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講 意志是道德的原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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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意志尋求決定意志的法則,不在&ldquo它标準的合宜于成為它自己的決斷(裁定)的普遍法則&rdquo中尋求,而卻在任何别處尋求,因而結果也就是說,如果它走出自己之外而在它任何對象的特性中尋求這一法則,則結果其所成者隻是(意志的)他律。
在這種情形中,意志(自身)并不給它自己以法則,而是這法則是為對象通過其對于意志的關系所給予。
這種關系,不管它基于愛好,抑或基于理性的概念,總是隻許有假然的律令:我應當做某事是因為我願望某種别的事。
反之,那道德的,也就是定然的律令則說:我應當如此如此做,縱使我并不希望任何别的事。
舉例來說,前者說:我不應當說謊,如果我想要保存我的信譽;後者說:我不應當說,縱使說謊并未絲毫使我陷于聲名狼藉而不為人所信。
因此,後者必須抽離一切對象,達到使它們将無任何影響于意志程度,以便實踐理性(意志)可不受制于或限于去計較利害問題,卻隻表示屬于它自己的那作為最高立法的&ldquo發布命令的威權&rdquo。
舉例來說,我應當努力去促進他人的幸福,這并非因為别的幸福的實現,好像與我的幸福有什麼關系似的(這有關不管是因直接的愛好而有關,或是因通過理性而間接得到的任何滿足的有關),但隻因為一個&ldquo排除别人的幸福&rdquo的标準,不能當作一個普遍法則而被包含于同一決意中。
這裡,如同人類理性在其純粹使用的其他地方一樣,當它未被批判地考察時,在他發現一條真正的道路以前,曾先試過一切可能的錯誤歧路。
從此(他律的)觀點所能取用的一切原則或是經驗的,或是理性的。
前者,即從幸福原則而引出,或是基于自然的情感,或是基于道德的情感;後者,即從圓滿的原則而引出,或是基于當作一個可能的結果看的那理性的圓滿概念,或是基于作為我們意志的決定的一個獨立圓滿的概念。
經驗的原則完全不能用來充當道德法則基礎。
因為當道德法則的基礎是從人性的特殊構造中而取得,或從人性所處的偶然環境中而取得時,這些道德法則是在一切理性存在上,一律都成立或都有效的普遍性,因此即普遍性而被安置于它們身上無條件的實踐必然性,便會喪失幹淨。
但是,私人幸福的原則是最需要反對的,這不是因為它是假的,而經驗也與這假設,即&ldquo榮華富貴常正比于善行&rdquo這假設相沖突,不隻因為它對于道德的建立無所貢獻(因為做成一個有福祿之人與做成一個善良之人,或使一個人謹慎而精察自己利益與使他為有德,完全是兩回事),而且也因為它供給于道德的動力正是暗中敗壞了道德,而且破壞了道德的莊嚴性,因為這些動力置于&ldquo存心于德&rdquo與&ldquo存心于惡&rdquo同類,而隻教我們去作較好的計算,而道德與不道德之間的特殊差别也完全消失了。
另外,關于道德情感,這種設想的特别感覺,當那些不能思考的人相信那種情感将有助于他們,甚至在一般(普遍)法則中也有助于他們時,&ldquo去訴諸這種情感&rdquo實在是非常膚淺的。
此外,情感對于善惡不能供給一個統一的标準,而任何人也不可有權利以自己情感去為他人形成判斷:不過縱然如此,這種道德情感就以下方面說,也是比較更接近于道德以及道德的尊嚴的,即它把&ldquo以我們對于美德所有的滿足與崇敬直接地歸給美德&rdquo這種光榮交付于美德,而且它也并不當面告訴她(美德)說:我們不是通過她的美但是通過利益親近她。
在理性的道德原則中,存在論的&ldquo圓滿&rdquo的概念盡管有其缺點,也比神學的概念好,神學的概念是從一個神的、絕對圓滿的意志中引申出道德的。
前一概念無疑是空洞而不确定的,因而對我們在這無邊曠野中,去尋求那适合于我們的最高實在也是無用的;其次,在特别想去分清我們現在所要說及實在與其他實在的不同上,它也不可避免地落于圈子中,它不能避免默默預設它所要去說明的那道德。
