殷周制度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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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如父,故兄弟間常不免有争位之事。

    特如傳弟即盡之後,則嗣立者當為兄之子欤,弟之子欤?以理論言之,自當立兄之子;以事實言之,則所立者往往為弟之子。

    此商人所以有中丁以後九世之亂,而周人傳子之制正為救此弊而設也。

    然使于諸子之中可以任擇一人而立之,而此子又可任立其欲立者,則其争益甚,反不如商之兄弟以長幼相及者猶有次第矣。

    故有傳子之法,而嫡庶之法亦與之俱生。

    其條例,則《春秋左氏傳》之說曰:“太子死,有母弟則立之,無則立長。

    年鈞擇賢,義鈞則蔔。

    ” 公羊家之說曰:“禮,嫡夫人無子,立右媵;右媵無子,立左媵;左媵無子,立嫡侄娣;嫡侄娣無子,立右媵侄娣;右媵侄娣無子,立左媵侄娣。

    質家親親,先立娣;文家尊尊,先立侄。

    嫡子有孫而死,質家親親,先立弟;文家尊尊,先立孫,其雙生也,質家據現在,立先生,文家據本意,立後生。

    ” 此二說中,後說尤為詳密,顧皆後儒充類之說;當立法之初,未必窮其變至此。

    然所謂立子以貴不以長,立适以長不以賢者,乃傳子法之精髓,當時雖未必有此語,固已用此意矣。

    蓋天下之大利莫如定,其大害莫如争。

    任天者定,任人者争;定之以天,争乃不生。

    故天子諸侯之傳世也,繼統法之立子與立嫡也,後世用人之以資格也,皆任天而不參以人,所以求定而息争也。

    古人非不知官天下之名美于家天下,立賢之利過于立嫡,人才之用優于資格,而終不以此易彼者,蓋懼夫名之可藉而争之易生,其敝将不可勝窮,而民将無時或息也。

    故衡利而取重,絜害而取輕,而定為立子立嫡之法,以利天下後世;而此制實自周公定之。

    是周人改制之最大者,可由殷制比較得之。

    有周一代禮制,大抵由是出也。

     是故由嫡庶之制而宗法與服術二者生焉。

    商人無嫡庶之制,故不能有宗法。

    藉 曰有之,不過合一族之人奉其族之貴且賢者而宗之;其所宗之人,固非一定而不可易,如周之大宗、小宗也。

    周人嫡庶之制,本為天子諸侯繼統法而設,複以此制通之大夫以下,則不為君統而為宗統,于是宗法生焉。

    周初宗法雖不可考,其見于七十子後學所述者,則《喪服小記》曰:“别子為祖,繼别為宗,繼祢者為小宗。

    有五世而遷之宗,其繼高祖者也。

    是故祖遷于上,宗易于下,敬宗所以尊祖祢也。

    ”《大傳》曰:“别子為祖,繼别為宗,繼祢者為小宗,有百世不遷之宗,有五世則遷之宗。

    百世不遷者,别子之後也;宗其繼别子者,百世不遷者也;宗其繼高祖者,五世則遷者也。

    尊祖故敬宗,敬宗尊祖之義也。

    是故有繼别之大宗,有繼高祖之宗,有繼曾祖之宗,有繼祖之宗,有繼祢之宗,是為五宗。

    其所宗者皆嫡也,宗之者皆庶也。

    此制為大夫以下設,而不上及天子諸侯。

    ”鄭康成于《喪服小記》注曰:“别子,諸侯之庶子,别為後世為始祖者也;謂之别子者,公子不得祢先君也。

    ”又于《大傳》注曰:“公子不得宗君。

    ”是天子諸侯雖本世嫡,于事實當統無數之大宗,然以尊故,無宗名。

    其庶子不得祢先君,又不得宗今君,故自為别子,而其子乃為繼别之大宗。

    言禮者嫌别子之世近于無宗也,故《大傳》說之曰:“有大宗而無小宗者,有小宗而無大宗者,有無宗亦莫之宗者,公子是也。

    公子有宗道,公子之公為其士大夫之庶者,宗其士大夫之适者。

    ”《注》曰:“公子不得宗君,君命适昆弟為之宗,使之宗之,此傳所謂有大宗而無小宗也。

    又若無适昆弟,則使庶昆弟一人為之宗,而諸庶兄弟事之如小宗,此傳所謂有小宗而無大宗也。

    ”《大傳》此說,頗與《小記》及其自說違異。

    蓋宗必有所繼,我之所以宗之者,以其繼别若繼高祖以下故也,君之嫡昆弟、庶昆弟皆不得繼先君,又何所據以為衆兄弟之宗乎?或雲:立此宗子者,所以合族也。

    若然,則所合者一公之子耳;至此公之子與先公之子若孫間,仍無合之之道。

    是大夫士以下皆有族;而天子諸侯之子,于其族曾祖父母、從祖祖父母、世父母、叔父母以下服之所及者,乃無綴屬之法,是非先王教人親親之意也。

    故由尊之統言,則天子諸侯絕宗,王子公子無宗可也;由親之統言,則天子諸侯之子,身為别子而其後世為大宗者,無不奉天子諸侯以為最大之大宗,将以尊卑既殊,不敢加以宗名,而其實則仍在也。

    故《大傳》曰:“君有合族之道。

    ”其在《詩·小雅》之《常棣序》曰:“燕兄弟也。

    ”其詩曰:“傧爾笾豆,飲酒之饫,兄弟既具,和樂且孺。

    ”《大雅》之《行葦序》曰:“周家能内睦九族也。

    ”其詩曰:“戚戚兄弟,莫通具爾,或肆之筵,或授之幾 。

    ”是即《周禮·大宗伯》所謂以飲食之禮親宗族兄弟者,是天子之收族也。

    《文王世子》曰:“公與族人燕則以齒。

    ”又曰:“公與族人燕,則異姓為賓。

    ”是諸侯之收族也。

    夫收族者,大宗之事也。

    又在《小雅》之《楚茨》曰:“諸父兄弟,備言燕私。

    ”此言天子諸侯祭畢而與族人燕也。

    《尚書大傳》曰:“宗室有事,族人皆侍終日。

    大宗已侍于賓奠,然後燕私。

    燕私者何也?祭已而與族人飲也。

    ”是祭畢而燕族人者,亦大宗之事也。

    是故天子諸侯雖無大宗之名,而有大宗之實。

    《笃公劉》之詩曰:“食之飲之,君之宗之。

    ”《傳》曰:“為之君,為之大宗也。

    ”《闆》之詩曰:“大宗維翰。

    ”《傳》曰:“王者,天下之大宗。

    ”又曰;“宗子維城。

    ”《箋》曰:“王者之嫡子,謂之宗子。

    ”是禮家之大宗限于大夫以下者,詩人直以稱天子諸侯。

    惟在天子諸侯,則宗統與君統合,故不必以宗名。

    大夫、士以下皆以賢才進,不必是嫡子,故宗法乃成一獨立之統系。

    是以喪服有為宗子及其母、妻之服皆齊衰三月,與庶人為國君、曾孫為曾祖父母之服同。

    适子、庶子祇事宗子,宗婦雖貴富,不敢以貴富入于宗子之家;子弟猶歸器,祭則具二牲,獻其賢者于宗子,夫婦皆齊而宗敬焉,終事而敢私祭,是故大夫以下,君統之外複戴宗統,此由嫡庶之制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