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七 新興的田莊經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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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漢政權實現統治的主要基礎,是在經濟上恃富足之勢,又有積極參政要求的豪族地主。

     劉秀年輕時在南陽家鄉有經營“稼穑”“田業”的經曆,自然在情感上接近當時在社會生活中影響越來越顯著的豪族地主。

     建武二年至十四年(公元26年至公元38年)間,劉秀曾經連續六次頒布釋放奴婢的诏令。

    诏令規定,凡屬王莽代漢以來吏民被略賣為奴婢而不符合漢法的,青、徐、涼、益等割據區域吏民被略賣為奴的,吏民的妻子遭饑亂被賣為奴而要求離去的,一律免為庶人。

    奴婢主人如果拘執不放,按漢“賣人法”和“略人法”治罪。

     建武十一年(公元35年),劉秀又連續頒布诏令,宣布:殺害奴婢的人不得減罪;炙灼奴婢的人依法懲治,免被炙灼者為庶民;廢除奴婢射傷人棄市罪。

     劉秀反複重申破除奴婢制度的決心,是因為東漢王朝所依恃的統治基礎,已經不再是先前以奴婢為主要勞動力的生産經營者了。

     漢光武帝劉秀因為和豪強地主集團的特殊關系,使得他可能解決奴婢問題,但是卻不可能解決越來越嚴重的土地兼并問題和人口蔭附問題。

     東漢時期的土地兼并和人口蔭附現象,一開國就成為顯著的社會隐患。

    劉秀及其政權的統治階層本來就屬于豪強地主集團,這時憑借他們的政治權勢,更為變本加厲地搜括土地,占奪人口。

     土地兼并和人口蔭附問題的嚴重性,在豪族比較集中的地區當然更為突出。

    當時,都城洛陽附近以及漢光武帝劉秀的家鄉南陽地區,成為這一社會現象最為典型的地區。

     劉秀是南陽人,又是舂陵侯劉買之後,父親劉欽為南頓(今河南項城西)縣令,起初曾經作過濟陽(今河南蘭考東北)縣令,劉秀本人就出生在濟陽縣舍。

    由于存在這樣幾重關系,于是這幾個地方都屢屢得到“複”,也就是免除賦役的特殊優待。

    與帝王有某種特殊關系的地區,往往還因這種特殊關系,享有一些并不著于明文的特權。

     最為著名的史例,就是所謂“河南帝城”、“南陽帝鄉”的特殊地位的形成。

     東漢初年,曾經因檢核墾田數而發生了中央政府和河南、南陽地方豪強地主集團的矛盾。

     當時,天下墾田數字多不如實統計,又戶口年紀也互有增減,豪強地主以所控制耕地和人口的數量的虛假統計,對抗中央政府的經濟管理。

     建武十五年(公元39年),漢光武帝劉秀頒布诏書,下令州郡檢核其事,而刺史太守多不能公正執法,豪右之家依然得到優遇,更變本加厲地侵奪貧苦民戶,以緻百姓怨恨。

    當時官場流傳所謂“颍川、弘農可問,河南、南陽不可問”的說法,這正是因為“河南帝城,多近臣,南陽帝鄉,多近親,田宅逾制,不可為準”。

    因為“多近臣”與“多近親”的關系,使得“田宅逾制”的情形根本沒有法子控制。

     所謂“河南、南陽不可問”,所謂“河南帝城,多近臣,南陽帝鄉,多近親,田宅逾制,不可為準”,如果我們離開地方主義的特定條件來理解,其實可以說明東漢時代豪強地主集團的特殊地位。

     對于豪強地主集團在土地兼并和人口蔭附問題上與中央政府的對抗,劉秀采取了姑息的态度。

    他在處死度田不實的河南尹張伋等十幾名郡守之後,即下令停止度田,正式向豪強地主集團讓步。

     劉秀自稱:“吾理天下,亦欲以柔道行之。

    ”這裡所說的“柔道”,實際上就是以寬懷縱容的态度,扶植和保護豪強地主集團的勢力。

     漢光武帝劉秀之後的幾代帝王,繼承了劉秀努力緩和階級矛盾的執政綱領。

     漢明帝永平九年(公元66年),诏令郡國以公田賜貧人。

    永平十二年(公元69年),又頒布诏書,宣布将濱渠卑下之田,賦予貧人,不讓豪右之家維護其利益。

    已經暗示這一舉措的目的,是要有意減輕豪右兼并田地,奴役貧人所造成的嚴重危害。

     漢章帝元和元年(公元84年),因為牛疫流行,作物歉收,诏令郡國招募無田而願意前往其他田土寬饒地方的民衆,組織遷徙。

    到新居地後,政府賜給公田,賃給種子,贳與農具,同時減免五年田租,并且減免三年算錢。

    以後願意遷回本土也不加禁止。

    元和三年(公元86年),又诏令常山(首府在今河北元氏西北)、魏郡(郡治在今河北磁縣南)、清河(首府在今山東臨清東)、钜鹿(郡治在今河北柏鄉東)、平原(郡治在今山東平原南)、東平(首府在今山東東平東)等地尚未墾辟的可耕地都賦與貧民,政府給予糧種,要求務盡地力,避免使農人成為不事農耕的所謂“遊手”。

     漢和帝永元五年(公元93年)二月,曾經诏令政府有關機構省減皇家及朝廷管理的馬廄以及涼州諸馬苑,京師離宮上林、廣成圃等,都假以貧民,允許随意采捕,不收其稅。

    同年秋九月,又宣布郡縣所有的陂池,允許民衆采取,兩年内勿收假稅。

    永元九年(公元97年)六月蝗災,又诏令國有山林陂池的饒利漁産,用以救濟災民。

    永元十一年(公元99年)也在诏書中宣布,民間因為遭受災害而不能自存者,允許在山林池澤從事漁業采集,政府不收假稅。

    永元十五年(公元103年)又诏令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