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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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劉不信,以為詐,将斬之。

    潘曰:“且緩觇之,任柱死,其隊必嘩亂;若不嘩亂,則任未死,大帥殺我未晚也。

    ”頃之,賊隊裡嘩嚣而退,左右兩軍合擊大破之,追殺四十裡,斬萬餘級。

     有黃旗馬隊善慶者,舊隸僧王部,王薨,遂隸劉戲下。

    其時亦順城根迎擊者,争潘功以為己功,得上賞,而潘僅得三品官、二萬銀。

    若據奏報之言,則死任柱者善慶也,非潘貴升也。

    同時有僞魏王李永,僞遵王賴文光,皆被官兵擊散。

    永逃至舊縣投李世忠,世忠縛獻安徽巡撫斬之。

    賴文光逃至揚州,為華字營統領記名道吳毓蘭擒斬之。

     ○外人羨我科第日本服部宇之吉,為京師大學堂師範館教習。

    光緒三十四年戊申十二月回國,學部奏請賞給文科進士,奉旨依議。

    傳言服部自乞之也。

    猶憶光緒初年,總稅務司赫德二子,仰慕中國科名,納監入籍順天,且延名師攻八股,以期應試。

    至鄉試年,為北皿号生群起而攻之,乃不敢入場。

    嗚呼!彼時若當國諸大臣能通權變者為之奏請,特賜二舉人,一體會試,既不占鄉試皿号中額,又使外人入我彀中,豈不大妙,乃竟聽其攻而去之。

     厥後李文忠知之,歎曰:“朝中無人,朝中無人。

    ”誠然。

     ○一夜造成之塔乾隆間,帝南巡至楊州,其時揚州鹽商綱總為江姓,一切供應皆由江承辦。

    一日帝幸大虹園,至一處,顧左右曰:“此處頗似北海之‘瓊島春陰’,惜無喇嘛塔耳。

    ”綱總聞之,亟以萬金賄帝左右請圖塔狀,蓋南人未曾見也。

    既得圖,乃鸠工庀材,一夜而成。

    次日帝又幸園,見塔巍然,大異之,以為僞也。

    即之,果磚石成者,詢知其故,歎曰:“鹽商之财力偉哉!”園遭粵寇之亂,已成瓦礫,而此塔至今尚存。

     ○賣友換孔雀翎乾隆帝之幸江南也,有内侍江姓者,精拳勇,号萬人敵。

     常侍帝遊幸,頗寵信。

    揚州綱總與通譜,結為兄弟,骨肉至交也。

    帝還京後,江太監以竊宮中珍寶事逃去,敕下步軍統領五城查拿。

    江思匿我者惟揚州綱總江某,往投當得保護。

    既至揚,綱總大為歡迎,設盛筵款之。

    飲畢,邀至密室謂曰:“君事大不妙,我處耳目多,藏匿非計,不如逃至海外為佳。

    今奉黃金千,乘夜即行,至某處海口,有我商号在彼,可設法也。

    ”遂以金屬江圍腰中,導至後門出。

    門外乃甬通,夾牆皆高三丈許。

    既出,即聞阖門聲甚厲。

    江心動,恐甬道中有埋伏,乃一躍登牆,孰知上亦伏勇士數十人,見江上牆,挺擊而颠,縛而獻于巡鹽禦史。

    奏聞,帝賞綱總布政使銜孔雀翎,同業中無不以為至榮焉。

    蓋彼時鹽商中僅此一枝孔雀翎也。

