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對外關系史料

關燈
采辦茶葉、租地建棧之商人施緻文一人,是美國、大瑞■〈口典〉國各領事俱是施智文兼充。

    且據送清折,尚有丹國庇領事、嗬囒國巴領事、大西洋國巴領事、大法國白領事均系各洋行商人兼代,均非真正領事官:遇事隻可與之面商,未便文移往來,以崇體制。

    惟各國均系奉準通商有約之國,所有駐廈領事,誠難日久懸曠;自應詳請咨明總理衙門照會駐京各國公使迅速各派真正領事官來廈接辦,以重公務。

    合就照錄清折詳請察核,俯賜主稿會咨』等情;計詳送清折三扣。

    謹請察照,希賜照會各國公使各派真正領事官來廈接辦。

    須至咨者。

     駐廈各國領事名單 謹将廈防廳查明駐廈各國領事官姓名,何國真正領事官?何國商人兼辦?開折呈送察核。

     計開—— 大英國,柏領事威林。

     大德國,現系英國柏領事威林兼署。

     大日國,戴領事嗄唠。

     ——以上三國俱系真正領事官,并無兼作洋商:理合登明。

     大合衆國,施領事智文(即系采辦茶葉施緻文)。

     大瑞■〈口典〉國,施領事智文(即系采辦茶葉施緻文)。

     大黃旗國——即丹國,庇領事德生(成記洋行商人)。

     大嗬囒國,巴領事達臣(德記洋行商人)。

     大西洋國,巴領事達臣(德記洋行商人)。

     大法國,白領事懿滿(怡托洋行商人)。

     ——以上六國,系采辦茶葉及洋行商人兼代,并非真正領事官:理合登明。

     (見美國領事檔) ●閩浙總督李鶴年咨請總署查示瑞國是否瑞典可否照美國條約辦理通商事務(同治十二年二月二十七日) ——錄自「中美關系史料」「同治朝」頁九五七。

     同治十二年二月二十七日,閩浙總督李鶴年文稱: 據福建通商總局司道詳稱:『竊照先奉憲台會行:「據合衆國駐廈權攝李領事咨陳:敝領事未奉簡命升遷之前,業經請假回國六個月;其台口通商事務,暫委敝署副領事兼理瑞國領事官施智文署理——為人謹慎詳明,堪以接辦。

    理合豫先咨陳告辭;行局知照等因。

    并準興泉永定道移:「準李領事照會:前奉部文,敞國駐劄中國通商各口領事府,均各代理瑞國通商事務。

    茲準駐京大臣镂來文:嗣後該國通商,請照敝國和約章程律例一體辦理」等因。

    咨局希将瑞國通商按照美國和約一律辦理有無奉準?咨行見覆」等因各到局。

    當因李領事請派副領事兼理瑞國領事官施智文署理,既稱為人謹慎詳明,自應準予照辦。

    惟查前奉總理衙門頒發大瑞典、哪喴國條約到閩,業經刊發遵照;今李攝領事請瑞國通商事務查照美國所訂和約章程一律辦理,其瑞■〈口典〉國是否即系瑞國,已有條約可循?抑或另有國名?其所請查照美國條約辦理,究竟有無窒礙?至瑞■〈口典〉國請照美國條約章程辦理,閩省并未奉有明文;究竟有無窒礙?能否照準之處?暨請并咨欽差大臣、總理衙門核示,行閩遵辦,俾昭妥協』。

    謹請察照,希賜照會各國公使派真正領事官來廈接辦。

    至瑞■〈口典〉國請照美國條約章程辦理,能否照行?并祈核明示複,以便饬遵。

    望切施行。

     (見瑞威敦瑙威國檔) ●總署咨行閩浙總督美駐廈副領事施智文既系商人兼充應照章不與公文往來(同治十二年三月二十二日) ——錄自「中美關系史料」「同治朝」頁九六三。

     同治十二年三月二十二日,行閩浙總督李鶴年文稱: 同治十二年二月二十七日,準貴督撫咨據福建通商總局司道詳稱:竊照先奉憲台奉行:據合衆國駐廈權攝李領事咨陳,現請假六個月回國;其台口通商事務,暫委敝署領事兼理瑞國領事施智文署理。

