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對外關系史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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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德約翰;當經批局照會李領事查複。

    嗣據複稱:因三處翻譯不同,此後即以德約翰為名等語;并經查明該副領事實系滬尾口寶順行商人突來德兼充』等因前來。

    查該副領事既經查明系寶順行商人兼充,相應咨覆貴将軍查照,轉饬該委員等不得以該副領事為真正領事官看待,仍照向章辦理可也。

     同日,行閩浙總督文同前。

     同日,行福建巡撫文同前。

     (見美國領事檔) ●福建巡撫卞寶第咨呈總署美駐廈領事李讓禮擅發商民赴台遊曆執照并加填「買賣」字樣一案(同治七年十二月初七日) ——錄自「中美關系史料」「同治朝」頁五八三~五八五。

     同治七年十二月初七日,福建巡撫卞寶第文稱: 據閩省通商總局司道詳稱:『奉會牌:「據駐廈李領事申陳:本月十九日接奉憲劄,内開「台地通商給照及設立子口」等因,準此。

    敝領事惟有遵照和約辦理,前經将此案申陳北京奏聞。

    為此理合申陳,請煩查照施行。

    毋論通商局作何議論,敝領事斷不能違約而行,惟有确遵和約章程而已等情,據此。

    饬局知照」等因到局,奉此。

    遵查此案先于本年八月間據美國駐廈領事李讓禮在憲台衙門申陳,請給台灣通商執照;奉憲行局核議。

    經本司道以「美國通商條款并無準予給照之文,惟稅則條約後附美國列大臣照複「善後事宜」,有「美國人之進内地既與他國同,所有請執照等情,當如英、法兩國一般」字樣。

    而核之英國條約,「其民人持照前往内地遊曆通商執照,由領事官發給,由地方官蓋印」;又核法國條約,「大法國人欲至内地,有船隻不準進之各埠頭遊行,務必預領中、法合寫蓋印執照,仍應有中華地方官钤印為憑」各等語。

    是李領事之擅自給照,已屬顯違條約。

    況美國條約第十二款叙有「商民、水手人等祇準在近地行走,不準遠赴内地鄉村市鎮私行貿易」之言;則李領事之照給商民,準其遊曆内地并作買賣,尤與和約章程自相矛盾。

    至中國通商,定有口岸;英國條約内所載「持照前往内地遊曆通商」一語,細譯不無區别。

    蓋遊曆系專指觀玩景物而言,通商則為貿易——系專指通商口岸論。

    且内地乃一派平衍之地,内山則盡屬危險之山,原立條約語意既判然不同,内地與内山界限亦劃然而異;若因執有印照,可以無處不遊曆,即可以無處不通商:則通商不必再定口岸,從茲漏稅充斥,流弊曷可勝言。

    加以台灣民俗強蠻,生番又厥性嗜殺;理谕示禁,均極為難。

    倘洋人深入番社,地方官無從保護,必緻生端釀事。

    查英、法兩國給照,均不準往有賊處所,以杜勾結而免事端;今台地生番形同化外,自亦不可不孰籌審度。

    議請嗣後合衆國體面商民有願赴台遊曆者,由領事官給照、地方官蓋印,照内駐明祇準遊曆台灣内地行走觀覽,不得深入内山番界,更不得擅填「并做買賣」字樣。

    其有原作貿易者,凡台灣通商口岸,毋論有無執照,均得按約通商,正毋庸借口牽混。

    似此遊曆與通商,界址劃然;既與條約相符;亦可免啟嫌釁」等由,詳奉劄覆李領事遵辦各在案。

    茲奉前因,複查通商口岸請領執照,曾于鹹豐十一年十二月間奉準總理衙門咨開:「查條約第九條内載「英國民人,準聽持照前往内地各處遊曆;通商執照,由領事發給、由地方官蓋印」等語。