     ○觞令之解圍乾嘉間,揚州鹽商豪侈甲天下,百萬以下者皆謂之小商,彼綱總者得嘻笑而呼叱之。

    有皖人方某者,名下士也,會試落第後,貧無聊賴,思得一館以糊口,遂有友人介紹于揚州鹽商汪姓家。

    念鄉誼,又為京官所薦,雖留之,不之異也。

    一日綱總家大宴會,汪亦在坐。

    凡諸商宴集時,必各攜一門客往,有觞政等事,可使之代也。

    是日主人行飛字令,以詩中有紅字者飲。

    至汪,汪曰:“柳絮飛來一片紅。

    ”衆大笑曰:“此杜撰也,柳絮焉得紅?”舉罰觞以進。

    方曰:“諸公毋然,此明人詩也。

    吾居停不憶上句,故不與君等辯,非杜撰也,上句乃‘夕陽返照長堤外’也。

    ”衆默然而罷。

    汪歸,謝以千金,謂非君解此圍,則我為衆辱矣。

    由是尊為上賓焉。

     ○城隍昭雪冤獄光緒初年,河南鎮平縣盜犯王澍汶臨刑呼冤一事,邸抄所載不甚詳。

    其時知鎮平縣者為方某,少年進士而初任也。

    其事則尋常盜劫耳。

    案出時,見刑幕東塗西抹,與所供多不合,怪而問之。

    幕曰:“我等皆老于申韓者,公讀書初出茅廬,不知其中玄妙也。

    ”方即不敢再問。

    獄上,決有日矣。

    是日縛澍汶赴市曹,監斬官撫标中軍參将并開封知府唐某也。

    澍汶一出獄,即大聲呼冤。

    檻車道出城隍廟街,不由人馭,直趨入廟中庭下而止,而澍汶仍呼冤不已。

    廟距撫署甚近。

    其時六安塗宗瀛為巡撫,聞之亟遣詢,乃命返獄中另鞫。

    始知王澍汶為盜首,真者早遠飏。

    捕者獲其娈童,绐之曰:“官呼爾為王澍汶,爾即應之。

    ”更教以供詞,且言澍汶已代爾謀出獄事,慎毋洩。

    及将斬,始知為所欺,故呼冤不已。

    據唐太守雲:“是日事誠有異,禦檻車者二人,竟不能制一騾,騾直向廟中,亦不可解,豈冥冥中真有鬼神在耶?”是案亦經刑部提訊。

    知縣方某,潘文勤門生也。

    文勤時掌刑部,詢其故,方因舉刑幕所言以對。

     文勤大怒,命逮刑幕,方革職,省中承審各員皆獲咎有差。

     ○戊戌變政小記光緒二十四年歲次戊戌,清德宗皇帝銳意維新,用康、梁之言,設新政府,以圖改革。

    天下之民莫不引領以觀厥成,竊以為中國之強可計日待也。

    不料四十日即推翻矣,新章京被斬矣,德宗被幽矣,西後複臨朝矣。

    漸至于庚子拳匪之亂,其不亡國者幾稀。

    餘嘗舉戊戌變政之谕旨,及推翻後之僞谕,錄而存之,俾後來者知當日之梗概焉:二十四年正月初六日上谕:“給事中高燮曾奏請設武備特科一折,著軍機大臣會同兵部參酌中外兵制一并議奏。

    ” 同日上谕:“總理衙門遵議貴州學政嚴修請設專科一折。

    據稱該原奏,一為歲舉,一為特科,先行特科,後行歲舉。

    特科約以六事:一内政,凡考求方輿險要鄰國利病民情風俗者;二外交,凡考求各國政事條約公法律例章程者;三理财,凡考求稅則礦務農功商務者;四經武,凡考求行軍布陣管駕測量者;五格物,凡考求中西算學聲光化電者;六考工,凡考求各物制造工作者。

