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7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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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也有一把。
” “你妻子有鑰匙嗎?” 證人略一遲疑,随即用肯定的聲音說:“是的,我妻子有鑰匙。
” “第二天早晨你起床後幹了什麼?” “我穿上衣服,吃早飯,刮臉刷牙。
”證人差一點氣得大叫起來。
“然後又幹了什麼?” “然後去了辦公室。
” “你帶了槍嗎?” 證人欲言又止,想了一會兒說:“我——事實上,我沒帶。
” “那你是怎麼處理我們所稱的‘小槍’的?” “我把它放在了家裡的梳妝台裡。
” “然後呢?”梅森又問。
“然後我妻子打來電話,我讓她把槍給我送去。
” “那麼,”梅森說,“你假定你把10月7日夜裡帶回家的那支槍交給了我,是嗎?” “反正隻有一支槍,是我妻子從梳妝台裡取出來的。
” “你怎麼知道她是從梳妝台裡取出來的?” “嗯,為什麼……當然,我不在那裡。
” “确實,”梅森說。
“所以根據你所了解的情況,你可能把殺人兇器交給了我,而它是你妻子交給你的。
”證人在證人席上驚愕得跳了起來。
“你胡說!我讨厭你胡說八道!” “坐下。
”德克法官說,“證人坐下,保持秩序。
” 漢米爾頓-伯格說:“如果本庭認為合适,最後這個問題屬于暗示性問題,這不是恰當的詢問,它包藏着卑怯的暗示,它……” “就該證人所了解的情況。
”德克法官說,“這是實情。
證人可以對此忿恨不已,但梅森先生是在一樁謀殺案中為被告做代理人。
反對無效。
” “那麼,如果本庭認為合适。
”梅森說:“我再次請求,删除本案中就有關被告交給我的那支槍的特征所作的證詞。
很顯然,這些證詞都是建立在傳聞證據之上的。
” “我要把那聯系起來!我要把那聯系起來。
”漢米爾頓-伯格大喊大叫。
“你如何把那聯系起來?”德克法官問道。
“讓證人的妻子出庭作證。
” 德克法官搖了搖頭:“陪審員可以考慮證人就自己的行為所作的證詞,但涉及證人交給梅森先生的那支槍的特征,所有相關證詞顯然都是建立在傳聞證據之上,不應作為證據。
”德克扭頭面對困窘不堪的地區檢察官。
“公訴人先生,”他說:“本庭也許應做一建議,有一枚彈頭似乎确實從梅森先生手持的某支槍裡被射了出來,當然不會消失得無影無蹤。
你在此有一位彈道專家作證,鑒定了從證物第30号那支槍裡射出來的子彈。
本庭認為,要檢驗當時梅森先生無意或故意擊發的那支槍是否是證物第30号,應當不會有什麼太大的困難。
” “我們無法證實,閣下。
”漢米爾頓-伯格說。
“為什麼不行?”德克法官問道。
“因為有人把那枚彈頭拿走了。
” “難道警察沒有找到彈頭嗎?”德克法官嚴厲地問道。
“沒有,閣下。
”漢米爾頓-伯格說。
“那麼,”德克法官厲聲說道,“由于警察失職,你就不能對本案被告實行刑事處罰。
本庭裁定将持續有效。
” “我沒有問題要問這個證人了。
”梅森和藹地說。
“你可以離開證人席了,”德克法官說,“到此為止,加文先生。
” 加文臉色鐵青,他離開法庭時從佩裡-梅森身旁經過。
“我要宰了你。
”他邊走邊壓低聲音對律師說。
“等等,閣下。
”梅森說,“我确實還有一個問題要問這位證人。
加文先生,請你回到證人席好嗎?” 加文猶豫了。