    惟本衙門現與英國公使議定:凡外國商人入内地賣洋貨,準向關請領稅單;在内地買土貨,向第一子口領運照。

    其稅單、運照之外,複有買貨報單向各關請領;并于前次照會内聲明:「此項單照,與領事官所發各處遊曆通商執照有别。

    所有以上各項單照,專系由關發給商人等入内地買賣貨物而用。

    專入内地遊曆者,仍按照條約,執照由領事官發給、由地方官蓋印;執照内祇須注明「遊曆」字樣,不必再寫「通商等」字,以免牽混。

    嗣後商人等入内地買賣貨物,如未經領有現定之單照,不得以此項遊曆執照即為「買賣貨物」憑據。

    倘領執照入内地遊曆之人有借遊曆執照在内地影射買賣貨物者,經地方官查出,按照偷漏情弊懲辦」。

    除長江章程及各口通商章程業經行文知照并劄饬總稅務司遵辦外,咨閩轉饬所屬一體遵辦」等因。

    是本司道前議合衆國商民有願赴台遊曆者,照内祇準注明「遊曆」、不準擅填「買賣」字樣,系屬各按定章辦理,且與條約亦正吻合。

    惟李領事現既偏執己見,并具申陳赴京請奏;相應查案呈請核咨,俾免行查而臻周妥。

    理合具文詳請察核會咨總理衙門察照』等情到本部堂(院),據此。

    除詳批示外,相應咨呈。

     為此合咨貴衙門,謹請查照施行。

     (見美國領事檔) ●總署照會美使準洋商領照前往台灣采辦樟腦并照錄議定章程(同治八年二月初五日) ——錄自「中美關系史料」「同治朝」頁五九三~五九四。

     大清欽命總理各國事務和碩恭親王,為照會事。

     照得各國洋商欲在台灣内地采辦樟腦一案,節經本爵行文閩省應準照約設立子口、給單采買征稅等因;茲于同治八年正月二十三日接據閩省督撫、上海大臣來咨:『會委興泉永曾道渡台與領事官吉必勳議定:「樟腦一項,嗣後毋庸設立官廠,聽憑洋商請照自行采買,完納子、正各稅」。

    按照「善後條約」,準由各國洋人前赴旗後、滬尾海關請領運照稅單,或親身、或遣夥自向華民公平采買;往來均雇中國商船裝運,在于約定各口請驗完納子、正稅銀,駁載出洋,不必添設子口。

    惟腦戶設廠處所多在内山、逼近生番地界,洋商自行采辦事涉創始,恐深入險處,被人謀害诓騙及賒欠搶擄各情事,均難保其必無;不得不豫為約定,緻免事後周折。

    遂與英國辦理台灣二口兼辦布、法、丹三國通商事務領事官吉必勳面議條約五款,彼此商定書入照會,各執一紙以為合同之據。

    旋将條約照知吉領事收執具覆。

    旋于同治七年十月二十五日接到該領事抄列合同條約五則,蓋印核準照送前來;業經分移滬尾口、旗後口委員一體照會該二口稅務司及各國領事官查照辦理。

    并出示曉谕台屬各廳縣遍行實貼曉谕,務使華、洋共見共聞,一面趕緊将各處廠館原派委員、勇丁一并裁撤;并抄約密饬各屬備案存查,以憑臨時執約照辦。

    仍責成地方官督率各番社頭目、衿耆、地保人等在于煎熬處所,分别認真稽查彈壓、杜絕匪迹;并由梁道酌給委員薪水,妥為稽查,不準需索分文,以冀華、洋日久相安。

    咨請核辦』等因前來。

     查樟腦一項系内地土貨,載在稅則。

    茲因洋商欲在台灣内地自行采買,經該處道、府會同興泉永曾道與吉領事議定變通辦法,撤裁官廠并議定章程五則;本衙門詳加查核,各條約系斟酌地方情形而設,辦法與條約尚屬相符,應即行文上海大臣、閩省督撫轉饬台灣試行開辦。