    由三品以上京官及督撫學政各舉所知,無論已仕未仕,注明其人何所專長,在保和殿試以策論,嚴定去取,評列等第。

    覆試後,引見候擢。

    此為經濟特科。

    以後或十年或二十年一舉,不拘常例。

    歲舉則每屆鄉試年分,由學政調取新增算學、藝學、各書院學堂高等生監,錄送鄉試,初場專門,次場時務,三場仍四書文。

    凡試者,名曰經濟科,中貢士者,亦一體覆試殿試朝考等語。

    仍著該衙門妥議具奏。

    ” 四月二十六日上谕:“徐緻靖奏保薦通達時務人材一折,康有為、張元濟,著于本月二十八日預備召見;黃遵憲、譚嗣同著送部引見;梁啟超著總理衙門察看。

    ” 五月初五日上谕:“乃近來風氣日漓,文體日敝,所試時藝大都随題敷衍,罕有發明,而空疏者,每濫竽充選。

    若不因時變通,何以見實學而拔真才。

    自下科始,鄉、會試及生童歲科各試,一律改試策論,一切詳細章程該部即妥議具奏。

    ” 五月初八日上谕:“前因京師大學堂為各行省之倡,特降谕旨,令軍機大臣、總理衙門王大臣會同迅速覆奏。

    ” 五月十六日上谕:“總理衙門奏議覆禦史曾宗彥奏請振興農務一折。

    農務為富國之道,是在地方官随時維持保護,實力奉行。

    上海近日創設農學會,頗開風氣,著劉坤一查明章程,咨送總理衙門查核頒行。

    其外洋農學諸書,著廣為編譯以資肄習。

    ” 五月十七日上谕:“各省士民若有新書以及新法制成新器,果系足資民用者,允宜獎賞以為之勸。

    所制之器,酌定年限,準其專利。

    有能獨立創建學堂,開辟地利,興造槍炮各廠,有裨于興國殖民之計者,并著照軍功例給予特賞。

    ” 五月二十九日上谕:“孫家鼐奏原任詹事府中允馮桂芬校《邠廬抗議》一書最為精密,著迅即饬刷一千部,克日送交軍機處。

    ” 六月初一日上谕:“張之洞、陳寶箴奏請饬妥議科舉章程一折。

    著照所拟,鄉、會試仍定為三場。

    第一場試中國史事論五道,二場試時務策五道,三場試四書義兩篇、五經義一篇。

     首場中額十倍錄取,二場三倍錄取,取者始準試次場。

    每場發榜一次,三場完畢,如額取中。

    其歲科試生童,亦以此例推之,先試經古一場,專以史論時務命題,正場試以四書五經義各一篇。

    至詞章楷法未可盡廢,如需用此項人員,自當先期降旨考試,偶一舉行,不為常例。

    嗣後一切考試,不得憑楷法之優劣為高下。

    ” 七月初三日上谕:“嗣後一經殿試,即量為授職。

    至于朝考一場,著即停止。

    ” 七月初六日上谕:“總理衙門代奏主事康有為陳請興農殖民以富國用一折。

    即于京師設立農工商總局,派直隸霸昌道端方、直隸候補道徐建寅、吳懋鼎等督理。

    端方著開缺,同徐建寅、吳懋鼎均賞三品卿銜,準其随時具奏。

    ” 七月十三日上谕:“湖南巡撫陳寶箴奏保人材,湖南候補道夏獻銘、黃炳離,前内閣學士陳寶琛、侍讀楊銳,禮部主事黃英采,刑部主事劉光第,廣東候補道楊樞、王秉恩,江蘇候補道歐陽霖、杜俞、柯逢時,江西候補道惲祖祁,湖北候補道徐家幹、薛華培、左孝同,均著來京預備召見。

    ” 七月十四日上谕:“近日臣工條奏,多以裁汰冗員為言。

     如詹事府無事可辦,通政司、光祿寺、鴻胪寺、太仆寺、大理寺等衙門半屬有名無實,均即歸并内閣及禮、兵、刑等部辦事。

     外省如直隸、甘肅、四川等省皆系總督兼管巡撫事,惟湖北、廣東、雲南三省督撫同城,原未劃一,現在東河在山東境内者,已隸山東巡撫管轄,隻南河河工由河督專辦,著将湖北、廣東、雲南三省巡撫并東河總督一并裁撤,均著以總督兼巡撫事,河督即歸并河南巡撫。