    理合預先咨陳告辭;行局知照等因。

    至施智文查明既系茶商施緻文,自宜與商人兼充之巴領事等俱各照章不與公文往來;其請領單照一切事件,查照同治十年五月十六日南洋大臣來文内「仍用信函傳述」成案,以崇體制。

    一俟各國派真正領事到廈後,再行照章以真正領事官相待。

    相應咨行貴督查照酌核辦理可也。

     同日,行福建巡撫王凱泰文同上。

     (見美國領事檔) ●閩浙總督李鶴年咨呈總署造送同治十一年春夏兩季福建中外交涉事件清冊(同治十二年六月二十二日) 節錄自「中美關系史料」「同治朝」頁一○○六~一○一四。

     同治十二年六月二十二日,閩浙總督李鶴年文稱: 據通商總局司道呈詳:『案奉行準總理各國事務衙門咨:「照得各省自辦理各國事務以來,與洋人交涉事件,自應随時辦結,即行知照本衙門存案;倘各國公使有辯論之時,以便與之理說,免緻辦理兩歧。

    查從前已結、未結各案,其已知照本衙門者固屬不少,亦有未經知照之事。

    相應行知貴撫查照,務将所有辦理交涉各國之件,其業經辦結之案,詳細複知。

    并将如何辦結之處,逐案縷覆;及未經辦結之案一并造具清冊,咨送本衙門以備查核。

    如有未經辦結之案,仍希陸續趕辦;毋令久延,緻滋饒舌。

    嗣後每屆三個月,各将應辦外國之事,造具已結、未結清冊咨送本衙門存案;倘各國公使向本衙門提及時,以便按照冊報所辦情節,向其剖辯,不緻互有乖舛:是為至要」。

    并續奉行準欽差大臣李咨,饬将各口與洋人交涉事件共有若幹案,務即分别趕辦完案;其何案已結、何案未結,逐細開造案由清冊,移送本大臣衙門查考各等因,咨院行局。

    奉經移行各口遵照,并将福州、廈門、台灣各口與洋人交涉事件,分别已結、未結,注明案由;截至十年冬季,均經造具清冊,呈請移咨察查各在案。

    茲福州、廈門、台灣各口應造同治十一年春、夏兩季分已結、未結各案,理合備造細冊詳送查核,分咨總理衙門、欽差大臣察照』等情到本部堂(部院),據此。

    除咨欽差大臣知照,相應咨呈。

    為此咨呈總理各國事務衙門,謹請查照施行。

     福建中外交涉事件清冊 福建通商總局為造冊呈送事。

     遵将同治十一年春、夏兩季分閩省各口與洋人交涉各案,分别已結、未結同駐劄福州、廈門、台灣三口各國領事官姓名,備造細冊,呈送察核。

    須至冊者。

     計開—— …… 駐劄台灣口各國領事官姓名 英國領事官:有雅芝(兼辦布領事)。

     英國副領事官:額勒格裡(駐淡水口)。

     法國領事官:沙伯綸(系駐福州兼辦台灣口領事) 合衆國領事官:李讓禮(系駐廈門兼辦台灣口領事) 日國領事官:阿。

     ——以上系有約之國。

    又台灣口另設稅務司一員,系葛德立:合并登明。

     台灣口未結各案 一、同治十年二月間案奉院行,據合衆國駐廈領事官李讓禮申陳饬催押追艋舺德興号應賠擔保買辦吳阿成逃匿美商探臣行銀貨二千六百餘圓限繳一案。

     前件當經移行台灣道、府暨淡水廳查案勒追,移給通報。

    旋奉院行:『據台灣黎道禀稱:吳阿成——即吳大成,晉江縣武生;前由艋舺德興号保認,充當洋商探臣行内買辦。

    逃匿銀貨計銀二千六百餘圓,原應押令德興号賠償完結;惟德興号前後訴供各情,僅保吳阿成由滬至艋兩地銀錢出入,并未保往後壟買腦。