    唯産腦多在内山生番地界,雖系中國屬地,其風俗、人情究與華民迥殊;應由貴大臣轉饬領事官曉谕:各洋商等或本商、或遣夥入山買腦,一切均須格外小心;倘深入内山緻被生番搶劫殺傷或有诓騙賒欠等情事,應照議定新章,均不得具禀領事官照會中國地方官拏犯追辦,亦不得禀請領事官前往報複。

    蓋生番雖非華民可比,而其地則中國屬地也。

    相應照錄章程五條照會貴大臣查明,并将本衙門照會各節一并轉饬領事官曉谕各洋商遵照可也。

    須至照會者。

     計粘單一紙。

     右照會大美欽命駐劄中華便宜行事全權大臣勞。

     同治八年二月初五日。

     (見美使館來去底稿) ●福建巡撫英桂咨呈總署造送同治七年春夏兩季福建中外交涉事件清冊(同治八年五月初一日) ——節錄自「中美關系史料」「同治朝」頁六○五~六一三。

     同治八年五月初一日,福建巡撫英桂文稱: 據通商局司道呈詳:『案于同治二年八月十九日奉準總理各國事務衙門咨:「照得各省自辦理各國事務以來,與洋人交涉事件,自應随時辦結,即行知照本衙門存案;倘各國公使有辯論之時,以便與之理說,免緻辦理兩歧。

    查從前已結、未結各案,其已經知照本衙門者固屬不少,間亦有未經知照之事。

    相應知行貴撫查照,務将所有辦理交涉各國之事其業經辦結之案,詳細覆知。

    并将如何辦結之處,逐案縷覆;及未經辦結之案一并造具清冊,咨送本衙門以備查核。

    如有未經辦結之案,仍希陸續趕辦;毋令久延,緻滋饒舌。

    嗣後每屆三個月,各将應辦外國之事造具已結、未結清冊,咨送本衙門存案;倘各國公使向本衙門提及時,以便按照冊報所辦情節向其剖辯,不緻互有乖舛:是為至要等因,行局遵照辦理;并将未結之案嚴催趕緊辦結,毋任再延」等因,奉此。

    遵查福州口自通商以來,外國商民來南台地方貿易,均各設立領事官駐劄福州,管理通商事務;凡有中外交涉事件,本司道無不恪遵條約,立時督饬地方印委各員妥速辦理,以期随時完結而免借口。

    嗣于同治五年六月初一日奉準欽差大臣李咨行,饬将各口與洋人交涉事件共有若幹案,務即分别趕辦完案;其何案已結、何案未結,逐細開造案由清冊,移送本大臣衙門查考等因咨院行局。

