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6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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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為合适,”漢米爾頓說,“我想傳喚敵意證人霍默-加文出庭作證。
” “我想,”德克法官說,“你是希望被允許作誘導詢問,因為你要求傳喚敵意證人。
但是,我認為傳喚證人出庭進行訊問更好些。
如果辯方以問題帶有誘導性提出反對,本庭将随時就反對意見做出裁定。
” “好的,閣下。
加文先生,請上前來。
” 加文走上前來,在證人席上宣誓就座。
“我請你注意這隻鞋,為了識别起見,剛才它被标作證物第33号。
我請你回答這是否是你的鞋。
” “那是我的鞋。
” “你在今年10月7日夜間穿着這隻鞋嗎?” “是的。
” “在克裡斯汀大道第948号安布羅斯公寓樓喬治-卡塞爾曼的公寓内,你有沒有故意去踩一灘血迹,然後把腳踏到你在公寓内發現的凸現在凝結的血迹上的一個腳印上?” “我反對他提出這樣一個不合适、不相幹、不重要的問題。
”梅森說道。
“反對無效。
” 證人說:“我拒絕回答。
” “為什麼?” “因為回答可能形成自我指證。
” “閣下,我請求将為了識别而标作證物第33号的鞋列入證據。
” 德克法官遲疑了一下,然後說:“這裡好像沒有反對意見,我下令許可。
” “你在10月7日夜間進入了克裡斯汀第948号安布羅斯公寓樓第211室嗎?” “是的。
” “什麼時候?” “大約夜裡11點或者11點30分。
” “當時你是否用布或其它東西從公寓内一些物品上故意擦掉了指紋?” “我拒絕回答,因為這會形成自我指證。
” 漢米爾頓注意到陪審員們都全神貫注,他知道證人的回答會在他們心理上産生與肯定回答同樣的效果,臉上露出了微笑。
“10月7日,你是否交給或借給本案被告一樣武器,并且告訴她你希望她用這件武器自衛?” “是的。
” “那件武器就是我現在遞給你的這支槍,這支被标作人民證物第30号的左輪手槍嗎?” 加文察看了手槍:“我想那就是。
是的。
” “我請你詳細講述自己10月7日夜間的活動情況。
” “我從拉斯維加斯回來,去了辦公室,那兒有淋浴間、衣櫥和衣服。
我沖了個澡,換了衣服。
” “後來你幹了些什麼?” 梅森說:“現在,如果本庭認為合适,我要提出反對,因為除了證人已經作證的兩個問題,詢問證人的活動情況是不合适、不相幹、不重要的。
也就是說,證人在11點左右的某一時刻進入過卡塞爾曼的公寓,他把标為證物第30号的手槍借給了被告。
除此之外,詢問證人從事的其它活動都是不合适、不相幹、不重要的。
” “那些活動也許是密切相關的。
”漢米爾頓說。
“那麼你得表明你的詢問目的能說明那些活動是密切相關的。
” 德克法官皺緊眉頭。
“這是一個非常特殊的情況,”他說,“本庭認為控方試圖用這名證人證實的問題十分明顯,考慮到證人的證言,時間因素并不太離題。
” “但是,如果本庭認為合适,”梅森說道,“很有可能證人所做的事與本案涉及的事項不相幹。
” “本庭将裁定反對有效,”德克法官說,“雖然對這個問題的争執明顯勢均力敵。
顯然,證人心中已經明确決定在什麼地方行使憲法賦予的不自我指證的權利。
在這種情況下,考慮到這種形勢,我認為本庭應縮小核實範圍,特别是考慮到,這名證人的證言正被用于形成對被告不利的證據。
很有可能他所從事的某些活動不能被認為與被告有關,除非他們有共同目的或行動,而這些共同目的或行動是雙方贊同的約定或圖謀的一部分。
” “那好,”漢米爾頓-伯格說,“我們将請别的證人證明這些活動。