    所繳相信字并原信二封,亦與李領事粘抄信字相符,自非關提吳阿成到案質訊,難期水落石出;當即分别劄饬催提解訊』。

    并據淡水廳以「遵劄勒拘德興号行主訊供」緣由,詳奉批局移行查照。

    續據泉州府詳:『據晉江縣查覆:「武生吳阿成——即吳大成,移查取進學冊,并無其名」。

    并據差查:晉轄委無該生下落,訊取該衿族切結呈繳。

    惟查德興号既敢為吳阿成立約擔保,自必知其确有身家;應請劄饬淡水廳提保,跟交究追歸款』等由,轉詳到局;又經詳奉批饬移行勒提跟追。

    茲據淡水廳以「德興号行主黃龍安,已于本年二月十四日準台灣府委員到淡将黃龍安守提解府跟訊」等由折報前來,應俟台灣府辦結詳報,再行詳咨:理合登明。

     (見各省英國交涉檔) ●閩浙總督李鶴年咨呈總署造送同治十一年秋冬兩季福建中外交涉事件清冊(同治十三年正月二十四日) ——節錄自「中美關系史料」「同治朝」頁一一○五~一一一○。

     同治十年正月二十四日,閩浙總督李鶴年文稱: 據通商總局司道呈詳:『案奉行準總理各國事務衙門咨:「照得各省自辦理各國事務以來,與洋人交涉事件,自應随時辦結,即行知照本衙門存案;倘各國公使有辯論之時,以便與之理說,免緻辦理兩歧。

    查從前已結、未結各案其已知照本衙門者固屬不少,亦有未經知照之事。

    相應行知貴撫查照,務将所有辦理交涉各國之件,其業經辦結之案,詳細複知。

    并将如何辦結之處,逐案縷複;及未經辦結之案一并造具清冊,咨送本衙門以備查核。

    如有未經辦結之案,仍希陸續趕辦;毋令久延,緻滋饒舌。

    嗣後每屆三個月,各将應辦外國之事造具已結、未結清冊,咨送本衙門存案;倘各國公使向本衙門提及時,以便按照冊報所辦情節向其剖辯,不緻互有乖舛:是為至要」。

    并續奉行準欽差大臣李咨,饬将各口與洋人交涉事件共有若幹案,務即分别趕辦完案;其何案已結、何案未結,逐細開造案由清冊,移送本大臣衙門查考各等因,咨院行局。

    奉經移行各口遵照,并将福州、廈門、台灣各口與洋人交涉事件分别已結、未結,注明案由;截至同治十一年夏季,均經造具清冊,呈請移咨察查各在案。

    茲福州、廈門、台灣各口應造同治十一年秋、冬兩季分别已結、未結各案,理合備造細冊詳送察核,分咨總理衙門、欽差大臣察照』等情到本部堂(部院),據此。

    除咨欽差大臣查照外,相應咨呈。

    為此咨呈總理各國事務衙門,謹請查照施行。

     福建中外交涉事件清冊 福建通商總局為造冊呈送事。

     遵将同治十一年秋、冬兩季分閩省各口與洋人交涉各案,分别已結、未結同駐劄福州、廈門、台灣三口領事官姓名,備造細冊呈送察核。

    須至冊者。

     計開—— …… 駐劄台灣口美國領事官姓名 合衆國領事官:施智文。

     〔台灣□□結各案〕(?) 一、同治十年二月案奉院行,據合衆國駐廈領事官李讓禮申陳饬催押追艋舺德興号應賠擔保買辦吳阿成逃匿美商探臣行銀貨二千六百餘元限繳一案。

     (見各省美國交涉檔) ●美署使衛廉士照會總署派東生暨賈士分别署理台灣旗後及淡水副領事(同治十三年四月初一日) ——錄自「中美關系史料」「同治朝」頁一一二二。

     同治十三年四月初一日,美國衛廉士照會稱: 茲以台灣旗後及淡水兩港口辦理通商事務之副領事官需員,本大臣以旗後副領官派本國人姓東生署理,其淡水副領事官以英國人姓賈士署理,均經劄委。

