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十二 駁議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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守土境,則非重累羁絆之體也。
下考殷周五等之叙,徒有小大貴賤之差,亦無君官臣民而有二統互相牽制者也。
夫官統不一,則職業不修;職業不修,則事何得而簡?事之不簡,則民何得而靜?民之不靜,則邪惡并興,而奸僞滋長矣。
先王達其如此,故專其職司而一其統業。
始自秦世,不師聖道,私以禦職,奸以待下。
懼宰官之不修,立監牧以董之;畏督監之容曲,設司察以糾之。
宰牧相累,監察相司,人懷異心,上下殊務。
漢承其緒,莫能匡改。
魏室之隆,日不暇及。
五等之典,雖難卒複,可粗立儀準以一治制。
今之長吏,皆君吏民,橫重以郡守,累以刺史。
若郡所攝,唯在大較,則與州同,無為再重。
宜省郡守,但任刺史。
刺史職存,則監察不廢。
郡吏萬數,還親農業,以省煩費,豐财殖谷,一也。
大縣之才,皆堪郡守,是非之訟,每生意異。
順從則安,直己則争。
夫和羹之美,在于合異,上下之益,在能相濟。
順從乃安,此琴瑟一聲也。
蕩而除之,則官省事簡,二也。
又幹郡之吏,職監諸縣,營護黨親,鄉邑舊故,如有不副,而因公掣頓,民之困弊,咎生于此。
若皆并合,則亂原自塞,三也。
今承衰弊,民人雕落,賢才鮮少,任事者寡。
郡縣良吏,往往非一。
郡受縣成,其劇在下。
而吏之上選,郡當先足。
此為親民之吏,專得底下,吏者民命,而常頑鄙。
今如并之,吏多選清良者造職,大化宣流,民物獲甯,四也。
制使萬戶之縣,名之郡守;五千以上,名之都尉;千戶以下,令長如故。
自長以上,考課遷用,轉以能升,所牧亦增,此進才效功之叙也。
若經制一定,則官才有次,治功齊明,五也。
若省郡守,縣皆徑達,事不壅隔,官無留滞。
三代之風,雖未可必,簡一之化,庶幾可緻。
便民省費,在于此矣。
(又以為)文質之更用,猶四時之疊興也。
王者體天理物,必因弊而濟通之。
時彌質,則文之以禮;時泰侈,則救之以質。
今承百王之末,秦漢餘流,世俗彌文,宜大改之以易民望。
今科制自公、列侯以下,位從大将軍以上,皆得服绫錦、羅绮、纨素、金銀飾镂之物;自是以下,雜彩之服,通于賤人。
雖上下等級,各示有差;然朝臣之制,已得侔至尊矣;玄黃之采,已得通于下矣。
欲使市不鬻華麗之色,商不通難得之貨,工不作雕刻之物,不可得也。
是故宜大理其本,準度古法。
文質之宜,取其中則,以為禮度。
車輿服章,皆從質樸,禁除末俗華麗之事。
使幹朝之家,有位之室,不複有錦绮之飾,無兼采之服,纖巧之物。
自上以下,至于樸素之差,示有等級而已,勿使過一二之覺。
若夫功德之賜,上思所特加,皆表之有司,然後服用之。
夫上之化下,猶風之靡草。
樸素之教,興于本朝。
則彌侈之心,自然消于下矣。
荀公曾省官議省吏不如省官,省官不如省事,省事不如清心。
昔蕭、曹相漢,載其清靜,緻畫一之歌,此清心之本也。
漢文垂拱,幾緻刑措,此省事也。
光武并合吏員,縣官國邑,裁置十一,此省官也。
魏太和中,遣王人四出,減天下吏員。
