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節 債權之物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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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賣契人陳有秋,自創有園壹坵,坐落土名潭内,去處并溪底在内。
今因别創,情願出賣。
先送房親不受,托中招到宗兄前來承買,三面言議,出得時價銀參兩正。
其銀即日同中秤收歸用;其園随交宗兄前去耕種,照莊例納租。
此園并無來曆不明;如有,系秋自當,不幹銀主之事。
口恐無憑,立賣契壹紙存照。
即日收過契内完足,再照。
計開:東至車路;西至王宅;北至車路;南至魏宅,四址明白。
為中人莊卯 乾隆參年拾貳月日,立賣契人陳有秋 第三之三賣契字 立賣契人曾妹、林龍同創有蔗園貳段:壹段土名沙埤;壹段土名過林仔,内中另帶開岸園四坵,共帶糖租柒擔,并廍中車鐤等物具在内。
今因乏銀别創,情願出賣。
托中引就巫宅前來承買,三面言議,出得時價銀壹百零貳兩參錢番廣。
其價即同中秤收交訖;其園随交買主前去管正,耕種納租,永為己業。
中間并無租尾交加不明等情;如有此情,賣主抵當,不幹買人之事。
口恐無憑,立賣契壹紙,付執為照。
即日收過契内銀完足,再照。
知見人魏竈 為中并代書人賴仁 族侄林甯 知見人張忠觀 雍正拾參年肆月二十九日,立賣契人曾妹、林龍 第四碑文 嚴禁呆錢碑,在中和街隘門下,高三尺六寸,寬二尺正;書十五行,行二十七字。
其辭雲: 特授福建台灣南路等處地方協鎮府世襲雲騎尉安,署福建台灣府鳳山縣正堂加十級紀錄十次丁,遵劄嚴禁事。
案蒙按察使司兆劄,奉上谕通饬嚴禁查拿奸民私販私鑄及攙和行使小錢究辦,并将民間所用呆錢收繳解省銷毀等因。
蒙此,案查先蒙憲檄,業經饬差搜拿究辦,并出示嚴遵在案;無如,貪利商民不遵示禁,複敢接濟私鑄鉎鉛呆錢,混行攙用,以緻近來小錢仍然日肆流行,大為交易之患。
茲蒙饬催前因,除再勒限兵役搜獲拿究外,合行出示嚴禁;為此,示仰閣邑各鋪戶暨軍民人等知悉:爾等交商貿易,務須一切遵用局制銅錢,不得仍行接濟奸民,複将鉎鉛小錢濫用;自示之後,如再不遵,複敢仍蹈故轍,則是冥頑罔覺,一經兵役查拿破案,除将呆錢充公,并将該鋪戶照例治罪。
本參府縣主言出法随,決不姑寬,各宜凜遵,永遠示禁,毋違,特示。
道光二十八年三月日,城工總理同各鋪戶勒石。
第五示谕 署恒春縣正堂武為出示嚴禁事。
本年正月二十日,據本城鋪戶廣恒泰等禀稱:近有外來無恥之徒,私販小錢到恒,分散街衢,以緻物價昂貴,禀請示禁等情。
據此,除批示外,合行出示曉谕。
為此,示仰合屬軍民人等知悉:自示之後,一切買賣統用制錢,限定六八銀二元,換制錢一千零二十文,倘敢攙和小錢,或自他處潛運到恒,希圖取利,一經查出,定即嚴拿究辦,各宜凜遵勿違。
特示。
一、出示六張。
光緒十二年正月廿一日正堂武行。