縱然如此,它還是比神學的觀點較為可取。
首先,因為我們對神的圓滿并無直覺,我們隻能從自己的概念中,把神的圓滿推演出來,這樣,我們的說明必陷入惡劣的循環中;其次,如果我們想要避免這惡劣的循環,則所剩下給我們的唯一神的意志的概念,便是一個&ldquo以欲求榮耀與統治這種欲望的屬性而造成&rdquo的概念,并且是一個&ldquo與可怕的威力和報複觀念相結合&rdquo的概念,而凡是建築在這基礎上的任何道德系統必然直接與反于道德相反。
但是,如果我要在&ldquo道德感&rdquo的概念與一般&ldquo圓滿&rdquo的概念之間(這兩個系統至少都不削弱道德,雖然它們都不能充當它的基礎),做一選擇的太陽島,那麼我必會選擇後者,因為它至少把這問題的決斷(裁決)從感性上撤回,而把它帶回到純粹理性的法庭上,縱然在這裡它也并未決定什麼,可是它畢竟保存了這個不确定的理念(一個&ldquo其自身為善&rdquo的意志之不确定的理念),使它免于腐蝕,直到它被更準确地界定為止。
至于其餘,在此不一一反駁,那種一一詳細的反駁隻是冗餘的,因為那是很容易做的,而且也很易見到的。
但在這裡,使我們更感興趣的便是知道:被這些原則所設置道德的首要基礎,也不過就是意志他律,因此,它們必然迷失其目的。
在任何情形中,如若在那裡,意志的一個對象須被假定,假定以便&ldquo決定意志&rdquo的規律可被規劃出來,則這規律在那裡簡單地說來也就隻是他律,此中的律令是有條件的,即&ldquo如果&rdquo或&ldquo因為&rdquo一個人願望這個對象,&ldquo則&rdquo或&ldquo所以&rdquo他必須如此行。
因此,它絕不能道德地命令着,也就是說,它絕不能定然地命令着。
對象決定意志,不管是因愛好而決定的,如在私人幸福的原則中;或是因理性而決定,如在圓滿的原則中,不管是哪種情形,總之這時的意志總并不是通過&ldquo行動本身之想法&rdquo直接地決定自己,而隻是通過行動的預見結果通過在意志上所有的影響而決定自己。
這樣,&ldquo我應當去做某事,因為我希望實現某種别的事&rdquo,而在此種條件的&ldquo應當&rdquo所示的律令裡,必須在另一被假定的法則為主體,而通過另一法則,我必然地意欲這&ldquo别的事&rdquo,而這個法則又需要律令去限制這個标準。
因為在我們的諸般機能所及的範圍内一個對象的概念,由于主體的自然特性,其所能運用于主體的意志上的那影響力是依靠于主體的自然(或本性)的,此主體的自然(本性)或是感性(愛好與趣味),或是知性與理性,此諸般主體的自然使用依其本性的特殊結構可附随之以滿足。
由此,随之而來的便是:那法則(即上文所說決定我們的行為或意志的那法則),恰當言之,必是為自然所供給,即便如此,那它必須被知曉與被證明,結果也必是偶然的,因而能夠成為确然的(必然的)實踐規律,不僅如此,而且它不可避免地也隻是他律。
意志自身不能給它自己以法則,這法則隻是為一種外來的沖動所給予,即憑借着&ldquo适宜于接受這法則的主體特殊的自然構造&rdquo,而為外來的沖動所給予。
那麼,一個絕對善的意志,其原則必須是定然律令,在關涉一切對象中,它應該是不決定的,而且它應隻包含着&ldquo一般決意&rdquo的形式,而這&ldquo決意一般的形式&rdquo作為自律,也就是說,&ldquo每一善意志的标準能夠或适合于去使它們自己成為普遍法則&rdquo,這個意思是指自身就是&ldquo每一理性存在的意志所安置于自己身上&rdquo的唯一法則,而不須去預定任何沖力或興趣作為一個基礎。
這樣一個先驗實踐的綜合命題如何可能,而它為什麼又是必然的,這問題的解答,不屬于道德的形而上學的範圍,而我們在這裡并沒有肯定它的真理性,更沒有自認說在我們的力量範圍内能證明它。
隻是因普遍被接受的道德概念發展而展示出:意志的自律不可避免地要與道德概念相聯系,甚或是它的基礎。
不管是什麼,隻要他為認道德是任何真實的東西,而不是無任何真理性的虛幻觀念,那他也必同樣承認我們這裡所論定的道德原則,而本節也純粹是分析的。
