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法的新理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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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契約觀念讓人們和政體陷入的政治上的危害了。
在出自一個沒有平等主義結構的自然的、永恒的法的掩護下,他可以站得老遠和對手作戰。
他在這個叫作自然的戰場上等着對手,但這是他在對手之前已經選擇好的戰場,并且配備了合适的武器。
一切安排就緒,隻為捍衛一項與自然本身不同的事業:它屬于一個搖搖欲墜的世界,而他想要把這個世界重新安放在其基礎上。
像這樣用一些觀念來為舊的事業服務,而其中最有力的觀念卻是全新的&mdash&mdash這對于孟德斯鸠來說,當然沒有任何悖論可言。
但現在應該做的,還是讓我們跟他一起,進入他那些最廣為人知的、同時也是最隐秘的思想。
*** [1]《為<論法的精神>辯護》,第一部分,一,第一條異議。
[2]在這個意義上的&ldquo法則(loi)&rdquo也可以譯為&ldquo規律&rdquo&ldquo定律&rdquo。
&mdash&mdash譯注 [3]sujets這個詞也有&ldquo主體&rdquo的意思。
&mdash&mdash譯注 [4]&ldquo自覺的(consciente)&rdquo也可以譯為&ldquo有意識的&rdquo。
&mdash&mdash譯注 [5]注意ordre這個詞在這裡譯作&ldquo命令&rdquo,在其他地方則譯作&ldquo秩序&rdquo。
&mdash&mdash譯注 [6]斯賓諾莎,《神學政治論》,第四章。
[譯文從所引法文譯出。
可參見《神學政治論》,溫錫增譯,商務印書館,1963年,第66頁。
&mdash&mdash譯注] [7]注意ordre在前文也曾譯作&ldquo命令&rdquo,且意味着法本身&ldquo呈現出強制和理想兩方面的歧義性&rdquo(見本書此處)。
&mdash&mdash譯注 [8]孟德斯鸠的如下提法顯然是牛頓學說引起的共鳴:作者,指他自己,&ldquo并不談論原因,也不比較這些原因;但是他談論後果,也比較了這些後果&rdquo(《為<論法的精神>辯護》第一部分,一,對第三條異議的答辯)。
亦可參考對多偶制的如下看法:&ldquo當我們考慮其性質時,它并不是一個算術問題;當我們聯系其後果時,它就可以是一個算術問題了。
&rdquo(《為<論法的精神>辯護》,第二部分,關于多偶制) [9]名詞errance在文中譯作&ldquo彷徨&rdquo(見下文),常與erreur(錯誤)對舉或呼應,形容詞errant則譯為&ldquo愛犯錯誤的&rdquo。
&mdash&mdash譯注 [10]這裡&ldquo自覺地(consciemment)&rdquo和&ldquo不自覺的(inconscientes)&rdquo也可以譯為&ldquo有意識地&rdquo和&ldquo意識不到的&rdquo。
&mdash&mdash譯注 [11]lemauvaisesprithumaindeslois,該短語的主幹仍是espritdeslois(法的精神),而lemauvaisesprit又有&ldquo壞脾氣&rdquo的意思。
&mdash&mdash譯注 [12]原文為&ldquo第一節&rdquo,系誤植。
&mdash&mdash譯注 [13]亦見《論法的精神》,第一章,第三節。
&mdash&mdash譯注 [14]這裡及下面&ldquo自覺的(conscientes)&rdquo和&ldquo不自覺的(inconscientes)&rdquo以及&ldquo不自覺&rdquo(inconscience),也可以譯為&ldquo有意識的&rdquo和&ldquo無意識的&rdquo(&ldquo意識不到的&rdquo)及&ldquo無意識&rdquo。
&mdash&mdash譯注 [15]這裡指的是混淆了&ldquo法&rdquo和&ldquo法則&rdquo(或&ldquo法的精神&rdquo)。
參見前文。
&mdash&mdash譯注 [16]idéalismpolitique,或譯&ldquo政治唯心主義&rdquo。
&mdash&mdash譯注 [17]《論法的精神》第一章即為&ldquo一般的法&rdquo。
&mdash&mdash譯注 [18]語出《論法的精神》,第二十六章,第四節。
&mdash&mdash譯注 [19]即前文(本書此處)所引的&ldquo作為一個智能的存在者,他不斷地違背上帝所制定的法,并且不斷地更改自己所制定的法&rdquo,而後面緊接着的,就是下面的引文。
&mdash&mdash譯注 [20]注意這裡的devoir在前文譯為&ldquo應當&rdquo。
&mdash&mdash譯注 [21]這裡尤其可以同時理解為&ldquo應當&rdquo。
&mdash&mdash譯注 [22]這裡的&ldquo不自覺(inconscience)&rdquo和&ldquo自覺(conscience)&rdquo也可以譯為&ldquo無意識&rdquo和&ldquo意識&rdquo。