第六劄饬 福建遇缺盡先候補道,前台灣府調補福甯府代理台灣府正堂周為轉饬事。
本年八月十二日,蒙本道憲張劄開,案準按察使司移開,奉前巡撫部院李案驗,光緒五年四月二十一日,準刑部咨,準江蘇司傳抄福建司案呈内閣抄出江南道監察禦史鄭溥元奏請禁私銷、私鑄等因一折,光緒五年二月十二日,奉上谕:「禦史鄭溥元奉請禁私銷、私鑄,本于例禁,近來各省奸商往往銷毀錢文,制造器皿,并敢串通吏役,開爐私鑄,實屬不成事體,着各直省督撫饬令各州縣,嚴行申禁,毋得視為具文。
欽此」。
抄出到部,相應恭錄谕旨,行文該撫轉行閩浙總督福州将軍台灣總鎮兵一體遵照,嚴禁可也等因到本部院。
準此,行司即便移行各屬一體遵照,嚴行申禁毋遲等因。
奉此,除分移轉饬查禁外,移請查照,希即一體饬所屬嚴行申禁等由到道。
準此,查此案前奉撫憲行知,業經檄行饬屬嚴禁在案,茲準前由,除行台北府饬屬嚴行申禁外,合就行知,為此行府,希即檄饬所屬嚴行申禁,勿任徇延,切切此行等因。
蒙此,查此案先蒙道憲劄饬,業經檄饬嚴禁在案,茲蒙前因,除分行各屬遵辦外,合再轉饬。
為此,仰縣官吏立即遵照憲檄指饬辦理,勿稍徇延,切切此劄。
光緒五年拾月日劄。
第二款利息 第一之一訴狀及批 具呈狀人,本城鋪戶漳發号即吳全,為任意騙延,血本無歸事。
切全素在城内生理為活,情因于光緒癸未五月初四日,有四溝莊廖動與其弟廖戆九,向全借去母銀三十元,言明每日每元願貼回利錢五十文,迨今母利統被欠去銀一百二十餘元。
屢向追讨,不限無斯,複又托出吳仲、盧光智,保認求寬。
再限本冬收成後一律完楚,不料,迄今向讨,依然分文不給。
無如勤等顯系任意騙延圖吞,情理可見。
虧全血本一旦烏有,心何以甘!勢亟不得已,瀝情呈乞青天大老爺台前,為良作主,恩準饬提廖勤等到案,訊追斷還血本,俾良沾恩。
萬叩。
光緒十四年十一月
今因别創,情願出賣。
先送房親不受,托中招到宗兄前來承買,三面言議,出得時價銀參兩正。
其銀即日同中秤收歸用;其園随交宗兄前去耕種,照莊例納租。
此園并無來曆不明;如有,系秋自當,不幹銀主之事。
口恐無憑,立賣契壹紙存照。
即日收過契内完足,再照。
計開:東至車路;西至王宅;北至車路;南至魏宅,四址明白。
為中人莊卯 乾隆參年拾貳月日,立賣契人陳有秋 第三之三賣契字 立賣契人曾妹、林龍同創有蔗園貳段:壹段土名沙埤;壹段土名過林仔,内中另帶開岸園四坵,共帶糖租柒擔,并廍中車鐤等物具在内。
今因乏銀别創,情願出賣。
托中引就巫宅前來承買,三面言議,出得時價銀壹百零貳兩參錢番廣。
其價即同中秤收交訖;其園随交買主前去管正,耕種納租,永為己業。
中間并無租尾交加不明等情;如有此情,賣主抵當,不幹買人之事。
口恐無憑,立賣契壹紙,付執為照。
即日收過契内銀完足,再照。
知見人魏竈 為中并代書人賴仁 族侄林甯 知見人張忠觀 雍正拾參年肆月二十九日,立賣契人曾妹、林龍 第四碑文 嚴禁呆錢碑,在中和街隘門下,高三尺六寸,寬二尺正;書十五行,行二十七字。
其辭雲: 特授福建台灣南路等處地方協鎮府世襲雲騎尉安,署福建台灣府鳳山縣正堂加十級紀錄十次丁,遵劄嚴禁事。
