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七 新興的田莊經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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寡百姓,可以在皇家陂池漁采,兩年之内免收假稅。
漢章帝元和三年(公元86年),曾經诏令出巡所經過的地方隻收全年田租的一半,以獎勸農人勤勞耕作。
漢和帝時,又曾經多次減免租賦。
永元四年(公元92年)令遭受蝗災的地區減産百分之四十以上者勿收田租、刍稿,永元九年(公元97年)又令蝗災災區“皆勿收租、更、刍稿”,其他情形也酌情有所減免。
永元十三年(公元101年)诏令天下當年的田租、刍稿征收一律減半。
永元十六年(公元104年)再次宣布了同樣内容的诏令,同時宣布在遭受自然災害的地區,減免幅度可以更大一些。
東漢政府對農耕生産者取如此優容的态度,是因為農人在嚴酷的土地兼并的情況下,已經九死一生,頻繁而嚴重的天災又經常使他們陷于完全絕望的境地。
當然,實際上,田賦的減免,在土地兼并現象十分嚴重的情況下,可能使豪強地主獲利更多。
東漢時期,富人占有的田地超過限定,其富有程度超過公侯,已經成為普遍的現象。
南陽豪族樊宏開廣田土三百餘頃。
劉康占有私田八百頃。
南陽新野陰氏家族田有七百餘頃。
馬援有牛馬羊數千頭,谷數萬斛,所擁有的土地也應當不在少數。
名士鄭太也家富于财,有田四百頃。
曾經把持朝政的外戚貴族梁冀,據說其勢力範圍将近千裡。
宦官侯覽侵奪他人的資産中,就包括田一百一十八頃。
當權的宦官霸占田業也成為風氣。
天下良田美業,山林湖澤,都成為他們競奪強占的目标。
東漢末年,宦官張讓專政時,其家族黨羽竟然占有了京畿附近諸郡膏腴美田多至數百萬頃。
荀悅曾經說,現今豪民占田有的多至數百千頃,其富足已經超過王侯,國家賦稅雖然有限,然而豪強富人占田逾侈,所輸賦稅超過大半。
實際上政府征收的賦稅不過百分之一,民衆實際繳納的卻仍然要超過百分之五十。
官家的恩惠,或許優于夏商周三代;而豪強之殘暴,卻酷于亡秦。
他歎息道:朝廷的惠政,不能落實于下層民衆,利益都被豪強于中劫奪,如果不扭轉豪強兼并的基本形勢,而隻是減免租稅,隻能使豪強得到更多實利。
荀悅的分析,說明了減免田賦的政策的實質,确實主要是使豪強得益。
土地兼并的形式是多種多樣的。
可能有用心“營理産業”,以緻“财利歲倍”的情形。
然而更普遍的是依恃經濟實力和政治實力的殘暴侵奪。
富商兼有大片田地,也是常見的情形。
正如《論衡·偶會》所說:“富家之商,必奪貧者之财。
”握有政治權力,則通常是實現土地兼并的更有利的條件。
這就是王充所謂“一旦在位,鮮冠利劍,一歲典職,田宅并兼”。
東漢晚期著名政論家仲長統在描述豪強地主的經濟生活時,除了說到其室宅之豪奢,田園之廣闊,商運之遼遠,積儲之豐盈而外,又曾經以所謂“奴婢千群,徒附萬計”形容其富足。
這裡所說的“徒附”戶,是豪強地主蔭庇自己的宗族、賓客而形成的新的社會階層。
他們直接服務于豪強地主,逃避了朝廷的賦稅和徭役負擔。
以這一階層為基礎形成的田莊,其實是在一定程度上隔閉于專制王朝的相對獨立的社會結構。
豪強地主經濟實力的根基,正是他們經營的大田莊。
豪強地主的田莊經濟在東漢時期發育已經相當成熟。
漢光武帝劉秀外祖南陽樊重的田莊,廣起廬舍,高樓連閣,波陂灌注,竹木成林,又有六畜放牧,以及各種漁産和果木桑麻,可以“閉門成市”,“其興工造作,為無窮之功,巧不可言”。
這樣的田莊的主人,于是有“富拟封君”的地位。
關于樊重田莊,《後漢書·樊宏傳》又有“上下戮力,财利數倍”,“池魚牧畜,有求必給”的記述。
田莊内部能夠“閉門成市”,甚至可以“有求必給”,也就是說農林牧副漁諸業并興,又有做工“巧不可言”的手工業,其基本生活消費,可以基本不必依賴田莊以外的市場。
崔寔的《四民月令》,也反映了田莊的生産形式和生活形式。
田莊的經營活動,包括大田作物栽培,兼及蔬菜、果木及染料作物,種植的竹木除竹、桐、梓、松、柏外,還有漆,蠶桑作業,也受到重視,藥材的采集,以及酒、醋、醬、饴糖等物的釀造加工,禽畜的牧養,紡織手工業,農具和兵器的修造,賤買貴賣的周期性商業活動,培養子弟的文化教育活動等,都被列入詳密的安排之中。
可見,田莊就是一個相當完備的小社會。
山東滕縣宏道院出土的漢畫像石,甚至有地主田莊中冶鑄鍛造鐵器的畫面。
東漢中期實現的經濟水準的提高,主要表現在中小型水利工程的建設,先進農耕工具的推廣以及精耕細作的園藝技術的進步。
這些曆史貢獻,許多都可以通過田莊經濟得以總結。
田莊經濟的發展,使許多地區實現了顯著的經濟進步,同時,又使得豪族地主可以“富過公侯”,“富過王侯”,“榮樂過于封君,勢力侔于守令”。