    當經由局移行本口遵照,并将福州口與洋人交涉事件分别已結、未結案由,截至同治六年冬季止造具清冊,呈請移咨察查在案。

    茲福州、廈、台各口應造同治七年春、夏兩季分已結、未結各案,理合備造細冊詳候察核,分咨總理衙門、欽差大臣察照』等情到本兼署部院,據此。

    除咨欽差大臣馬查照外,相應咨呈總理各國事務衙門,僅請察照施行。

     再,閩浙總督系本部堂本任,毋庸會銜;合并咨明。

    須至咨呈者。

     福建中外交涉事件清冊 福建通商總局為造冊呈送事。

     遵将閩省各口與洋人交涉接準各國領事官照會商辦事件,截至七年春、夏兩季止,分别已結、未結各案,查開案由、逐一聲登,同駐劄福州各國領事官姓名,理合備造細冊呈送查核。

    須至冊者。

     計開—— 七年春、夏季已結各案(略) 未結各案 一、合衆國領事官李讓禮請将台灣琅■〈王喬〉地方收入版圖,設官駐兵防守,并請在龜仔甪設立炮台一案。

     前件業經本局會同善後局确查,台灣道、府原禀果否合宜,事關更創;非通籌全局,不足以杜流弊而臻久安。

    當經會同詳覆暨檄饬台灣梁護道會同劉、曾二鎮暨台灣府确勘情形,悉心妥議,另具詳細章程,據實詳辦在案;未據覆到。

    理合登明。

     (餘略) (見各省美國交涉檔) ●美副使衛廉士照會總署請饬撤回「颠理」船運米案所立罰單(同治八年六月二十二日) ——錄自「中美關系史料」「同治朝」頁六二四。

     大美欽命參贊統理全權事務大臣衛,為照會事。

     照得丙寅年九月初三日本大臣照會,以本國「颠理」船主稱:由台灣運米到廈門,該處海關稱無台灣執照、保單,不準開艙,且要罰貨;經廈門陳士領事據情知照并船主立下罰單二千五百洋元,然後令其開艙。

    因請饬該關毋得禁止洋船運米。

    嗣經貴親王照覆稱:『前據台灣稅司詳:早稻收成不旺,是以禁止船隻運米出口等語;現行查該省,俟咨覆到日再行照會』等因在案。

    昨廈門美國李領事申陳,以此案經二年有餘未曾完結,現天租洋行已經關閉,「颠理」船主不知所往;彼時「士咪」、「亞利時」兩行出保「颠理」船主罰單,現士咪回國不來。

    查船主由台灣運米到廈門并非犯例,「颠理」船主所立之罰單如同廢紙等語。

    本大臣因思該船主運米既無背于和約,而保、罰單之兩行主一在、一不在,均系保彼時并無走私漏稅之事,未便将其名字日〔久〕羁縻。

    應請貴親王饬廈門海關将「颠理」船主在榮海關任所立罰單撤回,交李領事銷毀。

    須至照會者。

     右照會大清欽命總理各國事務和碩恭親王。

     己巳年六月二十二日。

     (見美使館來去底稿) ●總署照覆美副使「颠理」船運米案已再行催查(同治八年七月初四日) ——錄自「中美關系史料」「同治朝」頁六二五。

     大清欽命總理各國事務和碩恭親王,為照覆事。

     同治八年六月二十二日準貴大臣照會稱:『「颠理」船主由台灣運米到廈門海關,因無台灣執照不準開艙,立下罰單二千五百洋元;此案經二年有餘未曾完結,請将所立罰單撤回銷毀』等因前來。

    本爵查此案前準貴大臣照會,業經咨行閩省查辦并照覆貴大臣查照。

    嗣準該省咨覆,已經轉饬詳查核辦。

    現在是否辦結?未據知照。

    除由本衙門再行咨催該省迅速查覆外,相應照覆貴大臣查照可也。

    須至照會者。

     右照會大美國欽命參贊統理全權事務大臣衛。

     同治八年七月初四日。

     (見美使館來去底稿) ●總署照會美副使「颠理」船運米案所立罰單已饬退交銷毀(同治八年十月二十五日) ——錄自「中美關系史料」「同治朝」頁六五○~六五一。

     大清欽命總理各國事務和碩恭親王,為照會事。

     本年六月二十二日準貴大臣照會稱:『「颠理」船主由台灣運米到廈門,海關因無台灣執照不準開艙,立下罰單二千五百洋元;此案經二年有餘未曾完結,請将所立罰單撤回銷毀』等因;經本衙門咨行閩省查覆并照覆貴大臣各在案。

    茲準該省覆稱:已饬廈門口委員照會稅務司将「颠理」船主所立罰單交領事銷毀等因前來;相應照會貴大臣查照可也。

    須知照會者。

     右照會大美國欽命參贊統理全權事務大臣衛。

     同治八年十月二十五日。

     (見美使館來去底稿) ●閩浙總督英桂等咨呈總署造送同治八年春夏兩季福建中外交涉事件清冊(同治九年五月十八日) ——節錄自「中美關系史料」「同治朝」頁六七○~六八○。