    至各省漕運,多由河運,河運所費無多,應征漕糧亦多改折,淮鹽所引省分,亦各分設督銷,其各省不辦運務之糧道,及向無鹽場,僅管疏銷之鹽道,亦均著裁撤。

    此外如各省同通佐貳等官,有但兼水利鹽捕并無地方之責者,即查明裁汰。

    其餘京外猶有應裁文武各缺,著分别詳議趕辦。

    至各省設立局所,名目繁多,虛糜不可勝計,著将各局所中冗員裁撤淨盡,并将分發捐納勞績人員,嚴加甄别,即一月辦竣。

    ” 七月十六日上谕:“懷塔布據稱禮部主事條陳挾制等語,朝廷廣開言路,前經降旨,毋得拘牽忌諱,稍有阻格。

    若如該尚書所奏,即系狃于積習,緻成壅蔽。

    懷塔布著交部議處,王照原呈著留覽。

    七月十九日吏部議,禮部尚書懷塔布、許應登,左侍郎堃岫、徐會澧,右侍郎溥颋、曾廣漢均著革職,王照賞三品頂戴,以四品京堂用。

    ” 七月二十日上谕:“著工部會同步軍統領衙門五城街道廳将京城内外河道一律挑挖深通,并将各街巷修墊平坦。

    款由戶部籌撥。

    ” 同日上谕:“内閣候補侍讀楊銳、刑部候補主事劉光弟、内閣候補中書林旭、江蘇候補知府譚嗣同均著賞四品卿銜,在軍機章京上行走,參預新政事宜。

    ” 七月二十四日上谕:“孫家鼐奏請設醫學堂,考求中西醫學,當令大學堂兼轄。

    ” 同日上谕:“孫家鼐奏遵議徐緻靖酌置散卿一折,酌置三、四、五、六品學士各職,遇有對品之卿并翰林對品缺出,一體開單請旨。

    ” 同日上谕:“刑部代遞主事蕭文昭請設茶務學堂、蠶桑學堂,著各督撫迅速籌議開辦。

    ” 七月二十七日上谕:“瑞洵奏南漕改折并屯田裁并各折,交奕劻、孫家鼐會同戶部妥議。

    ”同日上谕:“黃思永籌款設辦速成學堂,著即如所請,籌款試辦。

    ” 同日上谕:“都察院代奏四川舉人陳天錫所請,将大挑、教職、謄錄各項人員于會試薦卷中挑取,及科甲候補人員準其一體考差。

    ” 同日上谕:“中書祁永膺奏請将各省教職改為中小學堂教習,著詳議。

    ” 同日上谕:“刑部主事顧厚焜呈請郵政廣設分局,各省一律舉辦,著妥議。

    ” 同日上谕:“瑞洵奏稱于京師創設報館,翻譯新報,即著創辦以為之倡。

    ” 同日上谕:“國家振興庶務,兼采西法,牧民之政,中西所同,而西人考究較精,故可以補我未及。

    故日夜孜孜改圖新法,豈為崇尚新奇,乃眷懷赤子,皆上天所畀,祖宗所遺,非悉令其康樂和親,朕躬未為盡職。

    加以各國交通,非取人之長,不能全我之所有。

    朕用心至苦,而黎庶猶有未知,咎在不肖官吏與守舊士夫,不能廣宣朕意。

    今将改行新政之意,布告天下,使百姓鹹喻朕意,上下同心以強中國,朕不勝厚望。

    著查明四月二十三日以後所關乎新政之谕旨,各省督撫均迅速照錄,刊刻謄黃,切實開導,各省州縣教官詳切宣講,各省、藩、臬、道、府饬令上書言事,毋得隐默顧忌。

    其州縣官應由督撫代遞,即由督撫将原封呈遞,不使稍有阻格,總期民隐盡得上達,督撫無從營私作弊為要。

    此次谕旨,并著懸挂督撫大堂,俾衆共觀。

    ” 七月二十八日上谕:“即著各省督撫傳知藩臬道府,凡有條陳,均令其自行專折具奏,毋庸代遞。

    至州縣等官言事者,即由督撫将原封呈遞;至士民有欲上書言事者,即由本省道府等随時代奏,均不準稍有抑格。

    ” 以上皆德宗銳意新政切實講求之證,非若後來以新政塗飾天下耳目,藉便私圖也。

    至八月推翻之後,八月十一日僞谕:“著将詹事府、通政司、大理寺、光祿寺、太仆寺、鴻胪寺等衙門照常設立,毋庸裁并。

