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季台灣洋務史料 三

關燈
程」,今存戶部呈送軍機處片中(見後)。

     戶部片送軍機處關于官商合辦台灣煤礦議立章程(光緒十六年八月十二日) 戶部為片送事。

     所有本部會同總理衙門議覆「台灣煤礦招商承辦所定章程種種纰謬,請旨即饬停辦以杜流弊」一折,本部現定于八月十五日具奏。

    相應先将該撫所送章程抄錄手折,片呈軍機處備查可也。

    須至片呈者。

     右片呈(計抄章程一份)軍機處。

     附章程 謹将官商合辦台灣煤礦議立章程,抄送察鑒。

    計開: 一、官商合辦煤務,請以二十年為限。

    目下創辦之始,官出公款十萬元、商出成本二十萬元,共計三十萬元,擇一公妥之人掌管。

    以十六萬六千六百六十六元合承十二萬兩,承買從前官辦之新舊機器、車路、房屋以及煤務應需一切大小零星對象;其餘十三萬三千三百三十三元,作為新開暖暖地方官井并添置機器、房屋及雇請人工各項費用。

    自開辦以至限滿,凡有煤務中用人、理财以及一切大小事宜,統由包商一手經理,官中免予過問,俾得事權歸一,是為第一要務。

     一、官出公款十萬元,應由包商呈具收領股票一張,繳官存案。

    以後每月應将出入總數立報單四張,一張繳官、三張分交三大股東;每至一年,應将煤務出入總數造具四柱簡明清冊,一本呈官存查,另三本繳三大股東查核。

    或赢或绌,均以「官一商二」勻攤。

     一、商繳承買從前機器以及煤務所用一切對象共銀十二萬兩,收訖之後,應請由官給予收條一紙,以昭憑信。

     一、北鬥新舊煤井出煤甚少,不久且将告竭。

    包辦以後,先就暖暖一處拟開新井;如出煤不敷售賣,應準再開别處。

    若所開煤井系屬民地,請官秉公酌定地租,不使居奇,以顧大局。

     一、現在拟開暖暖煤井,請于附近之處準予擇地建設煤棧;如有需及民地,應請由官酌斷地租,無任居奇,俾免掣肘。

    倘有再開别井,亦應仿照此條辦理。

     一、拟于基隆一帶港岸擇地開建碼頭,約水深二十尺,使數萬石洋輪可以傍岸接運,以免盤駁。

    此項工程量估應需經費若幹?煤務應出一半、鐵路總局應出一半;建完後,公同合用。

     一、拟開暖暖煤井,如有應需運煤小鐵車路接入大車路,經維等請官饬辦者,随時再行議貼路價。

     一、拟包辦以後所出煤炭,概不過篩發售,止總煤一裝;官中每月應需一千頓,每頓按定中價三元,永遠不得加減。

    按月煤交價發,準免積欠。

     一、請給發「台灣煤礦總局」木質關防一顆,以昭信守而杜弊混。

     一、開掘煤井工程浩大,倘遇開出五金及煤油等項别礦,應由包商報明勘驗,仍由原包商設法開辦。

    如需本銀,仍照「官一商二」章程;或赢或绌,亦均照算。

    仳乃意外之事,萬一有之,應請免提歸官并免招别商承辦,以全體面而顧資本。

     一、凡台灣産煤之地,在維等包限二十年之内,應請不準别商另行包開,以免兩敗。

     一、民洞私開,除附近有礙新舊煤井者請官禁止外,其餘悉照現在官辦章程辦理。

    如官井出煤不敷急用,或向民洞采買,其價即照從前官辦所給民煤數目發給。

     一、商人承辦官事,身家所系,各具天良;且任事耳目衆多,決無絲毫苟且。

    況成本「官一商二」,得失非輕,自無不竭力盡心,以圖長久。

    倘有忌妒挾嫌、造謠謗惑,官中免予輕聽,庶使實心辦事之人不避嫌怨。

    設或必難邀信,準将現年賬簿核算,官本應存若幹提還官款;其煤務仍準原商另行添本,辦至限滿,以顧商本。

     一、包辦此項煤礦,雖不敢料定得利,亦願免緻虧折。

    但事難逆料,萬一始終賠累,勢難久長,不論辦至何年,均準退辦。

    所有機器各件,如能賣與華人更好;否則,官商各按股本勻攤。

     茲将承辦煤務總局章程送覽。

     一、拟承辦煤務合約,準以二十年為滿;如到限期,再行酌議。

     一、拟股本銀計三十萬元,分作三千股;每份派股本銀一百元,七二平兌足。

