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對外關系史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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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美駐廈領事诘問閩省籌防等事(同治十年十月十五日) ——錄自「中美關系史料」「同治朝」頁八一八~八二三。

     同治十年十月十五日,署閩浙總督文煜函稱: 九月初七日肅覆一函,計可先邀鈞鑒。

    昨據美國領事官李讓禮申陳并加函請辦泉屬刻字匠、廈門水師參将陳啟祥,仍以告白及緻信兩事,謂泰西各國未能釋嫌;函内夾入英總督上年密奏洋務折稿一件。

    檢查英總督移交案卷,上年遵旨密籌防範事宜咨行文件均極缜密,該領事何從得之?細揣洩漏之由,或由通商局轉移沿海各營,驿遞偷拆或系營員收藏不慎所緻。

    閱李領事函内詞意,明存邀功之見,陰懷要挾之心。

    其實皆由通事林針圖洩私憤,藉端播弄;不得不暫濟以權,設法羁縻,使為我用,然後相機而行,方免固結不解。

    因即一面椷覆,一面購緻林針來省。

    适李領事正欲晉省面商前事,遂與俱來。

    林針先行谒見,曆訴從前之功并廈門口停給薪水、摒而不用,圖效無由。

    當惕以威棱、加以溫谕,并與之更新,約以從前功過皆所不計,此後有勞必錄、有犯必懲;将廈門通商事宜妥為經理,照舊給予薪水;該通事欣然帖服,情願改過圖功。

    旋偕李領事來署,所述即函達之三事:一為密件、一為刻字匠、一為陳參将;蓋李領事尚未接到此間覆椷也。

    首言密件應否陳明伊國并具詳公使知之?意在有挾而求。

    因思此事既經洩漏,若令代為秘密,勢固有所不能;即或佯許而暗令别國饒舌,仍是不了之局,彼于目前轉得居功,藉肆要挾。

    答以「上年天津之案,人心驚惶,深慮内地匪徒乘機蠢動,玉石難分;各口籌防,系為保衛各國官商起見,不僅保衛中國百姓已也。

    抄寄折稿,所論正在天津釁起之時。

    厥後業已辦結,中外盡釋猜嫌;正講信修睦之不遑,豈有别懷他意!況當時既已抄折移行,并不秘密,故示以無甚關要」。

    該領事見無可挾,亦自轉圜;随言伊國與中國通商以來,從無嫌隙,當将中國保衛之意分别奏詳。

    其果奏詳與否,無由揣測。

    惟似此機密要件,中國辄敢洩漏,授彼族以口實,殊堪憤懑!必應澈查嚴究,以挽洩沓之風;現經據實奏明。

    次言泉州人刻字匠蔡賢司妄刻告白、捏誣外國人散毒,應行拏辦。

    答以定當責成地方官嚴拏務獲,從嚴究辦。

    三言陳參将撤任不足蔽辜,尚應參辦。

    答以陳參将因接家信,粵東有匪徒散毒害人,複見新聞紙刻有粵省告示,函緻鄰村防範,并無一語牽及洋人;較龍溪營、縣出示措詞失當者,其情更輕:是非未便倒置。

    且陳參将撤任後,曾據紳民佥禀請留,未予準行;倘再将其參處,恐激成衆憤,緻生事端,轉與各國無益。

    反複開導,又令林針居中解說;李領事俯首無詞,允即完案,已帶林針返廈矣。

    謹将折稿并李領事原函、覆信稿暨洩漏之密折稿,一并錄呈察鑒。

     專肅密達。

     附件一署閩浙總督文煜奏折 奏為閩省前辦洋務密折内有洩漏,現經澈查嚴辦,恭折奏祈聖鑒事。

     竊本年夏間,廣東省先有匪徒散放藥粉,圖害良民;謠言傳播入閩,并張貼匿名告白,内有牽及洋人之語,緻民間群懷疑懼。

    經臣等訪聞,饬令地方官示谕開導;一面密饬查拏散毒及造謠匪徒懲辦,人心即安。

    福州口各國領事以地方官力為保護、免滋釁端,鹹深感謝;惟駐劄廈門美國領事李讓禮疊請查究,均經臣等明晰劄覆,并将輕信謠言、率行函緻鄰封防範暨出示措詞失當之營縣先後撤回。

