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講 意志是道德的原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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予這一法則。

    尊敬法則并不是對于道德性的一個動力,而隻是這道德性本身才是主觀地被視為是一種動力,隻要當純粹實踐理性,通過拒絕自我貪婪(我愛)的一切敵對要求,它把權威性與絕對主觀性給予法則時(法則即是&ldquo現在單是它才有影響力&rdquo的那個法則)。

    而必須注意的便是,因為&ldquo尊敬&rdquo是理性存在于情感上,所以&ldquo尊敬&rdquo預設這樣的存在的這種感性,也就是說,預設這樣的存在的有限性,所謂這樣的存在即是&ldquo道德法則把尊敬置派于其上&rdquo者,而且這也必須被注意,即尊敬法則不能被歸于最高的存在,或被歸于任何&ldquo不受一切感性的束縛&rdquo的存在,因此,于這類存在身上,這種感性不能對實踐理性構成障礙。

     因此,這種情感簡單地說隻是為理性所産生。

    它不是用來為行動之估價而服務,也非用來充作客觀的道德法則本身的基礎,而隻是用來充作一種動力去使這道德法則。

    但是,有什麼樣的名字我們可更恰當地用于這獨特的情感上,即不能與任何感性的情感相比較的這一獨特的情感?實際說來,隻是純粹實踐理性之所有事情。

     四、善良的意志 在世界之内,除了善的意志外,沒有什麼可被稱為善而絕對。

    明智、機敏、判斷,以及心靈的其他才能,不管你如何稱呼,或者膽量、勇敢、堅忍等氣質上的品質,在許多方面,無疑都是好的,而且是可欲的;但是如果&ldquo動用這些天賦才能&rdquo的意志,因而也就&ldquo構成那叫作品格&rdquo的意志,不是善的,這些天賦就可能變成極端壞的或有害的。

    關于天賦幸運,也是如此。

    權力、富有、榮譽,甚至健康,以及一般的福利,與那稱為&ldquo幸福&rdquo的人自己狀況的舒适滿意,&ldquo如果沒有善的意志&rdquo去糾正這些事物在心靈上的影響,去糾正行動的全部原則,而使這些東西的影響以及行動的全部原則都成為&ldquo普遍的和目的的&rdquo,那些事物、權力、富有等都可能引發驕傲,并且時常引發專橫武斷&hellip&hellip如果沒有善的意志去糾正它們(權力等)在心靈上以及在善的意志的&ldquo行動的諸原則&rdquo上的影響力,以便去使權力等的影響力普遍地符合于善的意志的目的,則它們(權力等)都可導緻驕傲,甚至妄自尊大。

    一個人若不曾以純粹而良善的意志的特征來潤飾自己,卻享受無止境的榮華,這樣一個人絕不能給一個公正而有理性的旁觀者以愉快的感覺。

    這樣說來,善的意志是構成幸福不可缺少的條件。

     甚至還有一些特性,它們可服務于善的意志本身,而且可促進其活動,但它們沒有内在的、無條件的價值,它們總是要預設善的意志,這善的意志限制着我們對它們正當地尊崇,也不容許我們去認它們為絕對的善。

    例如在性情及情緒方面的溫和,自我節制,以及安靜思考,這些不但在許多方面都是好的,而且可構成人格的内在價值;然而它們遠不足以無限制地被稱為善,縱使它們曾無條件地被古人贊美。

    若沒有善的意志原則,它們也可以變為極端的壞。

    一個惡徒的冷靜沉着,在我們眼中,不僅使他比他無此冷靜更為危險,而且也直接使他比他無比冷靜更為可憎。

     善的意志,并不是因為它所做成的而為善,也不是由于它适宜于達到某種目的,而是因決意之故而為善,那就是說,它自身就是善的,而且以自身而論,它是被估價為比它在偏愛的任何癖好中,甚至在偏愛一切癖好的總和中所能做到的要高很多。

    縱使有這樣情形發生,即由于幸運特别不眷顧,或由于繼母般的虐待惡遇,這意志完全無力去完成其目的,即使盡其最大的努力,它也毫無所成,這時隻剩下一個善的意志(這善的意志并非隻是願望,但是能聚集力量中的一切意志),縱然如此,它也好似珠寶一樣,仍以自己之光而照耀,好似其自身就有全部價值。

    它是否有用,既不能對這價值增加什麼,又不能從這價值中減損什麼。

    好像隻是一種鑲嵌物,這足以使我們在普通商業中更便利地去銷售它,或吸引那些不是精于此道的外行人對它的注意,但不把它推薦于内行人,也不去決定它的價值。

     但是,隻是意志本身的絕對價值這種觀念中有某種甚為奇怪的事,即既然普通理性也完全同意這個觀念,然而仍懷疑會發生:它或許隻是高度幻想的産品,而我們也許在指定理性為我們意志的統治者中誤解了自然目的。

