殷周制度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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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不合尊尊之義,其祭法又無遠迩尊卑之分,則于親親、尊尊二義,皆無當也。

    周人以尊尊之義經親親之義而立嫡庶之制,又以親親之義經尊尊之義而立廟制,此其所以為文也。

    說廟制者,有七廟、四廟以殊,然其實不異。

    《王制》、《禮器》、《祭法》、《春秋谷梁傳》皆言天子七廟、諸侯五;《曾子問》言“當七廟五廟無虛主”;《荀子·禮論》篇亦言“有天下者事七世,有一國者事五世”;惟《喪服小記》獨言“王者禘其祖之所自出,以其祖配之,而立四廟”。

    鄭注:“高祖以下也,與始祖而五也。

    ”如鄭說,是四廟實五廟也。

    《漢書·韋玄成傳》:“玄成等奏:《祭義》曰:‘王者禘其祖之所自出,以其祖配之,而立四廟。

    ’言始受命而王,祭天以其祖配,而不為立廟,親盡也;立親廟四,親親也;親盡而疊毀,親疏之殺,示有終。

    周之所以七廟者,以後稷始封,文王、武王受命而王,是以三廟不毀,與親朝四而七。

    ”《公羊宣六年傳》何注雲:“禮,天子諸侯立五廟。

    周家祖有功,宗有德,立後稷、文、武廟,至于子孫,自高祖以下而七廟。

    ”《王制》鄭注亦雲:“七者,太祖及文、武之祧,與親廟四。

    ”則周之七廟,仍不外四廟之制。

    劉歆獨引《王制》說之曰:“天子三昭、三穆,與太祖之廟而七。

    七者其正法,不可常數者也。

    宗不在此數中,宗變也。

    ”是謂七廟之中,不數文、武,則有親廟六。

    以禮意言之,劉說非也。

    蓋禮有尊之統,有親之統。

    以尊之統言之,祖愈遠而愈尊,則如殷人之制,遍祀先公先王可也。

    廟之有制也,出于親之統;由親之統言之,則親親以三為五,以五為九,上殺、下殺、旁殺而親畢矣。

    親,上不過高祖,下不過玄孫,故宗法服術皆以五為節。

    喪服有曾祖父母服而無高祖父母服,曾祖父母之服不過齊衰三月。

    若夫玄孫之生,殆未有及見高祖父母之死者;就令有之,其服亦不過袒免而止,此親親之界也。

    過是,則親屬竭矣,故遂無服。

    服之所不及,祭亦不敢及。

    此禮服家所以有天子四廟之說也。

    劉歆又雲:“天子七日而殡,七月而葬;諸侯五日而殡,五月而葬,此喪事尊卑之序也,與廟數相應。

    ”《春秋左氏傳》曰:“名位不同,禮亦異數”,“自上以下,降殺以兩,禮也。

    ”雖然,言豈一端而已。

    禮有以多為貴者,有以少為貴者,有無貴賤一者。

    車服之節,殡葬之期,此有等衰者也。

    至于親親之事,則貴賤無以異。

    以三為五,大夫以下用之;以五為九,雖天子不能過也。

    既有不毀之廟以存尊統,複有四親廟以存親統,此周禮之至文者也。

    宗周之初,雖無四廟明文,然祭之一種限于四世,則有據矣。

    《逸周書·世俘解》:“王克殷,格于廟。

    王烈祖自大王、大伯、王季、虞公、文王、邑考以列升。

    ”此太伯、虞公、邑考與三王并升,猶用殷禮,然所祀者四世也。

    《中庸》言“周公成文、武之德,追王大王、王季,上祀先公以天子之禮。

    ”于先公之中追王二代,與文、武而四,則成王、周公時廟數雖不必限于四王,然追王者與不追王者之祭,固當有别矣。

    《書·顧命》所設幾筵,乃成王崩,召公攝成王冊命康王時依神之席,(見拙撰《周書顧命考》及《顧命後考》)而其席則牖間、西序、東序與西夾凡四,此亦為大王、王季、文王、武王設。

    是周初所立,即令不止四廟,其于高祖以下,固與他先公不同。

    其後遂為四親廟之制,又加以後稷、文、武,遂為七廟。

    是故遍祀先公先王者,殷制也。

    七廟、四廟者,七十子後學之說也;周初制度,自當在此二者間。

    雖不敢以七十子後學之說上拟宗周制度,然其不如殷人之遍祀其先,固可由其他制度知之矣。

     以上諸制,皆由尊尊、親親二義出。

    然尊尊、親親、賢賢,此三者治天下之通義也。

    周人以尊尊、親親二義,上治祖祢,下治子孫,旁治昆弟;而以賢賢之義治官。

    故天子諸侯世,而天子諸侯之卿大夫士皆不世。

    蓋天子諸侯者,有土之君也;有土之君,不傳子,不立嫡,則無以弭天下之争;卿大夫士者,圖事之臣也,不任賢,無以治天下之事。

    以事實證之,周初三公,惟周公為武王母弟,召公則疏遠之族兄弟,而太公又異姓也。

    成、康之際,其六卿為召公、芮伯、彤伯、畢公、衛侯、毛公,而召、畢、毛三公又經卿兼三公,周公、太公之子不與焉!王朝如是,侯國亦然,故《春秋》譏世卿。

    世卿者,後世之亂制也。

    禮有大夫為宗子之服,若如春秋以後世卿之制,則宗子世為大夫,而支子不得與,又何大夫為宗子服之有矣!此卿、大夫、士不世之制,當自殷已然,非必周制,慮後人疑傳子立嫡之制通乎大夫以下,故附著之。

     男女之别,周亦較前代為嚴。

    男子稱氏,女子稱姓,此周之通制也。

    上古女無稱姓者。

    有之,惟一姜嫄。

    姜嫄者,周之妣,而其名出于周人之口者也。

    傳說黃帝之子為十二姓 ,祝融之後為八姓 ;又言虞為姚姓,夏為姒姓,商為子姓。

    凡此紀錄,皆出周世。

    據殷人文字,則帝王之妣與母,皆以日名,與先王同;諸侯以下之妣亦然(傳世商人彜器多有妣甲、妣乙諸文)。

    雖不敢謂殷以前無女姓之制,然女子不以姓稱,固事實也(《晉語》殷辛伐有蘇氏,有蘇氏以妲己女焉。

    案蘇國,己姓,其女稱妲己,似已為女子之稱姓之始,然恐亦周人追名之)。

    而周則大姜、大任、大姒、邑姜,皆以姓著。

    自是訖于春秋之末,無不稱姓之女子。

    《大傳》曰:“四世而缌,服之窮也;五世袒免,殺同姓也;六世親屬竭矣;其庶姓别于上而戚單于下,婚姻可以通乎!”又曰:“系之以姓而弗别,綴之以食而弗殊,雖百世而婚姻不通者,周道然也。

    ”然則,商人六世以後,或可通婚;而同姓不婚之制,實自周始;女子稱姓,亦自周人始矣。

     是故有立子之制,而君位定;有封建子弟之制,而異姓之勢弱,天子之位尊;有嫡庶之制,于是有宗法、有服術,而自國以至天下合為一家;有卿、大夫不世之制,則賢才得以進;有同姓不婚之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