    茲又據李讓禮将督臣英桂任内密奏「閩省沿海地方遵旨密籌防範」折稿抄錄釘封,申送前來;以此次奸民散毒、捏誣外國人差遣,由上年天津之案而起。

    閱之,不勝駭異!伏查同治九年六月二十五日欽奉上谕:『現在各省沿江、沿海口岸設立防兵,能否真實可靠?着英桂嚴饬各該處帶兵各員随時訓練、實力整頓,并将現在辦理情形詳細具奏』等因,欽此。

    當經督臣英桂将閩省沿海各口密籌防範緣由,于是年七月十八日恭折由驿覆奏。

    維時臣王凱泰尚未到閩,臣文煜接準抄折,密存内署;即英桂辦理洋務最為缜密,一切緊要稿件皆由内署密繕,從不假書吏之手,無由漏洩。

    何以李讓禮忽得此稿?雖字句間有錯訛,而大緻與原奏相同。

    臣文煜将英桂密交洋務案卷悉心檢核,因當時沿海地方均須密籌設備,于出奏後抄折咨行水陸提督、興泉永道、台灣鎮道遵辦暨行通商局分移,由局轉移沿海各營,均系釘封發遞。

    嗣接營中禀複布置情形,并經批饬格外缜密在案。

    今李讓禮之抄得折稿,是否沿途驿站偷拆?抑系營中收藏不慎,以緻洩漏?美國自與中國通商以來,素敦和好,尚無猜嫌;現在李讓禮密信有「守分守職,認真調和」之言,或不緻從中構釁。

    且前折所陳,于保護之中寓防範之法,仍是中外相維,并無他說。

    第機事不密則害成,似此機密要件竟敢洩漏,非尋常疏忽可比!必須澈查嚴辦,俾群相警惕,藉挽洩沓之風。

     除将李讓禮原信同抄呈折稿暨臣等覆函一并錄呈總理衙門察查外,所有洩漏洋務密件現經查辦情形,臣等謹合詞恭折密奏。

    伏乞皇太後、皇上聖鑒訓示!謹奏。

     附件二李讓禮抄送上谕 同治九年六月二十五日,奉上谕:「前因天津民教啟釁,谕令曾國藩前往查辦。

    茲據曾國藩奏稱:業經查明大概,現拟妥為辦結等語。

    惟近日各省民教雠殺之案不一而足,洋人動以兵船恐吓,訛索多方。

    雖兵端不必自我而開,然暗中維防,實刻不可暫緩之舉。

    萬一事有決裂,斷不能任其肆意猖獗,不思未雨綢缪!現在各省沿江、沿海口岸設立防兵,能否真實可靠?着馬新贻、英桂、瑞麟、李瀚章、丁日昌、英瀚、劉坤一、丁寶桢、郭柏蔭、劉昆、李福泰、黃冀州、楊昌浚嚴饬各該處帶兵各員随時訓練,實力整頓。

    該督、撫等務宜實心辦理,不可徒托空言,以期有備無患;并将現在辦理情形,詳細具奏。

    将此由六百裡密谕知之。

    欽此』。

     附件三李讓禮抄送英桂密奏稿 奏為閩省沿海地方遵旨密籌防範,謹将辦理情形恭折覆奏,仰祈聖鑒事。

     竊臣承準軍機大臣密寄:同治九年六月二十五日奉上谕:『現在各省沿江、沿海口岸設立防兵,能否真實可靠?着英桂嚴饬各該處帶兵各員随時訓練,實力整頓;并将現在辦理情形,詳細具奏』等因,欽此。