    為此,照會貴親王咨行南洋大臣轉行該處地方官與之辦理交涉事件可也。

     (見美國領事檔) ●總署照會美副使請禁阻李讓禮等借租人船與日本前往台灣番地(同治十三年四月初二日) ——錄自「中美關系史料」「同治朝」頁一一二二~一一二三。

     大清欽命總理各國事務和碩恭親王,為照會事。

     現據各處咨報及新聞紙内述及,日本國欲遣兵船前往福建台灣生番地方;想貴大臣亦有所聞矣。

    查台灣生番處所皆系中國地土,日本有兵前往,并未與中國商明此事。

    曾經各國大臣關切來告,或以照萬國公法:凡有約和好之國,不得幫助日本;或徑行饬知本國官商,毋許接濟軍火:俱征友誼。

    貴國與中國和好夙敦,條約第一款内開:「大清國與大合衆兩國并其民人各皆照前和平友好,毋得或異;更不得互相欺淩,偶因小故而啟争端。

    若他國有何不公輕藐之事,一經照知,必須相助、從中善為調處,以示友誼關切」等語。

    是兩國相助更有明文,中外所共聞共見;亦自立約以來,貴國曆任大臣與貴大臣所同為遵守者也。

    乃現據傳聞,貴國借給日本大兵船一隻載兵來華,福建廈門已到日本兵船内有兵頭二人系美國人;又有曾任貴國領事官李讓禮為之租貴國「牛約」輪船,裝載兵丁糧食等項赴台等語。

    即希貴大臣迅速确查,照約嚴為禁阻。

    如有其事,立将李讓禮及各兵頭并一切船隻全行撤回,以符約章而敦和誼:是為至盼。

    須至照會者。

     右照會大美國欽命參贊統理全權事務大臣衛。

     同治十三年四月初二日。

     (見美使館來去底稿) ●美副使衛廉士照會總署美國兵船例不借用及李讓禮租船應由駐日使臣管束(同治十三年四月初五日) ——錄自「中美關系史料」「同治朝」頁一一二三~一一二四。

