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對外關系史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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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見中将西鄉,交沈大臣所給照會及大臣柳原信函,逐條辯論;中将西鄉允一面緻書大臣柳原,一面由廈門電報寄信回國,暫不添兵前來。

    潘藩司、夏道派人傳齊各社生番頭目,呈遞「嗣後無論中外商民遇有遭風,均當竭力保護,不敢再有欺淩、殺害、搶奪情事」切結存案。

    潘藩司即函緻大臣柳原,請其即行函緻中将西鄉查照前議,請示本國早日撤兵,以便中國派兵設汛,永相保護。

    大臣柳原以非印文,囑沈道函緻台灣換給沈大臣、潘藩司聯銜印文照會,方能信緻本國雲雲。

    沈道當即函緻台灣,而大臣柳原不候沈大臣、潘藩司聯銜印文照會,忽爾自滬起身,由津進京。

    查台灣之事,業經先後奉旨派沈大臣并潘藩司辦理,潘藩司并與大臣柳原、中将西鄉晤面商議如何辦法。

    此次大臣柳原既經進京,本大臣等自不能不與往來議論;即大臣柳原想亦欲将台灣之事辦妥,再辦别事。

    恐貴大臣暨各國大臣未知其詳,除将始末緣由照會各國大臣外,特備文照會貴大臣;并将中國與日本外務省暨大臣柳原照會并信共八件,一并抄送貴大臣查照。

    須至照會者。

     右照會大美國欽命參贊統理全權事務大臣衛。

     同治十三年六月二十日。

     附件一總署緻日本國外務省大臣照會(三月二十六日) 為照會事。

     照得貴國與中國自換約以來,各盡講信修睦之道;彼此優禮相待,友誼日敦。

    上年貴副島大臣奉使來華,與本王大臣諸事和商,情意頗洽。

    五月間,副島大臣特遣随員柳原、翻譯官鄭來本衙門面詢三事:一、澳門是否中國管轄,抑由大西洋主張?一、朝鮮諸凡政令,是否由該國自主?一、即台灣生番戕害琉球人民之事,拟遣人赴生番處說話各情。