     同治九年五月十八日,閩浙總督英桂等文稱: 據福建通商總局司道呈詳:『案奉行準總理各國事務衙門咨:「照得各省自辦理各國事務以來,與洋人交涉事件,自應随時辦結,即行知照本衙門存案;倘各國公使有辯論之時,以便與之理說,免緻辦理兩歧。

    查從前已結、未結各案,其已經知照本衙門者固屬不少,間亦有未經知照之事。

    相應行知貴撫查照,務将所有辦理交涉各國之件其業經辦結之案,詳細覆知。

    并将如何辦結之處,逐案縷覆;及未經辦結之案一并造具清冊,咨送本衙門以備查核。

    如有未經辦結之案,仍希陸續趕辦;毋令久延,緻滋饒舌。

    嗣後每屆三個月,各将應辦外國之事造具已結、未結清冊,咨送本衙門存案;倘各國公使向本衙門提及時,以便按照冊報所辦情節向其剖辯,不緻互有乖舛:是為至要等因到院,行局立即遵照辦理;并将未結之案嚴催趕緊辦結,毋任再延」等因,奉此。

    遵查福州口自通商以來,外國商民來南台地方貿易,均各設立領事官駐劄福州,管理通商事務;凡有中外交涉事件,無不恪遵和約,立時督饬地方印委各員妥速辦理,以期随時完結而免借口。

    嗣奉準欽差大臣李咨,饬将各口與洋人交涉事件共有若幹案,務即分别趕辦完案;其何案已結、何案未結,逐細開造案由清冊,移送本大臣衙門查考等因咨院行局。

    當經由局移行各口遵照,并将福州口與洋人交涉事件分别已結、未結案由,截至同治七年冬季止造具清冊,呈請移咨察查在案。

    茲福州、廈、台各口應造同治八年春、夏兩季已結、未結各案,理合造具細冊詳送察核,分咨總理衙門、欽差大臣察照』等情到本部堂,據此。

    除咨欽差大臣馬查照外,相應咨呈。

    為此咨呈總理各國事務衙門,謹請查照施行。

     福建中外交涉事件清冊 福建通商總局為造冊呈送事。

     遵将同治八年春、夏兩季閩省各口與洋人交涉各案,分别已結、未結同駐福州各國領事官姓名,備造細冊呈送察核。

    須至冊者。

     計開—— 駐劄福建各國領事官: 英國領事官:星察理。

     法國署領事官:巴世棟。

     合衆國領事官:戴蘭■〈亻那〉。

     丹國領事官:連士。

     鹹伯國領事官:丕時。

     荷蘭國領事官:葉士敦。

     俄羅斯國領事官:德理。

     瑞國領事官:米士京。

     ——以上系有約之國。

     西洋國領事官:則文。

     巴西國領事官:應地。

     ——以上系無約之國。

    因在福州口設領事官駐劄,凡遇交涉事件,亦系随時辦理。

    又,福州口另設稅務司一員,系美理登:合并登明。

     …… 台灣口未結各案 一、同治七年八月間,合衆國領事官李讓禮照會請将台灣琅■〈王喬〉地方收入版圖,設官駐兵防守,并請在龜仔甪設立炮台一案。

     前件于合衆國「羅妹」商船遭風一案辦結後,由台灣劉鎮明燈會同曾鎮元福、前台灣吳道大廷、護台灣梁道元桂、前署台灣府葉宗元議詳,後由省委令本任平潭同知鄭元傑、前署台防同知王文棨會勘地勢,先後詳禀到局,并繪圖呈送前來。

    業經會同核議,詳請奏咨;奉到谕旨「依議」,恭錄移行遵辦在案。

    至龜鼻山營盤能否改建炮台?并已由局詳請檄饬台灣鎮、道、府确切查覆;應俟覆到,另詳辦理:理合登明。

     (見各省美國交涉檔) ●美使镂斐迪照會總署駐廈領事李讓禮因病回國暫派英人姓稗署理(同治九年六月十一日) ——錄自「中美關系史料」「同治朝」頁六八六。

     同治九年六月十一日,美國公使镂斐迪照會稱: 照得美國領事官李前辦廈門、台灣、淡水各港口事務,現因忽然染病,業已離任回國;茲本大臣暫派英國人姓稗署理廈門領事官,請貴衙門行知該地方官,以便文書往來、和衷辦事。