     大美國欽命參贊統理全權事務大臣衛,為照覆事。

     昨準貴親王照會内稱:『現據各處咨報及新聞紙所述,日本國欲遣兵船往赴台灣生番地方;并借用美國兵船,且内有美國兵頭。

    如有其事,請照約嚴為禁阻』等因前來。

    本大臣查新聞咨報雖所述其事,然未聞日本傳宣明文;大約該國自無與中國有動幹戈之意,所以伐生番之役。

    适間聞得,據言此事東洋大臣去歲在北京時,曾與貴衙門言及于此。

    蓋因台灣生番地方,前有琉球船到彼處,其人遂被生番殺害;此地既中國不能管束、任其猖獗,是以東洋有往彼處征伐之舉。

    但想此事若據咨報新聞紙所傳,恐難憑信。

    如貴國派有公使駐劄東洋都城,遇事自無難得實。

    照稱東洋借用美國兵船一節,查美國兵船,向例無論何國概不能借用;決無其事。

    又稱日本兵船内有兵頭二人系美國人,并有曾任領事官李租給日本輪船;如有其事,立将此三人及船隻全行撤回等語。

    此節無論如何,系屬本國駐劄東洋欽差所應管;宜如何辦理之處,本大臣則未能幹預其事。

    來文引述條約第一款内開:「若他國有何不公輕藐之事,一經照知,必須相助、從中善為調處」等語;查此項款内載「一經照知、必須彼此相助」,非隻一邊而言。

    茲僅準貴國照知,并未聞東洋于此事是非有無,而未便率行揆揣也。

    相應照複貴親王查照,須至照會者。

     右照會大清欽命總理各國事務和碩恭親王。

     甲戌年四月初五日。

     (見美使館來去底稿) ●總署照覆美署使派東生暨賈士分署台灣旗後及淡水副領事已分行知照(同治十三年四月十三日) ——錄自「中美關系史料」「同治朝」頁一一二四~一一二五。

     同治十三年四月十三日,給美國衛廉士照會稱: 準貴大臣照會稱:『台灣旗後及淡水兩港口之副領事官需員,旗後副領事派本國人姓東生署理,淡水口副領事官以英國人姓賈士署理』等因前來。

    除業由本衙門分行知照外,相應照覆貴大臣查照可也。

     (見美國領事檔) ●總署咨行南洋通商大臣美派東生暨賈士分署台灣旗後及淡水副領事(同治十三年四月十三日) ——錄自「中美關系史料」「同治朝」頁一一二五。

     同治十三年四月十三日,行南洋通商大臣李宗羲文稱: 同治十三年四月初一日,準美國署公使照稱:『台灣旗後及淡水兩港口之副領事官需員,本大臣以旗後副領事官派本國人姓東生署理,淡水口副領事官以英國人姓賈士署理,均經劄委。

    為此,照請轉行該處地方官與之辦理交涉事件』等因前來。

    相應咨行貴大臣查照,轉饬該地方官遵照可也。

     同日,行閩浙總督文同上。

     同日,行福州将軍文同上。

     (見美國領事檔) ●總署劄行總稅務司美派東生暨賈士分署台灣旗後及淡水副領事(同治十三年四月十三日) ——錄自「中美關系史料」「同治朝」一一二五~一一二六。

     同治十三年四月十三日,給赫德劄稱: 同治十三年四月初一日,準美國署公使照稱:『台灣旗後及淡水兩港口之副領事官需員,本大臣以旗後副領事官派本國人姓東生署理,淡水口副領事官以英國人姓賈士署理。

    為此照請轉行該處地方官與之辦理交涉事件』等因前來。

    相應劄行總稅務司轉饬該口稅務司知照可也。

     (見美國領事檔) ●總署照會美副使奉谕授沈葆桢為欽差辦理台灣等處海防兼理各國事務大臣(同治十三年四月十六日) ——錄自「中美關系史料」「同治朝」頁一一二六。

     大清欽命總理各國事務和碩恭親王,為照會事。

     同治十三年四月十四日奉上谕:『沈葆桢着授為欽差辦理台灣等處海防兼理各國事務大臣,以重事權。

    欽此』。

    欽遵在案。

    本衙門查台灣等處遇有各國事務,閩浙總督駐紮省垣,相距較遠;船政大臣沈素悉中外情形,茲奉特旨派為欽差辦理台灣等處海防兼理各國事務大臣,自能悉心籌劃、盡其事權,以符條約而敦睦誼。

    相應照會貴大臣查照可也。

    須至照會者。

     右照會大美國欽命參贊統理全權事務大臣衛。

     同治十三年四月十六日。

     (見美使館來去底稿) ●總署照會美副使行文駐日使臣禁阻人船協助日本前往台灣番地(同治十三年四月二十二日) ——錄自「中美關系史料」「同治朝」頁一一二六~一一二七。