    本王大臣當于晤談時,詳論所詢原委。

    嗣經貴國翻譯官鄭答複,謂澳門地方恐須通商,不過詢問明晰,為将來議辦張本。

    朝鮮之事,冀望中國調停其間,可藉中國之力勸解。

    若台灣生番地方,祇以遣人告知;嗣後日本人前往,好為相待:其意皆非為用兵等語。

    足見邦交益固,彼此均泯猜嫌。

    迨貴副島大臣瀕行時握手言别,本王大臣曾向貴副島大臣觌面,提及嗣後須按照修好條規所稱「兩國所屬邦土,不可稍有侵越」;承副島大臣以「固所甚願」一言相答。

    溯自副島大臣駐華多日,并未向本王大臣議及前詢三事,而本王大臣亦從無于條規外允有别事;彼此兩國當不緻另有言外事端。

    惟現準各國駐京大臣均來向本王大臣告知,貴國興兵前赴台灣,有事生番。

    并新聞紙所載及接到中國沿海各地方官申報:本年二月間有貴國大戰船一隻寄泊廈港,拟借校場操兵;并據貴國帶兵官聲稱,系自台灣、澎湖而來。

    查台灣一隅僻處海島,其中生番人等向未繩以法律,故未設立郡縣,即「禮記」所雲「不易其俗、不易其宜」之意;而地土實系中國所屬。

    中國邊界地方,似此生番種類者他省亦有,均在版圖之内;中國亦聽從俗、從宜而已。

    此次忽聞貴國欲興師前往台灣,是否的确?本王大臣未敢深信。

    倘貴國真有是舉,何以未據先行議及?其寄泊廈港兵船究欲辦理何事?希即見覆,是所深盼!為此照會貴外務省大臣查照可也。

    須至照會者。

     附件二總署緻日本國外務省大臣照會(四月十八日) 為照會事。

     照得本王大臣前據中國沿海各地方官咨報并準各國駐京大臣告知,貴國有派兵前往台灣之事。

    當以此事未經先行議及,未之深信;曾于本年三月二十六日彙叙函報各節,照會貴外務省大臣查照見覆在案。

    刻下想已接閱,當有複文在途矣。

    本年四月十四日奉上谕:『沈葆桢着授為欽差辦理台灣等處海防兼理各國事務大臣,以重事權。

    欽此』。

    本衙門查台灣等處遇有各國事務,閩浙總督駐劄省垣,相距較遠;船政大臣沈素悉中外情形,茲奉谕旨派充欽差辦理台灣等處海防兼理各國事務大臣,必能悉心籌劃、盡其事權,以符條約而敦睦誼。

    相應照會貴外務省大臣查照可也。

     附件三總署緻日本國柳原大臣照會(四月二十七日) 為照會事。

     照得上年貴國副島大臣奉使來華,曾令貴大臣同翻譯官鄭來本衙門面詢台灣生番戕害琉球人民之事。

    當經細詢原委,曾準答複:台灣生番地方,祇以遣人告知;嗣後日本人前往,好為相待:其意非為用兵等情。

    迨貴副島大臣并貴大臣瀕行時,本王大臣曾向貴副島大臣觌面,言及嗣後須按照修好條規所載「兩國所屬邦土,不可稍有侵越」;承副島大臣以「固所甚願」一言相答。

    乃本年三月間,準各國駐京大臣向本王大臣告知,貴國興兵赴台灣,将有事于生番。

    并疊據中國沿海各地方官申報,有貴國戰船一隻名「春日」,自台灣、澎湖來,寄泊廈港;帶兵官海軍少尉家柯聲稱「拟借地操兵」等語。

    本王大臣當彙叙函報各節,先行照會貴國外務省大臣;四月十四日,本王大臣續将欽奉上谕「沈保桢着授為欽差辦理台灣等處海防兼理各國事務大臣,以重事權。

    欽此」照會各在案。

    迄今均未準見複。

    嗣接閩省咨開:貴國火輪船一号駛過旗後口外,又有輪船二号到琅■〈王喬〉社寮港口停泊,至柴城踏看紮營地勢各情;并接貴國中将西鄉照會:率親兵由水路直進番地,因琉球人民遭害,招酋開導,殛兇示懲等情咨報前來。

     本王大臣查台灣全地久隸中國版圖,雖生番種類散處深山、向未繩以法律,總屬中國管轄之人。

    即偶有洋面失險——如琉球人民受害前事,亦當知會應管轄之地方官查辦。

    此次貴國興兵,未經向本王大臣議及、亦未準知照,因何事派兵赴台?既與上年所言「非為用兵」之語未符,亦與條規内所載「兩國邦土不可稍有侵越」等詞相背!本王大臣殊為不解。

    今據各處探報,貴大臣奉命來華,已抵上海;經江蘇應藩司、沈道将貴國船赴台灣一事向貴大臣詳細剖說,業經貴大臣允為函緻貴國外務省并由電報知會廈門領事轉告貴國中将等因。

    足見貴大臣克敦和誼,顧全大局。

    俟貴外務省暨廈門複信到滬,仍希貴大臣與應藩司、沈道平心妥議;總期彼此同守修好條規,永久不渝。

    貴大臣既為兩國通好而來,如能盡其事權以固睦誼,本王大臣自當與各國來華大臣一體優禮相待。

    為此照會貴大臣查照可也。

     附件四日本國柳原大臣緻總署函(五月十七日) 謹啟者:本大臣猥以菲材,簡命駐華。

    陽曆五月二十八日——即四月十三日,行抵上海;晤沈道台,始悉同治十三年三月二十六日經貴王大臣早有公文專人寄往東京,給我外務大臣取具複文等語。

    故本大臣暫停滬上,等候本省有何音耗。

    續于六月十三日——即四月二十九日,本大臣接由上海新關稅務司将貴王大臣于十三年四月十八日再給我外務大臣之公文一角傳遞前來;本大臣接此,即于是日付郵寄回去後。

    于六月十八日——即五月初五日接到本省六月九日——即四月二十四日發來給本大臣函文,内雲:『本月四日——即四月二十日,有英國士人麥堅者來省,面遞總理衙門十三年三月二十六日所發之公文;本省接閱之下,此郵未及即修複文等因,并照錄貴署來文咨送前來。

