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節 債權之物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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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納之外,每月加罰賠償金百圓,逐月逐算,聲明此照。

     竹北一堡新竹街土名北門第八十六番地 光緒三十三年二月九日舊丙午歲十二月廿七日立。

     再定限期人陳秀岩 保認人實母許氏英 代書人王溪水 竹北一堡新竹街土名北門八六番地 楊珠殿 第七借銀字 立借銀字人,鹽水港堡布街李怡忠号,即李烈嫂,因乏銀費用,向與同堡橋南街翁淵官借出六八銀拾元,面約十二月十六日,對佃人昭仔母利一切返還清楚。

    口恐無憑,合立借銀字壹紙,付執為照。

     光緒二十九年舊曆四月廿貳日,立借銀字人李怡忠号,即李烈嫂。

     翁府淵官升。

     第八胎借銀字 立胎借銀字人,嘉義城内文昌閣廟前巷仔内蒲德基,今因染病乏銀,無奈,将承父明買過鄭春記墾耕抄田壹宗,坐落在埔姜林堡鹽館莊,四至界址,上手契内登載明白,托中向與本城布街陳登元借出六八佛銀伍拾大員正,三面言議,願貼利息銀每月捌角正。

    若基備足母利,贖回原契并借字,銀主人亦不得刁難。

    此系兩願,恐口無憑,今欲有憑,立胎借銀字壹紙,并白契壹紙,帶佃批字,合共三紙,付執為照。

     即日同中親收過六八佛銀伍拾員完足,再照。

     為中人蒲羅氏 光緒二十二年七月日,立胎借銀字人蒲德基 第九胎借銀字 立胎借單字人,鹽水港伽藍廟境謝乞食老,因乏項費用,于壬辰年玖月廿日,再向布街境翁壽期官,再借出六八佛銀參大員,約定利息加三,将每年厝稅玖佰文,付期扣抵。

    所有修理舊厝銀項若幹,登立賬簿,候将來要讨厝之日,自當一齊清楚。

    口恐無憑,合立胎借銀單字壹紙,合前壓地字壹紙,借單壹紙,共參紙,付執為照。

     光緒拾捌年玖月廿日立單。

     再批明:謝乞食立胎借銀單字壹紙,共參紙。

     第十胎借銀字 立胎借字人謝文國、謝文部茲因跑弟身故,乏銀喪費,并前年自己費用及理還培初官,将伽藍廟前店屋與長房對半均分,前進一半印契壹紙,托中向與族親豐泰号借出六八佛銀壹佰貳拾大員,面議每月願貼利息銀壹員伍角正,對該份店稅銀收抵利;倘若店無出稅,後日贖字,該利若幹,不敢短欠。

    如店屋損壞,國等自當修理。

    聽借主備足母利銀,贖回原契,銀主不得刁難;如無銀可贖,依舊就店稅收抵利息,不敢異言生端。

    口恐無憑,立胎借字壹紙,并繳印契壹紙,共貳紙,付執為照。

     為中人徐就近 知見人妻李氏 光緒拾肆年拾貳月日,立胎借銀字人謝文國、謝文部 代書人董春年 第十一胎借銀字 立胎借字人,鹽水港堡下中莊謝沽波,今因乏項費用,願将園壹坵,址在龍蛟潭堡、頭竹圍莊,清丈七分八厘參毫五絲,托中人向與鹽水港街,土名伽藍廟街吳欲官,借出六八銀八十元。

    共利息每年十七元六角,将園稅收抵。

    此系二比甘願,各無反悔,恐後無憊,合立胎借字壹紙,園契字貳紙,付執為照。

     為中人沈萬勝 光緒八年四月日,立胎借銀字人謝沽波 第十二胎借銀字 立胎借銀字人鹽水港後街顔宇,今因乏銀費用,将牛椆仔園契壹宗、田尾園契壹宗,丈單在内,共捌紙,外托中觀音亭莊朱海洋,向與本莊康氏珊瑚借出六八秤銀壹佰大員,言約每月願貼利息銀貳元伍角。

    其銀候收入手,母利一齊清還,贖回原契,銀主不得刁難。

    口恐無憑,合立借銀字壹紙,并園契、丈單捌紙,計玖紙、付執為照。

     光緒貳拾柒年庚子花月拾五日立單。

     第十三借銀字 立借銀字人陳文得,情因乏銀應用,向于劉捷三手内,借過銀壹千元正。

    此銀面言每百元每年利息金拾五元,計共全年貼利息銀百五拾元。

    其利息限至六月中及十月中兩季支清,不敢少欠;如有少欠,任從銀主對算利息作頭而行。

    其銀自光緒二十八年十月十五日起至光緒三十三年十月十五日止為限,限滿之日,銀還字還;若無銀折還,系保認人負擔,不得異言。

    口恐無憑,立借銀字,付執為據。

     即日批明,實收到字内銀壹千元足訖,立批。

     在場人劉阿元 保認人劉紫麟 代筆人黃雲蕉 光緒二十八年十月十五日,立借銀字人陳文得 第十四借銀字 親立出借銀字人林王,因乏銀費用,托中向本莊林染春手内,借出佛銀貳拾大員,平拾肆兩正。

    即日同中議定,每拾員銀全年願貼利谷貳石伍鬥,全年計共利谷伍石,即對現佃林波,分作兩季均納,不得濕冇,不敢異言。

    口恐無憑,今欲有憑,立出借銀字壹紙,付執為照。

     即日同中親收過借字内佛銀貳拾員,平拾四兩正,批照。

     光緒貳拾年拾貳月,再向林染春借出銀伍拾元柒角正,言約字内利息對佃完納清楚,批照。

     現佃林波 光緒拾陸年貳月日,立出借銀字人林王 為中林一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