     大清欽命總理各國事務和碩恭親王,為照會事。

     前聞日本國有借用貴國兵船及兵頭二人赴台各情,當經照會貴大臣:如有其事,照約禁阻在案。

    昨準貴大臣照複稱:『查新聞紙咨報雖述其事,然未聞日本傳宣明文;大約該國自無與中國有動幹戈之意,所以伐生番之役。

    适間聞得,據言此事東洋大臣去歲在北京時曾與貴衙門言及于此。

    蓋因台灣生番地方,前有琉球船到彼處,其人遂被生番殺害;此地中國既不能管束、任其猖獗,是以東洋有往彼處征伐之舉。

    但想此事若據咨報新聞紙所傳,恐難憑信。

    如貴國派有公使駐劄東洋都城,遇事自無難得實。

    至照稱東洋借用美國兵船一節,查美國兵船向例無論何國概不能借用;決無其事。

    又稱日本兵船内有兵頭二人系美國人,并有曾任領事官李租給日本輪船;如有其事,立将此三人及船隻全行撤回等語。

    此節無論如何,系屬本國駐劄東洋欽差所應管;宜如何辦理之處,本大臣則未能幹預其事。

    來文引述條約第一款内開:「若他國有何不公輕藐之事,一經照知,必須彼此相助、從中善為調處」等語;查此款内載「一經照知、必須彼此相助」,非隻一邊而言。

    茲僅準貴國照知,并未聞東洋于此事是非有無,而未便率行揆揣也』等因前來。

     本王大臣查來文内有東洋大臣去歲在北京時曾與本衙門言及等語,上年日本國副島大臣來華,從未提說欲赴台灣,亦未備文知照。

    貴大臣雖未聞日本傳宣明文,而新聞紙所述及福建函報,确有日本國兵船由廈門赴台灣,并稱内有貴國船、貴國人并貴國兵頭二人在内,實已共見共聞。

    若日本國謂中國不能管束生番、任其猖獗,是以有往彼處征伐生番之舉;彼此兩國既經有約通好,彼國人船或在此國洋面偶爾失險,亦當照約知會各該管地方官員查辦。

    今日本國竟謂中國不能管束生番,遽爾興師;此舉恐與各國公論未協,中國能置而勿論乎!又查貴大臣複文内稱:「美國兵船向例無論何國概不能借用」,足見貴國例文所在,原應恪遵。

    本王大臣前接北洋大臣來咨,據蘇松太道禀報:晤駐滬貴國總領事西,謂日本欲租美國「牛約」輪船裝糧饷、軍裝并屋料赴台,經駐日本京城貴國大臣未允所請,船已退租;蘇松太道已劄委容丞闳赴日本晉谒貴國大臣面達謝忱。

    是貴國駐日本大臣業已按約辦理,本王大臣方深感佩!惟前次本王大臣照會貴大臣希将人船全行撤回,今準文稱「未能幹預其事」雲雲;貴大臣既奉欽命總理全權事務,豈不能行文駐劄日本國之貴國欽差,告以按約禁阻!若言未能幹預,此後中外交涉應商事件,當如何商議?是貴大臣未免自輕統理事務之權。

    來文引條約内載「一經知照,必須彼此相助」非隻一邊而言;本王大臣查條約第一款所載原不僅專指一國而言,惟載有「他國有何不公輕藐之事,必須相助調處」等語。

    本王大臣知照貴大臣者,正系照約辦理。

    此次日本國赴台與條約未符,且有貴國人船在内;貴大臣駐華有年,辦事素稱公平,諒不以此舉為然。

    仍望貴大臣速即行文駐劄日本國之貴國欽差,務須按照條約辦理,以敦睦誼。

    為此照會貴大臣查照。

    須至照會者。

     右照會大美國欽命參贊統理全權事務大臣衛。

     同治十三年四月二十二日。

     (見美使館來去底稿) ●美副使衛廉士照覆總署已禁阻或撤回協助日本前往台灣番地人船(同治十三年四月二十二日) ——錄自「中美關系史料」「同治朝」頁一一二七~一一二八。