     伏查各國傳教,名為勸人行善,實則流毒無窮。

    蓋華民入教者,皆非安分之徒;其教士又多方包庇,遂有所挾持,任意欺害良民。

    即無迷拐采割之事,已稍至不相容,釁緣易啟。

    況洋人動以兵船恐吓,凡有血氣者莫不痛恨同深!天津一案,實由洋人頻年肆毒,激成衆情憤怒;非一朝一夕之故也。

    然法國遇事成釁,今殺其領事洋人、毀其教堂旗幟,彼必以戰相挾,遂非理之請、無厭之求。

    沿海各省,誠不可不亟籌防範! 閩省沿海口岸,向無專設防兵;自同治三年以來,恃有大隊楚軍分劄遣用。

    近因庫存支绌,節次将勇裁撤;現住上下遊者皆系地方緊要,酌留輯補,每處不過二、三百名或數十名,不成隊伍。

    至額設水陸标兵,為數本巨;自裁兵以後,亦覺地大兵單。

    隸水、陸提标及鎮标者,臣總兵親率操防;隸省标者,臣與将軍委員管帶,分隊訓練,技藝漸精。

    若令禦侮折沖,不敢謂真實可靠。

    然兵氣之強弱,全在統領之轉移。

    即如水、陸提标兵丁,經提臣李成謀、羅大春訓練得力,此其明證也。

    臣就閩省情形再三籌度,現在福州、廈門、台灣通商三口各國教士洋商因聞天津之訊,恐群起而攻,不免陰懷疑慮;經臣率屬示以鎮定,始各相安。

    臣複密饬沿海道員各于保護之中,兼寓防範之法。

    竊思通商口岸,各國均有教士、洋商,并暗中聯為一氣,而明則各立門戶。

    倘布置稍露聲色,則彼族共啟猜嫌,尤恐内地奸民乘機生事;設或别生枝節,在彼更易借口。

    恭繹谕旨,饬疆臣暗中防維;凡洋人之情勢,均在聖明洞鑒之中。

    臣拟将福州一口,先将平日操練之兵假保護彈壓為由,重加簡選。

    新任福建陸路提督臣江長貴現已到閩,署提臣羅大春交卸在即;已密函囑其交卸後迅速來省,統率所選各兵認真訓練,實力整頓。

    應否另行募勇調兵?俟羅大春到省,臣與福州将軍文煜并在省司道會商妥辦。

    福州沿海一帶團練,皆志切同仇,随時堪以号召。

    總理船政大臣沈葆桢輿望攸歸,如須号召團練,臣當商同沈葆桢激勸而召用之。

    其廈門一口,咨商福建水師提臣李成謀會同興泉永道酌集師船,勤加訓練整理。

    惟台灣孤懸海外,防不勝防;且兵力又單,人心浮動:較福、廈二口尤覺可虞。

    現在責成台灣鎮、道以固結人心、簡練兵勇,密為防範;仍不得遇事張皇,緻有潛謀蠢動,先啟内顧之憂。

     除随時确探天津情形分别緩急、悉心布置外,謹先将遵旨辦理情形,恭折由驿密陳。

    伏乞皇太後、皇上聖鑒訓示!謹奏。

     附件四李讓禮來函 敬密陳者:現泰西各國為奸民施放毒藥、捏誣外國差遣情事,所有廈門各處播揚,全由陳參将函緻鄰封并刻字匠蔡賢司揭帖而起;鼓動民心,幾釀事端。

    細查貴國大皇帝頒行密谕并曾中堂、英制軍等具陳密奏各等情,另抄英制軍密奏附鑒。

    現在各國官民多以此次捏誣放毒一案,出自貴國官憲奉谕主使以激民心,以絕外國。

    但敝國與貴國自從通商以來,素敦和好,彼此未啟兵端;即敝國諸公卿大臣與敝領事等莫不同聲同氣,永鞏中外一家。

    刻因此事各國互相猜嫌,敝領事等莫不盡心竭力,以期報效。

    應作如何相幫辦理之處?敬祈密覆,以便遵行。

     至陳參将與刻字匠蔡賢司,若不分别認真參辦,何以昭公允而息釁端!敝領事等以事關重大,自當另行認真設法辦理,以期中外相安、永遠和好,撫教通商:使敝國不預刀兵之名,實為彼此幸甚!則貴大憲亦必以敝領事安分守職、認真調和為人,可以立于中外天地間為一男子,其願足矣!更有機密要語以及曾中堂密奏,未便統陳。