“回到證人席。
”德克法官下令。
加文又原路返回了證人席。
“剛才你準備從我身邊走過離開法庭時,”梅森說道,“你對我說了些話。
你到底說了什麼?” “哦,閣下,”漢米爾頓-伯格說,“我反對。
這與本案無關。
無論證人對佩裡-梅森懷有什麼樣的個人感情,都不能影響指控。
我得承認對他這套轉移注意力的把戲,我一直是并且現在還是十分生氣。
” “你的情緒與此無關。
”德克法官說,“作證的不是你,辯方有權證明證人心懷偏見。
” “你究竟說了什麼?”梅森質問。
加文大叫起來:“我說我要宰了你,老天,我要宰了你!” “那是恐吓嗎?”梅森問道。
“那是承諾。
”加文怒吼道:“我要……” “由于蔑視法庭,你将在監獄裡呆上24小時。
”德克法官厲聲說,“法庭之上容不得你發出那樣的恐吓。
證人已經一再受到警告。
我能夠理解證人情緒緊張,但是由于蔑視本庭,證人将在監獄裡呆上24小時。
法警先生,請你拘留證人。
” 法警走上前來,抓住加文的手臂。
加文挺直身體,那一瞬間似乎就要徹底失去自我控制了,然後他還是不情願地随着法警離開了法庭。
“傳伊娃-埃勒厄特。
”漢米爾頓-伯格說。
伊娃-埃勒厄特顯然做好準備充分利用這個戲劇性的時刻。
當她邁着緩慢,故作優雅的步子走向證人席時,她的外表讓人一看就知道是在美容院泡了好幾個小時。
“你的職業是什麼?”漢米爾頓-伯格問道。
“我是一個模特兼演員。
” “今年10月7日你在從事什麼職業?” “我受雇于老霍默-加文擔任秘書。
” “你當時已受雇了多長時間?” “将近一年。
” “提起10月7日,我想問你那天在你的辦公室裡發生了什麼不同尋常的事嗎?” “是的,先生。
” “什麼事?” “等等。
”德克法官說,“辯方律師好像沒有反對意見,但問題應與本案有一定聯系。
10月7日那天凡本案被告不在場時發生的事情均與本案無關,除非有證據表明被告表示過同意、默許或以某種方式從中受益,或者發生的事情是确切事實的一部分。
”
” “你妻子有鑰匙嗎?” 證人略一遲疑,随即用肯定的聲音說:“是的,我妻子有鑰匙。
” “第二天早晨你起床後幹了什麼?” “我穿上衣服,吃早飯,刮臉刷牙。
”證人差一點氣得大叫起來。
“然後又幹了什麼?” “然後去了辦公室。
” “你帶了槍嗎?” 證人欲言又止,想了一會兒說:“我——事實上,我沒帶。
” “那你是怎麼處理我們所稱的‘小槍’的?” “我把它放在了家裡的梳妝台裡。
” “然後呢?”梅森又問。
“然後我妻子打來電話,我讓她把槍給我送去。
” “那麼,”梅森說,“你假定你把10月7日夜裡帶回家的那支槍交給了我,是嗎?” “反正隻有一支槍,是我妻子從梳妝台裡取出來的。
” “你怎麼知道她是從梳妝台裡取出來的?” “嗯,為什麼……當然,我不在那裡。
” “确實,”梅森說。
“所以根據你所了解的情況,你可能把殺人兇器交給了我,而它是你妻子交給你的。
”證人在證人席上驚愕得跳了起來。
“你胡說!我讨厭你胡說八道!” “坐下。
”德克法官說,“證人坐下,保持秩序。
” 漢米爾頓-伯格說:“如果本庭認為合适,最後這個問題屬于暗示性問題,這不是恰當的詢問,它包藏着卑怯的暗示,它……” “就該證人所了解的情況。
”德克法官說,“這是實情。
證人可以對此忿恨不已,但梅森先生是在一樁謀殺案中為被告做代理人。
反對無效。
” “那麼,如果本庭認為合适。
”梅森說:“我再次請求,删除本案中就有關被告交給我的那支槍的特征所作的證詞。
很顯然,這些證詞都是建立在傳聞證據之上的。
” “我要把那聯系起來!我要把那聯系起來。