    據此,可期下郵必有回文,或委本大臣代為辦具照複。

    惟以海路■〈艹迢〉■〈艹遰〉,雖有汽輪,一往一來辄需兼旬;知關貴王大臣盼念,理合先茲具聞。

     至于本國命将征番一事,會潘藩台奉旨下閩路經滬渎,本大臣于本月六、七兩日——即四月二十二、三因沈道台得與邂逅,面談一切。

    所有情節,聞經兩憲具達尊聽,故不贅述。

    昨者探得麥堅已回滬地,趁船北上;本大臣聞即派員就見,問以我外務省接了總署公文有何話說、有何收條?麥氏秘而不言。

    本大臣但見貴國人回、未見本省文來,中心不禁耿耿!用特端布寸悃,以冀丙原。

    并頌勳祺!不宣。

     陽曆六月二十日——即五月初七日。

     再者,本日臨封此函,承沈道台捧貴王大臣四月二十七日所發給本大臣之公文來館,親手遞下;又述貴王大臣函囑緻慰勞之意。

    本大臣接已閱悉,并感惠言諄至。

    除俟日再具複文外,箋端片言奉謝,不莊。

     附件五總署緻日本國柳原大臣照會(五月二十九日) 為照會事。

     前據上海沈道禀報:貴大臣到滬時,曾經詢問上年副島大臣在京派貴大臣到本署提及台灣生番之事,并未說到發兵前去;此時遽爾興兵前往,實屬違約!當由貴大臣答以「上年卻未提帶兵;此時實恐生番再加殘害,是以帶兵自護」等語。

    茲于本月十七日據上海沈道申送貴大臣公函一封,知本王大臣三月二十六日專足赍送貴國外務省公文已經收到,貴國業經照錄咨送來滬;又四月二十七日交上海稅務司轉寄貴國外務省公文,貴大臣亦經收到,代為遞去。

    本王大臣三月二十六日公文,貴國外務省下郵必有回文,或委貴大臣代辦照複各等因函達前來。

     查台灣用兵一事,上年副島大臣在京,既未與本王大臣言明;本年中将西鄉赴台,貴國複未先期照會。

    畔盟違約,各國皆無似此辦法;本王大臣上兩次公文均已詳載。

    不知貴大臣此次來華,是為通好而來、抑為用兵而來?如謂修好而來,則現在用兵焚掠中國地土,又将何說?來函雲:本王大臣前次公文,或由貴大臣辦具照複;究竟貴國外務省暨貴大臣是否辦給照複?抑姑以好言款我?統希貴大臣詳示!須至照會者。

