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節 債權之物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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連;右片兩合店相連;前面街路;後堂茅屋,四至登載契内分明。

    今因乏銀應用,即向本街漳發号碧官手借出六八佛邊銀伍拾大員,言定每月每元願供利息銀肆占正,利息逐月供納,不敢少欠。

    恐口無憑,今欲有憑,合立胎借字壹紙,并帶老契壹張,共貳紙,付執為照。

     在場人江順興、李玉初 大清光緒拾壹年十一月廿日,立借字人李和勝号、輝榮行二。

     第二之四出借銀字 立出借字人,恒春城内新春号黃增福,今因乏銀費用,即向于本街吳漳發号借出陸錢八重佛銀參拾大員,言約每月願納利息六八銀壹元,逐月利息清楚,不敢短欠。

    恐口無憑,今欲有憑,合立出借字壹紙,付執為照。

     為中人徐發 代筆人林瑞芳 大清光緒拾貳年歲次丙戌柒月初壹日,立出借字人新春号黃增福。

     第二之五口供 據吳漳發供:李輝二借欠小的母銀五十元,立有借字及房屋契字,交小的作抵。

    每月貼息銀二元,共收過息銀四十餘元,尚欠息銀八十餘元。

    近今數年,母利分文不納,有意僥欠。

    其黃增福借銀三十元,亦有借字為據;另又欠店員錢二十餘千,曆年均有送單。

    黃阿二伊父在日,已各居一處,伊不曉得亦屬情;惟伊弟黃知高,有經手支取貨物的。

    借銀系伊父黃增福經手,父債子完,理所當然,求察斷就是。

     據李輝二供:小的借欠吳漳發母銀五十元,是有意的。

    從前納過息銀九十零元。

    借銀時,立有借字及房屋契字,交伊作抵。

    因近來連年連災,年冬失收,人欠之項,收讨不起,緻所欠吳漳發借項,無力清完。

    現在息銀應令讓減,俟十月冬收成後,約限年内付還清楚。

    前日,林總理曾處完銀七十元,吳漳發不允;若要多還,小的又還不起,求恩典察斷就是。

     據黃阿二供:小的父親黃增福,從前有無借欠吳漳發銀項及欠店帳等,小的分居在外多年,不得知悉。

    至小的父親沾病已及一年,小的搬回家調理,并未見吳漳發送單來讨,小的父親亦未說及。

    至小的取讨,小的用善言安置,俟查詢小的兄弟實在,再行理清;吳漳發不待查問,即行控告。

    小的兄弟黃知高,補鵝銮鼻汛兵,在防當差,并未回來,須要辦文與湯老大送訊。

    伊素在父親面前,帳目諒可知悉。

    求明察就是。

     九月初二日。

     第二之六判決文 名單差吳發 計開: 原告吳漳發 被告李輝二限十月内,先還五十。

    冬月,再還三十,作為清賬。

     黃阿二 黃知高當兵不到。

     移提黃知高到案再質,契借券參紙存候查銷。

    此谕。

     九月初二日。

     第二之七判決文 名單差吳發 計開: 原告吳漳發 被告黃知高 黃知高之父新春,實有契借吳漳發銀洋三十元,并貨錢二十餘千。

    無如知高弟兄二人均屬寒苦,斷将利銀減免,由知高以家存器具抵還銀四十元,作為清賬,具結完案。

    此谕。

     九月十三日。

     第三胎借銀字 立胎借銀單字人,台南市外媽祖港街蔡壽山,今因乏銀費用,願将蔡瑞鳳妓女字為胎,向與同市頂粗糠崎街何某,借出銀壹佰員,面約每月願貼利息銀參員,照約清還,不敢挨延拖欠。

    其母銀不拘年月,備足清還明白,贖回妓女字并原借單字。

    恐口無憑,合立胎借銀單字壹紙,并妓女字,送付銀主收存為據,此照。

     即日親收過金壹百員足。

    再照。

     知見人妻蔡林氏 光緒年月日立胎借銀單字人蔡壽山 代書人陳登求 第四借單 憑單借過艋舺舊街永成号來水母龍銀壹百元,面約每幫應繳水利龍銀七元;如順風到港,逐幫理還。

    口恐無憑,立借水利單一紙,付執存照。

     宣統二年十一月初一日,立借水利人金永發船水首王有單。

     第五借銀單 立借銀單字人,本港街媽祖宮境李集興号,今因店中乏費,爰向後街境族叔李茂記,借出來母銀六八平陸拾伍員,面約每元每月願貼利息銀貳分五厘正。

    口恐無憑,合立借單字壹紙,付執為照。

     同治八年陸月初一日,立借銀單字人李集興号。

     第六借銀字 金員借用,公證限滿,再定限期證書 一、金八百圓也。

    但,岩從前有向楊珠手内借出金壹千圓,兩比公證,至丙午年舊十二月,限期已滿,母金未得齊全,惟有利金先行交納足數。

    岩另先辦還母金貳百圓,交楊珠親收;岩尚有未還之母金八百圓,兩相酌議,再定限期:自光緒三十三年二月起至同年陽曆五月十一日,即陰曆三月廿九日止,共貼利金六拾四圓。

    至期之日,岩當備母利金八百六拾四圓,交還楊珠收返,贖回限字,協同法院公證取消,不得違約。

    今欲有憑,特立再定限期公證書壹紙,付執為照。

     再批明:本年陽曆五月十一日,即陰曆三月二十九日,倘或母利金未得清還,複再加限四個月,利金依舊,貼納六拾四圓。

    倘再限之外,如無備還母利金,則利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