現在,&ldquo去證明道德不是思維的制造物&rdquo&mdash&mdash如果定然律令以及與此定然律令,相連的意志的自律是真的,而且作為先驗原則又是絕對必然的,則道德便不能是腦筋制造物&mdash&mdash這一步證明的工作即假定了&ldquo純粹實踐理性的綜合使用的可
在這種情形中,意志(自身)并不給它自己以法則,而是這法則是為對象通過其對于意志的關系所給予。
這種關系,不管它基于愛好,抑或基于理性的概念,總是隻許有假然的律令:我應當做某事是因為我願望某種别的事。
反之,那道德的,也就是定然的律令則說:我應當如此如此做,縱使我并不希望任何别的事。
舉例來說,前者說:我不應當說謊,如果我想要保存我的信譽;後者說:我不應當說,縱使說謊并未絲毫使我陷于聲名狼藉而不為人所信。
因此,後者必須抽離一切對象,達到使它們将無任何影響于意志程度,以便實踐理性(意志)可不受制于或限于去計較利害問題,卻隻表示屬于它自己的那作為最高立法的&ldquo發布命令的威權&rdquo。
舉例來說,我應當努力去促進他人的幸福,這并非因為别的幸福的實現,好像與我的幸福有什麼關系似的(這有關不管是因直接的愛好而有關,或是因通過理性而間接得到的任何滿足的有關),但隻因為一個&ldquo排除别人的幸福&rdquo的标準,不能當作一個普遍法則而被包含于同一決意中。
這裡,如同人類理性在其純粹使用的其他地方一樣,當它未被批判地考察時,在他發現一條真正的道路以前,曾先試過一切可能的錯誤歧路。
從此(他律的)觀點所能取用的一切原則或是經驗的,或是理性的。
前者,即從幸福原則而引出,或是基于自然的情感,或是基于道德的情感;後者,即從圓滿的原則而引出,或是基于當作一個可能的結果看的那理性的圓滿概念,或是基于作為我們意志的決定的一個獨立圓滿的概念。
經驗的原則完全不能用來充當道德法則基礎。
因為當道德法則的基礎是從人性的特殊構造中而取得,或從人性所處的偶然環境中而取得時,這些道德法則是在一切理性存在上,一律都成立或都有效的普遍性,因此即普遍性而被安置于它們身上無條件的實踐必然性,便會喪失幹淨。
但是,私人幸福的原則是最需要反對的,這不是因為它是假的,而經驗也與這假設,即&ldquo榮華富貴常正比于善行&rdquo這假設相沖突,不隻因為它對于道德的建立無所貢獻(因為做成一個有福祿之人與做成一個善良之人,或使一個人謹慎而精察自己利益與使他為有德,完全是兩回事),而且也因為它供給于道德的動力正是暗中敗壞了道德,而且破壞了道德的莊嚴性,因為這些動力置于&ldquo存心于德&rdquo與&ldquo存心于惡&rdquo同類,而隻教我們去作較好的計算,而道德與不道德之間的特殊差别也完全消失了。
另外,關于道德情感,這種設想的特别感覺,當那些不能思考的人相信那種情感将有助于他們,甚至在一般(普遍)法則中也有助于他們時,&ldquo去訴諸這種情感&rdquo實在是非常膚淺的。
此外,情感對于善惡不能供給一個統一的标準,而任何人也不可有權利以自己情感去為他人形成判斷:不過縱然如此,這種道德情感就以下方面說,也是比較更接近于道德以及道德的尊嚴的,即它把&ldquo以我們對于美德所有的滿足與崇敬直接地歸給美德&rdquo這種光榮交付于美德,而且它也并不當面告訴她(美德)說:我們不是通過她的美但是通過利益親近她。
在理性的道德原則中,存在論的&ldquo圓滿&rdquo的概念盡管有其缺點,也比神學的概念好,神學的概念是從一個神的、絕對圓滿的意志中引申出道德的。
前一概念無疑是空洞而不确定的,因而對我們在這無邊曠野中,去尋求那适合于我們的最高實在也是無用的;其次,在特别想去分清我們現在所要說及實在與其他實在的不同上,它也不可避免地落于圈子中,它不能避免默默預設它所要去說明的那道德。
縱然如此,它還是比神學的觀點較為可取。
首先,因為我們對神的圓滿并無直覺,我們隻能從自己的概念中,把神的圓滿推演出來,這樣,我們的說明必陷入惡劣的循環中;其次,如果我們想要避免這惡劣的循環,則所剩下給我們的唯一神的意志的概念,便是一個&ldquo以欲求榮耀與統治這種欲望的屬性而造成&rdquo的概念,并且是一個&ldquo與可怕的威力和報複觀念相結合&rdquo的概念,而凡是建築在這基礎上的任何道德系統必然直接與反于道德相反。