     附件六日本國外務大臣寺島緻總署照會(六月初二日) 為照複事。

     茲接貴國同治十三年三月二十六日來文,據悉貴國傳聞我政府将有事于台灣生番之地之說,甚為不解,因以承詢各節。

    查此誠如來示所言,是往年我欽差全權大使副島種臣奉命往入貴朝之際,經由該大臣遣其僚屬轉令面谘毛、董兩大臣;而據其趣旨,今甫下手而已,别無他意。

    又此等情先于未接來文時,早有我欽使柳原前光派往貴國;想已由該使當為辯覆見悉畢矣。

    故其來示所詢,不及縷縷逐辯也。

     為此照複,希即查照可也。

    須至照覆者。

     附件七日本國大臣柳原緻總署照會(六月初二日) 為照覆事。

     明治七年六月二十日接沈道遞來貴王大臣同治十三年四月二十七日所發公文内開各節,業已閱悉。

     本大臣案查此事原委,始于壬申之秋我朝據琉球藩呈訴其民漂到台灣入牡丹社遇害一事。

    夫琉球島原為我薩摩侯附庸,目今統歸大政朝議。

    該島從前疊訴此案,溯自明末至今,已有五次。

    當初日本即經派差問罪,由鄭成功賠償三萬餘金,以贍難民遺族。

    以後數次,因德川氏概禁官民出洋,每有其愬,置而不問。

    今者舟車所至,賓至如歸;即我琉民、莫非王臣,豈容生番一味蠻殺!乃欲興師伐番,以盡義務。

    适我副島大臣将與貴國踐期換約,因上疏曰:『臣查清國康熙年間,始并台灣;收自鄭經,即沿故址置府縣廳。

    其所賦徭着有界限,是為官典。

    自此以外,迄今視為人迹不到之地,并無官守。

    初有閩、廣流氓冒入番地,屏逐土人,以漸成集;往來府、縣營謀鬻販者,謂之「熟番」。

    其被屏諸山谷之番,卧薪嘗膽,恨不生啖華人之肉;乃畫地設防,與該熟番世相仇殺,目未見朝廷官、足未踏中華地者,是為「生番」。

    外人一踵其地,立見戕害,蓋由于此。

    從前英、美二國商船漂泊至此,亦受其害;即經興兵自行懲辦,而清國官并不過問。

    據此,我國自可辦也。

    竊思該番社莊自與清國府、縣之治,犬牙錯雜;我既與清締盟,此事未告而行,或傷和好。

    請仰體朝廷保民至意,适請言明,方可派差問罪,以全兩國和好』。

    旨曰:『可』。

    爾後副島大臣逢人便說葛伯仇饷之事,以明公義。

    故該大臣上年來與貴國換和約後,正拟詳告前事;不圖甫入京師,即議觐禮。

    為日既久,本國外務閱月冗積,又以接使禮節未合通例,停謝觐見;欲回本國——即日束裝,因不暇面告其事。

    乃于明治六年六月二十一日特令本大臣等至貴衙門當面言明,以表禮義心迹,以保兩國交誼。

    當日詢及台灣生番戕害琉民以後,貴國曾否查辦群兇等語;準答複雲:『該地未服王化,未奉政令,謂之「生番」;中國置之度外,不甚為理』。

    經本大臣陳以「我國屬民既受枉害,必須派差查辦,以盡政府義務;此舉惟在除兇安良,以期永無滋事。

    祇我副島大臣以其地接貴治,我國此行恐緻貴國滋生嫌疑,謂我侵越境地,則于兩國交誼關礙非輕;故爾告明」。

    言畢辭别。

    是夜孫道訪鄭少丞,複詢此事原委;并言「生番隐伏深山,似虎負嵎;辦之非易。

    觀夫美國兵船曾經往攻生番,反緻敗衄而歸,足為前鑒;勸勿妄動」等情。

    亦經該丞解說:「本國此舉,系為匹夫匹婦複仇,以警将來起見,并無他意。

    至于勝敗,非所逆料。

    且看義師一下,石卵奚敵」等語。

    翌日,複承貴王大臣仍與副島大臣改議觐禮;後完觐事,告辭出京,其間貴王大臣并無異議。

    副島大臣回國,據情複命,保其絕無嫌疑;所以我朝誠信其言,斷然舉行。

    先是,副島大臣去貴國也,徑自煙台回到東京。

    會由駐滬領事送回備中民戶上春漂到番地受難者,當據訊供境遇,細得生番撒蠻之狀:其如一見船到,倏有數百土人麕集海濱,起剝貨物,将船拆開,各家分贓;更将行李盡行奪去,褫取難民身上衣服,一絲弗留。

