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之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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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修總裁官經筵日講起居注官太子太傅文淵閣領閣事翰林院掌院學士稽察欽奉上谕事件處方略館總裁武英殿大學士軍機大臣鑲藍旗滿洲都統管理吏部事務戶部三庫事務加七級軍功加五級随帶加七級紀錄三十次臣寶鋆蒙古總裁官經筵講官太子少保文淵閣領閣事體仁閣大學士武英殿總裁正紅旗滿洲都統管理工部光祿寺事務内大臣輔國公軍功加一級随帶加六級紀錄十七次臣宗室載齡總裁官經筵日講起居注官太子太保翰林院掌院學士稽察欽奉上谕事件處國史館總裁方略館總裁協辦大學士兵部尚書軍機大臣教習庶吉士管理戶部三庫事務國子監事務加九級軍功加五級随帶加六級紀錄十九次臣沈桂芬稿本副總裁官經筵講官頭品頂帶禮部尚書管理戶部三庫事務随帶加五級紀錄十二次臣徐桐等奉敕修
鹹豐十一年。
辛酉。
八月。
壬申。
谕内閣、上年八月皇考大行皇帝秋狝。
駐跸熱河。
該處民情倍深愛戴。
本年七月十七日。
龍馭在山莊升遐。
百姓久沐恩膏。
感戀悲哀。
出于至誠。
現擇于九月二十三日。
恭奉梓宮回京。
所有經行各處。
修治道路橋梁。
自必争先恐後。
朕心深為憐憫。
着将承德府及所屬州縣。
并經過畿内之宛平順義懷柔密雲昌平等州縣。
明年應徵錢糧。
全行蠲免。
着直隸總督順天府府尹即刊刻謄黃。
遍行曉谕。
俾衆周知。
○以運解硝斤遲延。
暫革河南通判李國惠職。
○癸酉。
上詣幾筵前行月祭禮。
○谕内閣、戶部奏、請饬采辦京倉米石等語。
現在京倉需米甚殷。
着直隸總督順天府府尹于天津玉田豐潤等處。
督饬各該地方官妥為采辦。
或招商辦運。
均令自行運米到京。
赴該部内倉交兌。
由該部派員會同該倉監督驗收。
其米石價值。
着該督等按照市價酌定。
并盤運腳價。
先期報部核準。
俟運倉驗收後。
由戶部照數當面發給該商承領。
以杜弊端。
該商運米所過關津。
并着免其納稅。
以示體恤。
○又谕、戶部奏、請饬催豫東二省應解漕折銀兩等語。
河南省應解漕糧變價。
并節省等款銀三十餘萬兩。
業已逾限。
山東省應解漕糧變價銀十二萬餘兩。
并節省等款。
亦将屆限滿。
均未據報起解。
亦未将折解銀米各數及随漕各項分晰報部。
實屬任意遲延。
着嚴樹森、譚廷襄、督饬藩司糧道。
各将前項應解漕折、及節省漕項輕折等銀。
克日起解。
并将起程日期。
及折解銀米數目。
專案報部。
如再延誤。
即着該部嚴行參處。
○又谕、戶部奏、請饬催廣東省采買洋米運京一摺。
上年經戶部奏請由福建廣東二省。
采買台米洋米。
由海運津。
旋因廣東省尚未覆奏。
複奉朱批嚴催。
迄今半年之久。
仍未據該督等覆奏。
以倉儲重務。
辄敢任催罔應。
實屬有心玩誤。
兩廣總督勞崇光、廣東巡撫耆齡、均着先行交部議處。
仍責令查照該部前奏。
設法采買。
并将現辦情形即行覆奏。
如再稽延。
即着該部從嚴參處。
其福建省捐購米石。
除第一次業經起運外。
現又收采若幹。
并着該督撫随時奏報。
接續起運。
以濟京倉。
○又谕、吏部奏、查明實缺人員應否留營。
請旨辦理等語。
雲南鹽法道李榮、麗漲縣知縣王正玺、經袁甲三等奏留軍營差委。
茲據吏部奏、查明均與奏定章程不符。
着袁甲三、駱秉章、即饬該員等迅赴本任。
毋許逗遛。
○谕軍機大臣等、譚廷襄奏、撚匪由甯陽竄入肥城西南。
折向泰安。
又東竄至玉皇山。
