的。

    智慧的知識之所蘊含的比一個平庸人所要求自己的更多一點。

    這樣,哲學如同智慧仍然是一種理想,這理想,客觀地說,其被呈現為完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