左史谏草

關燈
乞以成憲為法奏聞事伏候敕旨》 臣聞國家之足在财用,财用之足在州縣。

    今欲求财用之足,而不知緻察于州縣,是猶欲谷粟之豐,而不知緻力于田畝也。

    夫天下之财,不在國則在民,而比年以來,不在民亦不在國。

    問之于上,則财計窘匮,而有國非其國之憂;問之于下,則田野蕭條,而有人不聊生之歎。

    然而租賦之取,則有加于舊額,酒稅之入,則倍増于曩時,是宜州縣之間,必有丘山之積。

    何者?不在國不在民,則當在州縣也。

    而所在州縣,倉庫俱空,解發朝廷,反有拖欠。

    夷考其敝,是則有由:上不歸之國,下不藏之民,中不積之州縣,而悉皆私之于貪官猾吏之家而已。

     夫朝廷上下遊聚議,變政易令,思所以足财用者,幾于寝食之不遑;而貪官猾吏背公營私,害民蠧國,凡所以耗财用者,反闊略而不問。

    噫!亦惑矣。

    臣嘗思之,當取之于州縣者有四,當節之于州縣者亦如之。

     且夏稅之納綿絹,州縣之解發與支用者有定數,而取于民者常溢于數之外也。

    于是計其解發支用之數,俾令人戶納之,而其餘則計時價而折錢焉,下未嘗欠,而上未嘗得也,不過貪官猾吏巧作名色而掩取之爾。

    合天下州縣一歲而計之,其數至繁也,是可徒為官吏之資,而不取之以供公上之費乎? 秋賦之納苗米,州縣之解發與支用者亦有定數,而取于民者亦溢于數之外也。

    于是又計其解發支用之數,俾人戶納之,而其餘則計時價而折錢焉,下未嘗欠,而上未嘗得也,亦不過為貪官猾吏多方變化而分取之爾。

    合天下州縣一歲而計之,其數不少也,是可徒縱官吏之欲,而不取之以濟公上之乏乎? 近年州縣之酒息,視舊有加一倍者,有加二倍者,有加三倍者,合天下州縣一歲之所入,其錢不可勝數也,而未嘗一毫入于公上也,無非貪官猾吏之所得也,此而不取,亦可惜矣。

     毎歲州縣之印契,有歸倅廳者,有歸州郡者,有歸漕司者,合天下州縣一歲之所收,其錢不可勝計也,而未嘗以之輸公上也,無非貪官猾吏之所收也,此而不取,尤可惜矣。

     此臣之所謂當取者有四也。

     且州郡之有公庫,葢供州郡之公使,而今也不然,多其撥入之門,專為私有之計,有自軍資而撥入公庫,又自公庫轉入宅庫者矣;有旬撥一料或二料,又有旬撥三科者矣,名曰公使,實為私藏,國用方阙急,而臣下乃若此,是可無以痛革之乎? 州縣之有将迎,固有州縣之定例,而今也不然,當其交承之時,每有匿瑕之望,備堂迓具,有増無減,吏卒借請,越例倍支,一番将迎,為費繁重,國用方阙急,而臣下又若此,是可無以劑量之乎? 廉士之居官,有一無所須者,有不蓄南物者,今之為州縣者不然,自其始至,便萌私辦之心,吏輩逢迎,導以私辦之術,即其官下之所産,公然科買,而不疑價値雖償,無非移盜于官錢,公吏作弊,往往白取于百姓,科買不已,物價遂高,其為害不細也。

     古人之于民,使之必以暇時,而所使者無非公;使之必以佚道,而所使者初非私。

    今之為州縣者不然,衣服器皿,凡可以供私家者,無一不興造,百工技藝,凡可以供私役者,無一不追呼,詐欺百端,工食不給,其為害尤甚也。

     此臣所謂當節者有四也。

     合是八者,積習已久,國空民貧,端由于斯。

    譬如千金之家,必有千金之産,火佃出力以得其半,而可贍其妻孥,主人端坐以收其半,而可足其用度,當然之理,無足疑者。

    乃有強悍之幹,執其收斂之權,過取于火佃之家,少入于主人之室,火佃有饑寒之苦,主人有窘廹之憂,而為幹者家日益饒,用日益侈,事屬倒置,旁觀不平。

    當今之勢,何以異此?主人一日赫然大加懲治,則外可以救火佃之饑寒,内可以濟一家之窘廹矣。

     臣望聖慈亟下此章,曉谕州縣,凡夏稅秋苗溢額之折錢,酒息稅契倍收之數目,明置簿厯,量資公支,餘悉上之朝廷,以助軍須支遣,酌其多寡之數,立為等第之賞,或減磨勘,或轉官資,或不次遷除,或加恩子弟,如猶私有,尚務欺謾,則台谏監司覺察案劾,都吏典押亦重施行。

    至于公庫收支,于國何補,臣以為當姑與罷廢,少俟國用寬裕,然後以漸複之;将迎費用,尤為無藝,亦當姑與三分減二,少俟國用寬裕,然後以漸増之;日用飲食之餘,不許科買土産,公用當辦之外,不許科擾百工,如有違例,不從官吏,計贓定罪,或能謹饬遵守,亦當旌賞褒嘉,賞罰并行人知畏慕,前之四者,必能捐私以奉公,後之四者,必能樽節以積聚,州縣皆能若是,豈不大助公家,其視巧取橫求,抑又大有徑庭。

     雖然,臣之為此言者,若流于苛,臣之所以為此言者,則實未嘗苛。

    葢稅苗折錢之舉,酒息印契之入,皆出民情之願,而非強民之從,更得一分之寬,尤受一分之賜,而民愈樂然矣。

    公庫将迎之省,科買工物之禁,官無妄費,必不至于剝下,官無科需,必不至于擾人,而民愈樂然矣。

    是雖大戢于官吏,而乃大便于百姓也。

    使為官吏而有人心,亦将翕然以聽命,尚何苛之有哉?臣言至此,可謂煩渎,惟陛下垂聽而力行之,臣不勝大幸。

     《戊戌年四月二十四日奏為興起天下之治在于和平士大夫之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