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俄北京條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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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喀什噶爾與伊犁、塔爾巴哈台一律辦理。
在喀什噶爾,中國給與可蓋房屋、建造堆房、聖堂等地,以便俄羅斯國商人居住,并給予設立墳瑩之地,并照伊犁、塔爾巴哈台,給予空曠之地一塊,以便牧放牲畜。
以上應給各地數目,應行文喀什噶爾大臣酌核辦理。
其俄國商人在喀什噶爾貿易物件,如被卡外之人進卡搶奪,中國一概不管。
第七條:俄羅斯國商人及中國商人至通商之處,準其随便買賣,該處官員不必攔阻。
兩國商人亦準其随意往市肆鋪商零發買賣,互換貨物。
或交現錢,或因相信賒賬俱可。
居住兩國通商日期,亦随該商人之便,不必定限。
第八條:俄羅斯國商人在中國,中國商人在俄羅斯國,俱仗兩國扶持。
俄羅斯國可以在通商之處設立領事官等,以便管理商人,并預防含混争端。
除伊犁、塔爾巴哈台二處外,即在喀什噶爾庫倫設立領事官。
中國若欲在俄羅斯京城或别處設立領事官,亦聽中國之便。
兩國領事官各居本國所蓋房屋,如願租典通商處居人之房,亦任從其便,不必攔阻。
兩國領事官及該地方官相交行文,俱照天津和約第二條平行。
凡兩國商人遇有一切事件,兩國官員商辦;倘有犯罪之人,照天津和約第七條,各按本國法律治罪。
兩國商人,遇有發賣及賒欠含混相争大小事故,聽其自行擇人調處,俄國領事官與中國地方官止可幫同和解,其賒欠賬目不能代賠。
兩國商人在通商之處,準其預定貨物、代典鋪房等事,寫立字據,報知領事官處及該地方官署。
遇有不按字據辦理之人,領事官及該地方官令其照依字據辦理。
其不關買賣,若系争訟之小事,領事官及該地方官會同查辦,各治所屬之人之罪。
俄羅斯國人私住中國人家或逃往中國内地,中國官員照依領事官行文查找送回。
中國人在俄羅斯國内地,或私住、或逃往,該地方官亦當照此辦理。
若有殺人、搶奪、重傷、謀殺、故燒房屋等重案,查明系俄羅斯國人犯者,将該犯送交本國,按律治罪;中國人犯者,或在犯事地方,或在别處,俱聽中國按律治罪。
遇有大小案件,領事官與地方官各辦各國之人,不可彼此妄拿、存留、查治。
第九條:買賣比前較大,且又新立交界,所以早年在尼布楚、恰克圖等處所立和約及曆年補續諸條,情形多有不同,兩國交界官員往來行文查辦所起争端時,勢亦不相合,所以從前一切和約有應改之處,應另立新條如下:向來僅止庫倫辦事大臣與恰克圖固畢爾那托爾及西悉畢爾總督與伊犁将軍往來行文,辦理邊界之事。
自今此外拟增阿穆爾省及東海濱省固畢爾那托爾,遇有邊界事件,與黑龍江及吉林将軍往來行文。
恰克圖之事由恰克圖邊界廓米薩爾與恰克圖部員往來行文,俱按此約第八條規模。
該将軍、總督等往來行文,俱按天津第二條和約,彼此平等,且所行之文,若非所應辦者,一概不管。
遇有邊界緊要之事,由東悉畢爾總督行文軍機處或理藩院辦理。
第十條:查辦邊界大小事件,俱照此約第八條,由邊界官會同查辦;其審訊兩國所屬之人,俱照天津和約第七條,各按本國法律治罪。
遇有牲畜或自逸越邊界,或被誘取,該處官員一經接得照會,即行派人尋找,并将蹤迹示知卡倫官兵。
