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朝名臣事略卷第十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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翰林承旨和魯忽孫、前中書左丞張文謙奏請:「狀元藩邸舊人,嘉言善猷,于國多所裨益。

    今已雲亡,在典禮宜有封谥。

    」诏特贈谥曰文康。

    【墓碑。

    】 公豈弟樂易,無城府崖岸。

    愛交遊,喜施舍,家釀法酒,客至辄留飲,談笑終日,氣不少衰。

    在翰林十餘年,凡大诰命大典冊皆出公手,以文章魁海内,而未嘗談文章。

    嘗謂門人曰:「分章析句,乃經生舉子之業,求之于緻知格物之理,則懵如也。

    為己之學,當以窮理為先。

    」故一時學者翕然鹹師尊之,如中書左丞闊闊子清、右三部尚書柴祯輩,皆出公門。

    【墓碑。

    】 公向侍王邸,嘗請葬祭金主,許之。

    及達汝陽,求訪百至,竟無遺弓可獲,但具牢醴表诔,為位以哭,哀動蔡人,其大節如此。

    【墓碑。

    】 ○内翰王文忠公(盤) 内翰王文忠公 卷十二之二 公名盤,字文炳,廣平永年人。

    金正大中,登進士第。

    中統初,擢益都等路宣撫副使。

    王師圍濟南,參議行中書省事。

    遷翰林直學士。

    出為真定宣慰使。

    至元元年,複召入翰林,尋兼太常卿,進拜承旨。

    居翰林二十年,累乞緻仕,不許,年八十二始遂所請。

    三十年,卒,年九十二。

     公自幼志趣不凡,為學即知自勉。

    金遷都汴,舉家南渡河,居汝之魯山。

    既冠,聞偃城麻征君九疇為時名儒,裹糧往從之學,勤苦百至。

    擢正大四年經義進士第,授歸德府錄事判官,不赴。

    自是為學益力,涵泳經史,漸浸百氏,發為歌詩古文,波瀾闳放,浩無津涯,邈乎其不可窮已。

    歲壬辰,河南受兵,避難南走襄陽,宋制置司素挹公名,署議事官。

    丙申,襄陽難作,公孑身北歸,至洛西,适楊中書惟中被命招集士流,一見喜甚,錄其名,授以告身,惟所欲往,遂北遊河内。

    居亡何,值王榮之變去,隐共山,尋遷相下。

    會東平總管嚴公興學養士,虛師席迎緻。

    公師道尊嚴,望之若莫可梯接,及即之溫然和怿,随問随答,亹亹忘倦,其辭約,其義明,學者于句讀抑揚之間,已得之矣。

    受業者常數十百人,往往為名士。

    居數年,東遊齊,樂青社風土,遂有定居之志。

    【野齋李公撰墓志。

    】 中統建元,拜益都等路宣撫副使,頃之以疾辭去。

    三年春,李璮萌異志,【李壇萌異志 「李」字原脫,據聚珍本補。

    】公覺之,柴車載妻子潛出,挺身走濟南,遂乘驲至京師。

    時王文統始伏誅,朝士惴恐不安。

    公至,侍臣以聞,上即日召見,詢問再四,嘉其誠節。

    王師圍濟南,上知公家屬在圍城中,授參議行中書省事,日圖軍務,一語不及其私。

    齊亂平,挈妻子來居東原。

    【挈妻子來居東原 「東原」,畿輔本原作「東平」,校改為「東原」。

    按元史卷一六○本傳作「東平」,且雲其緻仕後「命其壻著作郎李穉賓為東平判官,以便養。

    」疑作「東平」是。

    】【墓碑。

    】【墓碑 聚珍本作「墓志」,且下文均作「墓志」,似是。

    按本書例,凡首注出處,必列其作者之名,此則無。

    】 拜真定、順德等路宣慰使。

    禁戢奸暴,扶植善良,民賴以安。

    先是,衡水監縣忙兀帶,挾勢行私,所為不法,部民趙清發其奸,訴諸有司,既具伏矣,監司之立也,其妻懼,謀盡去趙氏而滅其口,賂家人醉以酒,暮夜潛入清家,清逃匿獲免,其父母妻子殲焉。

    清來訴,權要不為申理,且欲易其獄辭。

    公曰:「誠若是,死者何辜!」竟奏拟置諸法,籍其家赀,以其半付清。

    真定賈胡有稱貸取息者,不時償則逮系私室,搒掠桎梏,恣為威虐,人不勝酷,目之曰「閻羅王」,數幹撓公府,同僚畏忌,惟所指麾。

    公正色诘責,呼五百捽抑以出,撻之數十,時治事西北城上,命擠之投諸地,郡人稱快。

    迄公去,不敢複然。

    【墓碑。

    】 至元七年春,複征拜翰林學士。

    入谒宰相,首言:「方今害民之吏,轉運司為甚,至有稅人白骨,使民間槀殡不得改葬者,盍速罷去,以蘇民乎。

    」已而運司果罷。

    【墓碑。

    】 權臣阿合馬秉政,諷大臣奏言尚書省當并入中書,拜右丞相安童為三公,蓋名示尊崇,實奪之相權,奉旨會議。

    公言:「兩省合而為一,命右丞相總統之為便。

    如其不然,則兩省姑宜依舊。

    三公既不與政,不宜虛設。

    」權臣私論為之沮止。

    【墓碑。

    】 兼太常少卿,時宮阙未立,【時宮阙未立 「宮」原作「官」,明鈔本、清鈔本均描改作「宮」,聚珍本作「宮」,今據改。

    】朝議未定,凡遇稱賀,臣庶無問貴賤,皆集帳殿前,執法者厭其多,揮杖擊之,逐去複來,頃刻數次。

    公慮為外國笑,上奏曰:「按舊制,天子宮門不應入而入者,謂之闌入,由外及内罪輕重各有差。

    宜令宣徽院,籍兩省而下百司官姓名,各依班序,聽通事舍人傳呼贊引,然後得進。

    有敢越次者,殿中司糾察罰俸;不應入而入者,宜準闌入治罪,庶望朝廷禮肅。

    」後遂定朝儀如公言。

    又言:「曲阜,宣聖鄉裡,林廟所在,前代給百戶,以供灑掃,國朝因仍皆蠲複差賦。

    夫百家歲賦為鈔不過六百兩,僅可比朝廷一六品小官終年俸給。

    聖朝疆宇萬裡,歲入财賦以億萬計,讵肯惜一六品官俸不以待孔子哉!于府庫所益無多,于國體所損甚大。

    」初累朝給林廟灑掃戶百,複其家,至是,尚書省臣括戶悉收為民,故公言及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