    随欲加刀,忽有老人經過;苦勸饒命,方得生還等情。

    可見其俗強橫殘忍,殆非人類。

    況此一帶島面,實系我民航路要沖。

    有是數端,緻我政府更難容耐,當命點撥員弁趕辦其事。

    據海軍省複稱:此時風潮尚險,容緩數月,以此事又寝歇。

    後副島大臣因病開缺,朝廷允其退養,着寺島大臣頂缺。

    直至今春,簡命陸軍中将西鄉作為都督,委以伐番之事。

    都督即率親兵,駕船啟行。

    一面先備公文,即令廈門領事馳遞福建總督部堂報明事由,方可以禮過境;及至番地,如遇有清國兵駐防處所,即将我兵退避三舍,毋得毫有侵越。

    一面命本大臣火速赴任,以備貴國有所指問,便于應對;務以保護兩國和好為重。

    及本大臣到滬,即晤沈道,始悉貴王大臣已有公文寄我外務大臣,并得閱其文稿;續承應、潘藩司亦為此事先後來滬會談面詢,經本大臣逐次剖說其情。

    夫西鄉中将進辦事宜,本為弭殺起見,其意不過往攻其心;即用兵仗,亦不過鎮壓蠻撞之備:則與上年本大臣等所陳言語,何嘗不符!上陳各節,系本大臣履曆所知。

    用特縷述,以明下文答複之意。

     茲準貴王大臣來文内稱:『本年三月,準各國駐京大臣告知貴國興兵赴台灣,将有事于生番;本王大臣查台灣全地久隸中國版圖,雖生番散處深山,總屬中國管轄。

    即有如琉球民受害前事,亦當知會應管轄之地方官查辦。

    貴國興兵,未經向本王大臣議及,亦未準知照因何事派兵赴台?即與上年所言未符,亦與條規所載「兩國所屬邦土不可稍有侵越」等詞相背』等因。

    本大臣準此,三複其詞,似屬不揣其本而齊其末。

    如貴王大臣大書台灣全地久隸中國,即有他國人受害情事,應歸管轄之地方官查辦;乃提興兵之目,責我未經議及、未準知照,竟引侵越邦土等字駁難,不亦滅我副島大臣曾向貴國說明其由以存和好之意乎?今雲生番應歸地方管轄,則從前命案疊出,何以貴國并未懲辦,一任他國自行伸冤!上年既讓我國派員問罪;迨我将兵而往,謂是侵越屬土,則前此之猝發兵船而往者,果何義耶?觀夫番俗,前将琉民六十餘人頃刻砍殺殆盡,備民四人則被百餘土人圍困、争剝衣物,請自試思,似此豺狼成性之人,果能不動刀兵而查辦乎!本大臣于此一層,實未能貫通也。

    所雲我國「春日」兵艦,此系奉饬測驗沿海礁灘;故其灣泊廈門等處之事,素常聞知。

    如帶兵官聲稱「拟借地操兵」一事,未審實屬何意?容俟咨查回複。

    其貴王大臣給我外務大臣前後公文之回函,迄今均未寄來;到即火速轉遞。

     前者承潘藩司函商為番地善後事宜,應回閩後向沈大臣禀商,咨請總理衙門核示,即行奉覆等情;本大臣現在惟有準到來文,平心辦理,專為兩國保固睦誼而已。

    至于貴王大臣優待國使之禮,自有一定大典;本大臣固有厚望焉。

     為此照覆貴王大臣查照可也。

    須至照會者。

     附件八總署緻日本國柳原大臣照會(六月初九日) 為照複事。

     同治十三年六月初二日,據江海關道遞到貴大臣照複内開各情。

    查中國與貴國相交,總以彼此換約訂明「兩國邦土毋稍侵越」為始;從前之案,無可牽涉。

    至上年貴國大臣副島遣貴大臣來本衙門面談各節,本衙門前次照會貴國外務省已盡言之,并無許貴國自行查辦之說。

    查琉球國與中國禮部時有文件往來,官員亦常來中國;如琉球曾受生番之害,應由琉球國請中國處置。

    即謂琉球國與貴國素有往來,貴國必欲與聞其事,亦應照會本衙門辦理。

    至謂貴國人民曾經受害,兩國既有條規,如有其事,尤應明言某年月日、某人在某處若何被害,照會本衙門查辦,中國無不為查辦之理。

    萬一中國不為查辦,貴國或以允否自行辦理詢我中國可也;斷無徑自用兵之理,中國亦無允貴國自行查辦之理!乃并無一、二文件照會本衙門請為辦理,而遽自行查辦;不但查辦,而且突然稱兵入我境内。