這種情形的出現,畢竟對于原先傳統貴族社會以貴而富的常規,形成了某種沖擊。
從這一角度來考察東漢時期的豪強地主集團的生成和發展,或許可以有新的認識。
漢章帝元和三年(公元86年),曾經诏令出巡所經過的地方隻收全年田租的一半,以獎勸農人勤勞耕作。
漢和帝時,又曾經多次減免租賦。
永元四年(公元92年)令遭受蝗災的地區減産百分之四十以上者勿收田租、刍稿,永元九年(公元97年)又令蝗災災區“皆勿收租、更、刍稿”,其他情形也酌情有所減免。
永元十三年(公元101年)诏令天下當年的田租、刍稿征收一律減半。
永元十六年(公元104年)再次宣布了同樣内容的诏令,同時宣布在遭受自然災害的地區,減免幅度可以更大一些。
東漢政府對農耕生産者取如此優容的态度,是因為農人在嚴酷的土地兼并的情況下,已經九死一生,頻繁而嚴重的天災又經常使他們陷于完全絕望的境地。
當然,實際上,田賦的減免,在土地兼并現象十分嚴重的情況下,可能使豪強地主獲利更多。
東漢時期,富人占有的田地超過限定,其富有程度超過公侯,已經成為普遍的現象。
南陽豪族樊宏開廣田土三百餘頃。
劉康占有私田八百頃。
南陽新野陰氏家族田有七百餘頃。
馬援有牛馬羊數千頭,谷數萬斛,所擁有的土地也應當不在少數。
名士鄭太也家富于财,有田四百頃。
曾經把持朝政的外戚貴族梁冀,據說其勢力範圍将近千裡。
宦官侯覽侵奪他人的資産中,就包括田一百一十八頃。
當權的宦官霸占田業也成為風氣。
天下良田美業,山林湖澤,都成為他們競奪強占的目标。
東漢末年,宦官張讓專政時,其家族黨羽竟然占有了京畿附近諸郡膏腴美田多至數百萬頃。
荀悅曾經說,現今豪民占田有的多至數百千頃,其富足已經超過王侯,國家賦稅雖然有限,然而豪強富人占田逾侈,所輸賦稅超過大半。
實際上政府征收的賦稅不過百分之一,民衆實際繳納的卻仍然要超過百分之五十。
官家的恩惠,或許優于夏商周三代;而豪強之殘暴,卻酷于亡秦。
他歎息道:朝廷的惠政,不能落實于下層民衆,利益都被豪強于中劫奪,如果不扭轉豪強兼并的基本形勢,而隻是減免租稅,隻能使豪強得到更多實利。
荀悅的分析,說明了減免田賦的政策的實質,确實主要是使豪強得益。
土地兼并的形式是多種多樣的。
可能有用心“營理産業”,以緻“财利歲倍”的情形。
然而更普遍的是依恃經濟實力和政治實力的殘暴侵奪。
富商兼有大片田地,也是常見的情形。
正如《論衡·偶會》所說:“富家之商,必奪貧者之财。
”握有政治權力,則通常是實現土地兼并的更有利的條件。
這就是王充所謂“一旦在位,鮮冠利劍,一歲典職,田宅并兼”。
東漢晚期著名政論家仲長統在描述豪強地主的經濟生活時,除了說到其室宅之豪奢,田園之廣闊,商運之遼遠,積儲之豐盈而外,又曾經以所謂“奴婢千群,徒附萬計”形容其富足。
這裡所說的“徒附”戶,是豪強地主蔭庇自己的宗族、賓客而形成的新的社會階層。
他們直接服務于豪強地主,逃避了朝廷的賦稅和徭役負擔。
以這一階層為基礎形成的田莊,其實是在一定程度上隔閉于專制王朝的相對獨立的社會結構。
豪強地主經濟實力的根基,正是他們經營的大田莊。
豪強地主的田莊經濟在東漢時期發育已經相當成熟。
漢光武帝劉秀外祖南陽樊重的田莊,廣起廬舍,高樓連閣,波陂灌注,竹木成林,又有六畜放牧,以及各種漁産和果木桑麻,可以“閉門成市”,“其興工造作,為無窮之功,巧不可言”。
這樣的田莊的主人,于是有“富拟封君”的地位。
關于樊重田莊,《後漢書·樊宏傳》又有“上下戮力,财利數倍”,“池魚牧畜,有求必給”的記述。
田莊内部能夠“閉門成市”,甚至可以“有求必給”,也就是說農林牧副漁諸業并興,又有做工“巧不可言”的手工業,其基本生活消費,可以基本不必依賴田莊以外的市場。
崔寔的《四民月令》,也反映了田莊的生産形式和生活形式。
田莊的經營活動,包括大田作物栽培,兼及蔬菜、果木及染料作物,種植的竹木除竹、桐、梓、松、柏外,還有漆,蠶桑作業,也受到重視,藥材的采集,以及酒、醋、醬、饴糖等物的釀造加工,禽畜的牧養,紡織手工業,農具和兵器的修造,賤買貴賣的周期性商業活動,培養子弟的文化教育活動等,都被列入詳密的安排之中。
可見,田莊就是一個相當完備的小社會。
山東滕縣宏道院出土的漢畫像石,甚至有地主田莊中冶鑄鍛造鐵器的畫面。
東漢中期實現的經濟水準的提高,主要表現在中小型水利工程的建設,先進農耕工具的推廣以及精耕細作的園藝技術的進步。
這些曆史貢獻,許多都可以通過田莊經濟得以總結。
田莊經濟的發展,使許多地區實現了顯著的經濟進步,同時,又使得豪族地主可以“富過公侯”,“富過王侯”,“榮樂過于封君,勢力侔于守令”。
這種情形的出現,畢竟對于原先傳統貴族社會以貴而富的常規,形成了某種沖擊。
從這一角度來考察東漢時期的豪強地主集團的生成和發展,或許可以有新的認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