并闌入萊蕪邊界。
其後股又至甯陽。
東平河岸。
仍有大夥屯聚。
土匪秉機焚掠。
前在邳州渡河之撚。
偪近安邱。
其由海州沭陽北竄之撚。
已抵莒州。
各路紛來。
情形吃重。
東三府團練尚形單弱。
恐不足以資抵禦。
譚廷襄現已折回省城。
所有守禦事宜。
務須妥為布置。
其先期調派之總兵曾逢年兵一千名。
青州副都統兵五百名。
着即饬令會合團丁。
分投堵剿。
毋令賊匪竄擾東三府屬。
現在河北業已肅清。
并着勝保親統官兵。
迅速馳往山東。
會合僧格林沁、譚廷襄、所派兵勇。
分路剿辦。
以遏該匪北竄。
将此由六百裡各谕令知之。
○以山西捐輸軍饷。
永廣鄉試中額二名。
○甲戌。
谕内閣、據載垣等奏、恭奉梓宮回京。
因朕沖齡即位。
合詞籲懇。
于恭送登轝後。
先行啟跸回京。
朕受皇考大行皇帝顧複深恩。
恭奉靈駕回京。
具有成例。
何敢不遵。
何忍不遵。
惟該王大臣等情詞懇切。
若不稍節勞勚。
轉無以仰慰皇考在天之靈。
九月二十三日。
朕于麗正門外。
跪送梓宮登轝後。
先赴喀拉河屯行宮。
跪迎靈駕。
俟奉安蘆殿。
仍行晡奠禮。
二十四日。
行朝奠禮後。
即啟跸于二十九日還宮。
所有梓宮沿途一切事宜。
着恭理喪儀王大臣等敬謹将事。
梓宮到京之日。
朕先于德勝門外祗候。
俟靈駕到時跪迎後。
由閑道詣東華門外跪接。
步送至乾清宮。
各該衙門知道。
○又谕、前因國子監奏、八月初一日。
緻祭先師孔子。
視笾豆之禮部堂官未到。
分獻之翰林官僅到一員。
當經降旨令禮部堂官監禮禦史查明參奏。
茲據署禮部右侍郎載齡奏、省視笾豆。
到班遲誤。
自請議處。
并據倭什珲布等、及富稼等奏、查明分獻未到。
系翰林院編修周譽芬。
請旨議處。
載齡、周譽芬、均着交部議處。
○又谕、本日曾國藩馳奏、克複安慶省城等語。
據稱即用道曾國荃禀報八月初一日。
官軍用地雷轟倒安慶北門城垣。
踰濠登城。
立将安慶省城克複。
殺斃長發老賊二萬餘人。
該逆赴江内湖内凫水遁竄。
又經水師截殺。
城内悍賊。
無一得脫。
逆首陳玉城等各股援賊。
膽落退去等情。
逆匪自鹹豐三年。
竄陷安慶省城。
負嵎久踞。
上年冬閑。
官軍合圍以後。
逆首陳玉城疊次來援。
我軍堅壁力戰。
卒能克複城池。
圍殺逆匪淨盡。
洵足以申天讨而快人心。
所有詳細情形。
及在事出力人員。
着官文等查明迅速具奏。
○又谕、瑛棨奏、續行查出雲南提饷委員在陝開捐。
請饬查辦。
并懇開複知
辛酉。
八月。
壬申。
谕内閣、上年八月皇考大行皇帝秋狝。
駐跸熱河。
該處民情倍深愛戴。
本年七月十七日。
龍馭在山莊升遐。
百姓久沐恩膏。
感戀悲哀。
出于至誠。
現擇于九月二十三日。
恭奉梓宮回京。
所有經行各處。
修治道路橋梁。
自必争先恐後。
朕心深為憐憫。
着将承德府及所屬州縣。
并經過畿内之宛平順義懷柔密雲昌平等州縣。
明年應徵錢糧。
全行蠲免。
着直隸總督順天府府尹即刊刻謄黃。
遍行曉谕。
俾衆周知。
○以運解硝斤遲延。
暫革河南通判李國惠職。
○癸酉。
上詣幾筵前行月祭禮。
○谕内閣、戶部奏、請饬采辦京倉米石等語。
現在京倉需米甚殷。
着直隸總督順天府府尹于天津玉田豐潤等處。
督饬各該地方官妥為采辦。
或招商辦運。
均令自行運米到京。
赴該部内倉交兌。
由該部派員會同該倉監督驗收。
其米石價值。
着該督等按照市價酌定。
并盤運腳價。
先期報部核準。
俟運倉驗收後。
由戶部照數當面發給該商承領。
以杜弊端。
該商運米所過關津。
并着免其納稅。
以示體恤。
○又谕、戶部奏、請饬催豫東二省應解漕折銀兩等語。
河南省應解漕糧變價。
并節省等款銀三十餘萬兩。
業已逾限。
山東省應解漕糧變價銀十二萬餘兩。
并節省等款。
亦将屆限滿。
均未據報起解。