    揆之于理,豈可謂平!「兩國所屬邦土毋相侵越」,盟言具在,載入條規;乃謂本衙門滅視貴國副島大臣之言,然則副島大臣即應滅視兩國修好盟約之言乎!且副島大臣于上年來觐時并未一言及此,本王大臣何從異議!即貴大臣來署向本大臣述及台灣生番一事,并無派兵前往之說;乃貴國外務省照複稱「據其旨趣下手」等因,是本王大臣未嘗許貴國自行查辦,本衙門前次照會内業經詳細聲叙。

    且上年貴副島大臣在京時屢次晤談,實未明言台灣生番之事;而本大臣等卻将「兩國所屬邦土不準侵越」等語,特于送行時觌面申明,現鄭少丞近在滬上,必深知之。

    而貴大臣此次照會内稱:貴中将西鄉進辦事宜,與上年貴大臣所言何嘗不符!是貴大臣自誣也,是貴大臣以自誣者誣本王大臣也! 至貴大臣所稱本王大臣優待國使之禮自有一定大典等因,貴國如真笃念和好、貴大臣如真為兩國保固睦誼,能以禮待中國,本衙門自無不以禮優待貴國。

    使臣因應之宜,理當如此。

     貴國外務省照複稱:來示所詢已由貴大臣辯複,本衙門因就貴大臣照複所及約略剖明,現不另複貴國外務省矣。

    所有該處事宜,前經奉旨派沈大臣辦理,并派潘藩司幫辦。

    茲貴大臣照會稱「惟有準到來文,平心辦理」等語;應俟貴大臣與沈大臣、潘藩司彼此商辦可耳。

     相應照複。

    須至照複者。

     附件九柳原大臣給潘藩司信 閣下奉旨回閩幫辦沈欽差大臣,因過滬渎,枉顧本大臣,承下問曰:『貴國此次台灣之行,今已如此;惟此生番原有三十六社,未知西鄉欲向何社生番問罪、究作何結局』?故本大臣陳以我民被害情由,并據西鄉奉敕限辦三事答雲:第一、捕前殺害我民者誅之;第二,抗抵我兵為敵者殺之;第三,番俗反複難制,須立嚴約,定使永遠誓不剽殺難民之策。

