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講 意志是道德的原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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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性&rdquo,但是若不對此理性能力或機能先給予批判的考察,我們也不能冒險從事于此綜合地使用,在下面我們将對這種批評的考察,給以大體的綱要,這對我們的目的來說已經足夠了。
三、意志的動力 行動的道德價值中其本質的東西便是&mdash&mdash道德法則必須直接地決定意志。
如果意志的決定依照道德法則而發生,一種情感,不管是哪一種,才能這樣(要使法則可足夠去決定意志,這種情感須被預設),也就是說,不是為法則的原因而如此,則這行動将隻有合法性,但無道德性。
現在,如果動力(或與發力),我們理解為存在意志的決定之主觀根據,那麼則随之而來者便是:第一,沒有動力能夠被歸屬于神聖的意志;第二,人的意志的動力(以及每一被造的理性存在的動力)除道德法則外,不能是任何别的東西;第三,決定的客觀原則必須同時也是行動的決定原則,如果這行動并非&ldquo去滿足這法則的文貌而并未含有法則的精神&rdquo。
因為在&ldquo給予道德法則以影響力&mdash&mdash影響于意志之影響力&rdquo的目的之上,我們必須去尋求&ldquo可以能夠使我們去廢棄法則本身的動力&rdquo,因為那些其他動力隻會産生僞善,而無表裡一緻之堅實性;而&ldquo去允許其他動力(比如興趣利益之動力),允許以與道德法則相合作&rdquo,這甚至是危險的。
因此,除小心地去決定:按什麼路數使道德法則變成一種動力,以及這動力在意欲機能上,所有的結果是除了什麼以外,便沒有什麼東西能遺留給我們。
因為關于&ldquo一個法則如何直接地,而且即以其自身即能是意志之一決定原則&rdquo這一問題,這對于人類理性而言乃是一個不可解決的問題,而且與&ldquo自由意志如何是可能的&rdquo這一問題為同一。
因此,我們所要先驗地去表示的是:道德法則為什麼其自身即如其為一動力,它在心靈上所産生的結果是什麼。
在通過道德法則而做成意志的每一個決定中,那本質的一點便是:由于是自由意志,所以它隻是為道德法則所決定,不是沒有感性沖動的合作,甚至拒絕一切感性沖動,以及抑制一切愛好,當這愛好相反于那法則時,被當作動力看的道德法則,所有的結果隻是消極的,而此動力能夠先驗地被知道是這樣的。
因為一切愛好及每一次感性的沖動都基于情感,而所産生于情感上的這消極的結果其本身也是一種情感,因此,我們能先驗地看到:道德法則,作為意志的決定原則,必須通過抑制一切我們的愛好而産生一種情感,此情感可被稱作痛苦。
在此事例中,我們能從先驗的考慮去決定一個認知對于苦樂之情的關系。
一切愛好總起來構成&ldquo自我顧念&rdquo。
這&ldquo自我顧念&rdquo或是&ldquo自我貪婪&rdquo,即存在于過度的溺愛自己的那自我貪婪(我愛),或是滿足于自己。
前者更嚴格一點說,是&ldquo自私&rdquo,後者則是&ldquo自滿&rdquo(自大)。
純粹實踐理性隻抑制自私,由于視此為在我們生命中,甚至是先于道德法則的東西而抑制,隻要去把它限制于&ldquo與此法則相契合&rdquo這個條件時,就可以抑制它,像這樣抑制,即可被命名為&ldquo合理的自我貪婪&rdquo(合理的我愛)。
但是&ldquo自滿&rdquo(自大),則理性必全部擊滅它,因為先于&ldquo與道德法則相契合&rdquo的一切對于&ldquo自我尊重或尊大&rdquo的要求都徒然而不可證,因為&ldquo與這一法則相一緻&rdquo的一種心靈狀态的确定是人格價值的第一條件,要是先與這種一緻,那麼任何對于價值之虛僞要求或假定都是虛假而不合法的。
現在,傾向于&ldquo自我珍貴或尊大&rdquo的脾性,就是道德法則所要抑制的愛好的一種,隻要當這珍貴或尊大是隻基于&ldquo感性&rdquo時,道德法則必擊滅自滿自大。