亦未将折解銀米各數及随漕各項分晰報部。
實屬任意遲延。
着嚴樹森、譚廷襄、督饬藩司糧道。
各将前項應解漕折、及節省漕項輕折等銀。
克日起解。
并将起程日期。
及折解銀米數目。
專案報部。
如再延誤。
即着該部嚴行參處。
○又谕、戶部奏、請饬催廣東省采買洋米運京一摺。
上年經戶部奏請由福建廣東二省。
采買台米洋米。
由海運津。
旋因廣東省尚未覆奏。
複奉朱批嚴催。
迄今半年之久。
仍未據該督等覆奏。
以倉儲重務。
辄敢任催罔應。
實屬有心玩誤。
兩廣總督勞崇光、廣東巡撫耆齡、均着先行交部議處。
仍責令查照該部前奏。
設法采買。
并将現辦情形即行覆奏。
如再稽延。
即着該部從嚴參處。
其福建省捐購米石。
除第一次業經起運外。
現又收采若幹。
并着該督撫随時奏報。
接續起運。
以濟京倉。
○又谕、吏部奏、查明實缺人員應否留營。
請旨辦理等語。
雲南鹽法道李榮、麗漲縣知縣王正玺、經袁甲三等奏留軍營差委。
茲據吏部奏、查明均與奏定章程不符。
着袁甲三、駱秉章、即饬該員等迅赴本任。
毋許逗遛。
○谕軍機大臣等、譚廷襄奏、撚匪由甯陽竄入肥城西南。
折向泰安。
又東竄至玉皇山。
并闌入萊蕪邊界。
其後股又至甯陽。
東平河岸。
仍有大夥屯聚。
土匪秉機焚掠。
前在邳州渡河之撚。
偪近安邱。
其由海州沭陽北竄之撚。
已抵莒州。
各路紛來。
情形吃重。
東三府團練尚形單弱。
恐不足以資抵禦。
譚廷襄現已折回省城。
所有守禦事宜。
務須妥為布置。
其先期調派之總兵曾逢年兵一千名。
青州副都統兵五百名。
着即饬令會合團丁。
分投堵剿。
毋令賊匪竄擾東三府屬。
現在河北業已肅清。
并着勝保親統官兵。
迅速馳往山東。
會合僧格林沁、譚廷襄、所派兵勇。
分路剿辦。
以遏該匪北竄。
将此由六百裡各谕令知之。
○以山西捐輸軍饷。
永廣鄉試中額二名。
○甲戌。
谕内閣、據載垣等奏、恭奉梓宮回京。
因朕沖齡即位。
合詞籲懇。
于恭送登轝後。
先行啟跸回京。
朕受皇考大行皇帝顧複深恩。
恭奉靈駕回京。
具有成例。
何敢不遵。
何忍不遵。
惟該王大臣等情詞懇切。
若不稍節勞勚。
轉無以仰慰皇考在天之靈。
九月二十三日。
朕于麗正門外。
跪送梓宮登轝後。
先赴喀拉河屯行宮。
跪迎靈駕。
俟奉安蘆殿。
仍行晡奠禮。
二十四日。
行朝奠禮後。
即啟跸于二十九日還宮。
所有梓宮沿途一切事宜。
着恭理喪儀王大臣等敬謹将事。
梓宮到京之日。
朕先于德勝門外祗候。
俟靈駕到時跪迎後。
由閑道詣東華門外跪接。
步送至乾清宮。
各該衙門知道。
○又谕、前因國子監奏、八月初一日。
緻祭先師孔子。
視笾豆之禮部堂官未到。
分獻之翰林官僅到一員。
當經降旨令禮部堂官監禮禦史查明參奏。
茲據署禮部右侍郎載齡奏、省視笾豆。
到班遲誤。
自請議處。
并據倭什珲布等、及富稼等奏、查明分獻未到。
系翰林院編修周譽芬。
請旨議處。
載齡、周譽芬、均着交部議處。
○又谕、本日曾國藩馳奏、克複安慶省城等語。
據稱即用道曾國荃禀報八月初一日。
官軍用地雷轟倒安慶北門城垣。
踰濠登城。
立将安慶省城克複。
殺斃長發老賊二萬餘人。
該逆赴江内湖内凫水遁竄。
又經水師截殺。
城内悍賊。
無一得脫。
逆首陳玉城等各股援賊。
膽落退去等情。
逆匪自鹹豐三年。
竄陷安慶省城。
負嵎久踞。
上年冬閑。
官軍合圍以後。
逆首陳玉城疊次來援。
我軍堅壁力戰。
卒能克複城池。
圍殺逆匪淨盡。
洵足以申天讨而快人心。
所有詳細情形。
及在事出力人員。
着官文等查明迅速具奏。
○又谕、瑛棨奏、續行查出雲南提饷委員在陝開捐。
請饬查辦。
并懇開複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