    此本大臣專請閣下到閩會同沈欽差大臣辦理,言歸兩國和好,是所切望!本大臣幸獲剖心吐赤,惟閣下宏度容納焉。

    如有榘教,敢效驽力,和衷酌辦,以為兩國愈敦和睦之地。

    謹啟。

     陽曆六月七日。

     附件十潘藩司覆柳原大臣信 昨、今兩奉教言,甚慰渴念。

    具見貴大臣和衷共濟,籌劃周詳,莫名欽佩! 頃奉惠書,承示辦法三條。

    第一條、第二條,經貴大臣面稱「此系專指牡丹社、卑南社二處搶害之生番而言,與别社并未滋事之生番無涉」;足見辦事頭緒分明。

    如再有滋事者,應由中國派兵查辦,事屬可行。

    第三條所雲,中國自當照約竭力保護;拟于海船經過要隘,或設營汛、或派兵船、或設望樓燈塔,使商船免緻誤入,再被生番擾害。

    請纾貴國錦懷,永敦和好。

    俟本司到閩後,向沈大臣禀商咨請總理衙門核示,即行奉複。

    現将貴大臣來函,一并照錄轉送矣。

     用特先行布複,順頌勳祉! 四月二十三日。

     (見美使館來去底稿) ●美副使衛廉士照覆總署關于中日辯論台灣番地事(同治十三年七月初二日) ——錄自「中美關系史料」「同治朝」頁一一五九。

     大美國欽命參贊統理全權事務大臣衛,為照複事。

     茲準貴親王照會内開「日本國派兵往赴台灣生番地方及抄錄往來照會、信件并補來信函内約有三事始末」緣由等因前來,本大臣具悉。

    茲于此事承準貴親王照知本大臣,實深感謝。

    然不知此事近來辦理如何?既經沈大臣暨潘藩司會同查辦,想當悉合機宜,自能妥善秉公辦理也。

    為此照複貴親王查照。

    須至照會者。

     右照會大清欽命總理各國事務和碩恭親王。

     甲戌年七月初二日。

     (見美使館來去底稿) ●總署照會美使抄送議結日本退兵台灣條款憑單(同治十三年九月二十八日) ——錄自「中美關系史料」「同治朝」頁一一七四~一一七五。

     大清欽命總理各國事務和碩恭親王,為照會事。

     查台灣地方前因日本國兵往番社,本衙門查中國與貴國條約第一款内載「他國有何不公輕藐之事,一經照知,必須相助、從中善為調處,以示友誼關切」等語,曾經于本年六月間将與日本國往來照會等件抄錄,照會貴國衛大臣在案。

    今與日本國議明退兵結案,所有從前因此事一切來往公文,彼此撤回注銷,永為罷論。

    至于台灣生、熟各番社均屬中國版圖,中國自宜設法妥為約束,以期永保航客不能再受兇害,用敦睦誼。

    相應抄錄條款、憑單照會貴大臣查照,即行照複本衙門可也。

    須至照會者。

     右照會大亞美理駕合衆國欽命駐劄中華便宜行事全權大臣艾。

     同治十三年九月二十八日。

     附件:條款、憑單 為會議條款互立辦法文據事。

     照得各國人民有應保護不緻受害之處,應由各國自行設法保全;如在何國有事,應由何國自行查辦。

    茲以台灣生番曾将日本國屬民等妄為加害,日本國本意為該番是問,遂遣兵往彼,向該生番等诘責;今與中國議明退兵并善後辦法,開列三條于後: 一、日本國此次所辦原為保民義舉起見,中國不指以為不是。

     二、前次所有遇害難民之家,中國定給撫恤銀兩;日本所有在該處修道、建房等件,中國願留自用,先行議定籌補銀兩:另有議辦之據。

     三、所有此事兩國一切來往公文,彼此撤回注銷,永為罷論。

    至于該處生番,中國自宜設法妥為約束,以期永保航客不能再受兇害。

     為會議憑單事。

     台番一事,現在業經英國威大臣同兩國議明并本日互立辦法文據,日本國從前被害難民之家,中國先準給撫恤銀十萬兩;又日本退兵,在台地所有修道、建房等件,中國願留自用,準給費銀四十萬兩。

    亦經議定準于日本明治七年十二月二十日、中國同治十三年十一月十二日,日本國全行退兵、中國全數付給,均不得愆期。

    日本國兵未經全數退盡之時,中國銀兩亦不全數付給。

    立此為據,彼此各執一紙存照。

     (見美使館來去底稿) ●美使艾忭敏照覆總署關于日本退兵台灣事(同治十三年十月初二日) ——錄自「中美關系史料」「同治朝」頁一一七六。

     大美國欽命駐劄中華便宜行事全權大臣艾,為照複事。

     九月二十八日,接準貴親王照會并憑單内開:『日本國兵往台灣番社,中國與美國條約第一款内載「他國有何不公等事,一經照知,須從中調處」;曾于六月間将日本國往來照會等件抄錄,照知衛大臣在案。