     (見美國領事檔) ●總署咨行閩浙總督美駐廈領事李讓禮因病回國美使暫派英人姓稗署理(同治九年六月十八日) ——錄自「中美關系史料」「同治朝」頁六八六~六八七。

     同治九年六月十八日,行閩浙總督英桂文稱: 同治九年六月十一日,準美國照會稱:『美國領事官李前辦廈門、台灣、淡水各港口事務,現因染病回國;茲暫派英國人姓稗署理廈門領事官,請行知該地方官,以便文書往來、和衷辦事』等因前來。

    相應咨行貴督查照,轉饬該處地方官知照可也。

     同日,行上海通商大臣馬新贻文同上。

     同上,行福州将軍文煜文同上。

     (見美國領事檔) ●總署劄行總稅務司美駐廈領事李讓禮因病回國美使暫派英人姓稗署理(同治九年六月十八日) ——錄自「中美關系史料」「同治朝」頁六八九。

     同治九年六月十八日,給總稅務司赫德劄稱: 同治九年六月十一日,準美國照會稱:『美國領事官李前辦廈門、台灣、淡水各港口事務,現因染病回國;茲暫派英國人姓稗署理廈門領事官,請行知該地方官,以便文書往來、和衷辦事』等因前來。

    相應劄行總稅務司轉饬該口稅務司知照可也。

     (見美國領事檔) ●閩浙總督英桂咨呈總署造送同治八年秋冬兩季福建中外交涉事件清冊(同治九年十月二十八日) ——節錄自「中美關系史料」「同治朝」頁七一五~七二五。

     同治九年十月二十八日,閩浙總督英桂文稱: 據通商局司道呈詳:『案照奉準總理各國事務衙門咨:「照得各省自辦理各國事務以來,與洋人交涉事件,自應随時辦結,即行知照本衙門存案;倘各國公使有辯論之時,以便與之理說,免緻辦理兩歧。

    查從前已結、未結各案,其已經知照本衙門者固屬不少,間亦有未經知照之事。

    相應行知貴撫查照,務将所有辦理各國交涉之件其業經辦結之案,詳細覆知。

    并将如何辦結之處,逐案縷複;及未經辦結之案造具清冊,咨送本衙門以備查核。

    如有未結之案,仍希陸續趕辦,毋令久延,緻滋饒舌。

    嗣後每屆三個月,各将應辦外國之事造具已結、未結清冊,咨送本衙門存案;倘各國公使向本衙門提及時,以便按照冊報所辦情節向其剖辯,不緻互有乖舛:是為至要等因到院,行局立即遵照辦理;并将未結之案嚴催趕緊辦結,毌任再延,切切」等因,奉此。

    遵查福州口自通商以來,外國商民來南台地方貿易,均各設立領事官駐劄福州,管理通商事務;凡有中外交涉事件,本司道無不恪遵和約,立時督饬地方印委各員妥速辦理,以期随時完結而免借口。