” 漢米爾頓-伯格與亨德雷低聲商量了一會兒之後說:“你是從哪兒得到這支已被接受為證據并标作證物第30号的手槍的?” “我擁有的投資産業中過去有一家運動商品店。
當我是業主時,我從存貨中取出了3支槍。
” “你是怎麼處理這些槍的?” “我自己留了兩支,給我兒子一支。
” “那你是怎麼處理你那兩支槍的?” “我通常随身帶一支,在辦公室放一支備用。
我不在辦公室時,我把那支槍鎖在保險櫃裡。
” “讓我們這樣說吧,”漢米爾頓-伯格說。
“我們把你給兒子的槍叫作‘小槍’,你放在保險櫃裡的叫‘保險櫃槍’,你帶在皮套裡的叫‘皮套槍’。
現在我把問題限定在一些特定的活動上。
當你把皮套槍給了被告後,你回到辦公室,打開保險櫃,把保險櫃槍放進了你的腋下槍套裡,是這樣的嗎?” “有反對意見嗎?”德克法官問道。
“對這個問題沒有反對意見。
”梅森說。
“嗯,”德克法官說,“我看——如果沒有反對意見,我就允許回答。
” “你那樣做了嗎?”漢米爾頓-伯格又問。
“是的,先生。
我那樣做了。
” “就在那天晚上?” “是的,先生。
” “什麼時候?” “大約……我看大約是10點55分。
” “之後你回到了被告的公寓吧?” “是的,先生。
” “那麼,當你回到被告的公寓後,你是不是再次有機會看見那支現在被标作證物第30号的槍?” “是的,先生。
” “在什麼地方?” “在被告床上的枕頭下面。
” “當時你檢查過那隻槍嗎?” “是的,先生。
” “你把槍拿在手裡了嗎?” “是的,先生。
” “當時你有沒有注意到槍交給被告後已被使用過?” “反對,這個問題具有誘導性,而且不合适、不相幹、不重要。
”梅森說。
“反對無效。
” “再次反對,因為這要求證人做出結論。
” “鑒于這個理由,”德克法官裁定,“我想或許應對控方作鋪墊的目的做進一步檢查。
” “我這樣問這個問題,”漢米爾頓說,“你在被告公寓内第二次看到槍的時候,有沒有什麼迹象促使你對槍的旋轉彈膛進行仔細察看?” 證人猶豫地把雙腿交叉了起來。
“你宣了誓,”漢米爾頓-伯格對他怒吼道,“這個問題裡沒有任何足以構成證據造成你自我指控的因素。
我在問你,是否出于某種
” “我想,”德克法官說,“你是希望被允許作誘導詢問,因為你要求傳喚敵意證人。
但是,我認為傳喚證人出庭進行訊問更好些。
如果辯方以問題帶有誘導性提出反對,本庭将随時就反對意見做出裁定。
” “好的,閣下。
加文先生,請上前來。
” 加文走上前來,在證人席上宣誓就座。
“我請你注意這隻鞋,為了識别起見,剛才它被标作證物第33号。
我請你回答這是否是你的鞋。
” “那是我的鞋。
” “你在今年10月7日夜間穿着這隻鞋嗎?” “是的。
” “在克裡斯汀大道第948号安布羅斯公寓樓喬治-卡塞爾曼的公寓内,你有沒有故意去踩一灘血迹,然後把腳踏到你在公寓内發現的凸現在凝結的血迹上的一個腳印上?” “我反對他提出這樣一個不合适、不相幹、不重要的問題。
”梅森說道。
“反對無效。
” 證人說:“我拒絕回答。
” “為什麼?” “因為回答可能形成自我指證。
” “閣下,我請求将為了識别而标作證物第33号的鞋列入證據。
” 德克法官遲疑了一下,然後說:“這裡好像沒有反對意見,我下令許可。
” “你在10月7日夜間進入了克裡斯汀第948号安布羅斯公寓樓第211室嗎?” “是的。
” “什麼時候?” “大約夜裡11點或者11點30分。
” “當時你是否用布或其它東西從公寓内一些物品上故意擦掉了指紋?” “我拒絕回答,因為這會形成自我指證。
” 漢米爾頓注意到陪審員們都全神貫注,他知道證人的回答會在他們心理上産生與肯定回答同樣的效果,臉上露出了微笑。
“10月7日,你是否交給或借給本案被告一樣武器,并且告訴她你希望她用這件武器自衛?” “是的。
” “那件武器就是我現在遞給你的這支槍,這支被标作人民證物第30号的左輪手槍嗎?” 加文察看了手槍:“我想那就是。