     肅此密布,敬頌勳安!惟希澄照,并望覆示遵行。

     附錄英制軍密折一扣。

     附件五覆李讓禮函 徑啟者,昨承枉顧,藉獲暢談為快!貴領事面商三事,前接密函,即經明晰椷覆。

    适驺從晉省,知此信尚未入照;茲再逐一覆之。

    如密件一節,已與貴領事當面說明,毋庸重贅。

    又拏辦刻字匠蔡賢司一節,先據泉州府禀報,查拏無獲;即已批饬上緊督拏。

    迨本月初十日接到公牍,經專檄飛催,督縣購緝矣。

    拏犯系縣令之責,總當責其迅速報獲、從重究辦,以示懲儆,并副貴領事顧全大局之雅懷。

    又陳參将一節,查陳參将因粵省有匪徒散毒害人,接到家信,又見新聞紙刻有粵省告示,遽行函緻鄰封,固有不合之處;然按中國定例,業經撤任,足以示懲。

    該參将撤任後,曾據全廈紳民佥禀請留;本兼署部堂、部院以其此事辦理乖謬,不予準行并此後不令再赴廈門之任。

    夫辦事應順民情,中外一律;若再将陳參将參處,恐衆民挾憤别啟事端,轉于大局無益。

    本兼署部堂、部院深顧中外共敦和好,遇事惟存持平,斷不有所偏護;想貴領事素明大體,定以為然也。

     泐此,順頌升祺,不一。

     (見中外交涉檔) ●署閩浙總督文煜咨呈總署造送同治九年秋冬兩季福建中外交涉事件清冊(同治十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節錄自「中美關系史料」「同治朝」頁八三五~八四二。

     同治十年十一月二十八日,閩浙總督文煜文稱: 據通商總局司道呈詳:『案奉行準總理各國事務衙門咨:「照得各省自辦理各國事務以來,與洋人交涉事件,自應随時辦結,即行知照本衙門存案;倘各國公使有辯論之時,以便與之理說,免緻辦理兩歧。

    查從前已結、未結各案,其已經知照本衙門者固屬不少,間亦有未經知照之事。

    相應行知貴撫查照,務将所有辦理交涉各國之件其業經辦結之案,詳細覆知。

    并将如何辦結之處,逐案縷覆;及未經辦結之案一并造具清冊,咨送本衙門以備查核。

    如有未經辦結之案,仍希陸續趕辦,毋令久延,緻滋饒舌。

    嗣後每屆三個月,各将應辦外國之事造具已結、未結清冊,咨送本衙門存案;倘各國公使向本衙門提及時,以便按照冊報所辦情節,向其剖辯,不緻互有乖舛:是為至要」等因到院,行局立即遵照辦理:并将未結之案嚴催趕緊辦結,毋任再延等因,奉此。

    遵查福州口自通商以來,外國商民來南台地方貿易,均各設立領事官駐劄福州,管理通商事務;凡有中外交涉事件,本司道無不恪遵和約,立時督饬地方印委各員妥速辦理,以期随時完結而免借口。