    嗣奉轉準欽差大臣李咨,饬将各口與洋人交涉事件共有若幹案,務即分别趕緊完案;其何案已結、何案未結,逐細開造案由清冊,移送本大臣衙門查考等因咨院行局。

    當經由局移行各口遵照,并将福州、廈門、台灣各口與洋人交涉事件分别已結、未結案由,截至同治八年夏季止造具清冊,呈請移咨察查在案。

    茲福州、廈、台各口應造同治八年秋、冬兩季分已結、未結各案,理合備造細冊詳送察核,俯賜分咨總理衙門、欽差大臣察照』等情到本兼署部院,據此。

    除咨欽差大臣查照外,相應咨呈。

    為此咨呈總理各國事務衙門,謹請察照施行。

     再,閩浙總督系本兼署部院本任,毋庸會銜:合并聲明。

     福建中外交涉事件清冊 福建通商總局為造冊呈送事。

     遵将同治八年秋、冬兩季分閩省各口與洋人交涉各案,分别已結、未結同駐劄福州、廈門、台灣三口各國領事官姓名,備造細冊,呈送察核。

    須至冊者。

     計開—— 駐劄福州各國領事官。

     英國領事官:星察理。

     駐劄羅星塔英國副領事官:穆酬思。

     法國署領事官:巴世棟。

     合衆國領事官:戴蘭■〈亻那〉。

     丹國領事官:連士。

     鹹伯國領事官:丕時。

     荷蘭國領事官:馬理。

     俄羅斯國領事官:德理。

     瑞國領事官:米士京。

     ——以上系有約之國。

     西洋國領事官:則文。

     巴西國領事官:應地。

     ——以上系無約之國。

    因在福州口設領事官駐劄,凡遇交涉事件,亦系随時經理。

    又福州口另設稅務司一員,系美理登:合并登明。

     駐劄廈門口各國領事官姓名: 英國領事官:柏威林(兼代辦布國領事)。

     法國領事官:巴世棟(系駐劄福州兼辦廈門口領事)。

     合衆國領事官:李讓禮。

     丹國領事官:白。

     日國領事官:巴禮勞。

     ——以上系有約之國。

    又廈門口另設稅務司一員,系漢稅司:合并登明。

     …… 廈門口已結各案。

     一、同治八年八月間,奉行準總理衙門咨:美國「颠理」船主前由台灣運米到廈,因無台灣執照,不準開艙,經船主立下罰單二千五百洋元;是否應罰抑準撤毀?迅速聲覆一案。

     前件即經由局移請廈門口連協領查明核辦;茲複奉院行:查核當時台灣禁米出口之案,業經總理衙門行令撤銷;所有「颠理」船主前立罰單,自應準其撤回。

    會檄廈門口委員立速照會稅務司,即将「颠理」船主前立罰單克日撤交李領事銷毀,并會咨查照在案。

    并據委員連協領禀報:準署稅務司葛德立照複,現查李領事外出,其一切事宜均交丹國駐廈白領事暫行代辦;業将前立罰單二千五百元妥交白領事察銷等由,轉報行局知照:理合登明。

     駐劄台灣口各國領事官姓名: 英國領事官:固威林(兼辦丹、布領事)。

     英國副領事官:額勒格裡(駐淡水口)。

     法國領事官:巴世棟(系駐福州兼辦台灣口領事)。

     合衆國領事官:李讓禮(系駐廈門兼辦台灣領事)。

     ——以上系有約之國,又台灣口另設稅務司一員,系榮雅國:合并登明。

     台灣口已結各案 一、同治八年十月間,美國領事官李讓禮在淡水時緻劉佐領函稱「洋行買辦容桂輪逃匿台灣道戚友處」,移由台灣黎署道查覆暨饬淡水廳拏追一案。

     前件當經台灣黎署道密移劉佐領暨饬淡水廳嚴拏容桂輪迅追,并于該領事抵台邀同榮雅國會晤時,即以所聞各語質問,該領事推以并無其事;複又抄錄原函照詢,乃以通事林針誤聽錯寫為詞,聲稱函緻劉佐領更正。