    又凡有言責之員,自當各抒谠論,其餘不應奏事人員,概不準擅遞封奏,以符定制。

    又時務官報無裨政治,徒惑人心,著即日裁撤。

    又所有官犯徐緻靖、楊深秀、楊銳、林旭、譚嗣同、劉光弟、并康有為之弟康廣仁,著軍機大臣會同刑部都察院嚴行審訊。

    ” 八月十三日僞谕:“榮祿著軍機大臣上行走,裕祿著補授直隸總督。

    所有北洋各軍仍歸榮祿節制。

    ” 八月十四日僞谕:“康有為實為叛逆之首,著各省嚴密查拿,極刑懲治。

    梁啟超狼狽為奸,所著文字,語多狂謬,著一并嚴拿。

    康有為之弟康之仁,禦史楊深秀,軍機章京譚嗣同、林旭、楊銳、劉光第等,與康有為結黨,隐圖煽惑,情節較重,是以未候覆奏,于昨日谕令将該犯等即行正法。

    ” 八月十四日僞谕:“已革翰林院侍讀學士徐緻靖著永遠監禁。

    編修徐仁鑄著革職,永不叙用。

    ” 十五、六等日僞谕:“左都禦史著懷塔布補授,并授内務府總管。

    戶部左侍郎著徐會澧署理。

    ” 二十日僞谕:“溥颋補授内閣學士兼禮部侍郎。

    ” 二十一日僞谕:“湖南巡撫陳寶箴濫保匪人,著革職,永不叙用。

    伊子吏部主事陳三立招引奸邪、著一并革職。

    四品京堂江标、庶吉士熊希齡,庇護奸黨,暗通消息,均著革職,永不叙用,并交地方官嚴加管束。

    ” 十九日僞谕:“李端棻即行革職,發往新疆,交地方官嚴加管束。

    ” 以上皆戊戌一歲中之事。

    至二十六年庚子夏,拳匪倡亂,親貴庇賊,緻啟各國之釁,京師不守,兩宮播遷陝西,于是有十二月初十日敷衍變法之谕,去精神而求糟粕,愈變愈壞,人心愈失,以迄于辛亥十二月壽終矣。

    合觀前後各谕旨,前者令人歡欣鼓舞,後者令人怒發沖冠。

    德宗變法,何等懇切肫摯;西遷後之變法,僅欺飾人民而已。

    且不僅欺飾也,方借此破格之名,而大開賄賂之實,在彼親貴,方人人自為得計,不知樹倒胡孫散,迄今日又從何處博得一文哉!尤可笑者,斥康、梁為叛逆,為奸邪,懸賞購之,恨不即日磔之,孰知異日僞行新政,仍不出康、梁所拟範圍以外,自古有如此無恥之政府乎? 噫,異矣!按:戊戌新政雖未成,而德宗名譽,已洋溢乎中外,泰西人至稱之為中國大彼得,足征其佩服深矣。

    愚以為不有戊戌之推翻新政,必不緻有拳亂;不有拳亂,革命事業無從布種。

     凡事莫不有因果,辛亥之結果,實造因乎戊戌也。

     ○屬國絕貢之先後京師舊有會同四譯館,在正陽門東城根玉河橋,沿明舊地也。

    屋共三百餘間,專備外國貢使駐足之地,凡朝鮮、琉球、越南、緬甸、暹羅、廓爾喀諸國來者皆駐焉。

    以餘所知而言,暹羅鹹豐間尚入貢,嗣因粵寇作亂,海道不通,遂絕。

    琉球則于光緒六年滅于日本。

    越南亦于六七年間為法人蹂躏,直逼其都,國主遣使臣入中國求援,居天津半年餘。

    時李文忠為直隸總督,以其私訂條約,未曾請示天朝,不便保護,拒之,二使臣痛哭而歸,其實文忠不敢與法人開釁也。

    琉球尚世子亦在天津,每晨必長跪文忠轅門外,侯文忠輿出,則作秦庭之哭。

    文忠每遣武弁慰谕之,如是者數月之久,亦痛哭而歸。

    緬甸之役,在乾隆朝本系敷衍了事,并未掃穴犁庭執訊馘醜也。

    大兵僅達木邦而止,即以木邦土酋為王,與之訂十年一貢之例。

    至光緒八九年間,英人占據緬甸後,大為整頓,至十三年遂與我駐英公使訂緬甸條約矣。

    朝鮮則歲有例貢,海道距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