    所以我們将以這個觀點來考察這個觀念。

     在有機的物理構造中,我們預定以下所述為根本原則,即對任何目的沒有其他器官可被發現,除了那最合适的而且最能适應于目的的器官。

    現在,在一個具有理性與意志的存在中,如果自然恰當的目的真的隻是它的保存、它的福利,總之真的隻是它的幸福,則自然在選擇存在的理性以達到目的,可說是做了一個很壞的安排。

    這個被創造的存在為此目的去做的一切活動,以及它行為的全部規律,必能因本能而規劃給它,而那個目的也借着本能比借着理性更确定地達到。

    在本能以上,如果一定要将理性授予這被眷顧的存在,理性隻是服務于存在,可讓它去體會它本性的幸運構造,去贊歎這幸運的構造,去慶祝它自己在這幸運的構造上面的成功,并去為這幸運的構造而感謝造物主,但絕不是說理性是為将它的欲望隸屬于軟弱而虛幻的指導之下,而且為這存在實現幹涉自然的目的。

     總之,自然必自戒慎,不讓理性橫加幹預實踐的運作,也不讓理性有無根的臆想,以其虛弱的洞見擅自去為自己想出幸福的方案,并想出達到幸福的手段。

    自然不隻理會目的的選擇,也要理會手段的選擇,而且以明智的先見将目的與手段都委托于本能。

     事實上,一個有教養的人,其理性越是緻力于生活的享受與幸福,這人就越不能有真正的滿足。

    從這種事實裡,在許多人身上(如果這許多人他們坦誠地承認這事實),發生某種程度的理論厭惡,即痛恨理性,特别在那些對使用理性最有經驗的人身上是這樣,因為這些人甚至從科學引出的一切利益之後,事實上隻負荷了更多的苦惱在他們的肩上,而并不是對幸福有所獲得,所以,他們就終于嫉妒(而不是輕視)一般人的較為尋常的行徑,這一般人是聽任本能的指導,而且不讓理性影響他們的行為的。

    可是我們也必須承認這一點,即那些想把理性所給予我們的利益贊頌極力降低,甚至把這降至為零的人們判斷的善是不高興或不感恩,卻是在判斷的深處藏有這樣的觀念,即我們的生存有不同的目的,理性正是指向這目的,而并不是指向那幸福,因此,這較為高貴的目的必須被認為是最高的條件,而人們的目的必須退而求其次。

     理性在意志的對象以及我們的欲求的滿足上,不足以用确定性去指導意志,就此指導這一目的,那植根很深的本能卻能以更大的确定性來實現此目的。

    縱然如此,但因為理性是當作一個實踐機能而賦予我們,也就是當作一個&ldquo在意志上有影響力&rdquo的實踐機能而賦予我們,所以,承認大自然一般的說法,在它的能量的分配上,已能使手段适宜于目的,理性的使命也必須去産生意志,這意志也為善,不隻是當作獲得某種别的東西的手段而為善,而且其本身就是善。

    而對這樣的意志,理性是絕對必要的,因為大自然在别處已能把那些能量分配得很适宜于它們所要的功能,所以理性的恰當功能必須去産生一個自身為善的意志,而不是一個隻當作工具而為善的意志。

    這個意志,雖不是唯一一個而完整的善,但必須是究其極緻的善,必須是其餘的每一個善的條件,甚至是幸福的欲求的條件。

    在這種情形下,理性的培養,至少受到多方幹預,但在這事實中,并沒有與大自然的智慧不一緻,理性的培養甚至把那次等目的(幸福)歸于無,大自然也不因此而不适合它的目的,理性地認為善的意志建立為最高的實踐使命,而在達到這個目的或完成這個使命中,理性隻能得到它自己的同類者的滿足,就是說,這種滿足是目的的達到才獲得的滿足,而這一目的又隻為理性所決定,是從這樣一個目的的達到而來的滿足,不管這種滿足是否可使癖好的目的大為失望(落空),也不會有絲毫的改變。

     因此,我們要把意志的概念發展成這樣一種意志:它是單為自己值得高度地被尊崇,而且其為善并不因顧及任何别的東西而為善,這樣一種意志的概念,早已存在于健全的自然理解之中,它隻需要弄清楚,不需要被教成,而且它在估量我們的行動的價值中,總是居在首要的地位,而且是構成一切其他價值的條件。

    要想做到這一點,我們将運用義務的概念,這個概念包含着善的意志的概念,雖然它也蘊含着一些主觀的限制和阻礙,但是這些絕不足以蒙蔽這善的意志,或使它成為不可認知的,通過對照,反而能把它表露出來,并且使它更光亮地發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