    當恐另生枝節,抄錄往來照會,禀奉分咨并行局查照在案。

    嗣準黎署道以照準李領事查覆;回廈時,即傳前代寫函之人到案;查閱前文底稿,确與黏抄前函無異。

    業将此人按法重責,照請注銷等由,咨局詳銷前來。

    即經由局據情詳請分咨總理衙門暨欽差大臣查照在案:理合登明。

     台灣口未結各案 一、同治七年八月間,合衆國領事官李讓禮請将台灣琅■〈王喬〉地方收入版圖,設官駐兵防守,并請在龜仔甪設立炮台一案。

     前件于合衆國「羅妹」商船遭風一案辦結後,由台灣劉鎮明燈會同前署台灣曾鎮元福、前台灣吳道大廷、護台灣梁道元桂、前署台灣府葉宗元議詳,複由省委令本任平潭同知鄭元傑、前署台防同知王文棨勘地勢,先後詳禀到局,并繪圖呈送前來。

    業經會同核議,詳請奏咨;奉到谕旨「依議」,恭錄移行遵辦在案。

    至龜鼻山營盤能否改建炮台?并已由局詳請檄饬台灣鎮、道、府确切查覆。

    茲據台灣鎮、道、府以該處建設炮台,不惟無益,而且有損;中國所以不建者,非為省事,實為将來洋人寬留餘地。

    現在枋寮一帶設官、設兵、設屯,已足以資保衛;何必添設炮位,緻日後遭風洋人轉蹈危機!反複開導,該領事始為首肯;言此事已申報駐京公使。

    今事勢如此,請查照原案鎮、道、府聯銜照會前來,再申報公使聽候辦理,諒亦可以中止。

    複經彼此照會存案,抄呈來往照會六件禀奉兩院會咨總理衙門察照;并行局移饬該鎮、道、府:俟李領事續有照會,妥籌辦理具報在案。

    理合登明。

     (見各省美國交涉檔) ●福州将軍文煜咨呈總署美駐廈領署翻譯官兼辦全台翻翻譯事務薛明谷查無兼作洋商買賣情事(同治十年六月初九日) ——錄自「中美關系史料」「同治朝」頁七八四~七八五。

     同治十年六月初九日,福州将軍文煜文稱: 據福建通商總局司道詳稱:『案奉行據合衆國駐廈白副領事申陳,同治九年十一月初五日,欽奉伊國谕旨:「現署中國廈門口領事衙門翻譯薛明谷,着實授大合衆國辦理中外通商翻譯官;仍着駐劄廈門領事衙門,兼辦全台翻譯事務。

    遇有中國各口通商交涉事務,準部随時調用等因。

    并奉敝國吏部衙門行同前由等情,行局具詳請咨」等因。

    并準白領事照會前由,奉準此。

    經查各國派撥領事駐劄各口辦理中外交涉事務,前經奉準總理衙門咨行:「嗣後各國領事必須真正領事官,方準與其照會辦理;其商人兼充領事,遇有緊要公文,祇準其面商,不準與其文移往來」等因;曆經遵照辦理在案。

    查翻譯官雖無與地方官文移往來之事,惟薛明谷究系何國人民?是否真正翻譯官?有無兼作洋商買賣情事?白領事申陳内均未聲明;當經移行查覆去後。

    茲據廈防同知劉良荃以「薛明谷系廣東華民,素在合衆國領事處充當通事,并無兼作洋商買賣;但其籍隸何處及何年到美國授翻譯官?均未探悉。

    随假以公事,片請薛明谷到署咨詢。

    據稱現年二十七歲,原籍廣東廣州府番禺縣人;于鹹豐八年飄洋遭風,到美國讀書,習得美國音語洋字;至同治三年回廣東洋關辦事,七年調在上海洋關,九年來廈在李領事公署充當通事無誤。

    李領事因病回國,蒙白領事陳奉美國谕旨授翻譯官」等語申覆前來。

    複查美國駐廈翻譯官薛明谷既經劉丞查覆系屬粵省華民,前充廈門美國通事,現授翻譯官,并無兼作洋商買賣;相應呈請核咨備案』等情到本兼署部堂(部院),據此。

    相應咨呈。

    為此咨呈貴衙門,謹請察照施行。

     (見美國領事檔) ●署閩浙總督文煜函呈總署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