案蒙按察使司兆劄,奉上谕通饬嚴禁查拿奸民私販私鑄及攙和行使小錢究辦,并将民間所用呆錢收繳解省銷毀等因。
蒙此,案查先蒙憲檄,業經饬差搜拿究辦,并出示嚴遵在案;無如,貪利商民不遵示禁,複敢接濟私鑄鉎鉛呆錢,混行攙用,以緻近來小錢仍然日肆流行,大為交易之患。
茲蒙饬催前因,除再勒限兵役搜獲拿究外,合行出示嚴禁;為此,示仰閣邑各鋪戶暨軍民人等知悉:爾等交商貿易,務須一切遵用局制銅錢,不得仍行接濟奸民,複将鉎鉛小錢濫用;自示之後,如再不遵,複敢仍蹈故轍,則是冥頑罔覺,一經兵役查拿破案,除将呆錢充公,并将該鋪戶照例治罪。
本參府縣主言出法随,決不姑寬,各宜凜遵,永遠示禁,毋違,特示。
道光二十八年三月日,城工總理同各鋪戶勒石。
第五示谕 署恒春縣正堂武為出示嚴禁事。
本年正月二十日,據本城鋪戶廣恒泰等禀稱:近有外來無恥之徒,私販小錢到恒,分散街衢,以緻物價昂貴,禀請示禁等情。
據此,除批示外,合行出示曉谕。
為此,示仰合屬軍民人等知悉:自示之後,一切買賣統用制錢,限定六八銀二元,換制錢一千零二十文,倘敢攙和小錢,或自他處潛運到恒,希圖取利,一經查出,定即嚴拿究辦,各宜凜遵勿違。
特示。
一、出示六張。
光緒十二年正月廿一日正堂武行。
第六劄饬 福建遇缺盡先候補道,前台灣府調補福甯府代理台灣府正堂周為轉饬事。
本年八月十二日,蒙本道憲張劄開,案準按察使司移開,奉前巡撫部院李案驗,光緒五年四月二十一日,準刑部咨,準江蘇司傳抄福建司案呈内閣抄出江南道監察禦史鄭溥元奏請禁私銷、私鑄等因一折,光緒五年二月十二日,奉上谕:「禦史鄭溥元奉請禁私銷、私鑄,本于例禁,近來各省奸商往往銷毀錢文,制造器皿,并敢串通吏役,開爐私鑄,實屬不成事體,着各直省督撫饬令各州縣,嚴行申禁,毋得視為具文。
欽此」。
抄出到部,相應恭錄谕旨,行文該撫轉行閩浙總督福州将軍台灣總鎮兵一體遵照,嚴禁可也等因到本部院。
準此,行司即便移行各屬一體遵照,嚴行申禁毋遲等因。
奉此,除分移轉饬查禁外,移請查照,希即一體饬所屬嚴行申禁等由到道。
準此,查此案前奉撫憲行知,業經檄行饬屬嚴禁在案,茲準前由,除行台北府饬屬嚴行申禁外,合就行知,為此行府,希即檄饬所屬嚴行申禁,勿任徇延,切切此行等因。
蒙此,查此案先蒙道憲劄饬,業經檄饬嚴禁在案,茲蒙前因,除分行各屬遵辦外,合再轉饬。
為此,仰縣官吏立即遵照憲檄指饬辦理,勿稍徇延,切切此劄。
光緒五年拾月日劄。
第二款利息 第一之一訴狀及批 具呈狀人,本城鋪戶漳發号即吳全,為任意騙延,血本無歸事。
切全素在城内生理為活,情因于光緒癸未五月初四日,有四溝莊廖動與其弟廖戆九,向全借去母銀三十元,言明每日每元願貼回利錢五十文,迨今母利統被欠去銀一百二十餘元。
屢向追讨,不限無斯,複又托出吳仲、盧光智,保認求寬。
再限本冬收成後一律完楚,不料,迄今向讨,依然分文不給。
無如勤等顯系任意騙延圖吞,情理可見。
虧全血本一旦烏有,心何以甘!勢亟不得已,瀝情呈乞青天大老爺台前,為良作主,恩準饬提廖勤等到案,訊追斷還血本,俾良沾恩。
萬叩。
光緒十四年十一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