但是,因為這一法則是某種自身,是積極的東西,也就是說,是理智因果的形式,即自由的形式,所以它必須是尊敬的一個對象。
因為,通過與愛好的主觀對抗相抵觸,它減弱了自大;又因為它甚至擊滅了自大,即貶抑了自大,所以它是最高尊敬的一個對象,結果也就是說,它是一種積極情感的基礎,積極情感不是屬于&ldquo經驗的起源&rdquo的,是先驗地被知的。
因此,尊敬道德法則是一種為理智原因所産生的情感,而此情感是唯一&ldquo我們完全先驗地知之&rdquo的一種情感,而此種情感的必然性,我們也能覺察之(辨識之)。
在前面,我們已經看到:任何東西,它若先于道德法則,而把自己的呈現為意志的一個對象,就必須依靠該法則本身,無條件地排除善的意志的決定原則;并且也看到:那&ldquo存于格言的适宜于普遍立法&rdquo的純然實踐形式,它決定自身是善而且絕對是善者,并且也是純粹意志格言的基礎。
但是,我們現在看到:我們作為感性的存在的本性是這樣的,即意欲的材料,首先把它自己呈現于(烙印于)我們身上;其次被感性所影響的自我,雖然在其格言方面完全不适宜于普遍立法,可是,像是它構成我們的全部自我,它力求把它的各種要求置于首位,并且去使它們被承認為是首要的而且是根源的,傾向于去使我們自己在我們選擇的主觀的決定原則中,充作意志一般的客觀的決定原則,這種脾性可以叫作&ldquo自我貪婪&rdquo,而如果這種脾性假裝作立法的,則它即可叫作&ldquo自滿自大&rdquo。
現在,道德法則最高的實踐原則,完全排除了自我貪婪之影響,并且無限定地抑制了這種自滿自大。
現在,不管是什麼,如果它在我們自己的判斷中抑制了我們的自滿自大,即它以這自滿自大為恥。
因此,道德法則不可避免地謙卑了每個人,當一個人把他的本性之感性脾性與這一法則比較時,其觀念作為我們意志之決定原則,就在我們的自覺中謙卑了我們,即它喚醒了對于它自己的尊敬,隻要當它本身是積極的,是在決定原則時。
因此,主觀地說,道德法則甚至是尊敬的一個原因。
每一件東西若進入自我貪婪當中,它即屬于愛好,而一切愛好都基于情感,結果,不管什麼東西,它如果抑制了自我貪婪中的一切情感,它就因此事實必然地在情感上有一定影響。
因此,我們了解了:&ldquo先驗地覺知道德法則能夠在情感上産生一種結果&rdquo的可能性,因為它從一切參與最高立法者中排除了癖好,以及排除了&ldquo去使愛好成為最高的實踐條件&rdquo的秉性(即排除了自我貪婪)。
這個結果一方面隻是消極的,而另一方面,就純粹實踐理性的限制原則說,它是積極的。
對于這種結果,不需要在一種實踐或道德的情感名稱下,以先于道德法則而充作道德法則的基礎。
影響情感上的消極結果(不愉快)是感性的,但是,當作道德法則的意識這一結果來看,在關聯于超感性的原因當中,一個&ldquo被愛好所影響&rdquo的理性存在的這種情感即叫作愧恥(理智的貶低),但是在涉及此種情感的積極根源即法則時,這種情感即是對于法則的尊敬。
對于這種法則,實無情感可言,但是因為這一法則排除了這一抵阻,在理性判斷中,即被估計為對于這一法則的因果性的積極幫助。
因此,這種情感也可被叫作&ldquo尊敬道德法則&rdquo之情,而基于那兩層理由(即愧恥與尊敬兩個理由)總而言之,它便可被叫作道德的情感。
因此,根據道德法則使實踐純粹理性變為行動,然而又隻是客觀決定的原則,然而它同時也是主觀決定的原則,也就是說,它是對于這行動而為一種動力,因為它對于這主體的&ldquo感性&rdquo有一種影響力,并且産生了一種情感。
在這裡,主體中并沒有先在的情感傾向于道德,因為這是不可能的。
因每一情感都是感性的,而道德意向的動力卻必須是解脫一切感性的條件的束縛的。
反之,雖然感性的情感是&ldquo我們所叫作尊敬&rdquo的那種感覺之條件,然而那&ldquo決定這特殊情感&rdquo的原因卻處于純粹的實踐理性中。
