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節 債權之物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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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日呈。

     署恒春縣正堂兼管招撫事務高批 查例載:錢債收息不得過三分。

    據呈:廖勤等向該鋪戶借銀三十元,每元月息五十文,自癸未年至今,積欠本利一百二十餘元,實屬顯違定例。

    惟廖勤既托吳仲等保認,疊次騙限無還,亦有不合。

    候傳集訊明核奪,爾仍将借券繳驗。

    切切。

    十四日。

     第一之二饬傳 署恒春縣正堂高為饬傳訊究事。

    本年十一月十三日,據本城鋪戶吳漳發,即吳全呈稱:光緒癸未年五月,有四溝莊廖勤與其弟廖戆九,借去母銀三十元,言明每元月貼利錢五十文,迄今母利共欠去銀一百二十餘元,曾托吳仲、盧光智保認,限至本冬收成一律完清,至今依然分文不給,呈請追究等情。

    據此,除批示外,合行票饬。

    為此,票仰該役立即往傳被告廖勤、廖戆九;原告吳漳發即吳全各正身,克日禀帶赴縣,以憑訊究。

    并着吳漳發将借券帶驗,毋稍刻延。

    切切,須票。

     一票差陳清。

     光緒十四年十一月廿二日正堂高行。

     第一之三饬傳 署恒春縣正堂高為饬傳訊究事。

    案據本城鋪戶吳漳發即吳全呈控:四溝莊廖勤、廖戆九欠去母利共銀一百二十餘元,向讨不還一案。

    當經差傳,未據報到,茲值開篆,合再票饬。

    為此,票仰原差陳清立傳被告廖勤、廖戆九;原告吳漳發即吳全各正身,克日禀帶赴縣,以憑訊究。

    并着吳漳發将借券帶驗,毋稍刻延。

    切切,須票。

     一票原差。

     光緒十五年正月廿三日正堂高行。

     第一之四呈及批 具禀:治下總理餘恒泰、張全等,為懇乞和息,将案注銷事。

    緣吳全即吳漳發号,赴轅呈控廖戆九等抗欠不還一案。

    全等在外勸處二比,查得廖戆九、廖勤兄弟前向借全母銀三十元,今喚九備還母利銀五十元,作為清楚。

    兩造甘願,取具和息切結二紙呈繳,禀叩廉政大老爺台前愛民如子,恩準俯賜将案注銷,俾民等以免訟累,均沾大德,感恩不淺矣!切禀。

     計呈:和息甘結二紙。

     正堂呂批 廖戆九既将本早聽處備還吳全收入完事,應準如票批銷了案,各結附查。

     第二之一訴狀及批 告狀人吳漳發号,二十七歲,住本城街。

     具呈狀鋪戶吳漳發,為意圖霸抗騙延無日,懇乞明鏡追究,以儆頑民,而安商弱事。

    切發素務商活,非事莫作。

    緣有本街民李輝貳,于光緒十一年十一月,将瓦店一座立字典發為胎,借去六八銀伍拾元,起利算至本年三月止,除還外,該欠利銀九十六元零;疊向取讨,豈料李輝貳作何存心,不測狡計,騙限月複一月,分文不吐。

    試謂其人不思當日典借,其銀契同中交執憑證,讵今日膽敢反心圖吞,實屬不存天良,法應究儆。

    又本街鋪民黃新春,即阿二、阿東、知高等三人,承父增福,于光緒十二年七月,借去六八銀參拾元,起利算至本年四月止,除還外,該欠利銀七十九元零,又欠貨二十一元零。

    現在借字賬目炳據,奉單推取诿移,依然俱抗不還,罔應究之。

    李輝貳等束手延宕,仍被肆橫,明系欺發弱肉易噬,向較莫何。

    似此,非蒙嚴究,何以足儆效尤!則發數年苦積血本,一旦被僥全虧,誰心奚甘!勢逼瀝情粘單,伏乞仁憲大老爺明察秋毛,恩準嚴提李輝貳并黃新春即阿二、阿東、知高等傳集訊究,檢據照數究還,庶血本有歸,商民有賴,以儆以安,公候奕世。

    沾叩。

     計粘單一紙 光緒十九年六月初三日叩 署恒春縣正堂兼管招撫事務陳批 查該民所控:李輝二、黃新春債款,取利四分及三分以上,核與定律不符,候饬本城總理邀同原中,查照一本一利定律,妥為理處複核。

    粘單附。

    六月初五日。

     呈開: 李輝貳,光緒十一年十一月,借去母銀伍拾元,言約每元逐月利息四分。

    算至本年三月止,除還外,尚欠去利銀九十六元六角九瓣。

     黃新春即阿東、阿二、知高,光緒十二年七月,借去母銀參拾元,言約每月願貼利息壹元。

    算至本年四月止,除還外,尚欠去利銀七十九元一角。

    又欠去貨銀二十一元八角伍瓣。

     光緒十九年六月日呈 第二之二呈及批 具禀:治下本城總理劉懋德、林兩合等,為奉谕理處,據情禀複事。

    緣德等遵即查明吳漳發所控李輝二、黃新春即黃阿二、知高借項,欠賬騙限不還一案。

    而李輝二所稱:有還利銀,發無登記;又一本一利無力可還。

    其黃阿二又弟所稱:伊父親在日,與吳漳發交情甚厚,未知有無欠他貨項?虛實如何?現今家内貧苦,一本一利無力清還,隻是求減。

    而發所稱:蒙憲金批,一本一利至少,不肯再減。

    而他等各執一詞,德等在外不能理處,據實情形,禀乞恩憲大老爺台前察斷施行。

     縣正堂陳批 候差傳訊斷。

    八月十五日。

     光緒十九年八月十五日禀叩。

     第二之三胎借銀字 立胎借字人,恒春城内和勝号李喜輝二,自己買受架造瓦店壹間,在恒春城内大街,座北向南。

    左片恒利店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