&mdash&mdash譯注 [23]原文為généreux(&ldquo慷慨大度的&rdquo),意思不通,疑為généraux(&ldquo普遍的&rdquo)誤植。
&mdash&mdash譯注 [24]《為<論法的精神>辯護》,第一部分,一,對于第一條異議的答辯。
在出自一個沒有平等主義結構的自然的、永恒的法的掩護下,他可以站得老遠和對手作戰。
他在這個叫作自然的戰場上等着對手,但這是他在對手之前已經選擇好的戰場,并且配備了合适的武器。
一切安排就緒,隻為捍衛一項與自然本身不同的事業:它屬于一個搖搖欲墜的世界,而他想要把這個世界重新安放在其基礎上。
像這樣用一些觀念來為舊的事業服務,而其中最有力的觀念卻是全新的&mdash&mdash這對于孟德斯鸠來說,當然沒有任何悖論可言。
但現在應該做的,還是讓我們跟他一起,進入他那些最廣為人知的、同時也是最隐秘的思想。
*** [1]《為<論法的精神>辯護》,第一部分,一,第一條異議。
[2]在這個意義上的&ldquo法則(loi)&rdquo也可以譯為&ldquo規律&rdquo&ldquo定律&rdquo。
&mdash&mdash譯注 [3]sujets這個詞也有&ldquo主體&rdquo的意思。
&mdash&mdash譯注 [4]&ldquo自覺的(consciente)&rdquo也可以譯為&ldquo有意識的&rdquo。
&mdash&mdash譯注 [5]注意ordre這個詞在這裡譯作&ldquo命令&rdquo,在其他地方則譯作&ldquo秩序&rdquo。
&mdash&mdash譯注 [6]斯賓諾莎,《神學政治論》,第四章。
[譯文從所引法文譯出。
可參見《神學政治論》,溫錫增譯,商務印書館,1963年,第66頁。
&mdash&mdash譯注] [7]注意ordre在前文也曾譯作&ldquo命令&rdquo,且意味着法本身&ldquo呈現出強制和理想兩方面的歧義性&rdquo(見本書此處)。
&mdash&mdash譯注 [8]孟德斯鸠的如下提法顯然是牛頓學說引起的共鳴:作者,指他自己,&ldquo并不談論原因,也不比較這些原因;但是他談論後果,也比較了這些後果&rdquo(《為<論法的精神>辯護》第一部分,一,對第三條異議的答辯)。
亦可參考對多偶制的如下看法:&ldquo當我們考慮其性質時,它并不是一個算術問題;當我們聯系其後果時,它就可以是一個算術問題了。
&rdquo(《為<論法的精神>辯護》,第二部分,關于多偶制) [9]名詞errance在文中譯作&ldquo彷徨&rdquo(見下文),常與erreur(錯誤)對舉或呼應,形容詞errant則譯為&ldquo愛犯錯誤的&rdquo。
&mdash&mdash譯注 [10]這裡&ldquo自覺地(consciemment)&rdquo和&ldquo不自覺的(inconscientes)&rdquo也可以譯為&ldquo有意識地&rdquo和&ldquo意識不到的&rdquo。
&mdash&mdash譯注 [11]lemauvaisesprithumaindeslois,該短語的主幹仍是espritdeslois(法的精神),而lemauvaisesprit又有&ldquo壞脾氣&rdquo的意思。
&mdash&mdash譯注 [12]原文為&ldquo第一節&rdquo,系誤植。
&mdash&mdash譯注 [13]亦見《論法的精神》,第一章,第三節。
&mdash&mdash譯注 [14]這裡及下面&ldquo自覺的(conscientes)&rdquo和&ldquo不自覺的(inconscientes)&rdquo以及&ldquo不自覺&rdquo(inconscience),也可以譯為&ldquo有意識的&rdquo和&ldquo無意識的&rdquo(&ldquo意識不到的&rdquo)及&ldquo無意識&rdquo。
&mdash&mdash譯注 [15]這裡指的是混淆了&ldquo法&rdquo和&ldquo法則&rdquo(或&ldquo法的精神&rdquo)。
參見前文。
&mdash&mdash譯注 [16]idéalismpolitique,或譯&ldquo政治唯心主義&rdquo。
&mdash&mdash譯注 [17]《論法的精神》第一章即為&ldquo一般的法&rdquo。
&mdash&mdash譯注 [18]語出《論法的精神》,第二十六章,第四節。
&mdash&mdash譯注 [19]即前文(本書此處)所引的&ldquo作為一個智能的存在者,他不斷地違背上帝所制定的法,并且不斷地更改自己所制定的法&rdquo,而後面緊接着的,就是下面的引文。
&mdash&mdash譯注 [20]注意這裡的devoir在前文譯為&ldquo應當&rdquo。
&mdash&mdash譯注 [21]這裡尤其可以同時理解為&ldquo應當&rdquo。
&mdash&mdash譯注 [22]這裡的&ldquo不自覺(inconscience)&rdquo和&ldquo自覺(conscience)&rdquo也可以譯為&ldquo無意識&rdquo和&ldquo意識&rdquo。
&mdash&mdash譯注 [23]原文為généreux(&ldquo慷慨大度的&rdquo),意思不通,疑為généraux(&ldquo普遍的&rdquo)誤植。
&mdash&mdash譯注 [24]《為<論法的精神>辯護》,第一部分,一,對于第一條異議的答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