     大美國欽命參贊統理全權事務大臣衛,為照會事。

     頃準本國駐劄東洋欽差平大臣文稱:前在東洋總理衙門約同美國人李領事及兵頭二員并租給東洋「牛約」輪船前往台灣等因,已經平大臣詢問東洋總理衙門大臣:「向聞台灣四圍系屬中國地土,此次往台灣之役,有無中國允準之信」?據雲并無中國允準之文。

    然既如此,平大臣言及美國與中國素敦和好,遂不允其所請,即不準美國三人及「牛約」輪船同往台灣;業經東洋總理衙門即不用其三人及輪船赴台矣。

    然平大臣聞知李領事并輪船未經動身,其二兵頭聞已往台灣等因前來。

    本大臣查既如此辦理,甚屬妥洽;且行知廈門、台灣等處領事官饬阻該二兵頭毋許幫助日本。

    并于本月十六日準貴親王照稱:已簡派沈大臣往赴台灣相機辦理矣。

    為此照會貴親王查照。

    須至照會者。

     右照會大清欽命總理各國事務和碩恭親王。

     甲戌年四月二十二日。

     (見美使館來去底稿) ●總稅務司赫德呈覆總署美派東生暨賈士分署台灣旗後及淡水副領事已劄行知照(同治十三年四月二十四日) ——錄自「中美關系史料」「同治朝」頁一一二八。

     同治十三年四月二十四日,總稅務司赫德呈稱: 奉到同治十三年四月十三日鈞劄内開:『同治十三年四月初一日準美國署公使照稱:台灣旗後及淡水兩港口之副領事官需員,本大臣以旗後副領事官派本國人姓東生署理,淡水口副領事以英國人姓賈士署理,均經劄委;請轉行該處地方官辦理交涉事件』等因前來,奉此。

    總稅務司除劄知該口稅務司知照外,理合備文申覆貴衙門查照可也。

     (見美國領事檔) ●總署照會美副使不允租船與日赴台并撤回李讓禮事甚公平(同治十三年五月初五日) ——錄自「中美關系史料」「同治朝」頁一一三五。

     大清欽命總理各國事務和碩恭親王,為照會事。

     前聞日本兵船内有兵頭二人系美國人,并有李領事官租給日本輪船等情;當經照會貴大臣按約辦理在案。

    茲準貴大臣照覆:『準本國駐劄東洋平大臣文稱,日本國約同美國人李領事及兵頭二人并租用「牛約」輪船前赴台灣,本大臣未允所請,即不準往台灣』等因。

    又準南洋大臣咨:『據蘇松太道禀報:貴國大臣不準租給日本輪船并将李領事官等撤回,已劄委容丞闳赴日本晉谒稱謝』。

    足征貴國與中國素敦和好,貴國駐東洋大臣照約辦理,甚屬公平;本王大臣實深感佩也。

    為此照會貴大臣查照,須知照會者。

     右照會大美國欽命參贊統理全權事務大臣衛。

     同治十三年五月初五日。

     (見美使館來去底稿) ●閩浙總督李鶴年咨呈總署造送同治十二年春夏兩季福建中外交涉事件清冊(同治十三年五月二十七日) ——節錄自「中美關系史料」「同治朝」頁一一四○~一一四三。

     同治十三年五月二十七日,閩浙總督李鶴年文稱: 據通商局司道呈詳:『案奉行準總理各國事務衙門咨:「照得各省自辦理各國事務以來,與洋人交涉事件,自應随時辦結,即行照知本衙門存案;倘各國公使有辯論之時,以便與之理說,免緻辦理兩歧。

