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法的新理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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義,不依賴于任何具體的曆史條件,它們在這裡指向了法的舊類型:法&mdash戒律,法&mdash應當(loi-devoir)。

    至于它們是所謂的神為法,為宗教神職人員所行使;還是自然法或道德法,為父親和老師的教育、或為那種自然的聲音(孟德斯鸠早在盧梭之前就稱之為&ldquo一切聲音中最甜蜜美妙的&rdquo[18])所行使;還是政治法&mdash&mdash這些都沒什麼關系。

    這已經不是受到具體存在條件制約的人類法或人為法(科學家就應當從這些法中得出那個法則)。

    這是由自然或上帝&mdash&mdash兩者完全是一回事&mdash&mdash為人類确立的一種應當(devoir)。

    而這個特性理所當然地意味着不同秩序(ordres)的混淆:科學法則就在法&mdash命令(loi-ordre)的背後消失了。

    在第一章第一節的結尾,我們不期然間非常清楚地發現了這種誘惑。

    曾經有利于第一種解釋的文本[19],現在轉向了一個全新的意義。

    發生的這一切,就好像是人類的彷徨、人類行為的這一不可分割的方面,從今往後不再是科學的對象,而是可以對法&mdash&mdash也就是那些應當&mdash&mdash的存在加以辯護的深刻的理由。

    設想一下物體之所以沒有(人為)法,是因為它們沒有那種違法的精神,也是件有趣的事!因為人們之所以有這樣的法,與其說是緣自他們的不完美(誰會不舍得用世間所有的石頭來換取一個人?),還不如說是由于他們具有不服從的能力。

    這個人,&ldquo他應該自己管好自己的事;但他是一個有局限的存在者;他和一切有限的智能者一樣,不能免于無知和錯誤;連自己所具有的微薄的認識,他也會失掉。

    作為有感覺的創造物,他會受到千百種激情的支配。

    這樣的一個存在者,能夠随時把他的造物主忘掉:上帝就通過宗教的法讓他記起上帝來。

    這樣的一個存在者,能夠随時忘掉他自己是誰:哲學家們就通過道德的法提醒了他;他生來就是要過社會生活的,但是他在社會裡卻能夠把其他的人忘掉:立法者就通過政治法和公民法讓他們盡自己的職責(devoirs)[20]&rdquo(《論法的精神》,第一章,第一節)。

    這一次,我們的确是被甩到後面了。

    這些法是命令。

    它們是一些抗拒遺忘的法,一些喚起回憶的法,使人重拾他的記憶,也就是他的職責(devoir)[21],使人服從他無論願意與否都應當追求的目的,隻要他想完成自己作為人的命運。

    這些法所關注的,不再是人和他的存在條件(conditions)之間的現存關系,而是人性(naturehumaine)。

    這些法的&ldquo應當是(devoir-être)&rdquo的邊界,不再像前面說的那樣,意味着在人類的不自覺和他制定的法的自覺之間拉開的距離[22],而是意味着人的境遇(conditionhumaine)。

    人性,人的境遇,我們就這樣完全被甩回到我們自認為已經與之決裂了的那個世界。

    在那個世界裡,隻有被确定于天國的價值,才能吸引人們的目光。

     在這裡,孟德斯鸠乖巧地回到了最乏味的傳統。

    存在一些永恒的價值。

    讀讀第一章第一節關于這方面的陳述吧:要守法;對施恩者要有感謝之心;要遵從造物主;做壞事要受懲罰。

    &mdash&mdash一份獨特的清單!你還可以用第二份&mdash&mdash第一章第二節&mdash&mdash來加以補充,從而懂得:&ldquo自然&rdquo給了我們有關一個造物主的觀念,并把我們引向他;它要讓我們和平地生活;讓我們吃飯;讓我們傾慕異性,并渴望過社會生活。

    其餘點點滴滴的沉思分散在後面更遠的文本裡:父親應當養育子女,但不一定留給他們遺産;兒子要贍養父親,如果後者潦倒街頭;女人在家庭中應當向男人讓步;尤其是那些與羞恥心有關的行為,對人類命定的目的來說是頭等重要的事(無論這指的是女人在婚姻關系中的大部分行為,還是兩性因讨厭的相遇而結合);專制政體、酷刑總是有悖于人性的,奴隸制則經常是這樣。

    總之,有幾條自由主義的請願,其他是政治性的,然後是大量的、為那些根深蒂固的習慣法辯護的老生常談。

    而與其他不再羞羞答答、更加果敢天真的理論家已經或将要納入&ldquo人性&rdquo的那些普遍[23]屬性&mdash&mdash自由、平等,甚至博愛&mdash&mdash稍稍類似的東西,卻一點也沒有。

    我們的确是到了另一個世界。

     我認為孟德斯鸠的這一方面并非無足輕重。

    因為它不僅僅表示在整體的嚴格要求中作出一種孤立的讓步,為了獲得清靜而向世人的成見支付的代價。

    孟德斯鸠需要這種幫助和庇護。

    就像他需要在法的概念上的歧義性,用以抵抗那些窮兇極惡的對手一樣。

    還是讓我們再讀一讀他對那位如臨大敵的神學家的回答吧。

    那些本身先于它們自己而存在的法,那些在無論是誰&mdash&mdash上帝或人&mdash&mdash畫出世間的圓之前就已經永遠相等的半徑,那些在一切可能的人為法之前就存在的各種公正的關系,都被他當作論據,用來反對霍布斯的危害:&ldquo作者的意圖是要抨擊霍布斯的體系:一種可怕的體系,它使得一切邪惡和一切德性都取決于人們給自己制定的法的确立&hellip&hellip像斯賓諾莎一樣,推翻了一切道德和一切宗教。

    &rdquo[24]道德和宗教可以有。

    神學家對此感到滿意。

    但這關系到一項完全不同的事業(cause)。

    不再是那些支配着道德與宗教的法,而是統治着政治的法,在孟德斯鸠本人看來,才是決定性的法。

    正是這些法的基礎,在霍布斯那裡,由于契約而成為問題所在。

    于是,孟德斯鸠的這些永恒的法,先于一切人類法而存在的法,的确是一個庇護所,可以保護他不受對手的攻擊。

    既然存在着衆法之前的法,那麼就意味着不再有契約了,也就無所謂這個獨一無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