正始中,亦并合郡縣,此省吏也。
今必欲求之于本,則宜以省事為先。
凡居位者,使務思蕭、曹之心,以翼佐大化。
笃義行,崇敦睦,使昧寵忘本者不得容,而僞行自息,浮華者懼矣。
重敬讓,尚止足,令賤不妨貴,少不陵長,遠不間親,新不間舊,小不加大,淫不破義,則上下相安,遠近相信矣。
位不可以進趣得,譽不可以朋黨求,則是非不妄而明,官人不惑于聽矣。
去奇技,抑異說,好變舊以徼非常之利者,必加其罰,則官業有常,人心不遷矣。
事留則政稽,政稽則功廢,處位者而孜孜不怠,奉職司者而夙夜不懈,則雖在挈瓶而守不假器矣。
使信若金石,小失不害大政,忍忿悁以容之。
簡文案,略細苛,命之所施,必使人易視聽,願之如陽春,畏之如雷震。
勿使微文煩撓,為百吏所黩,二三之命,為百姓所餍,則吏竭其誠,下悅上命矣。
設官分職,委事責成,君子心競而不力争,量能受任,思不出位,則官無異業,政典不奸矣。
凡此皆愚所謂省事之本也。
苟無此愆,雖不省吏,天下必謂之省矣。
若欲省官,私謂九寺可并于尚書,蘭台宜省付三府。
然施行曆代,世之所習,是以久抱愚懷而不敢言。
至于省事實以為善,若直作大例,皆減其半,恐文武衆官,郡國職業,及事之興廢,不得皆同。
凡發号施令,典而當則安,倘有駁者,或緻壅否。
凡職所臨履,先精其得失,使忠信之官,明察之長,各裁其中,先條上言之,然後混齊大體,詳宜所省,則令下必行,不可搖動。
如其不爾,恐适惑人聽,比前行所省皆須臾辄複;或激而滋繁,亦不可不重。
摯仲洽祀臯陶議(故事,祀臯陶于廷尉寺,新禮移于律署,故祀以社日,新改孟秋之月,故虞雲然。
诏可。
) 按《虞書》臯陶作士師,惟明克允,國重其功,人思其當。
是以獄官禮其神,系者緻其祭。
功在斷獄之成,不在律令之始也。
太學之設,義重太常,故祭于太
下考殷周五等之叙,徒有小大貴賤之差,亦無君官臣民而有二統互相牽制者也。
夫官統不一,則職業不修;職業不修,則事何得而簡?事之不簡,則民何得而靜?民之不靜,則邪惡并興,而奸僞滋長矣。
先王達其如此,故專其職司而一其統業。
始自秦世,不師聖道,私以禦職,奸以待下。
懼宰官之不修,立監牧以董之;畏督監之容曲,設司察以糾之。
宰牧相累,監察相司,人懷異心,上下殊務。
漢承其緒,莫能匡改。
魏室之隆,日不暇及。
五等之典,雖難卒複,可粗立儀準以一治制。
今之長吏,皆君吏民,橫重以郡守,累以刺史。
若郡所攝,唯在大較,則與州同,無為再重。
宜省郡守,但任刺史。
刺史職存,則監察不廢。
郡吏萬數,還親農業,以省煩費,豐财殖谷,一也。
大縣之才,皆堪郡守,是非之訟,每生意異。
順從則安,直己則争。
夫和羹之美,在于合異,上下之益,在能相濟。
順從乃安,此琴瑟一聲也。
蕩而除之,則官省事簡,二也。
又幹郡之吏,職監諸縣,營護黨親,鄉邑舊故,如有不副,而因公掣頓,民之困弊,咎生于此。
若皆并合,則亂原自塞,三也。
今承衰弊,民人雕落,賢才鮮少,任事者寡。
郡縣良吏,往往非一。
郡受縣成,其劇在下。
而吏之上選,郡當先足。
此為親民之吏,專得底下,吏者民命,而常頑鄙。
今如并之,吏多選清良者造職,大化宣流,民物獲甯,四也。
制使萬戶之縣,名之郡守;五千以上,名之都尉;千戶以下,令長如故。
自長以上,考課遷用,轉以能升,所牧亦增,此進才效功之叙也。