    今與日本國議明退兵結案,日本國亦認台灣一帶地方均屬中國版圖;中國知日本國此次所辦原為保民義舉起見,中國不指以為不是。

    所有遇害難民,中國給撫恤銀兩;所有該處修道、建房等件,中國願留自用』等因前來。

    本大臣抵任以來,查驗中國、日本之美國公使,亦知條約所載從中善為調處之意;以警戒美國人不進日本軍營,亦勸日本不遣兵占中國之地。

    且願從中相助,勸和兩國堅守貴尊之體。

    此數條之舉,俱合條款之意。

    今來文會議辦法、文據各條,本大臣聞之,快慰欣似!今日本國不占中國之地,而中國甘為議定和睦結案。

    來文所雲「自宜設法妥為約束生、熟各番,以期永保航客不能再受兇害」;然明悉貴國自應知為君所為之分,應行仁德之倫。

    不但中國如此,即各國亦應如是。

    如他國之民到别國受害,彼國不保護受害者,即應受害人民之國自行查辦。

    至于日本人民在台灣受害一事,中國給銀撫恤并給留用建房銀兩,亦屬君國應為之分。

    茲兩國幸已免動幹戈,嗣後生番、熟番官長應教以道理,變為善區之妙也;本大臣實為忻喜之至!相應照複貴親王查照。

    須至照會者。

     右照會大清欽命總理各國事務和碩恭親王。

     甲戌年十月初二日。

     (見美使館來去底稿) ●閩浙總督李鶴年咨呈總署造送同治十二年秋冬兩季福建中外交涉事件清冊(同治十三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節錄自「中美關系史料」「同治朝」一一九二~一二○二。

     同治十三年十二月二十一日,閩浙總督李鶴年文稱: 據通商總局司道呈詳:『案奉行準總理各國事務衙門咨:『照得各省自辦理各國事務以來,與洋人交涉事件,自應随時辦結,即行知照本衙門存案;倘各國公使有辯論之時,以便與之理說,免緻辦理兩歧。

    查從前已、未結各案其已照知本衙門者固屬不少,亦有未經照知之事。

    相應行知貴撫查照,務将所有辦理各國之件,其業經辦結之案,詳細覆知。

    并将如何辦理之處,逐案縷覆;及未經辦結之案一并造具清冊,咨送本衙門以備查核。

    如有未經辦結之案,仍希陸續趕辦;毋令久延,緻滋饒舌。

    嗣後每屆三個月,各将應辦外國之事造具已結、未結清冊,咨送本衙門存案;倘各國公使向本衙門提及時,以便按照冊報所辦情節向其剖辯,不緻互有乖舛:是為至要」。

    并續奉行準欽差大臣李咨,饬将各口與洋人交涉事件共有若幹案,務即分别趕辦完案;其何案未結,逐細開造案由清冊,移送本大臣衙門查考各等因,咨院行局。

    奉經移行各口遵照,并将福州、廈門、台灣各口與洋人交涉事件分别已結、未結,注明案由;截至同治十二年夏季,均經造具清冊呈請移咨察查各在案。

    茲福州、廈門、台灣各口應造同治十二年秋、冬兩季分已結、未結各案,理合備造細冊,詳候察核分咨欽差大臣、總理衙門察照』等情到本部堂(部院),據此。

    除咨欽差大臣查照外,相應咨呈。

    為此咨呈總理各國事務衙門,謹請察照施行。

     福建中外交涉事件清冊 福建通商總局為造冊呈送事。

     遵将同治十二年秋、冬兩季分閩省各口與洋人交涉各案,分别已結、未結同駐劄福州、廈門、台灣三口各國領事官姓名,備造清冊呈送察核。

    須至冊者。

     計開—— …… 駐劄台灣口各國領事官姓名 英國領事官:何赫珀(兼辦德國領事);副領事官:額勒格裡。

     法國領事官:李梅(駐福州口兼辦台灣口,并兼西洋國領事)。

     合衆國領事官:恒德遜(駐廈門兼辦台灣口)。

     日領事官:阿。

     ——以上系有約之國,又台灣口另設稅務司一員,系葛德立;滬尾口稅務司一員,系好博遜;雞籠口稅務司一員,系古道:合并登明。

     台灣口已結各案 一、同治十年二月間案奉院行,據合衆國駐廈領事官李讓禮申陳饬催押追艋舺德興号應賠擔保買辦吳阿成逃匿美商探臣行銀貨二千六百餘元限繳一案。

     一、同治十年四月間,據前淡水同知陳培桂詳:勇首锺鴻呈報伊子锺長貴被羅來興等揚言奪犯铳傷斃命驗訊一案。

     (見各省美國交涉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