    查從前已結、未結各案其已照知本衙門者固屬不少,亦有未經知照之事。

    相應行知貴撫查照,務将所有辦理交涉各國之件,其業經辦結之案,詳細複知。

    并将如何辦理之處,逐案縷覆;及未經辦結之案一并造具清冊,咨送本衙門以備查核。

    如有未經辦結之案,仍希陸續趕辦;毋令久延,緻滋饒舌。

    嗣後每屆三個月,各将應辦外國之事造具已結、未結清冊,咨送本衙門存案;倘各國公使向本衙門提及時,以便按照冊報所辦情節,向其剖辯,不緻互有乖舛:是為至要」。

    并續奉行準欽差大臣李咨,饬将各口與洋人交涉事件共有若幹案,務即分别趕辦完案;其何案已結、何案未結,逐細開造案由清冊,移送本大臣衙門查考各等因,咨院行局。

    奉經移行各口遵照,并将福州、廈門、台灣各口與洋人交涉事件分别已結、未結,注明案由;截至同治十一年冬季,均經造具清冊呈請移咨察查各在案。

    茲福州、廈門、台灣各口應造同治十二年春、夏兩季分已結、未結各案,理合備造細冊,具文詳送察核,分咨總理衙門、欽差大臣察照』等情到本兼署部院、據此。

    除咨欽差大臣查照外,相應咨呈。

    為此咨呈總理各國事務衙門,謹請查照施行。

     再,閩浙總督系本兼署院本任,毋庸會銜:合并咨明。

     福建中外交涉事件清冊 …… 台灣口已結各案 一、同治十年二月間案奉院行,據合衆國駐廈領事官李讓禮申陳饬催押追艋舺德興号應賠擔保買辦吳阿成逃匿美商探臣行銀貨二千六百餘元限繳一案。

     (見各省美國交涉檔) ●總署照會美副使關于日本遣兵赴台與日使柳原等辯論始末(同治十三年六月二十日) ——錄自「中美關系史料」「同治朝」頁一一四九~一一五九。

     大清欽命總理各國事務和碩恭親王,為照會事。

     查日本國于同治十年七月派大臣伊達暨随員柳原等來天津,與李中堂議定修好條規,彼此畫押钤印。

    八月間,大臣伊達暨随員柳原等進京,本衙門以禮相待。

    同治十二年四月,大臣副島暨随員柳原等複赴天津,将修好條規、通商章程公同互換,旋即進京。

    五月間,大臣副島派随員柳原等來本衙門面詢三事:一、澳門是否中國管轄,抑由大西洋主張?一、朝鮮諸凡政令,是否由該國自主?一、即台灣生番戕害琉球人民之事,拟遣人赴生番處說話等語。

    本大臣于晤談時,詢其原委;據随員柳原等答複,謂澳門地方恐須通商,不過詢問明晣,為将來議辦張本。

    朝鮮之事,冀中國調停其間。

    若台灣生番地方,祇以遣人告之;嗣後日本人前往,好為相待:其意皆非為用兵等語。

    時因議論觐事未定,本衙門未便置詞。

    迨六月初,觐見禮成,大臣副島定期出京;本大臣等于送别時,言明嗣後彼此須按照修好條規所載,兩國所屬邦土不可稍有侵越。

    本大臣等所以鄭重出之者,即指台灣生番等事而言。

    大臣副島亦心領神會,以「固所甚願」一言相答。

    乃本年三月間,準各國駐京大臣知照并新聞紙所載及中國沿海各地方官申報,日本國有兵船前赴台灣,有事生番;經本衙門兩次照會日本國外務省,請其照複。

    旋奉谕旨:派沈葆桢為辦理台灣等處海防兼理各國事務大臣;複奉旨:派潘霨為幫辦大臣等因,欽此。

    随據閩省奏報:日本國中将西鄉帶兵到閩,給閩浙總督照會;經閩浙總督按照條約、援引公法照會中将西鄉,請其早日回兵。

    乃中将西鄉不與該督照複,徑自領兵由琅■〈王喬〉登岸,焚毀牡丹等社,紮營番地。

    四月間,大臣柳原到滬,本衙門複辦給照會,并經上海沈道及應藩司先向詢問;後潘藩司抵滬,複偕沈道向大臣柳原詳細晤論,面議辦法三條,彼此立手書為據。

    潘藩司旋赴台灣,偕台灣夏道前往琅■〈王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