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節 債權之物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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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款貨币 第二款利息 第一款貨币 第一則例 刑部覆奏:兩江總督陶澍等議覆給事中孫蘭枝奏紋銀出洋,請明定例第一條。

    查白銀一項,雖非銅鐵制造軍器者比,惟内地物産,應供内地之用,若私運出洋,則内地轉形支绌,應如該督所議,另立治罪專條:嗣後紋銀出洋一百兩以上,請照偷運米榖一百石以上例,發近邊充軍;一百兩以下,杖一百,徒三年;不及十兩者,杖一百,枷号一個月;為從知情不首之船戶,各減一等問拟。

    纂入則例,永遠遵行從之。

     第二示谕 鎮守福州等處将軍、兼管閩海關事務、統轄福建陸路鎮協各營英為出示曉谕事。

    案準兵部火禀遞到戶部咨,為欽奉事。

    軍需總局案呈至本部具奏,前因銀票一項,業經奏明停止,惟直隸省仍複搭成收放,其餘各直省亦未将現存銀票數目送部查銷。

    竊恐日久滋弊,特于上年三月間,專折奏請加收停放,酌拟章程五條,行令京外各衙門一體遵辦,并聲明截至六年底作為限滿;如限滿仍有收存銀票,一概作為廢紙等因。

    欽奉谕旨允準通行。

    嗣因各該省延不報解,複于上年十月間附片奏催,并于十二月間議駁直隸循舊搭收銀票折内,聲明未收之票如何清結,由臣部另折奏辦等因各在案。

    查此項銀兩,自鹹豐三年創行起,陸續制造零整各票,共計九百七十八萬一千二百兩,先後頒發在京各衛門及各直省藩庫糧台備用。

    截至同治六年三月,奏請勒限收票,以前所有未經收回之票約共七百九十萬餘兩。

    自同治六年三月以後,十二月以前,臣部捐銅局捐輸項下收回銀票八十四萬四千四百三十四兩,捐納房捐輸項下收回銀票五百七十一兩,又員呈繳賠款項下收回銀票二十三萬九千七百九十一兩,在京各衙門繳回銀票一萬七千二百三十一兩,各行省繳回銀票三十萬八千三百四十兩;以上各款共計收回銀票一百四十一萬三百六十七兩;除去先後收回數目,所有未經收回銀票約有六百五十萬餘兩。

    現在業已限滿,未經收回。

    伏查銀票一項,自同治元年十一月間即經停放,數年以來,疊經奏準凡捐輸賠款均準搭支,所以為收票計者,時日不為不久,章程不為不寬,乃仍未如數收回,自系外省疊遭兵燹,散在民間之票多有焚毀遺失,勢不能一律收齊,惟有遵照奏案依限停止,以後如再有收藏官票者,一概作為廢紙,不準再交官項,以免轇輵而杜流弊。

    其各直省藩庫各路糧台,已收在官之票,屢經臣部奏咨饬查,除湖北、安徽、吉林等省已将銀票繳回,陝西、江西、長蘆等處已據咨明收存數目外,其餘各省均未奏咨到部,應請饬下各直省督撫,一面将收存數目項目報部;一面仿照銷毀錢鈔成案,由該省自行銷毀,不準稍有遲延遺漏。

    至各處收捐搭用臣部頒發銀票,除在京捐輸,業經奏明每票一兩折支實銀一錢外,其河南、廣西、甘肅等省應令該督撫斟酌情形,應如何折收之處,趕緊奏明辦理。

    至從前搭收銀票,現已改收實銀之捐局,奏報捐項數目,自應令按照實銀核算,毋庸再将銀票折收數目聲叙,俾免牽混。

    其安徽、陝西等省捐收饷票,系各該省自制之票,與臣部頒發銀票不同,仍令照舊辦理。

    除分賠、代賠之款呈交銀票由臣部另折奏明外,所有停止銀票,截清已未收回各數目,奏明辦理緣由。

    恭折具奏,伏乞皇太後、皇上訓示。

    謹奏。

    本日奉旨:『知道了。

    欽此』。

    相應恭錄谕旨,抄錄原奏,飛咨福州将軍,并由該将軍轉行各路軍營糧台捐局一體遵照辦理,并将本部原奏刊刻,告示曉谕可也。

    計粘單等因。

    準此,合行出示曉谕。

    為此,示仰各路軍營糧台捐局委員一體遵照,毋違,特示。

     右谕通行 同治七年六月十二日給發滿漿實貼 第三之一賣斷根契字 立賣斷根契人陳向榮,有私置田園壹段,土名坐址下埔心莊尾西勢,大小坵數不計,原丈五分壹毫正。

    東至呂燦宜園為界;西至車路為界;南至呂家始祖公園為界;北至港為界,四至明白。

    今因欲銀使用,自情願出賣。

    先送房親叔侄、兄弟人等,不欲承受;托中轉送呂宅始祖公蒸嘗子孫呂定海、錦伯秉、仁利行等前來出首承買。

    當日衆面言議,出得時值根價員錢銀捌拾參員正,即日立契,兩相交付。

    其員錢銀同中秤交,親收足訖;其田園同中踏過,即付承人掌管、耕作、收租,永遠為業。

    其田園系向榮私置之田園,與兄弟、叔侄等無幹,并無典當他人,亦無拖欠業主租粟不明等情;如有不明等情,系向榮一力抵當,不幹承人之事。

    此田園系價極甲盡,一賣千休,永無取贖,日後不得異言生端。

    此系二比甘願,兩無迫勒,人心難信,口恐無憑,今欲有憑,用立賣斷根契壹紙,并帶繳連總契壹紙,又帶上手契壹紙,共參紙,付執存照。

     即日收過契内員錢銀捌拾參員正完足,立批再照。

     代筆人呂拔聖 知見人呂三汲 在見人陳茂勤 為中人呂君操 乾隆拾八年貳月日,立賣斷根契人陳向榮 第三之二賣契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