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阿氏謀夫案 第十六回 閱判詞傷心墜淚 聞噩耗覓迹尋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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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殺,非挾有嫌恨,即或别有同謀下手之人。

    屢饬傳同文光家屬,及院鄰人等質訊,诘以春阿氏夫婦,平日是否和好。

    文光等供稱,未見不睦情形。

    诘以春阿氏,平日是否正經,則供稱未聞醜聲揚布。

    該以春英被殺之夜,曾否有他人來家,則供稱并未見有别人。

    诘以春英身死,何以初報官廳,即實指為春阿氏砍傷,則供稱春英夤夜死在春阿氏房内,非春阿氏動手,更有何人。

    酌以春阿氏殺死春英,是否别有緣因,則供稱時屬夜深,全家俱已睡靜,并未知春英何故被殺,事後探聽亦無消息。

    诘以春阿氏是否被逼難堪,自甘尋死,文托氏供稱,自春阿氏過門,合家格外疼惜,間因做事遲慢,被尹斥責,亦屬管教兒媳常情,從未加以惡聲厲色,何至便尋短見。

    诘以春英被殺之夜,何人首先聽聞,德瑞氏供稱,伊因老病,每晚睡宿較遲,是晚十二點鐘,伊聽見西廂房,春阿氏屋内響動,伊恐系竊賊,呼喚春英未應,複同掀簾聲響,并有人跑東屋腳步聲音,伊遂喚醒文光等,點燈走至西屋,見春英躺在地上流血,業已氣絕。

    春阿氏不在房内,至找東屋廚房,始見春阿氏倒身插入水缸,當由文光等救起拯活。

    至春阿氏因何殺死春英,伊等均無從知跷。

    質之院鄰德珍等,供亦相同,并全稱伊等走入文光家院内,已在春阿氏投缸之後,實不知春英何時被殺,春阿氏何時下手,查核各供,俱無實據。

    此春阿氏一案,不能通行按律定罪之實在情形也。

    臣等查向來辦理命案,非有自認供詞,則必有屍親或旁人為之質證,而後承審者,可以層層追究,即本犯亦不得不一一供明。

    獨此案死系親夫,而時當深夜,地屬閨房,屍親既未悉其緣由,旁人複無可為之證佐。

    事後屢饬,多方探讨,亦無别項形迹可以推尋。

    而犯系年輕婦女,尤未便加以刑訊。

    以傷痕而論,則頗近于謀,從未得嫌疑之迹,以供情而論,則實出于誤,而尚在疑信之間。

    且世情變幻無常,往往有非意料所及者。

    設令現訊供詞之外,别有緣因,則罪名之出入滋虞,尤不可不格外慎重。

    此案已經一年有餘,由步軍統領衙門及部院司員,更番承審,全稱疑窦尚多,礙難論決。

    查古來疑獄,固有監候待質之法。

    現行例強盜無自認口供,賊迹未明,夥盜已決無證者,得引監候處決。

    則服制人命案件,其人既已認至死罪,雖未便遽行定谳,似可援監候處決之例,仿照辦理。

    案經再四推酌,應即據現供酌量拟結。

    查春阿氏夤夜将伊夫春英殺死,據供系因屢受婆母斥罵,自願抹脖畢命,攜刀走向春英炕前愁歎,适春英睡熟轉動,一時心慌足滑,撲跌春英身上,以緻刀口碰傷其咽喉近右身死。

    查核所供情節,系屬誤傷,尚非有心幹犯。

    按照律例,得由妻毆夫至死斬決本罪,聲請照章改為絞刑。

    惟供詞諸多不實,若遽拟罪名,一入朝審服制冊内,勢必照章聲叙,免其予勾,遲至三年,由實改緩。

    如逢恩诏查辦,轉得逐其狡避之計。

    且萬一定案以後,别經發覺隐情,或别有起釁緣因,亦勢難追改成獄。

    臣等再四斟酌,拟請領強盜夥決無證,一時難于定谳之例,将該犯婦春阿氏,改為監禁。

    仍由臣等随時詳細訪查,傥日後發露真情,或另出有憑證,仍可據實定斷。

    如始終無人發覺,即将該犯婦永遠監禁,遇赦不赦。

    似于服制人命重案,更昭鄭重。

    屍棺即饬屍親擡埋。

    兇刀案結存庫。

    再此案因未定拟罪名,照章毋庸法部會銜,合并聲明,所有殺死親夫犯婦,他無證佐,僅就現供,酌拟辦法緣由,是否有當,謹恭摺具奏。

    請旨,光緒三十四年三月二十三日具奏。

    奉旨:依議。

    欽此。

     玉吉把摺子看完,心裡怦怦然,不由自主。

    因為判決詞句,極為清楚,定罪亦極為公道,不住連連點頭,深為歎服。

    長山道:“你隻顧看摺子,橫豎把餓也忘了。

    ”玉吉聽了此話,猛不丁的鬧了一怔。

    看見滿桌上放着杯盤菜碗,才知是已經開飯了。

    又見店夥計送湯送飯的來回伺候,遂向長山道:“你先吃你的。

    此時我吃不下去,等一會餓了再說。

    ”長山笑着道:“無論什麼事,也不至不吃飯呀。

    我已經等半天,菜飯已經涼了。

    雖然天熱,畢竟吃了涼的,必要受病,樂得的不趁熱吃呢。

    ”說着,提起酒壺,便與玉吉斟酒。

    又笑道:“酒要少吃,事要别急。

    好在已經是定案了,你就坦坦實實的養靜,管保什麼事也沒有。

    ”玉吉道:“我不是不吃,實在是吃不下去。

    ”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