這種特殊的情感,由于它的根源的原因,它必不可被稱為感性的結果,隻可被稱為實踐結果,其之所以是實踐的結果,是因為通過這事實,即&ldquo道德法則的觀念剝奪我愛(自私)是剝奪了我愛自私的影響,其剝奪自大是剝奪了自大的幻想&rdquo,通過這一事實,道德法則觀念減少了純粹實踐理性的障礙,并産生了&ldquo純粹實踐理性的客觀法則優越于感性的沖動&rdquo這優越性的觀念,排除了均衡對抗的勢力,這道德法則的觀念又在理性的判斷中相對地把較大的重量給
三、意志的動力 行動的道德價值中其本質的東西便是&mdash&mdash道德法則必須直接地決定意志。
如果意志的決定依照道德法則而發生,一種情感,不管是哪一種,才能這樣(要使法則可足夠去決定意志,這種情感須被預設),也就是說,不是為法則的原因而如此,則這行動将隻有合法性,但無道德性。
現在,如果動力(或與發力),我們理解為存在意志的決定之主觀根據,那麼則随之而來者便是:第一,沒有動力能夠被歸屬于神聖的意志;第二,人的意志的動力(以及每一被造的理性存在的動力)除道德法則外,不能是任何别的東西;第三,決定的客觀原則必須同時也是行動的決定原則,如果這行動并非&ldquo去滿足這法則的文貌而并未含有法則的精神&rdquo。
因為在&ldquo給予道德法則以影響力&mdash&mdash影響于意志之影響力&rdquo的目的之上,我們必須去尋求&ldquo可以能夠使我們去廢棄法則本身的動力&rdquo,因為那些其他動力隻會産生僞善,而無表裡一緻之堅實性;而&ldquo去允許其他動力(比如興趣利益之動力),允許以與道德法則相合作&rdquo,這甚至是危險的。
因此,除小心地去決定:按什麼路數使道德法則變成一種動力,以及這動力在意欲機能上,所有的結果是除了什麼以外,便沒有什麼東西能遺留給我們。
因為關于&ldquo一個法則如何直接地,而且即以其自身即能是意志之一決定原則&rdquo這一問題,這對于人類理性而言乃是一個不可解決的問題,而且與&ldquo自由意志如何是可能的&rdquo這一問題為同一。
因此,我們所要先驗地去表示的是:道德法則為什麼其自身即如其為一動力,它在心靈上所産生的結果是什麼。
在通過道德法則而做成意志的每一個決定中,那本質的一點便是:由于是自由意志,所以它隻是為道德法則所決定,不是沒有感性沖動的合作,甚至拒絕一切感性沖動,以及抑制一切愛好,當這愛好相反于那法則時,被當作動力看的道德法則,所有的結果隻是消極的,而此動力能夠先驗地被知道是這樣的。
因為一切愛好及每一次感性的沖動都基于情感,而所産生于情感上的這消極的結果其本身也是一種情感,因此,我們能先驗地看到:道德法則,作為意志的決定原則,必須通過抑制一切我們的愛好而産生一種情感,此情感可被稱作痛苦。
在此事例中,我們能從先驗的考慮去決定一個認知對于苦樂之情的關系。
一切愛好總起來構成&ldquo自我顧念&rdquo。
這&ldquo自我顧念&rdquo或是&ldquo自我貪婪&rdquo,即存在于過度的溺愛自己的那自我貪婪(我愛),或是滿足于自己。
前者更嚴格一點說,是&ldquo自私&rdquo,後者則是&ldquo自滿&rdquo(自大)。
純粹實踐理性隻抑制自私,由于視此為在我們生命中,甚至是先于道德法則的東西而抑制,隻要去把它限制于&ldquo與此法則相契合&rdquo這個條件時,就可以抑制它,像這樣抑制,即可被命名為&ldquo合理的自我貪婪&rdquo(合理的我愛)。
但是&ldquo自滿&rdquo(自大),則理性必全部擊滅它,因為先于&ldquo與道德法則相契合&rdquo的一切對于&ldquo自我尊重或尊大&rdquo的要求都徒然而不可證,因為&ldquo與這一法則相一緻&rdquo的一種心靈狀态的确定是人格價值的第一條件,要是先與這種一緻,那麼任何對于價值之虛僞要求或假定都是虛假而不合法的。
現在,傾向于&ldquo自我珍貴或尊大&rdquo的脾性,就是道德法則所要抑制的愛好的一種,隻要當這珍貴或尊大是隻基于&ldquo感性&rdquo時,道德法則必擊滅自滿自大。
但是,因為這一法則是某種自身,是積極的東西,也就是說,是理智因果的形式,即自由的形式,所以它必須是尊敬的一個對象。
因為,通過與愛好的主觀對抗相抵觸,它減弱了自大;又因為它甚至擊滅了自大,即貶抑了自大,所以它是最高尊敬的一個對象,結果也就是說,它是一種積極情感的基礎,積極情感不是屬于&ldquo經驗的起源&rdquo的,是先驗地被知的。