是的。
” “我請你詳細講述自己10月7日夜間的活動情況。
” “我從拉斯維加斯回來,去了辦公室,那兒有淋浴間、衣櫥和衣服。
我沖了個澡,換了衣服。
” “後來你幹了些什麼?” 梅森說:“現在,如果本庭認為合适,我要提出反對,因為除了證人已經作證的兩個問題,詢問證人的活動情況是不合适、不相幹、不重要的。
也就是說,證人在11點左右的某一時刻進入過卡塞爾曼的公寓,他把标為證物第30号的手槍借給了被告。
除此之外,詢問證人從事的其它活動都是不合适、不相幹、不重要的。
” “那些活動也許是密切相關的。
”漢米爾頓說。
“那麼你得表明你的詢問目的能說明那些活動是密切相關的。
” 德克法官皺緊眉頭。
“這是一個非常特殊的情況,”他說,“本庭認為控方試圖用這名證人證實的問題十分明顯,考慮到證人的證言,時間因素并不太離題。
” “但是,如果本庭認為合适,”梅森說道,“很有可能證人所做的事與本案涉及的事項不相幹。
” “本庭将裁定反對有效,”德克法官說,“雖然對這個問題的争執明顯勢均力敵。
顯然,證人心中已經明确決定在什麼地方行使憲法賦予的不自我指證的權利。
在這種情況下,考慮到這種形勢,我認為本庭應縮小核實範圍,特别是考慮到,這名證人的證言正被用于形成對被告不利的證據。
很有可能他所從事的某些活動不能被認為與被告有關,除非他們有共同目的或行動,而這些共同目的或行動是雙方贊同的約定或圖謀的一部分。
” “那好,”漢米爾頓-伯格說,“我們将請别的證人證明這些活動。
” 漢米爾頓-伯格與亨德雷低聲商量了一會兒之後說:“你是從哪兒得到這支已被接受為證據并标作證物第30号的手槍的?” “我擁有的投資産業中過去有一家運動商品店。
當我是業主時,我從存貨中取出了3支槍。
” “你是怎麼處理這些槍的?” “我自己留了兩支,給我兒子一支。
” “那你是怎麼處理你那兩支槍的?” “我通常随身帶一支,在辦公室放一支備用。
我不在辦公室時,我把那支槍鎖在保險櫃裡。
” “讓我們這樣說吧,”漢米爾頓-伯格說。
“我們把你給兒子的槍叫作‘小槍’,你放在保險櫃裡的叫‘保險櫃槍’,你帶在皮套裡的叫‘皮套槍’。
現在我把問題限定在一些特定的活動上。
當你把皮套槍給了被告後,你回到辦公室,打開保險櫃,把保險櫃槍放進了你的腋下槍套裡,是這樣的嗎?” “有反對意見嗎?”德克法官問道。
“對這個問題沒有反對意見。
”梅森說。
“嗯,”德克法官說,“我看——如果沒有反對意見,我就允許回答。
” “你那樣做了嗎?”漢米爾頓-伯格又問。
“是的,先生。
我那樣做了。
” “就在那天晚上?” “是的,先生。
” “什麼時候?” “大約……我看大約是10點55分。
” “之後你回到了被告的公寓吧?” “是的,先生。
” “那麼,當你回到被告的公寓後,你是不是再次有機會看見那支現在被标作證物第30号的槍?” “是的,先生。
” “在什麼地方?” “在被告床上的枕頭下面。
” “當時你檢查過那隻槍嗎?” “是的,先生。
” “你把槍拿在手裡了嗎?” “是的,先生。
” “當時你有沒有注意到槍交給被告後已被使用過?” “反對,這個問題具有誘導性,而且不合适、不相幹、不重要。
”梅森說。
“反對無效。
” “再次反對,因為這要求證人做出結論。
” “鑒于這個理由,”德克法官裁定,“我想或許應對控方作鋪墊的目的做進一步檢查。
” “我這樣問這個問題,”漢米爾頓說,“你在被告公寓内第二次看到槍的時候,有沒有什麼迹象促使你對槍的旋轉彈膛進行仔細察看?” 證人猶豫地把雙腿交叉了起來。
“你宣了誓,”漢米爾頓-伯格對他怒吼道,“這個問題裡沒有任何足以構成證據造成你自我指控的因素。
我在問你,是否出于某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