    嗣奉準欽差大臣李咨,饬将各口與洋人交涉事件共有若幹案,務即分别趕辦完案;其何案已結、何案未結,逐細開造案由清冊,移送本大臣衙門查考等因咨院行局。

    當經由局移行各口遵照,并将福州、廈門、台灣各口與洋人交涉事件分别已結、未結案由,截至同治九年夏季止造具清冊,呈請移咨察查在案。

    茲福州、廈門、台灣各口應造同治九年秋、冬兩季分已結、未結各案,理合備造細冊詳送察核,分咨總理衙門、欽差大臣察照』等情到本兼署部堂、(部院),據此。

    除咨欽差大臣曾查照外,相應咨呈。

    為此咨呈總理各國事務衙門,謹請查照施行。

     福建中外交涉事件清冊 福建通商總局為造冊呈送事。

     遵将同治九年秋、冬兩季分閩省各口與洋人交涉各案,分别已結、未結同駐劄福州、廈門、台灣三口各國領事官姓名,備造細冊,呈送察核。

    須至冊者。

     計開—— 台灣口已結各案 一、同治八年四月間鹹伯國商人美利士與美國商人高林士等向雞籠熟番潘觀生私典煤山,欲圖開采一案。

     前件先準台灣梁護道元桂暨辦理通商稅務委員劉佐領青藜先後詳奉院檄行局,并照行台灣鎮、道、府查禁妥辦。

    嗣奉兩院批——據劉佐領會同署淡水同知陳培桂具詳「當提潘觀生到案,訊追前收地價銀元,交還美利士等查收不領,仍欲改造行棧」等由,批局查議詳奪。

    即經核明美利士等私向潘觀生等典買煤山,前經地方官查明該處有礙民居方向,未經蓋印;是以饬令禁止,追價給還。

    茲改将此地将來由該商或蓋樓屋、或建造行棧,究竟洋商起蓋之處是否無礙民居方向與台民能否相安?現詳均未籌及。

    内地遙隔重洋,實難臆度。

    自應移行該管鎮、道、府再饬地方官體察情形,從長計議;并将該地典契應否改為「租賃」字樣,由官補給之處?一并核議覆辦,以昭妥協:分别詳覆移行遵辦。

    茲又奉到院檄:『據台灣道具禀:「接到美國領事官李讓禮照會,仍圖将來開挖」;行令該道督饬淡水廳追價給領,令其退地完案。

    并抄錄往來照會,咨呈總理衙門核辦。

    旋奉準咨覆,行局轉饬将地價追出給領,并令退契完案』。

    旋據淡水同知陳丞詳報:「在押土自潘觀生于同治九年六月初四日身故」等由,詳奉院批到局,又經檄饬台灣府核詳辦理。

    茲複據陳丞詳稱:『節次會同海關劉協領照會布、美兩領事,請其勒令該洋商收回地價,将山地交還該社番管業。

    續準代辦布國領事之英國副領事額勒格裡會同美國代領事德約翰并美商高林士等到關,交出原立約字并山契面驗。

    查潘觀生原借本銀二千二百元,并利息共銀二千五百四十二元,統行由廳如數籌款墊給,會同面交額領事查收;将潘觀生原立約字一紙并上手山契阄書五紙驗明,由廳出示變價備抵。

    随準額領事照會海關,以此案已經美裡士行東并高林士各收一半,取有英文收單存案。

    請即銷案』等由前來;即經由局核明詳咨完案:理合登明。

     台灣口未結各案 一、同治七年八月間合衆國理事官李讓禮請将台灣琅■〈王喬〉地方收入版圖、設官駐兵防守,并請在龜仔甪設立炮台一案。

     前件于合衆國「羅妹」商船遭風一案辦結後,由台灣劉鎮明燈會同前署台灣曾鎮元福、前台灣吳道大廷、護台灣梁道元桂、前署台灣府葉宗元議詳,複由省委令本任平潭同知鄭元傑、前署台防同知王文棨會勘地勢,先後詳禀到局,并繪圖呈送前來。

    業經會同核議,詳請奏咨;奉到谕旨「依議」,恭錄移行遵辦在案。

    至龜鼻山營盤能否改建炮台?并已由局詳請檄饬台灣鎮、道、府确切查覆。

    嗣據台灣鎮、道、府以該處建設炮台,不惟無益,而且有損;中國所以不建者,非為省事,實為将來洋人寬留餘地。

    現在枋寮一帶設官、設兵、設屯,足資保護;何必添設炮台,緻日後遭風洋人轉蹈危機。

    反複開導,該領事始為首肯;并稱此事已申報駐京公使,請查照原案由鎮、道、府聯銜照會前來,再申報公使聽候辦理。

    複經彼此照會存案,抄呈來往照會六件禀奉兩院會咨總理衙門察照;并行局移饬該鎮、道、府:俟李領事續有照會,妥籌辦理具報在案。

    理合登明。

     (見各省美國交涉檔) ●署閩浙總督文煜咨呈總署造送同治十年春夏兩季福建中外交涉事件清冊(同治十一年五月初十日) ——節錄自「中美關系史料」「同治朝」頁八七六~八八三。