因此,尊敬道德法則是一種為理智原因所産生的情感,而此情感是唯一&ldquo我們完全先驗地知之&rdquo的一種情感,而此種情感的必然性,我們也能覺察之(辨識之)。
在前面,我們已經看到:任何東西,它若先于道德法則,而把自己的呈現為意志的一個對象,就必須依靠該法則本身,無條件地排除善的意志的決定原則;并且也看到:那&ldquo存于格言的适宜于普遍立法&rdquo的純然實踐形式,它決定自身是善而且絕對是善者,并且也是純粹意志格言的基礎。
但是,我們現在看到:我們作為感性的存在的本性是這樣的,即意欲的材料,首先把它自己呈現于(烙印于)我們身上;其次被感性所影響的自我,雖然在其格言方面完全不适宜于普遍立法,可是,像是它構成我們的全部自我,它力求把它的各種要求置于首位,并且去使它們被承認為是首要的而且是根源的,傾向于去使我們自己在我們選擇的主觀的決定原則中,充作意志一般的客觀的決定原則,這種脾性可以叫作&ldquo自我貪婪&rdquo,而如果這種脾性假裝作立法的,則它即可叫作&ldquo自滿自大&rdquo。
現在,道德法則最高的實踐原則,完全排除了自我貪婪之影響,并且無限定地抑制了這種自滿自大。
現在,不管是什麼,如果它在我們自己的判斷中抑制了我們的自滿自大,即它以這自滿自大為恥。
因此,道德法則不可避免地謙卑了每個人,當一個人把他的本性之感性脾性與這一法則比較時,其觀念作為我們意志之決定原則,就在我們的自覺中謙卑了我們,即它喚醒了對于它自己的尊敬,隻要當它本身是積極的,是在決定原則時。
因此,主觀地說,道德法則甚至是尊敬的一個原因。
每一件東西若進入自我貪婪當中,它即屬于愛好,而一切愛好都基于情感,結果,不管什麼東西,它如果抑制了自我貪婪中的一切情感,它就因此事實必然地在情感上有一定影響。
因此,我們了解了:&ldquo先驗地覺知道德法則能夠在情感上産生一種結果&rdquo的可能性,因為它從一切參與最高立法者中排除了癖好,以及排除了&ldquo去使愛好成為最高的實踐條件&rdquo的秉性(即排除了自我貪婪)。
這個結果一方面隻是消極的,而另一方面,就純粹實踐理性的限制原則說,它是積極的。
對于這種結果,不需要在一種實踐或道德的情感名稱下,以先于道德法則而充作道德法則的基礎。
影響情感上的消極結果(不愉快)是感性的,但是,當作道德法則的意識這一結果來看,在關聯于超感性的原因當中,一個&ldquo被愛好所影響&rdquo的理性存在的這種情感即叫作愧恥(理智的貶低),但是在涉及此種情感的積極根源即法則時,這種情感即是對于法則的尊敬。
對于這種法則,實無情感可言,但是因為這一法則排除了這一抵阻,在理性判斷中,即被估計為對于這一法則的因果性的積極幫助。
因此,這種情感也可被叫作&ldquo尊敬道德法則&rdquo之情,而基于那兩層理由(即愧恥與尊敬兩個理由)總而言之,它便可被叫作道德的情感。
因此,根據道德法則使實踐純粹理性變為行動,然而又隻是客觀決定的原則,然而它同時也是主觀決定的原則,也就是說,它是對于這行動而為一種動力,因為它對于這主體的&ldquo感性&rdquo有一種影響力,并且産生了一種情感。
在這裡,主體中并沒有先在的情感傾向于道德,因為這是不可能的。
因每一情感都是感性的,而道德意向的動力卻必須是解脫一切感性的條件的束縛的。
反之,雖然感性的情感是&ldquo我們所叫作尊敬&rdquo的那種感覺之條件,然而那&ldquo決定這特殊情感&rdquo的原因卻處于純粹的實踐理性中。
這種特殊的情感,由于它的根源的原因,它必不可被稱為感性的結果,隻可被稱為實踐結果,其之所以是實踐的結果,是因為通過這事實,即&ldquo道德法則的觀念剝奪我愛(自私)是剝奪了我愛自私的影響,其剝奪自大是剝奪了自大的幻想&rdquo,通過這一事實,道德法則觀念減少了純粹實踐理性的障礙,并産生了&ldquo純粹實踐理性的客觀法則優越于感性的沖動&rdquo這優越性的觀念,排除了均衡對抗的勢力,這道德法則的觀念又在理性的判斷中相對地把較大的重量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