但是,如果我要在&ldquo道德感&rdquo的概念與一般&ldquo圓滿&rdquo的概念之間(這兩個系統至少都不削弱道德,雖然它們都不能充當它的基礎),做一選擇的太陽島,那麼我必會選擇後者,因為它至少把這問題的決斷(裁決)從感性上撤回,而把它帶回到純粹理性的法庭上,縱然在這裡它也并未決定什麼,可是它畢竟保存了這個不确定的理念(一個&ldquo其自身為善&rdquo的意志之不确定的理念),使它免于腐蝕,直到它被更準确地界定為止。
至于其餘,在此不一一反駁,那種一一詳細的反駁隻是冗餘的,因為那是很容易做的,而且也很易見到的。
但在這裡,使我們更感興趣的便是知道:被這些原則所設置道德的首要基礎,也不過就是意志他律,因此,它們必然迷失其目的。
在任何情形中,如若在那裡,意志的一個對象須被假定,假定以便&ldquo決定意志&rdquo的規律可被規劃出來,則這規律在那裡簡單地說來也就隻是他律,此中的律令是有條件的,即&ldquo如果&rdquo或&ldquo因為&rdquo一個人願望這個對象,&ldquo則&rdquo或&ldquo所以&rdquo他必須如此行。
因此,它絕不能道德地命令着,也就是說,它絕不能定然地命令着。
對象決定意志,不管是因愛好而決定的,如在私人幸福的原則中;或是因理性而決定,如在圓滿的原則中,不管是哪種情形,總之這時的意志總并不是通過&ldquo行動本身之想法&rdquo直接地決定自己,而隻是通過行動的預見結果通過在意志上所有的影響而決定自己。
這樣,&ldquo我應當去做某事,因為我希望實現某種别的事&rdquo,而在此種條件的&ldquo應當&rdquo所示的律令裡,必須在另一被假定的法則為主體,而通過另一法則,我必然地意欲這&ldquo别的事&rdquo,而這個法則又需要律令去限制這個标準。
因為在我們的諸般機能所及的範圍内一個對象的概念,由于主體的自然特性,其所能運用于主體的意志上的那影響力是依靠于主體的自然(或本性)的,此主體的自然(本性)或是感性(愛好與趣味),或是知性與理性,此諸般主體的自然使用依其本性的特殊結構可附随之以滿足。
由此,随之而來的便是:那法則(即上文所說決定我們的行為或意志的那法則),恰當言之,必是為自然所供給,即便如此,那它必須被知曉與被證明,結果也必是偶然的,因而能夠成為确然的(必然的)實踐規律,不僅如此,而且它不可避免地也隻是他律。
意志自身不能給它自己以法則,這法則隻是為一種外來的沖動所給予,即憑借着&ldquo适宜于接受這法則的主體特殊的自然構造&rdquo,而為外來的沖動所給予。
那麼,一個絕對善的意志,其原則必須是定然律令,在關涉一切對象中,它應該是不決定的,而且它應隻包含着&ldquo一般決意&rdquo的形式,而這&ldquo決意一般的形式&rdquo作為自律,也就是說,&ldquo每一善意志的标準能夠或适合于去使它們自己成為普遍法則&rdquo,這個意思是指自身就是&ldquo每一理性存在的意志所安置于自己身上&rdquo的唯一法則,而不須去預定任何沖力或興趣作為一個基礎。
這樣一個先驗實踐的綜合命題如何可能,而它為什麼又是必然的,這問題的解答,不屬于道德的形而上學的範圍,而我們在這裡并沒有肯定它的真理性,更沒有自認說在我們的力量範圍内能證明它。
隻是因普遍被接受的道德概念發展而展示出:意志的自律不可避免地要與道德概念相聯系,甚或是它的基礎。
不管是什麼,隻要他為認道德是任何真實的東西,而不是無任何真理性的虛幻觀念,那他也必同樣承認我們這裡所論定的道德原則,而本節也純粹是分析的。
現在,&ldquo去證明道德不是思維的制造物&rdquo&mdash&mdash如果定然律令以及與此定然律令,相連的意志的自律是真的,而且作為先驗原則又是絕對必然的,則道德便不能是腦筋制造物&mdash&mdash這一步證明的工作即假定了&ldquo純粹實踐理性的綜合使用的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