     同治十一年五月初十日,署閩浙總督文煜文稱: 據通商總局司道呈詳:『案奉行準總理各國事務衙門咨:「照得各省自辦理各國事務以來,與洋人交涉事件,自應随時辦結,即行知照本衙門存案;倘各國公使有辯論之時,以便與之理說,免緻辦理兩歧。

    查從前已結、未結各案,其已知照本衙門者固屬不少,亦有未經知照之事。

    相應行知貴撫查照,務将所有辦理交涉各國之件,其業經辦結之案,詳細覆知。

    并将如何辦結之處,逐案縷覆;及未經辦結之案一并造具清冊,咨送本衙門以備查核。

    如有未經辦結之案,仍希陸續趕辦,勿令久延,緻滋饒舌。

    嗣後每屆三個月,各将應辦外國之事造具已結、未結清冊,咨送本衙門存案;倘各國公使向本衙門提及時,以便按照冊報所辦情節,向其剖辯,不緻互有乖舛:是為至要」。

    并續奉行準欽差大臣李咨,饬将各口與洋人交涉事件共有若幹案,務即分别趕辦完案;其何案已結、何案未結,逐細開造案由清冊,移送本衙門查考各等因咨院行局。

    奉經移行各口遵照,并将福州、廈門、台灣各口與洋人交涉事件分别已結、未結,注明案由;截至同治九年冬季,均經造具清冊,呈請移咨察照各在案。

    茲福州、廈門、台灣各口應造同治十年春、夏兩季分已結、未結各案,理合備造細冊。

    詳送察核,分咨總理衙門、欽差大臣察照』等情到本兼部堂(部院),據此。

    除咨欽差大臣查照外,相應咨呈。

    為此咨呈總理各國事務衙門,謹請查照施行。

     福建中外交涉事件清冊 福建通商總局為造冊呈送事。

     遵将同治十年春、夏兩季分閩省各口與洋人交涉各案,分别已結、未結同駐劄福州、廈門、台灣三口各國領事官姓名,備造清冊,呈送察核。

    須至冊者。

     計開—— …… 駐劄台灣口合衆國領事官:李讓禮。

     台灣口未結各案 一、同治七年八月間合衆國領事官李讓禮請将台灣琅■〈王喬〉地方收入版圖,設官駐兵防守,并請在龜仔甪設立炮台一案。

     前件于合衆國「羅妹」商船遭風一案辦結後,由台灣劉鎮明燈會同前署台灣曾鎮元福、前台灣吳道大廷、護台灣梁道元桂、前署台灣府葉宗元議詳,複由省委令本任平潭同知鄭元傑、前署台防同知王文棨會勘地勢,先後詳禀到局,并繪圖呈送前來。