     一、股本三十萬元,除繳還承買機器等項官款外,尚餘之款,酌留若幹,交與管理銀錢之人,以應局中日費;餘則寄存在地銀行。

    如遇要需,即由總、會辦給發銀單,随時支取,交與管理銀錢之人收存使用。

    以後局中收回煤價數滿萬元,亦應照此辦理。

     一、拟股内人選舉綜理煤務總辦一位、會辦一位。

     一、拟雇用洋人總管礦務工程一位、礦師一位、管車兩名。

     一、所請木質關防一顆,專交總辦掌存;總辦公出,即交會辦掌存。

    凡遇有公事啟用,方準蓋行,以昭慎重。

     一、拟局内遇有公文事件以及支銀各票等項,必經總、會辦親筆佥名,方能準行,以期專責。

     一、拟局内所有司事人等,如有廢誤公事,立行革退,不得循情。

     一、拟股内各股東皆系華人;如屬洋人,不能濫攙入股。

    其股票須載明姓氏,以憑給發股分字據;并将條款聲明字内,以杜混雜。

     一、拟局内以每年清結數目一次,計應得利銀元若幹,造冊周行報知。

     一、拟所有得利銀兩,分作三千三百股均派。

    餘三百股之額,乃系撥歸始創及辦事人等作為酬勞;總視出力勞績重輕按分均派,以昭激勵。

     一、拟局内凡有要緊公事,必須通知就地股東齊集商議,方得舉行。

     一、拟官利按至第三年開派,以一、二、三年利息每月一分照算。

    其餘,嗣後每年開派利息一次。

    均派之日,必須預早一月行字周知,以便攜折到支。

     一、拟至第五、六年辦有成效,派回股本;俟股本交完而後,每年官利仍按十分均派。

     一、拟各股票份倘有不合意欲行轉賣他人者,必須報局挂号換名,以免枝梧、臨時不符。

     茲将現下八鬥煤井計用司事按月薪金,開列送覽。

     一、拟總辦每月薪水一百元、津貼公費每年一千元。

     一、拟會辦每月薪水一百元。

     一、拟洋總管工程一人,每月薪水二百五十元。

     一、拟正辦礦師洋人一名,一百八十兩。

     一、拟副辦礦師華人一名,八十元。

     一、拟提調兼招商事宜一名,每月薪水八十元。

     一、拟文案一名,三十兩。

     一、拟正副書啟二名,二十五兩。

     一、拟管銀管數二名,三十五兩。

     一、拟管外帳二名,二十五兩(另每名夥食三兩)。

     一、拟巡查井面二名,二十五兩(另每名夥食三兩)。

     一、拟管收發料件二名,二十五兩(另每名夥食三兩)。

     一、拟八鬥收發煤斤二名,二十二兩(另每名夥食三兩)。

     一、拟基隆收發四名,五十兩(另每名夥食三兩)。

     一、拟礦面巡工收簽日夜六名,四十八兩(另每名夥食三兩)。

     一、拟洋磅手一名,一十兩。

     一、拟礦内巡工二井日夜六名,四十五兩。

     一、拟機器大二車二名,九十兩。

     一、拟司機器日夜九名,八十五兩。

     一、拟升火日夜六名,三十六兩。

     一、拟鐵匠三名,七十兩。

     一、拟木匠月工二名,四十三兩(另有工程用散工不再内,散工每日每工三角三占)。

     一、拟更夫、局丁、雜差二十二名,九十五兩。

     總理各國事務衙門奕劻等議奏劉銘傳片奏官商合辦台灣礦務種種纰缪請饬停辦折(光緒十六年八月十五日) 軍機處交出台灣巡撫劉銘傳奏「官商合辦基隆礦務」附片一件,光緒十六年六月二十日奉朱批:『戶部議奏,欽此』。

    查原片内稱:『基隆煤礦,上年十月将洋人撤退,委派候選知縣黨鳳岡辦理,一面招商接辦。

    黨鳳岡極力整頓,漸有起色。

    現經幫辦全台墾務通政司副使林維源訪招富商候選知府蔡應維等鸠資三十萬元,同官合辦,「官一商二」;仍繳銀十二萬兩承受礦存新舊機器,以十萬元作為官本,其餘按月繳煤扣除。

    将來無論赢虧,照本分三股勻算:據蔡應維等禀立章程前來。

    臣詳加查核,尚為妥協,批準于七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