其系逸越尋獲者,或系被搶查出,牲畜俱依照會之數,将所失之物尋獲,立即送還;如無原物,即照例計贓定罪,不管賠償。
如有越邊逃人,一經接得照會,即設法查找。
找獲時,送交近處邊界官員,并将逃人所有物件一并送回;其緣何逃走之處,由該
在喀什噶爾,中國給與可蓋房屋、建造堆房、聖堂等地,以便俄羅斯國商人居住,并給予設立墳瑩之地,并照伊犁、塔爾巴哈台,給予空曠之地一塊,以便牧放牲畜。
以上應給各地數目,應行文喀什噶爾大臣酌核辦理。
其俄國商人在喀什噶爾貿易物件,如被卡外之人進卡搶奪,中國一概不管。
第七條:俄羅斯國商人及中國商人至通商之處,準其随便買賣,該處官員不必攔阻。
兩國商人亦準其随意往市肆鋪商零發買賣,互換貨物。
或交現錢,或因相信賒賬俱可。
居住兩國通商日期,亦随該商人之便,不必定限。
第八條:俄羅斯國商人在中國,中國商人在俄羅斯國,俱仗兩國扶持。
俄羅斯國可以在通商之處設立領事官等,以便管理商人,并預防含混争端。
除伊犁、塔爾巴哈台二處外,即在喀什噶爾庫倫設立領事官。
中國若欲在俄羅斯京城或别處設立領事官,亦聽中國之便。
兩國領事官各居本國所蓋房屋,如願租典通商處居人之房,亦任從其便,不必攔阻。
兩國領事官及該地方官相交行文,俱照天津和約第二條平行。
凡兩國商人遇有一切事件,兩國官員商辦;倘有犯罪之人,照天津和約第七條,各按本國法律治罪。
兩國商人,遇有發賣及賒欠含混相争大小事故,聽其自行擇人調處,俄國領事官與中國地方官止可幫同和解,其賒欠賬目不能代賠。
兩國商人在通商之處,準其預定貨物、代典鋪房等事,寫立字據,報知領事官處及該地方官署。
遇有不按字據辦理之人,領事官及該地方官令其照依字據辦理。
其不關買賣,若系争訟之小事,領事官及該地方官會同查辦,各治所屬之人之罪。
俄羅斯國人私住中國人家或逃往中國内地,中國官員照依領事官行文查找送回。
中國人在俄羅斯國内地,或私住、或逃往,該地方官亦當照此辦理。
若有殺人、搶奪、重傷、謀殺、故燒房屋等重案,查明系俄羅斯國人犯者,将該犯送交本國,按律治罪;中國人犯者,或在犯事地方,或在别處,俱聽中國按律治罪。
遇有大小案件,領事官與地方官各辦各國之人,不可彼此妄拿、存留、查治。
第九條:買賣比前較大,且又新立交界,所以早年在尼布楚、恰克圖等處所立和約及曆年補續諸條,情形多有不同,兩國交界官員往來行文查辦所起争端時,勢亦不相合,所以從前一切和約有應改之處,應另立新條如下:向來僅止庫倫辦事大臣與恰克圖固畢爾那托爾及西悉畢爾總督與伊犁将軍往來行文,辦理邊界之事。
自今此外拟增阿穆爾省及東海濱省固畢爾那托爾,遇有邊界事件,與黑龍江及吉林将軍往來行文。
恰克圖之事由恰克圖邊界廓米薩爾與恰克圖部員往來行文,俱按此約第八條規模。
該将軍、總督等往來行文,俱按天津第二條和約,彼此平等,且所行之文,若非所應辦者,一概不管。
遇有邊界緊要之事,由東悉畢爾總督行文軍機處或理藩院辦理。
第十條:查辦邊界大小事件,俱照此約第八條,由邊界官會同查辦;其審訊兩國所屬之人,俱照天津和約第七條,各按本國法律治罪。
遇有牲畜或自逸越邊界,或被誘取,該處官員一經接得照會,即行派人尋找,并将蹤迹示知卡倫官兵。
其系逸越尋獲者,或系被搶查出,牲畜俱依照會之數,将所失之物尋獲,立即送還;如無原物,即照例計贓定罪,不管賠償。
如有越邊逃人,一經接得照會,即設法查找。
找獲時,送交近處邊界官員,并将逃人所有物件一并送回;其緣何逃走之處,由該