    業經會同核議,詳情奏咨;奉到谕旨「依議」,恭錄移行遵辦在案。

    至龜鼻山營盤能否改建炮台?并已由局詳請檄饬台灣鎮、道、府确切查覆。

    嗣據台灣鎮、道、府以該處建設炮台,不惟無益,而且有損;中國所以不建者,非為省事,實為洋人寬留餘地。

    現在枋寮一帶設官、設兵、設屯,足資保護;何必添設炮台,緻日後遭風洋人轉蹈危機。

    反複開導,該領事始為首肯;并稱此事已申報駐京公使,請查照原案由鎮、道、府聯銜照會前來,再申報公使聽候辦理。

    複經彼此照會存案,抄呈來往照會六件禀奉兩院會咨總理衙門察照;并行局移饬該鎮、道、府:俟李領事續有照會,妥籌辦理具報在案。

    理合登明。

     一、同治十年二月間案奉院行,據合衆國駐廈領事官李讓禮申陳饬催押追艋舺德興号應賠擔保買辦吳阿臣逃匿美商探臣行銀貨二千六百餘元限繳一案。

     前件即經移行台灣道、府暨淡水廳查案勒追,移給通報。

    旋奉院行:『據台灣黎道禀稱:「吳阿成——即吳大成,晉江縣學武生;前由艋舺德興号保認,充當洋商探臣行内買辦。

    逃匿銀貨計銀二千六百餘元,原應押令德興号賠償完結;惟德興号前後訴供各情,僅保吳阿成由滬至艋兩地銀錢出入,并未保往後壟買腦。

    所繳相信字并原信二封,亦與李領事粘抄信相符,未便遽行斷為捏造。

    自非提關吳阿成到案質訊,難期水落石出,當即饬廳勒拘德興号限交追償,并乞劄饬興泉永道催提吳阿成——即武生吳大成解交淡水廳收訊,以期完案」等情,行局一體轉饬遵辦』等因。

    并據淡水廳以「遵劄勒拘德興号行主訊供」緣由,詳奉批局移行查照。

    續據泉州府詳:『據晉江縣查複:「武生吳阿成——即吳大成,移查取進學冊,并無其名」。

    随後饬據差禀:現在晉轄委無該生下落,訊取該姓衿族「不敢諱飾切結」呈繳。

    惟查該行戶德興号。

    敢于美商探臣行為吳阿成立約擔保,自必知其确有身家,方肯代為擔認;既保于先,斷不容飾卸于後。

    請饬淡水廳親提該保家德興号訊究吳阿成下落,着令跟交追贓歸款』等由,轉詳到局。

    又經詳奉批饬,移行勒提跟追;未據複到:理合登明。

     (見各省美國交涉檔) ●美使镂斐迪照會總署駐廈領事李讓禮回國派施智文為副領事暫管通商事務(同治十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錄自「中美關系史料」「同治朝」頁九三七~九三八。

     同治十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美國公使镂斐迪照會稱: 查本國駐廈門李領事官現回本國,本大臣派本國人施姓、名智文前往廈門作為該口副領事官,暫行管理一切通商事務;俟本國國政特授有該口正領事人員,再為知照。

    為此照會貴親王查照,轉行知照該處地方官,以便文書往來、和衷辦事可也。

     (見美國領事檔) ●閩浙總督李鶴年等咨呈總署造送同治十年秋冬兩季福建中外交涉事件清冊(同治十二年正月二十三日) ——節錄自「中美關系史料」「同治朝」頁九四三~九五二。

     同治十二年正月二十三日,閩浙總督李鶴年等文稱: 據通商總局司道呈稱:『案奉行準總理各國事務衙門咨:「照得各省自辦理各國事務以來,與洋人交涉事件,自應随時辦結,即行知照本衙門存案;倘各國公使有辯論之時,以便與之理論,免緻辦理兩歧。