”漢米爾頓-伯格大喊大叫。
“你如何把那聯系起來?”德克法官問道。
“讓證人的妻子出庭作證。
” 德克法官搖了搖頭:“陪審員可以考慮證人就自己的行為所作的證詞,但涉及證人交給梅森先生的那支槍的特征,所有相關證詞顯然都是建立在傳聞證據之上,不應作為證據。
”德克扭頭面對困窘不堪的地區檢察官。
“公訴人先生,”他說:“本庭也許應做一建議,有一枚彈頭似乎确實從梅森先生手持的某支槍裡被射了出來,當然不會消失得無影無蹤。
你在此有一位彈道專家作證,鑒定了從證物第30号那支槍裡射出來的子彈。
本庭認為,要檢驗當時梅森先生無意或故意擊發的那支槍是否是證物第30号,應當不會有什麼太大的困難。
” “我們無法證實,閣下。
”漢米爾頓-伯格說。
“為什麼不行?”德克法官問道。
“因為有人把那枚彈頭拿走了。
” “難道警察沒有找到彈頭嗎?”德克法官嚴厲地問道。
“沒有,閣下。
”漢米爾頓-伯格說。
“那麼,”德克法官厲聲說道,“由于警察失職,你就不能對本案被告實行刑事處罰。
本庭裁定将持續有效。
” “我沒有問題要問這個證人了。
”梅森和藹地說。
“你可以離開證人席了,”德克法官說,“到此為止,加文先生。
” 加文臉色鐵青,他離開法庭時從佩裡-梅森身旁經過。
“我要宰了你。
”他邊走邊壓低聲音對律師說。
“等等,閣下。
”梅森說,“我确實還有一個問題要問這位證人。
加文先生,請你回到證人席好嗎?” 加文猶豫了。
“回到證人席。
”德克法官下令。
加文又原路返回了證人席。
“剛才你準備從我身邊走過離開法庭時,”梅森說道,“你對我說了些話。
你到底說了什麼?” “哦,閣下,”漢米爾頓-伯格說,“我反對。
這與本案無關。
無論證人對佩裡-梅森懷有什麼樣的個人感情,都不能影響指控。
我得承認對他這套轉移注意力的把戲,我一直是并且現在還是十分生氣。
” “你的情緒與此無關。
”德克法官說,“作證的不是你,辯方有權證明證人心懷偏見。
” “你究竟說了什麼?”梅森質問。
加文大叫起來:“我說我要宰了你,老天,我要宰了你!” “那是恐吓嗎?”梅森問道。
“那是承諾。
”加文怒吼道:“我要……” “由于蔑視法庭,你将在監獄裡呆上24小時。
”德克法官厲聲說,“法庭之上容不得你發出那樣的恐吓。
證人已經一再受到警告。
我能夠理解證人情緒緊張,但是由于蔑視本庭,證人将在監獄裡呆上24小時。
法警先生,請你拘留證人。
” 法警走上前來,抓住加文的手臂。
加文挺直身體,那一瞬間似乎就要徹底失去自我控制了,然後他還是不情願地随着法警離開了法庭。
“傳伊娃-埃勒厄特。
”漢米爾頓-伯格說。
伊娃-埃勒厄特顯然做好準備充分利用這個戲劇性的時刻。
當她邁着緩慢,故作優雅的步子走向證人席時,她的外表讓人一看就知道是在美容院泡了好幾個小時。
“你的職業是什麼?”漢米爾頓-伯格問道。
“我是一個模特兼演員。
” “今年10月7日你在從事什麼職業?” “我受雇于老霍默-加文擔任秘書。
” “你當時已受雇了多長時間?” “将近一年。
” “提起10月7日,我想問你那天在你的辦公室裡發生了什麼不同尋常的事嗎?” “是的,先生。
” “什麼事?” “等等。
”德克法官說,“辯方律師好像沒有反對意見,但問題應與本案有一定聯系。
10月7日那天凡本案被告不在場時發生的事情均與本案無關,除非有證據表明被告表示過同意、默許或以某種方式從中受益,或者發生的事情是确切事實的一部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