若經制一定,則官才有次,治功齊明,五也。
若省郡守,縣皆徑達,事不壅隔,官無留滞。
三代之風,雖未可必,簡一之化,庶幾可緻。
便民省費,在于此矣。
(又以為)文質之更用,猶四時之疊興也。
王者體天理物,必因弊而濟通之。
時彌質,則文之以禮;時泰侈,則救之以質。
今承百王之末,秦漢餘流,世俗彌文,宜大改之以易民望。
今科制自公、列侯以下,位從大将軍以上,皆得服绫錦、羅绮、纨素、金銀飾镂之物;自是以下,雜彩之服,通于賤人。
雖上下等級,各示有差;然朝臣之制,已得侔至尊矣;玄黃之采,已得通于下矣。
欲使市不鬻華麗之色,商不通難得之貨,工不作雕刻之物,不可得也。
是故宜大理其本,準度古法。
文質之宜,取其中則,以為禮度。
車輿服章,皆從質樸,禁除末俗華麗之事。
使幹朝之家,有位之室,不複有錦绮之飾,無兼采之服,纖巧之物。
自上以下,至于樸素之差,示有等級而已,勿使過一二之覺。
若夫功德之賜,上思所特加,皆表之有司,然後服用之。
夫上之化下,猶風之靡草。
樸素之教,興于本朝。
則彌侈之心,自然消于下矣。
荀公曾省官議省吏不如省官,省官不如省事,省事不如清心。
昔蕭、曹相漢,載其清靜,緻畫一之歌,此清心之本也。
漢文垂拱,幾緻刑措,此省事也。
光武并合吏員,縣官國邑,裁置十一,此省官也。
魏太和中,遣王人四出,減天下吏員。
正始中,亦并合郡縣,此省吏也。
今必欲求之于本,則宜以省事為先。
凡居位者,使務思蕭、曹之心,以翼佐大化。
笃義行,崇敦睦,使昧寵忘本者不得容,而僞行自息,浮華者懼矣。
重敬讓,尚止足,令賤不妨貴,少不陵長,遠不間親,新不間舊,小不加大,淫不破義,則上下相安,遠近相信矣。
位不可以進趣得,譽不可以朋黨求,則是非不妄而明,官人不惑于聽矣。
去奇技,抑異說,好變舊以徼非常之利者,必加其罰,則官業有常,人心不遷矣。
事留則政稽,政稽則功廢,處位者而孜孜不怠,奉職司者而夙夜不懈,則雖在挈瓶而守不假器矣。
使信若金石,小失不害大政,忍忿悁以容之。
簡文案,略細苛,命之所施,必使人易視聽,願之如陽春,畏之如雷震。
勿使微文煩撓,為百吏所黩,二三之命,為百姓所餍,則吏竭其誠,下悅上命矣。
設官分職,委事責成,君子心競而不力争,量能受任,思不出位,則官無異業,政典不奸矣。
凡此皆愚所謂省事之本也。
苟無此愆,雖不省吏,天下必謂之省矣。
若欲省官,私謂九寺可并于尚書,蘭台宜省付三府。
然施行曆代,世之所習,是以久抱愚懷而不敢言。
至于省事實以為善,若直作大例,皆減其半,恐文武衆官,郡國職業,及事之興廢,不得皆同。
凡發号施令,典而當則安,倘有駁者,或緻壅否。
凡職所臨履,先精其得失,使忠信之官,明察之長,各裁其中,先條上言之,然後混齊大體,詳宜所省,則令下必行,不可搖動。
如其不爾,恐适惑人聽,比前行所省皆須臾辄複;或激而滋繁,亦不可不重。
摯仲洽祀臯陶議(故事,祀臯陶于廷尉寺,新禮移于律署,故祀以社日,新改孟秋之月,故虞雲然。
诏可。
) 按《虞書》臯陶作士師,惟明克允,國重其功,人思其當。
是以獄官禮其神,系者緻其祭。
功在斷獄之成,不在律令之始也。
太學之設,義重太常,故祭于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