殷周制度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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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生者也。

     其次則為喪服之制。

    喪服之大綱四:曰“親親”,曰“尊尊”,曰“長長”,曰“男女有别”。

    無嫡庶,則有親而無尊,有恩而無義,而喪服之統紊矣。

    故殷以前之服制,就令成一統系,其不能如周禮服之完密,則可斷也。

    喪服中之自嫡庶之制出者:如父為長子,三年;為衆子,期。

    庶子不得為長子三年。

    母為長子,三年;為衆子,期。

    公為适子之長殇、中殇,大功;為庶子之長殇、中殇,無服。

    大夫為适子之長殇、中殇,大功;為庶子之長殇,小功。

    适婦,大功;庶婦,小功。

    适孫,期;庶孫,小功。

    大夫為嫡孫為士者,期;庶孫,小功。

    出妻之子為母,期。

    為父後者,則為出母,無服;為父後者,為其母,缌。

    大夫之适子為妻,期;庶子為妻,小功。

    大夫之庶子為适昆弟,期;為庶昆弟,大功;為适昆弟之長殇、中殇,大功;為庶昆弟之長殇,小功。

    為适昆弟之下殇,小功;為庶昆弟之下殇,無服。

    女子子适人者,為其昆弟之為父後者,期;為衆昆弟,大功。

    凡此皆出于嫡庶之制。

    無嫡庶之世,其不适用此制明矣。

    又無嫡庶則無宗法,故為宗子與宗子之母妻之服無所施。

    無嫡庶,無宗法,則無為人後者,故為人後者為其所後及為其父母昆弟之服亦無所用。

    故《喪服》一篇,其條理至精密纖悉者,乃出于嫡庶之制即行以後,自殷以前,決不能有此制度也。

     為人後者為之子,此亦由嫡庶之制生者也。

    商人諸帝,以弟繼兄者,但後其父而不後其兄,故稱其所繼者仍曰兄甲、兄乙;既不為之子,斯亦不得雲為之後矣。

    又商之諸帝,有專祭其所自出之帝,而不及非所自出者。

    《蔔辭》有一條曰:“大丁、大甲、大庚、大戊、中丁、祖乙、祖辛、祖丁,牛一,羊一。

    ”(《殷虛書契後編》卷上第五頁,及拙撰《殷蔔辭中所見先公先王繼考》)其于大甲、大庚之間不數沃丁,是大庚但後其父大甲,而不為其兄沃丁後也。

    中丁、祖乙之間不數外壬、河亶甲,是祖乙但後其父中丁,而不為其兄外壬、河亶甲後也。

    又一條曰:“囗祖乙(小乙)、祖丁(武丁)、祖甲、康祖丁(庚丁)、武乙衣。

    ”(《書契後編》卷上,第二十頁,并拙撰《殷蔔辭中所見先公先王考》。

    )于祖甲前不數祖庚,康祖丁前不數廪辛,是亦祖甲本不後其兄祖庚,庚丁不後其兄廪辛,故後世之帝,于合祭之一種中乃廢其祀(其特祭仍不廢)。

    是商無為後者為之子之制也。

    周則兄弟之相繼者,非為其父後而實為所繼之兄弟後。

    以春秋時之制言之,《春秋經》文二年書“八月丁卯,大事于大廟,跻僖公。

    ”《公羊傳》曰:“譏何?譏爾逆祀也。

    其逆祀奈何?先祢而後祖也。

    ”夫僖本闵兄,而《傳》乃為闵為祖,僖為祢,是僖公以兄為弟闵公後,即為闵公子也。

    又《經》于成十五年書“三月乙己,仲嬰齊卒。

    ”《傳》曰:“仲嬰齊者,公孫嬰齊也。

    公孫嬰齊則曷為謂之仲嬰齊?為兄後也。

    為兄後則曷為謂之仲嬰齊?為人後者為之子也。

    為人後者為之子,則其稱‘仲’何?孫以王父字為氏也。

    然則嬰齊孰後?後歸父也。

    ”夫嬰齊為歸父弟,以為歸父後,故祖其父仲遂而以其字為氏,是春秋時為人後者無不即為其子。

    此事于周初雖無可考,然由嫡庶之制推之,固當如是也。

     又與嫡庶之制相輔者,分封子弟之制是也。

    商人兄弟相及,凡一帝之子,無嫡庶長幼,皆為未來之儲貳,故自開國之初,已無封建之事,矧在後世,惟商末之微子、箕子。

    先儒以微、箕為二國名,然比幹亦王子而無封,則微、箕之為國名,亦未可避定也。

    是以殷之亡,僅有一微子以存商祀;而中原除宋以外,更無一子姓之國。

    以商人兄弟相及之制推之,其效固應如是也。

    周人即立嫡長,則天位素定,其餘嫡子庶子,皆視其貴賤賢否,疇以國邑。

    開國之初,建兄弟之國十五,姬姓之國四十,大抵在邦畿之外 ,後王之子弟亦皆使食畿内之邑。

    故殷之諸侯皆異姓,而周則同姓異姓各半,此與政治文物之施行甚有關系,而天子諸侯君臣之分亦由是而确定者也。

     自殷以前,天子諸侯君臣之分未定也。

    故當夏後之世,而殷之王亥、王恒,累葉 稱王;湯未放桀之時,亦已稱王;當商之末,而周之文、武亦稱王。

    蓋諸侯之于天子,猶後世諸侯之于盟主,未有君臣之分也。

    周初亦然,于《牧誓》、《大诰》,皆稱諸侯曰“友邦君”,是君臣之分亦未全定也。

    逮克殷踐奄,滅國數十,而新建之國皆其功臣、昆弟、甥舅,本周之臣子;而魯、衛、晉、齊四國,又以王室至親為東方大藩。

    夏、殷以來古國,方之蔑 矣!由是天子之尊,非複諸侯之長而為諸侯之君。

    其在喪服,則諸侯為天子斬衰三年,與子為父、臣為君同。

    蓋天子諸侯君臣之分始定于此。

    此周初大一統之規模,實與其大居正之制度相待而成者也。

     嫡庶者,尊尊之統也,由是而有宗法,有服術,其效及于政治者,則為天位之前定,同姓諸侯之封建,天子之尊嚴。

    然周之制度,亦有用親親之統者,則祭法是已。

    商人祭法,見于《蔔辭》所紀者,至為繁複。

    自帝喾以下,至于先公先王先妣,皆有專祭;祭各以其名之日,無親疏遠迩之殊也。

    先公先王之昆弟,在位者與不在位者祀典略同,無尊卑之差也。

    其合祭也,則或是上甲至于大甲九世,或自上甲至于武乙二十世,或自大丁至于祖丁八世,或自大庚至于中丁三世,或自帝甲至于祖丁二世,或自小乙至于武乙五世,或自武丁至于武乙四世,又數言自上甲至于多後衣。

    此于蔔辭屢見,必非周人三年一祫、五年一禘之大祭,是無毀廟之制也。

    雖《呂覽》引《商書》言“五世之廟,可以觀怪”,而蔔辭所紀事實,乃全不與之合,是殷人祭其先無定制也 。

    周人祭法,《詩》、《書》、《禮經》皆無明文。

    據禮家言,乃有七廟、四廟之說。

    此雖不可視為宗周舊制,然禮家所言廟制,必已萌芽于周初,固無可疑也。

    古人言周制尚文者,蓋兼綜數義而不專主一義之謂。

    商人繼統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