    查從前已結、未結各案,其已知照本衙門者固屬不少,亦有未經知照之事。

    相應行知貴撫查照,務将所有辦理各國之件,其業經辦結之案,詳細覆知。

    并将如何辦結之處,逐案縷覆;及未經辦結之案一并造具清冊,咨送本衙門以備查核。

    如有未經辦結之案,仍希陸續趕辦,毋令久延,緻滋饒舌。

    嗣後每屆三個月,各将外國應辦之事造具已結、未結清冊,咨送本衙門存案;倘各國公使向本衙門提及時,以便按照冊報所辦情節,向其剖辯,不緻互有乖舛:是為至要」。

    并續奉行準欽差大臣李咨,饬将各口與洋人交涉事件共有若幹案,務即分别趕辦完案;其何案已結、何案未結,逐細開造案由清冊,移送本大臣衙門查考各等因咨院行局。

    奉經移行各口遵照,并将福州、廈門、台灣各口與洋人交涉事件分别已結、未結,注明案由;截至同治十年夏季,均經造具清冊,呈請移咨察查各在案。

    茲福州、廈門、台灣各口應造同治十事年秋、冬兩季已結、未結各案,理合備造細冊詳送察核,分咨總理衙門、欽差大臣查照』等情到本部堂(部院),據此。

    除咨欽差大臣查照外,相應咨呈。

    為此咨呈總理各國務衙門,謹請查照施行。

     福建中外交涉事件清冊 福建通商總局為造冊呈送事。

     遵将同治十年秋、冬兩季分閩省各與洋人交涉各案,分别已結、未結同駐劄福州、廈門、台灣三口各國領事官姓名,備造細冊,呈造察核。

    須至冊者。

     計開—— …… 駐劄台灣口各國領事官姓名 英國領事官:有雅芝(兼辦布領事)。

     英國副領事官:額勒格裡(駐淡水口)。

     法國領事官:沙伯綸(系駐福州兼辦台灣口領事)。

     合衆國領事官:李讓禮(系駐廈門兼辦台灣口領事)。

     日國領事官:阿。

     ——以上系有約之國。

    又台灣口另設稅務司一員,系葛德立:合并登明。

     (見各省美國交涉檔) ●總署咨行閩浙總督查明美駐廈副領事施智文是否系商人兼充(同治十二年二月初五日) ——錄自「中美關系史料」「同治朝」頁九五三。

     同治十二年二月初五日,行閩浙總督李鶴年文稱: 同治十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準美國镂公使照會稱:『本國駐廈李領事現回本國,本大臣現派本國人姓施、名智文前往廈門,作為副領事官』等因前來。

    相應咨行貴督轉饬查明該國所派副領事施智文是否商人兼充?照章辦理;并聲覆本衙門可也。

     同日,行福建巡撫王凱泰文同上。

     同日,行南洋通商大臣李宗羲文同上。

     (見美國領事檔) ●閩浙總督李鶴年咨覆總署美駐廈副領事施智文系商人兼充請照會改派其正領事接辦(同治十二年二月二十七日) ——錄自「中美關系史料」「同治朝」頁九五五~九五七。

     同治十二年二月二十七日,閩浙總督李鶴年文稱: 據福建通商總局司道詳稱:『竊照先奉憲台會行:「據合衆國駐廈權攝李領事咨陳:敝領事未奉簡命升遷以前,業請給假回國六個月;其台口通商事務,暫委敝署副領事官兼理瑞國領事官施智文署事——為人謹慎詳明,堪以接辦。

    理合豫先咨陳告辭,行局知照等因。

    且查前準李領事「照請商人采辦茶葉,欲租廈門海灘隙地建築行棧」案内,查系商人施緻文,與現派之副領事官姓名亦适相符,惟「智」與「緻」者音同字異,是否副領事施智文即系茶商施緻文?抑或另有其人?自應移道就近逐一确查複局核辦,以免歧誤。

    随經由局呈報,并移興泉永定道确查移覆:其駐廈各國領事官是何姓名?别國有無兼代?務于查造季報冊内胪列冊首,俾資稽考各在案。

    茲準興泉永定道咨稱:「饬據廈防廳施丞恩榮申稱:卷查美國副領事系改委丹國白領事懿滿,其丹國領事官改派庇領事德生辦理,均經照會有案;并未言及施智文。

    前準李領事照請欲租島美路頭等處海灘築棧,查系商人施緻文,與現派之領事官相符,「智」、「緻」同音異字。

    據情照請洋稅司函覆:以美國李領事奉調回國,其印信暫行交施智文代辦,即系租地之施智文;但其代辦領事用施智文字樣,其租海灘等事則用施緻文,原系一人等由。

    覆查駐廈各國領事官,日、英、美國系是真正領事官,并非商人兼充;現在美國李領事既已奉調回國,暫交商人施緻文代辦,并非真正領事。

    至駐廈各國領事官姓名,何國商人兼代?亟應開明清折呈送核覆,以免歧誤。

    理合開折具文申覆察核,并申送清折一扣」到道,據此。

    查合衆國領事施智文既非真正領事,自應照商人兼辦章程辦理。

    合就咨局轉詳核辦。

    計咨送清折一扣」到局,準此。

    伏查通商各口設立領事官,應俟奉準總理衙門行知實系真正領事官明文,始行通饬各口,與其文移往來辦事;且各國分派領事,尤不得與商人行主兼充,緻乖政體:曾奉總理衙門咨行,曆經遵辦在案。

    茲美國李攝領事告假回國,請派副領事兼理瑞國領事官施智文署理;既經由道饬據廈防廳查覆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